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构建生育友好型社会?

从“全面二孩”到“三孩政策”,国家正稳妥推进生育政策改革,这不仅是对当前生育率下降形势的回应,也是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战略的重要举措。“三孩政策”能否起到提升生育率的作用,关键在于其他配套支持措施的实施和生育友好型社会的构建。“生育友好”不仅要包含对生育行为的友善,还应该包含对两性婚育、儿童成长和家庭建设的友好支持。

欧盟早在二三十年前就开始倡导成员国实施家庭友好政策,包括育儿假期、免费幼儿照护、儿童津贴等方面的政策支持,旨在提升女性就业率和生育率。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发布的《家庭友好政策:重塑未来工作场所》提出,支持“家长和家庭对于照料幼儿的时间、资金和服务需求,同时让他们可以履行工作职责、值守工作岗位、提升工作技能和提高工作效率”。这套政策包含照顾幼儿的带薪育儿假、支持母乳喂养、可负担与可及的优质婴幼儿照料服务、儿童津贴四部分。

我国在生育政策转变之前就已经开始了类似的制度建设,为生育友好型社会的构建奠定了初步基础。

从生育方面来说,我国的妇幼健康和计划生育服务保障工程已经实施多年,在孕前优生教育、孕期保健、出生缺陷筛查、婴幼儿计划免疫等方面取得了突出成绩,大大降低了新生儿缺陷率和婴幼儿死亡率。

从教育方面来说,从2008年秋季学期开始,我国对全国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全部免除学杂费;教育部近几年开展的“学前教育行动计划”使得公共财政补贴的幼儿园覆盖率达到80%,显著降低了学前教育的费用。

从税收和保险方面来说,我国2019年的个税新政将子女教育列入专项附加扣除范围;2012年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生育保险办法》指出,我国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待遇,旨在通过向职业妇女提供生育津贴、医疗服务和产假,帮助他们恢复劳动能力,重返工作岗位。

但总体上来看,我国离生育友好型社会还存在一定距离,未来的政策空间依旧很大,有必要系统性建立生育友好的制度环境和文化环境,推动经济、税收、社保、住房、交通等其他社会经济政策的衔接,增强文化环境、社会环境对生育友好思想的吸纳。

一是生育政策的转型和接续。“三孩政策”是新型生育政策的起点。随着生育政策转型,原基层计划生育和卫生服务部门可以在婚恋促进、两性教育、生育规划、孕前指导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引导年轻人建立健康的两性关系,在合适的年纪安排生育,避免意外妊娠的伤害,形成更完善的优生优育全程服务。

二是探索灵活多样的生育、养育税收补贴制度。首先应该扩大个税优惠范围,以家庭为单位进行课税,制定体现地区差异的个税优惠方案,真正有效降低大、中、小城市家庭的养育成本。孕产期或哺乳期女性的收入损失、3岁以下儿童的抚养费、未成年子女接受职业教育或高等教育的费用均可列入个税免征范围。其次应建立多样化税收奖励机制,对于相关行业(如幼儿照护、学前教育)的从业者或企业,视情况给予税收减免,为孕产妇承担带薪产假、育儿假的企业也可享受一定的企业税收优惠。

三是普惠性托幼和均衡基础教育体系的构建。推动普惠性学前教育向普惠性托幼延伸,推动政府主导和市场化改革的双轨制,既要实现资源优化配置,又要保证基础公共服务的公平共享。均衡教育是更关键的减负领域,大城市的校外培训、学区房乱象显著增加了家庭教育负担。这一现象也体现在城乡教育资源分配不平衡上。由于农村基础教育仍然薄弱,经济条件宽裕又重视教育的农村家庭不断把子女送入当地县城或中心城市就读,加重了家庭负担。政府必须认真履行监管、监督职责,从行业规范、教育评价、从业准入、升学改革等多角度标本兼治,推动教育均衡。

四是以促进就业为目的推动劳动权益保障和家庭责任的社会化。就业政策的完善应该包含劳动权益保障和就业促进两个方面。首先,我国应该尽快进行相关立法,适当延长产假和建立弹性育儿假,健全和完善对职业女性在孕期、哺乳期和育儿期的劳动保护法律法规。其次,应以推动女性充分就业为目的来平衡职业与家庭,适度鼓励家庭抚育责任的社会化,以政府为主导提供多样化的幼儿保育模式,鼓励和引导社区、用人单位、商业办公楼宇与私人机构开展短期日托服务,形成对课后照料的补偿。

五是执行向育儿家庭倾斜的公共资源分配政策。公共资源的分配应以儿童优先为原则,参考其他国家的做法,我国可以从住房、社保、交通等公共政策着手。从住房方面来说,在一些房价高企的城市开展试点,以家庭积分制申请经济适用房、公租房或购房公积金贷款,通过赋予儿童更高的积分权重来优先保障育儿家庭。从社会保险制度方面来说,新加坡、韩国、日本等国的生育保险计划不仅涵盖生产前后的医疗护理费用,还承担接受辅助受孕技术的开支。另外,新加坡的新生儿医疗保健储蓄计划和儿童教育储蓄计划是由政府定期补贴的强制储蓄计划,可为儿童成长的医疗、教育花销减轻压力。从交通方面来说,许多大城市的汽车指标配置方案亦可向有未成年子女家庭倾斜。

六是倡导性别中立的家庭观念。北欧国家在性别平等方面的社会建设被认为是提高生育率的关键。我国在性别平等方面的社会建设并不落后他国,女性的劳动参与率排在世界前列,但我国比较重视女性的劳动参与、政治参与、教育机会等,忽略了两性在家庭责任方面的平等。性别平等建设不能一蹴而就,需经过法律、舆论、教育的共同长期作用。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要构建对生育友好的社会文化环境,需要文化宣传政策的配套。

除此之外,随着消费主义和物质主义的兴起,部分年轻人可能选择不生育子女,需引导社会舆论强化对恋爱、婚姻、亲情、家庭的正面宣传,促进年轻人对稳固家庭关系的向往。(作者系中国社科院应对人口老龄化研究中心副秘书长,人口与劳动经济研究所副研究员)

来源:《半月谈》2021年第14期

作者:杨舸

来源: 半月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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