日前,上海海事局安检员在对某外国籍散货船开展港口国监督检查(PSC)时发现,该船轮机长已经在船工作超过14个月,且轮机长现持有的海员就业协议(SEA)已过期2个月有余。为了保障海上交通安全与船员的合法利益,PSCO依法对该轮采取滞留措施。
案例追溯
检查发现,该船轮机长自2020年2月19日登轮工作,第一份就业协议有效期为4个月,到2020年6月19日到期。第一份就业协议到期后,船方并未安排换班,而是在4天后的2020年6月23日与轮机长签署了第二份延期2个月的就业协议,并在2020年的7月27日再次签署第三份延期3个月的就业协议,协议到期日为2020年10月27日。第三份合同到期后,船方仍未安排轮机长休假,在2021年12月1日与轮机长签署了第四份延期2个月的海员就业协议,协议期至2021年2月1日。至此,轮机长在船共签署了四份海员就业协议,在船总服务时间超过14个月。
表1 轮机长在船签署的四份就业协议日期
从表1还可以看出,轮机长在船服务期间至少在三个时间段内,船方未能提供有效的海员就业协议,分别是2020年6月20日-6月22日,2020年10月28日-11月30日,2021年2月2日-5月7日(检查日期);船方严重违反海事劳工公约相关要求,未能及时与轮机长签署海员就业协议,致使海员的劳动保障权益受到侵害。
为排除疫情导致的换班困难原因,安检员在查看了该船最近挂靠的10个港口列表时发现,该轮靠泊的法国、巴西、新加坡、新西兰等多个海员换班便利港口,对海员换班并没有特别限制;在轮机长第三份和第四份就业协议服务期间,该轮曾安排其他船员在法国和巴西等地进行船员更换,船方以无法安排换班为借口,多次侵害轮机长的权益,肆意延长其在船服务时间,尤其是在轮机长在船服务超过12个月的MLC规定的最长服务期限后,仍未能采取有效措施和计划来帮助轮机长踏上返乡之路。
表2 船舶最近挂靠10个港口列表
安检员开具缺陷予以滞留,并通知船旗国和认可组织,要求船舶及其相关责任方根据相关要求确认上述缺陷的纠正计划。
缺陷整改
该轮滞留后,船公司随后向船旗国和PSCO提供了第五份就业协议,签署日期为2021年2月1日,有效期4个月,安检员经调查后发现该份就业协议系伪造。并且通过在船的检查视频回放确认:船长和轮机长均确认轮机长在船期间签署过的是前述4份海员就业协议。船长在认识到自身的错误后,同轮机长于2021年5月7日补签了一份新的就业协议,有效期4个月,并与船公司取得联系,安排轮机长的换班计划;确认轮机长将于2021年5月10号在船舶抵达下一港口韩国仁川港后进行换班,并提供了交接班轮机长的机票与住宿订单予以佐证,该情况同时经船旗国签署意见同意并通过邮件确认。考虑到当前COVID-19疫情的特殊情况,以及船方确定的换班计划,给予该轮解除滞留,同意该轮离港,前往下一港口实施轮机长换班工作。
船舶离港后,该轮管理公司认为安检员对该轮的滞留决定不合理,向港口国主管机构提起申诉,请求将缺陷代码30(滞留)修改为17(开航前纠正)。
对此,港口国主管机构的意见和回复如下:
1、东京备忘录关于COVID-19情况下船员相关问题和COVID-19/MLC 2006/12的临时指南指出,尽管部分国家当局在某些情况下仍认为有必要对港口实施局部封锁。但就MLC问题,特别是船上服务逾期问题而言,东京备忘录将致力于更严格地遵守MLC 2006公约的基本要求。然而船旗国的豁免文件明显违背了2006 MLC公约的相关规定,港口国主管机关不予认可。
2、在检查中已经确认轮机长自2021年2月2日起未持有有效的海员就业协议,并在检查现场与RO验船师进行了核实、确认;船东和船长在安检员发现问题后匆忙寻求船旗国主管机关的保护,却长期忽视轮机长享有平等取得海员就业协议,获得劳动保障和遣返的权利。
3、安检员开具缺陷后,船东和船方没有积极制定轮机长的更换计划来纠正缺陷,反而提供伪造就业协议给船旗国和港口国主管机关,企图以欺骗的方式逃避处罚,存在严重的不诚信行为。
最终该管理公司和船旗国认可该轮滞留的决定。
思考与建议
港口国监督检查,开出滞留缺陷,说明船舶存在严重影响船舶安全的重大缺陷,船方与船东应该意识到严重性,积极纠正缺陷,使船舶满足适航性,从而保障自身的生命财产安全,而不是想尽办法来逃避处罚,致使安全隐患长期存在,严重威胁海上人命财产安全。由于COVID-19疫情全球大流行,给船员换班带来诸多实际困难,致使船员超期服务成为常态;但是严重超期服务的船员,无论其生理上还是心理上都已经无法满足船上工作的要求,存在巨大的安全隐患,海事管理机构应联合有关部门一起对船员的权益予以充分的保护,敦促并提醒各国主管机关与广大船东认识问题的严重性,为海员的正常换班提供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