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人民网
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新修订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5月15日起施行;对芬太尼类物质实施整类列管;携带宠物入境更方便;北京20家三甲医院实施“急诊分级”;《河北省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管理办法》将施行……5月份,一批新的法律法规将影响我们的生活。
全国性法律法规
5月起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降低
日前,国务院办公厅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方案》明确,自2019年5月1日起,降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目前单位缴费比例高于16%的省份可降至16%。同时,继续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率。自2019年5月1日起,实施失业保险总费率1%的省,延长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的期限至2020年4月30日。
《方案》提出,调整社保缴费基数政策。各省应以本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的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核定社保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合理降低部分参保人员和企业的社保缴费基数。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可在一定范围内自愿选择适当的缴费基数。
新修订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5月15日施行
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自2019年5月15日起施行。此次对条例的修订,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全面推进政务公开的精神,加大政府信息公开力度,既在公开数量上有所提升,也在公开质量上有所优化;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对于政府信息公开的需求,体现近年来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新进展、新成果,解决实践中遇到的突出问题。
条例修订主要包括三个方面内容:一是坚持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明确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不断扩大主动公开。二是完善依申请公开程序,切实保障申请人及相关各方的合法权益,同时对少数申请人不当行使申请权,影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正常开展的行为作出必要规范。三是强化便民服务要求,通过加强信息化手段的运用提高政府信息公开实效,切实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
我国将对芬太尼类物质实施整类列管
4月1日,公安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发布《关于将芬太尼类物质列入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制品种增补目录的公告》,公告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公告指出,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列管办法》有关规定,公安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决定将芬太尼类物质列入《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制品种增补目录》。
“芬太尼类物质”是指化学结构与芬太尼相比,符合以下一个或多个条件的物质:一、使用其他酰基替代丙酰基;二、使用任何取代或未取代的单环芳香基团替代与氮原子直接相连的苯基;三、哌啶环上存在烷基、烯基、烷氧基、酯基、醚基、羟基、卤素、卤代烷基、氨基及硝基等取代基;四、使用其他任意基团(氢原子除外)替代苯乙基。上述所列管物质如果发现有医药、工业、科研或者其他合法用途,按照《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列管办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予以调整。已列入《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品种目录》和《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制品种增补目录》的芬太尼类物质依原有目录予以管制。
“五一”后携带宠物入境有新规
《关于进一步规范携带宠物进境检疫监管工作的公告》将于5月1日起正式实施。新规定在明确每人每次仅允许携带1只犬或猫类宠物入境的基础上,对三类经现场检疫合格,并具有有效电子芯片的进境宠物免除隔离检疫。
三类免除隔离检疫的进境宠物包括:来自19个指定国家或地区的宠物,指定国家或地区为新西兰、澳大利亚、斐济、法属波利尼西亚、美国夏威夷、美国关岛、牙买加、冰岛、英国、爱尔兰、列支敦士登、塞浦路斯、葡萄牙、瑞典、瑞士、日本、新加坡、中国香港、中国澳门;来自其他非指定国家地区,能提供采信实验室出具的狂犬病抗体检测报告的宠物;能提供相应使用者证明和专业训练证明的导盲犬、导听犬、搜救犬类宠物。其余不符合免于隔离检疫要求的宠物,需从北京首都机场、北京西站、上海虹桥国际机场、上海浦东国际机场、上海火车站、上海国际客运中心、吴淞口国际邮轮码头、乌鲁木齐地窝堡国际机场、阿拉山口9个建有隔离检疫设施的指定城市口岸入境并接受30天隔离检疫。
税收居民个人在境内居住时间由1年调整成183天
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布《关于调整<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有关事项的公告。公告显示,自5月1日起调整开具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有关事项。根据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税收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居住时间由一年调整成183天。
据悉,结合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和新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在现有规定基础上,主要做了如下调整:调整受理开具机关。根据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要求,新税务机关挂牌后将承继原国税、地税机关征管的职责,故将《税收居民证明》的受理、开具机关调整为新的县税务机关名称,但受理、申请开具的办理流程保持不变。调整部分开具事项。根据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税收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居住时间由一年调整成183天,故对申请开具《税收居民证明》应提交的资料进行调整和明确。精简部分涉税资料。根据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以及精简涉税资料的要求,我们对要求提交的涉税资料进行精简,使涉税资料更加清晰明确。修订调整表单样式。根据公告的相关调整和机构改革调整情况,结合国际惯例,对申请表和《税收居民证明》样式同步进行调整。
地方新规:
北京:20家三甲医院实施“急诊分级”
今年5月1日起,20家提供急诊服务的北京市属三甲医院,将统一实施急诊预检分诊分级就诊(简称“急诊分级”)。据媒体报道,市医管局此次明确提出,在本市提供急诊服务的20家市属三甲医院,统一开展急诊预检分诊分级就诊,并将患者分为“濒危、危重、急症和非急症”1-4级分级管理,遵循从重到轻、从病情迅速变化到相对稳定的原则,合理安排患者就诊顺序,优先处理较重病人。有条件的医院应尽量安排各级别患者的就诊通道和救治区域互不干扰、分区管理。
其中,1级患者病情濒危、随时可能危及生命,如出现心跳呼吸骤停、休克、明确的心肌梗死、癫痫持续状态等症状,将即刻进入复苏室或抢救室进行抢救;2级患者病情危重或迅速恶化、存在生命危险,如严重呼吸困难、昏睡、急性脑卒中、ECG提示急性心肌梗死、活动性或严重失血等,一般会在10分钟内进入抢救室进行救治;3级患者病情急、存在潜在的生命威胁,如急性哮喘、吸入异物、吞咽困难、持续呕吐、胸腹痛、轻中度外伤、轻中度出血等,将先于4级非急症患者优先诊治,候诊时间大约30分钟左右;4级患者为非急症,病情程度一般,如无危险特征的轻微疼痛、不需要缝合的小的擦伤、稳定恢复期患者复诊、仅开具医疗证明等情况。这类患者将根据指引顺序就诊,等候时间较长。
《河北省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管理办法》5月施行
《河北省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办法》将于今年5月1日起施行。办法提出了船舶排污设备铅封管理等一系列管理措施,明确通过建立健全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联合监管制度以及成立溢油应急联防体等制度创新,助推绿色港口建设,助力京津冀大气污染治理。
据了解,办法进一步明确适用范围,剔除了内河通航水域,聚焦海洋;监管目标从水域扩展到大气,涵盖大气污染防治。结合河北海域处于渤海最内侧、海水自我净化能力较弱的特点,河北将船舶排污设备铅封的相关要求纳入办法,要求对本省沿海水域内航行、停泊、作业30日以上的船舶实施排污设备铅封管理,最大限度保护河北海域环境。
南京:干扰公交车驾驶最高可追刑责
《南京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将于5月1日起施行。条例规定,在公交车行驶过程中,“乘客不得有谩骂、殴打驾驶人或者抢夺方向盘等妨碍行车安全的行为”,并设置相应处罚措施;在公共汽车行驶过程中妨碍行车安全,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条例明确了公交车驾驶人对妨碍行车安全的突发状况的处置要求。如乘客有妨碍行车安全的行为时,驾驶人不得与其发生正面冲突,应及时将车停至安全位置,报警等候处理。同时,鼓励乘客参与保障公交车行车安全,“乘客有权对妨碍行车安全的行为进行劝阻、制止、举报”。
《沈阳市城市机动车停车条例》5月起施行
《沈阳市城市机动车停车条例》将于今年5月1日起施行。《条例》对停车场的共享使用和合理利用停车资源做了明确规定:具备条件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可以将其机动车专用停车场向社会开放,并可以实行有偿使用。居民住宅区在满足区内居民停车需要的情况下,经业主大会同意并按照物业管理相关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将配建的专用停车场向社会开放,可以实行有偿使用;可以允许外来访客车辆进入并短时免费停放。
为规范停车行为,避免乱停车,《条例》规定了停车人应当树立正确的停车理念:“机动车停放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停车人应当树立停车入位、停车付费、违停受罚的停车理念”。为解决“僵尸车”占用停车资源问题,《条例》中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废弃的机动车在城市道路、广场、公共停车场等场所停放。在专用停车场停放的废弃机动车,机动车的所有人应当及时自行清理,对违反本《条例》的相关行为要予以处罚。
成都:5月起将危险废物混入生活垃圾 最高罚款10万
《成都市生活垃圾袋装管理办法》《成都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按照办法,单位和个人产生的生活垃圾应当自行负责收集,分类装入垃圾袋,并按规定投送到垃圾收集点。若将危险废物等其他废弃物混入生活垃圾的,最高处10万元罚款。
办法明确,市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本市生活垃圾分类袋装的监督管理工作。区(市)县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袋装的监督管理工作。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袋装的管理工作。公建配套方面,新建城市道路、住宅小区、大型公共建筑、集贸市场等,按规定配套的生活垃圾收运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已建成的城市街道、住宅小区、大型公共建筑、集贸市场等未设置生活垃圾收运设施的,应当列入公共设施补充配套建设计划,由建设、开发或权属单位在规定期限内补建。投放清运方面,单位和个人产生的生活垃圾应当自行负责收集,分类装入垃圾袋,并按规定投送到垃圾收集点;单位产生的生活垃圾应当委托具备条件的环境卫生作业服务企业代为清运。具备清运条件的单位也可以自行组织清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