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裁后审”,是指当事人通过合同约定,一旦各方之间出现纠纷,则通过仲裁机构进行仲裁,仲裁不成或对仲裁结果不服的,其中一方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这与目前纠纷化解中“或裁或审”原则有所不同。那么,在“先裁后审”协议中,涉及外国仲裁机构的条款效力如何?
▲上海浦东法院自贸区法庭办公地
近日,上海浦东法院自贸区法庭就受理了这样一起涉外商事案件。自贸区法庭是如何依托上海浦东法院涉外商事纠纷“诉讼、调解、仲裁”一站式解决工作室,深入研究新出现的问题,并对该类条款的效力作出认定的?且跟随浦法君一起来看看——
“先裁后审”效力如何?
司法实践争议大
该案中,原告BY.O与被告豫商集团有限公司签订了《并购财务顾问服务协议》。双方在协议中约定:“因本协议所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纠纷或争议,首先通过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进行仲裁解决。若双方对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的仲裁结果无法达成一致,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于甲方(即被告)住所所在地有管辖权的商业法庭以诉讼方式解决。”上述协议明确约定了仲裁程序的优先适用性,属于非常典型的“先裁后审”协议。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9条的规定:“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从而对仲裁“一裁终局”制度进行了明确。
不过,司法实践中,在“先裁后审”协议效力问题的认定方面,各方对上述法律规定的理解不一,有观点就认为,“先裁后审”协议未将仲裁作为纠纷的最终解决方式,违反仲裁一裁终局的法律规定,因而认定该协议中仲裁条款无效。
那么,自贸区法庭对此又是如何进行认定的呢?
新问题呼唤新思路
自贸区法庭这样审
面对该类新出现的新问题,上海浦东法院自贸区法庭依托涉外商事纠纷“诉讼、调解、仲裁”一站式解决工作室,深入研究我国仲裁一裁终局法律制度及司法实践中的经验做法,依法认定本案中的涉外仲裁条款有效,裁定被告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驳回原告的起诉。
▲去年9月26日,上海高院党组成员、副院长陈萌,上海浦东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吴金水共同为一站式解决工作室揭牌
一审裁定作出后,原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并报上海高院审核后,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就该管辖权异议案件的具体审理思路,主审法官包鸿举介绍,裁定书首先确定了本案涉外仲裁条款效力认定的法律适用问题,然后从“先裁后审”协议中先仲裁条款本身约定应合法有效、后诉讼条款因违反我国的仲裁一裁终局法律制度而无效、后诉讼条款无效不影响先仲裁条款效力、“先裁后审”协议因约定了仲裁程序的优先适用性而不同于“或裁或审”协议四方面综合考虑,对仲裁一裁终局法律制度进行了深入的解读,并最终认定该案“先裁后审”协议中涉外仲裁条款有效、诉讼条款无效。
推进诉讼与仲裁良性互动
自贸区法庭再出发
目前,上海正在加快打造面向全球的亚太仲裁中心,上海自贸区临港新片区允许境外知名仲裁机构依法在新片区内设立业务机构、就国际民商事争议开展仲裁业务,这无疑对上海加快推进仲裁业高水平对外开放和合作提出了更高要求。在这个背景下,本案的办理对推进诉讼与仲裁良性互动,共同促进纠纷便捷高效化解方面有着深远的意义。
对此,上海浦东法院自贸区法庭负责人吴智永表示,在浦东开发开放三十周年之际,依法确认“先裁后审”协议中涉外仲裁条款有效,能够体现法院对于涉外仲裁的鼓励与支持态度。自贸区法庭将以此为契机,持续推进诉讼与仲裁良性互动,促进纠纷更好化解,从而助力打造更加国际化、法治化的营商环境。
▲吴金水院长与上海仲裁委进行视频连线
今年9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以视频形式召开全国高级法院院长座谈会。会上,上海浦东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吴金水通过远程视频连线,汇报了一站式多元解纷工作的开展情况。现场,吴金水院长特别向最高法院演示了与上海仲裁委员会的视频连线过程,以此彰显人民法院通过揭牌一站式解决工作室、开发应用司法大数据系统等创新方式,与仲裁、调解等机构合力为当事人提供多元化纠纷解决方案的决心和努力,从而为优化营商环境提供更加精准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案例提供:自贸区法庭
原文作者:包鸿举
本版摄影:自贸区法庭、董雪皓
责任编辑:陈卫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