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色金融支持生态产品价值实现

绿色金融正在成为支持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的重要抓手。2021年4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健全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的意见》,形成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的总体思路,并明确指出加大绿色金融支持力度,鼓励创新运用绿色信贷、绿色资产证券化等金融产品为生态产品经营与绿色产业发展提供融资担保服务。

从作用机理来看,绿色金融在支持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时充分显现了“资源配置、风险管理、市场定价”三大功能。资源配置方面,绿色金融一方面依托逐步呈现的融资成本优势,叠加其激励措施,能弥补部分生态产品外部性所致的价值难以实现或价值不够公允的问题;另一方面,借助金融机构的市场化运作机理,协助厘清生态资源权属划分与价值评估及转化,推动生态产品价值市场化机制的形成。风险管理方面,绿色金融既可在增强风险管理韧性的同时推动生态产品价值实现规范化改革,如基于绿色金融对环境、社会、治理风险的考量,倒逼生态产品的运营主体提升内部安全运营的能力;也可通过绿色保险等金融工具在损失补偿、防灾防损方面发挥积极作用,例如近几年部分乡镇政府积极联合保险公司开发各类农业“气象指数保险”,引入高新技术对气象灾害进行实时监测,对物质产品类的生态产品风险提供保障。市场定价方面,由于生态产品交易机制的建立依托生态产品的排他性,因此生态产品需借助市场支付机制进行付费,而绿色金融的介入,不仅为生态产品价值定价,也带动了二级市场交易并激活流动性。同时,通过明确绿色金融的参与规则与要求,有助于形成对包括环境权益在内的生态产品的科学定价,如林业碳汇质押贷款等。

从当前市场实践来看,绿色金融支持生态产品价值实现主要有三类做法。一是聚焦GEP(生态系统生产总值)价值,构建基于GEP价值转化的绿色金融创新实践。该类应用将生态系统服务与“贡献”这一抽象概念具象化作为抵质押物或还款来源。例如,浙江丽水市推出与生态产品价值核算挂钩的“生态贷”,将生态系统总价值作为质押物,生态产品预期收益为还款来源,获得贷款将用于当地生态保护、生态产业培育,从而保障预期收益实现形成闭环。二是聚焦自然资源产权,构建基于“自然资源权属”的金融创新。该类创新主要通过将自然资源权属变现,以林权、水权、采砂权等权益性资产作为抵质押物进行贷款。例如,江西抚州市资溪通过收储生态资源经营权进行抵质押融资,打包开展市场化经营,带动当地文旅产业和公用品牌建设,打通生态资本融资渠道,实现资源到资产、资产到资本,最终到资金的转化。三是聚焦生态产业融合化发展,该类目前在各地运用较为普遍,不单独区分生态产品为原有产业带来的溢价,以统一推进的模式提供金融支持。例如,河南淅川深入推进“生态立县”,开展环境综合治理与生态农文旅模式,通过创新生态农业、绿色工业、旅游康养相结合,并运用财政补贴与普惠金融结合的力量,保障当地经济发展、环境提升、民生福祉同步推进。

多措并举强化绿色金融支持的薄弱环节

根据金融行业安全性、收益性、流动性的重要原则,在绿色金融支持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的过程中,需要解决金融准入的合理性与可行性问题、金融交易的安全性与流动性问题、金融介入的合规性与灵活性问题。

一是要夯实生态产品的调查、统计、确权和评估机制,为绿色金融提供合理性与可行性支持。生态产品的调查、统计、确权和评估即辨明有哪些生态产品、有多少生态产品以及生态产品是否具备价值属性与转化可能。只有被厘清权属边界的自然资源与生态空间,才能防止“外部性”导致的公地悲剧,金融的介入才能寻到源头;更进一步的,对于实现自然资源与生态系统有价转化、解决生态产品经营开发与保护补偿、方便当地经济与环境效益考核、直观展现生态系统功能价值等均具备重要意义。夯实生态产品的调查、统计、确权和评估机制不仅是金融准入的基础,也是生态产品价值实现工程的第一步。

二是要以有效市场与风险缓释相融合,为绿色金融提供安全性与流动性支持。有交易市场,才能体现真实价格,进而实现高效的资源引导与配置。当前,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的市场缺失突出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以气候调节、灾害减损、土地涵养、环境净化为代表的调节性服务。这类是基于其公共属性而缺乏有效交易市场,除碳排放权、排污权等环境权益在政府主导下形成市场外,大部分调节服务缺乏有效的交易市场。二是部分地区受限于经济发展的基础等外部条件,使得交易市场的成熟度受限。如东部地区的物质产品、文化服务的价格与中西部地区存在差异。对于前者,可进一步在尚处于市场失灵的领域探索政府主导的生态补偿机制和环保税、环境权益交易市场等实施机制;对于后者,除政府主导外,也有赖于解决经济发展中面临的困境。同时,在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尚不成熟的条件下,风险缓释则为金融机构参与提供有力引导。当前,多地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所涉主体为小规模普惠主体,本身抵质押产品难以达到银行风控要求,而生态资产项目自带外部性及回报长期性,贷后管理困难,时间跨度大,自然灾害的发生可能严重影响抵押物实际价值,与金融安全性要求不完全匹配。故引入包括政府风险资金池、强化银保合作、落实担保等风险缓释机制对于激发市场主体动力、满足金融风控需求、提升金融交易安全有重要意义。

三是要有法律约束与科技赋能,为绿色金融提供合规性与灵活性支持。当前,生态产品价值实现尚处于初期建设阶段,无论在政府工作推进还是学术研究方面基本围绕生态产品价值核算,鲜少关注该领域法律法规与考核引导机制规范,易滋生风险投机因素。由于生态产品供给主体、权责的法律体系较为复杂,尤其还受到历史遗留问题影响,导致生态产品使用权、收益权、处置权与付费机制存在不确定性,如围绕土地经营权的金融创新仍有局限性,在抵押物处置方面增大金融风险,由此合规性的约束对于金融介入有重要意义。另一方面,关于生态产品价值的变化监测难度也较高,如调节服务有关的生态产品不仅存在价值的监测难,还存在效益的区域外溢性。此外,由于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涉及林业、农业、自然资源等相关的多个管理部门,使得生态产品价值的信息获取存在壁垒。在此背景下,利用金融科技对生态环境进行监测,从而提升金融标的处置与管理的灵活性。例如,采用卫星实时监测、无人机遥感巡检、大数据融合共享平台等推动对生态资产的灾害预警、精准识别、确权溯源,为生态产品价值信息及其变动的获取、交易进展的跟进提供支撑,同时也有利于提高金融标的物处置的灵活性。

创新EOD模式推动城市中的生态产品价值实现

目前,我国在乡村域内开展的生态产品价值实现较为多元,但城市范围内的探索仍较为匮乏。随着绿色金融的深入发展与“双碳”目标的现实需要,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的理念也将逐步由乡村拓展到城市,生态环境导向的开发模式(简称EOD模式)则蕴含着这一理念。根据2020年生态环境部办公厅等3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推荐生态环境导向的开发模式试点项目的通知》,EOD模式是指以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为基础,以特色产业运营为支撑,以区域综合开发为载体,采取产业链延伸、联合经营、组合开发等方式,推动公益性较强、收益性差的生态环境治理项目与收益较好的关联产业有效融合,统筹推进,一体化实施,将生态环境治理带来的经济价值内部化,是一种创新性的项目组织实施方式。自2018年生态环境部首次提出探索EOD模式以来,包括国家发改委、工信部、财政部在内的多部委陆续发布政策鼓励开展EOD模式培育环保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试点实践,并以PPP、ABO或生态片区开发项目吸引社会资本与国家奖补结合等方式解决项目融资不足的问题。

深入探究国内外EOD模式的应用实践,可以发现从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来看,EOD模式的应用并不局限于环境层面的治理改善,也是发现生态外溢价值的有效机制。在EOD模式下,政府需发挥顶层设计、资源协调的“有形之手”与市场“无形之手”的共同作用。以新加坡为例,在建设初期管理当局提出“自然中的城市”理念,将城市与自然融合,以期削减城市化对气候变化、生态破坏的负面影响。一方面,新加坡持续修复自然生态系统,建设自然保护区、城市公园等保障城市生物多样性与生态系统平衡;另一方面,完善城市交通网络与自然、文化、历史相串联,并打造生态雨洪系统、污水及固废处理系统,弹性吸纳、利用水资源。在建设与治理过程中,新加坡充分运用财政补贴与资本引入相结合的模式。财政端,围绕水价、电费等生产要素干预定价,引导价格阶梯制与责任制落实。同时发布水资源保护税等税种限制资源消耗、控制环境污染,并出台补贴政策支持高效节能环保设备购买。金融端,推进资源环境市场化改革,针对环境基础设施、环境服务与能源产业推行私有化计划等。从新加坡的开发实践来看,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的过程离不开基于生态效益外溢的特点而需要的政府统筹安排,推动生态效益的形成与保护,并在生态效益向产业开发转化的过程中,充分发挥市场的资源配置作用,推动建立整合生态、产业、社会为一体的生态效益价值综合实现的市场化机制。通过将开发与保护充分协调,在带动周边土地、自然资本增值与产业发展的同时,也基于“软实力”的提升推动了地方公共治理环境的改善,构建起经济发展、社会稳定、生态涵养的协调转换。

(王遥、任玉洁、万秋旭,作者单位:中央财经大学绿色金融国际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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