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模式”的亮点在哪里?

“新加坡模式”的亮点在哪里?

在“715”楼市调控政策发布一个半月后,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党组书记、局长张学凡关于深圳住房要学习“新加坡模式”的公开讲话,再次引发各界对深圳楼市的热议。

“新加坡模式”的亮点在哪里?

实际上,有关“新加坡模式”的话题,并非现在才出现。前些年,面对房价的持续上涨,居民购买能力和消费能力不断减弱,北京、上海等一线城市面临严峻的土地供应压力,就有专家学者提出学习“新加坡模式”的建议。建议的主要内容是学习新加坡租房市场发展的经验,扩大我国房地产市场的租赁比重,减轻居民购房压力,也缓解市场住房供需矛盾,稳定房价。事实上,此后的做法,也在积极地向这方面努力,房地产租赁市场的发展速度在加快,相关的政策制度也在不断完善。

问题在于,新加坡是一个面积很小、人口也不多的国家,其制度的制定与出台比较容易。我国国土面积大、城市多、人口多,且不同的城市有不同的特点。因此,要在全国范围内照搬“新加坡模式”,并不现实,而只能依据各地实际,学习和借鉴“新加坡模式”中好的经验。如果照搬,极有可能出现非驴非马现象,反而连正常的住房秩序也给破坏了。

也正因为如此,要不要学“新加坡模式”,如何学“新加坡模式”,是否能够将“新加坡模式”成功运用到我们一些城市中去,就成了一个热门话题,也似乎成为了一些城市能否有效解决好住房问题的良药。

我们说,“新加坡模式”是良药还是毒药,是解决问题之方还是激化矛盾之毒,首先要对“新加坡模式”的优劣进行分析,看看“新加坡模式”的亮点在哪里。如果连“新加坡模式”的好坏都分不清,都不知道“新加坡模式”好在哪里,就提出学习效仿“新加坡模式”是非常可笑的。

“新加坡模式”的亮点在哪里?

实际上,“新加坡模式”的最大亮点,就是基本目标是“居者有其屋”,基本途径是“民居”占80%以上。如果能够达到这个目标,居民的居住问题也就解决了,社会矛盾也就能够化解了,所谓的“买房难、买房贵”问题,也就不复存在了。

“居者有其屋”,不是什么新鲜词,早在1000多年前,唐代大诗人杜甫就在诗作《茅屋为秋风所破歌》中就曾经写道:安得广厦千万间,大庇天下寒士俱欢颜。说的就是“居者有其屋”。也只有“居者有其屋”,才能天下寒士俱欢颜。恰恰是这个最俭朴的道理,没有被所有人都认识。因此,在工作中出现了“屋”和“住”相脱节的现象,使“屋”更多成为了投资品、投机品。自然,房价也就不可能放慢上涨的步伐了。所以,当提出“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后,很多人好像突然发现,原来房价问题这么简单。

关键是,牛已经过了河,要想拉回来,是不可能了。一旦拉回来,不仅缰绳可能会被拉断,还可能将牛在河中淹死。所以,过了河的房价,只能让其在河的那头。关键是,不要让房价再继续涨,尤其是大涨。而要做到这一点,最核心的问题,就是让房子回归居住属性。这也就是“房住不炒”定位的基本内涵,也是房地产调控必须达到的目的。

稳住房价、让房价回归居住属性,定位是确定了,房价也在逐步稳定。但是,变并不代表老百姓的住房问题也解决了。因而,第二个问题就来了,那些没有房子的,或者房子不具备改善生活条件的居民怎么办,总不能让他们等很长很长的时间,待房价回归到与他们的生活水平相匹配吧。显然,就转向另一个问题,那就是“民房”问题。

“新加坡模式”的亮点在哪里?

所谓“民房”,当然是指普通居民能够买得起或租得起的房子了。对中等收入阶层中水平相对较高的人群来说,能够不需要花太大的代价、不需要牺牲太多其他方面的购买力就能买下房子,实现“居者有其屋”的目标。对收入水平相对较低的中等收入群体和低收入群体来说,当然是通过租房解决居住问题了。这也意味着,政府在普通居民住房问题上,必须有所作为。至少,在土地的供应、土地出让金和建设配套费的收取、管理等方面,必须有相应的政策和措施,要能够建造出更多让中等收入群体中收入相对较高群体买得起、让中等收入阶层中收入水平相对较低群体和低收入群体租得起的房子。只要这个层面的房子能够达到60%以上,城市的居住矛盾就会大大减少。如果能够达到新加坡那样的水准,居住矛盾也就会消失。在这样的情况下,深圳提出“十四五”期间“民房”达到60%的比重,还是切合实际的,是有利于深圳朝着这个目标推进的。其他城市是否也要学“新加坡模式”,“民房”比重多高,可以依据本地实际确定。一句话,“民房”比重越高,住房矛盾就越少,社会财富分配也会越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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