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危险作业犯罪立法给我们的启发

外国危险作业犯罪立法给我们的启发

美国把危险行为归入致人危险犯罪,规定引起火灾危险和实施引起灾祸危险的行为都属于犯罪。

英国规定了铁路运行危险犯罪,犯罪主体既有铁路企业人员,也有社会非企业人员。

加拿大规定了爆炸物占有、保管、控制渎职的危险犯罪,解释了危险犯概念,还对危险犯的认定规定了技术鉴定程序。日本对重点行业规定了单项危险作业犯罪,而没有一个通用的适用于所有作业的危险犯罪条款。

德国规定了一些专项的企业危险作业罪,分故意危险作业和过失危险作业,前者处罚高,后者处罚低。法国比较全面地规定了业务伤害危险罪,等同于我们拟议中的危险作业罪。

俄罗斯对几个重点行业专业的危险作业规定为犯罪,其余不论罪。新加坡规定了一般危险犯罪,但对几个重点行业的危险作业规定了较高的刑事处罚。

外国危险作业犯罪立法给我们的启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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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詹瑜璞

西方一些发达国家的安全生产水平较高,每年事故死亡人数高者是几千人、低者是一百多人,而我国却仍高达数万人。

分析其中的原因,固然很多,但从刑事治理角度看,多数国家把事故前的违章行为规定为犯罪,加强刑事管控,不能不说是其事故少、死亡人数少的一个重要原因。

相比之下,我国刑法是以事故结果论罪,有着较为明显的局限性。笔者选取了八个国家危险作业相关罪名进行简单介绍,希望对我国危险作业犯罪立法有所启发。

美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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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模范刑法典》是供各州立法机构选用的刑法文本草案,目前大多数州已经采用。该法典第211.2条规定:“行为人轻率地实施使他人处于或者可能处于遭受死亡或者严重身体伤害的危险状态的行为的,成立轻罪。”这是把危险行为设定为犯罪并归类为轻罪(指最低刑期在1年以下,最高刑期为3年),把危险行为归入致人危险犯罪。

该法典第220.2条还规定:“(2)引起灾祸的危险。行为人因使用火、爆炸物或者(第1款中所列的)其他危险手段而轻率地引起发生火灾的危险的,成立轻罪。”“(3)怠于防灾。行为人明知地、轻率地不采取合理措施防止灾祸的发生或者减轻灾祸,存在下列情形的,成立轻罪:(a)行为人明知其具有公务上、契约上或者其他法律上的义务采取此类措施;(b)行为人实施或者同意他人实施引起灾祸的发生或者危险的行为。”也就是说,引起火灾危险的行为和实施引起灾祸危险的行为,都属于犯罪,等同于致人危险犯罪。前者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后者犯罪主体是“具有公务上、契约上或者其他法律上的义务”的人,而企业雇主及有关责任人正是属于此类具有义务的人。我们可以把它们叫做危险作业犯罪,属于危险性质的违章犯罪、轻率犯罪、疏忽犯罪,我国的危险作业犯罪立法可予借鉴。

英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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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1861年恶意损害罪法》规定了铁路运行危险犯罪。其中第36条规定:“以非法的作为或故意的不作为或者疏忽阻塞铁路上的机车或者客车,或者帮助实施上述行为的,构成轻罪,经依法判罪者,由法庭决定处以不超过2年负重劳动或者不负重劳动的监禁刑。”这是关于铁路运行安全的犯罪规定,属于危险犯。只要是非法作为、故意不作为、疏忽而阻塞或者帮助阻塞铁路上机车、客车运行的,就构成本罪。这里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社会各类人员,既有铁路企业职责人员,也有社会上的非企业人员。处刑标准是不超过2年负重劳动或者不负重劳动的监禁刑。

我们重点关注其企业职责人员疏忽而阻塞铁路上机车、客车运行。本条对我们研究企业危险作业罪立法有借鉴意义。尽管这里是针对铁路运行安全的犯罪规定,但我们可以扩展到企业各方面的疏忽过失犯罪。注意,帮助违章之行为也是本条所规定的犯罪。

《英国1988年道路交通法》规定了道路交通危险犯罪。其中第2条规定:“在道路上或者其他公共场所,以危险的方式驾驶机动交通工具的,构成犯罪。”“危险驾驶的含义:(1)如果存在以下情况,一个人就被视为实施了危险驾驶的行为:(a)其驾驶的方式远远低于人们对一个有能力的和谨慎的司机的期望,并且(b)对于一个有能力的和谨慎的司机而言,如此驾车显然是危险的。”本条也就是危险驾驶罪。我们所研究的危险作业犯罪中的一些情况与危险驾驶罪有关联,比如,我国的企业生产活动也有行车作业。

因此,英国立法对我国的危险作业犯罪立法具有借鉴意义。

加拿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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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刑法典》第79条、第80条规定:“爆炸物的占有人、保管人或者控制人,负有法律责任合理保管好爆炸物品,以防其造成人身伤害或者死亡,或者造成对财产之损坏。”“无合法理由而未履行其职责,构成可诉罪。”这是关于爆炸物占有、保管、控制渎职的危险犯罪专项规定。负有法律责任合理保管好爆炸物品的占有人、保管人或者控制人,无合法理由而未履行其职责,处于危险状态,就构成可诉罪。

我国的危险作业犯罪立法应该把包括爆炸物在内的危险物品占有、保管、控制渎职危险问题涵盖进来,因为我国现行危险物品肇事罪通常关注的是死亡事故,并不涵盖渎职危险问题。

该法典在第753条中解释了危险犯概念。危险犯表明其对他人的生命、安全或者身体、精神健康构成威胁。有三种情形:(1)不能控制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他人死亡或者伤害或者严重精神损害;(2)对于给他人造成的可以合理预见的影响持冷漠态度;(3)其残酷性足以表明不可能以通常的控制方式阻止他将来的行为。危险犯的这个解释在我们的危险作业罪司法解释和实践判断中应予以借鉴。

第753条还对危险犯的认定规定了技术鉴定报告程序。因为危险作业罪的认定有时候不那么容易,不像危险驾驶罪那样简单。比如,所涉及的重大事故隐患就需要进行技术判断。我国实施危险作业罪,需要由应急管理部门或其他部门按照刑诉程序向检察机关提出诉讼申请,由法院裁决是否为危险犯。因此,加拿大的技术鉴定报告程序可资借鉴。

日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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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刑法典》规定的单项危险犯很多,针对的是一些重点行业作业,而没有一个通用的适用于所有作业的危险犯罪条款。举其中两条如下:

该法典第129条规定:“过失致使火车、电车或者船舰的交通发生危险,或者致使火车、电车颠覆或者破坏,或者使船舰颠覆、沉没或者破坏的,处三十万元以下的罚金。”“从事交通业务的人犯前项之罪的,处三年以下监禁或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这里规定的是专项危险作业犯罪,可以称为过失导致铁路、电车、船舰交通危险罪,属于过失犯、危险犯。犯罪主体分为企业外一般人员和企业内职责人员两类,处刑幅度也不同。注意后类人员犯此罪处刑最高是三年监禁,幅度较高。本条极具借鉴价值。我国可以把企业内承担相关职责的人员发生的此类情况归入危险作业罪,但暂且不必把企业外一般人员的此类过失损害行为归入危险作业罪。企业外一般人员的此类行为在实践中可按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处理。

第175条规定:“过失使爆炸物爆炸或者激发物破裂,导致对人的生命、身体或者财产产生危险的,处一年以下禁锢或者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过失使煤气、电气、蒸气、放射线或者放射性物质漏出、流出、散发或者断绝,导致对人的生命、身体或者财产产生危险的,与前项同。”“懈怠业务上必要的注意,犯前两项之罪的,处三年以下禁锢或者三十万元以下罚金。因重大过失犯前两项之罪的,亦同。”本条是关于爆炸物、激发物、煤气、电气、蒸气、放射线或者放射性物质的危险犯罪条款。这里强调的是危险行为所产生的状态性危险后果,而无损害后果,也要追究刑事责任。在犯罪主体上也做了区分,社会一般人员处罚轻,业务人员处罚较重。我国危险作业犯罪立法应借鉴之

德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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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刑法典》规定了一些专项的针对企业的危险作业罪。比如,第307条(4)规定:“过失犯第2项之罪(即放逸核能爆炸罪),与因过失致生该项犯罪之危险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罚金。”第308条(6)规定:“过失犯第1项之罪(即使用爆裂物引发爆炸罪)与因过失致生该项犯罪之危险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罚金。”也就是说,在规定过失放逸核能爆炸罪、过失使用爆裂物引发爆炸罪的同时,规定了过失致生危险罪,属于危险作业犯罪之列。该法还规定了滥用游离辐射罪、放逸游离辐射罪、制造核能设备不当罪,其中都有相应的专项危险作业罪。

德国多注重核能问题的刑法保护,我国则欠缺。我国《刑法》有关核能或放射性物质问题的条款并无生产、储存、运输、使用等方面的刑罚规定。当前危险作业犯罪立法应把核能或放射性物质的安全保护作为重点进行规范。

第315条规定:“(5)犯第1项之罪(即妨碍铁路、缆车、船舶或航空交通罪)而因过失致生危险者,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罚金。(6)过失犯第1项之罪(即妨碍铁路、缆车、船舶或航空交通罪)且出于过失致生该项之危险者,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罚金。”就是妨碍铁路、缆车、船舶或航空交通危险罪,我国无此罪。本条把故意犯但过失致生危险行为与过失犯且过失致生危险行为进行区分,分别量刑,值得我国借鉴。违章作业可以区分故意违章和过失违章。

第319条规定:“(1)于建造或拆除建物之规划、指挥或施工中违反一般公认之技术规则,因而导致他人之身体、生命危险者,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罚金。(2)规划、指挥或实施于在建物中安装技术设备或变更此类已安装之设备之建筑计划,执行职务或个人业务者,违反一般公认之技术规则,因而导致他人之身体、生命危险者,亦同。(3)因过失致生前述危险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罚金。(4)过失为第1项与第2项之行为且因过失导致该危险者,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罚金。”本条应叫建筑危险作业罪。危险作业就是执行职务或个人业务违反一般公认之技术规则,因而导致他人之身体、生命危险。这里危险作业分故意危险作业、过失危险作业。故意危险作业导致危险性质严重,处罚高;过失危险作业导致危险性质较轻,处罚低。

法国

外国危险作业犯罪立法给我们的启发

《法国刑法典》有关安全的危险犯罪规定比较全面。第223-1条规定:“明显蓄意违反法律或条例强制规定的审慎或安全之特别义务,直接致使他人面临死亡或足以致人肢体残缺或永久残废之紧迫危险的,处1年监禁并处15000欧元罚金。”这称为业务伤害危险罪,等同于我们的危险作业罪,对我们极具借鉴价值。

第223-2条规定:“被宣布对于第223-1条规定之罪(即业务伤害危险罪)承担刑事责任的法人,当处罚金。”本条规定罚金由企业法人承担,而不是责任者个人承担。我国对危险作业罪所处的罚金是让法人承担还是个人承担?我们建议责任者个人承担,不由法人承担,原因是应急管理部门可以根据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规定对企业进行行政处罚,包括罚款。

俄罗斯

外国危险作业犯罪立法给我们的启发

《俄罗斯刑法典》对几个重点行业专业的危险作业规定为犯罪,其余不论罪。给我们的启发是在进行一般性危险作业犯罪立法时应重点关注重点行业作业的危险犯罪问题。举两例如下:

该法典第215条规定:“1.在原子能工程的布局、设计、建设和利用方面违反安全规则,如果可能引起人员死亡或环境的放射性污染的,处数额为20万卢布以下或被判刑人18个月以下的工资或其他收入的罚金;或处3年以下的限制自由;或处3年以下的剥夺自由,并处或不并处3年以下剥夺担任一定职务或从事某种活动的权利。”这是违反原子能工程安全保护规则的危险作业犯罪,所涉及的作业包括布局、设计、建设和利用,而不限于生产作业。处罚种类比较多,不仅有徒刑、罚金,还有民事权利限制。刑期比较长(三年以下)。

该法典第217条规定:“1.违反易爆工程或易爆车间中的安全规则,如果可能造成人员死亡或造成巨大损失的,(给予刑罚措施)。”这是违反易爆工程、易爆车间安全规则的危险作业犯罪。我国危险作业罪立法能不能限定于几类重点的行业作业呢?或者是对几个重点作业做加重处罚而对其余种类作业做一般处罚呢?答案是可以。

新加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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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刑法典》规定了一般危险犯罪。第336条规定:“任何人轻率或疏忽地实施了危及他人生命或者人身安全的行为的,处3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或处250新元以下的罚金,或两罚并处。”这称为过失危及他人安全罪,既适用于企业危险作业,也适用于社会上所有的危险行为。

新加坡对几个重点行业的危险作业规定了高于一般危险犯罪的刑事惩罚(最高六个月有期徒刑)。第284条规定:“任何人对任何有毒物质,轻率或疏忽地实施一项行为,对人身安全造成危险,或者可能会对其他任何人造成伤害或损害的,或者故意或疏忽地不遵守有关其拥有的有毒物质的命令,而该命令是为了有效地保证人身安全而要求对有毒物质采取措施的,处6个月以下的有期徒刑,或处1000新元以下的罚金,或两罚并处。”此外,第285条对火源及易燃物、第286条对易爆物品、第287条对机械、第288条对建筑物的危险作业均做了类似规定。新加坡选择几个高度危险作业进行重点犯罪处理,值得我们借鉴。

(作者单位:华北科技学院)

来源:中国应急管理报 编辑:李坤芳

中国应急管理报 新媒体中心 编辑:孟德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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