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仲裁协会大力推进网络仲裁 人工智能或直接助力仲裁裁决

美国仲裁协会(American Arbitration Association,AAA)成立于1926年,是美国一个民间性常设仲裁机构,总部设在纽约,其受案范围十分广泛,包括车辆保险赔偿纠纷、消费者争议、劳动争议以及国际商事纠纷等。

国际争议解决中心(International Center for Dispute Resolution,ICDR)是AAA的国际部门,负责管理AAA的所有国际事务。由于经济全球化的影响,AAA的国际仲裁受案量大增。

在AAA高级副主席、总法律顾问和董事局秘书埃瑞克·塔奇曼(Eric Tuchmann)与ICDR副主席麦克·李(Michael D. Lee)到访中国时,我与她们就AAA和ICDR的新近发展与未来规划进行了对话。

每年处理国际仲裁案件1000件

毛晓飞:AAA已有近百年的悠久历史,而ICDR相对年轻,才成立20多年。请问AAA是出于何种原因考虑,成立了ICDR这样一个专门处理国际纠纷的机构?

麦克·李:AAA在ICDR成立以前也处理国际仲裁案件,但是,这些年来解决国际纠纷的需求越来越大,AAA需要有专门的部门负责国际性案件。现在ICDR有大概19名专门的国际案件经办人(case manager),但在财务、人力资源以及技术支持等方面还享用AAA的机构资源。

毛晓飞:ICDR处理的国际仲裁案件在整个AAA案件中占比如何?

埃瑞克·塔奇曼:AAA仅在美国纽约州,每年就有约30万个仲裁案件,这些案件主要涉及交通事故与保险赔偿,这与纽约州一个特别的法律规定有关,即有关交通事故与车辆保险的纠纷都要通过仲裁解决,而不是诉讼。我们大约有160多名工作人员专门管理此类案件。AAA每年的国内仲裁案件,包括劳动纠纷、建筑纠纷及商事纠纷等多种类型,大约有13000到15000件。ICDR处理的国际仲裁案件是每年1000件左右。

中国当事人更加主动提起仲裁

毛晓飞:ICDR每年会处理多少个中国当事人参与的仲裁案件?据你们观察,中国当事人现在是更多作为申请人还是被申请人?

麦克·李:ICDR每年会有150个左右仲裁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来自亚洲或大洋洲,主要是印度、中国、澳大利亚这三个国家。中国当事人参与仲裁案件数量大概在每年30件左右。以前的确中国人更多是作为被申请人参与仲裁,但现在会有越来越多的中国当事人主动在ICDR提起仲裁申请。

我感觉,中国当事人以前是有些担心,觉得自己不了解ICDR的仲裁规则以及美国的法律,但现在的中国当事人和代理人变得越来越有自信了,他们觉得自己完全可以用英语交流,而且ICDR的规则与其他仲裁机构的规则很相似,学习和使用起来并不困难。

毛晓飞:AAA在布局国际市场上有什么考虑?

麦克·李:一个仲裁机构表明其“存在”可以体现在多个方面。我们更加注重的是设置一个机构可以开展实质性工作,就像ICDR在新加坡设立的中心,可以进行案件管理工作,直接为当事人提供服务。

目前,AAA有4个能够进行实质性案件管理的中心,分别在纽约、迈阿密、休斯敦、新加坡,代表处只在韩国设立了一个。众所周知,AAA是一个没有任何公共财政支持,完全自负盈亏的仲裁机构。

毛晓飞:你的意思是你们“穷”吗?

埃瑞克·塔奇曼:当然不是。不过,目前我们确实很在意将资源配置在什么地方。

毛晓飞:请问你们为何选择在新加坡设立这样一个中心呢?是否与SIAC之间存在激烈竞争?

麦克·李:我们选择新加坡是因为这里与东亚地区的主要国家都在同一时区,可以克服案件管理中与美国的时差问题。另外,从当事人的角度来看,新加坡即便不是首选的仲裁地,也是次优选择,在这里我们没有语言的障碍。

与SIAC的竞争总是有的,关于这一点,我也不想否认,但我们之间也有很多合作。在ICDR成立新加坡中心之前,实际上AAA与SIAC有一个合资公司,当时这个项目受到新加坡政府的支持,希望能够借助AAA的力量让新加坡的国际仲裁业迅速发展起来。ICDR也希望有一个机构来管理亚洲的国际仲裁案件,这样两家机构从一开始就把资源放在了一起。尽管现在分开了,但我们在很多方面还是保持着合作关系。

尽量由当事人自己选择仲裁员

毛晓飞:仲裁员的指定对于仲裁机构来说是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请问AAA或ICDR在这方面有什么经验可以与我们分享?

麦克·李:在当事人无法达成一致的情况下,ICDR有指定仲裁员的特殊机制。我们并不是简单指定机构认为合适的仲裁员,而是首先向当事人询问他们所期待的仲裁员资质,比如说,仲裁员应当在哪些方面具有专业能力与经验等。

然后,根据这些信息选择出10-15名左右的仲裁员,再将这个仲裁员名单发给当事人,让他们划去不想选的仲裁员。之后,我们会让当事人根据自己的偏好对仲裁员进行优选排序,再各自提交给机构。最后,我们对优选名单进行比对后选出最接近双方当事人期望值的那个仲裁员。

也就是说,我们是尽量希望由当事人自己来选择仲裁员,而不是仲裁机构。通过这个机制选择出来的仲裁员通常不会让当事人感到“大吃一惊”,因为他们可以通过程序清楚地了解仲裁员是如何产生的。

毛晓飞:最近在中国有不少关于如何撤换不合格仲裁员的讨论,在国际上也出现了仲裁机构驳回当事人因年龄原因申请终止委任仲裁员的案例,请问AAA或ICDR在这方面有什么经验?

麦克·李:ICDR《2014年仲裁规则》第14.4条授权管理机构在仲裁员不能履行职能的情况下可以自行终止委任,这是2014年新增的规定。

我本人遇到过这样的情况:一个以电话会议方式进行的庭审预备会议中,一开始一个仲裁员问了很好的问题,当事人作了回答,但是两分钟以后,仲裁员又问了同样的问题,当事人也给出了同样的答案,但5分钟以后,仲裁员又问了同样的问题。这说明,仲裁员的精神状态可能不太好。当然,当事人也不愿意马上就提出终止委任的申请,不过仲裁员的精神状况引起了他们的担心。

我刚才说的这个条款,正是让我们机构有可能来处理上述这样一些特殊情况。在绝大多数情况下,我们的做法是由仲裁员及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这类问题。

埃瑞克·塔奇曼:我碰到的情况有些复杂。因为仲裁案件中的一方当事人同时提起了诉讼,法院裁定中止仲裁,仲裁程序被暂停了一年。后来,仲裁程序又被重新启动,但原来的仲裁员病了,病得还挺严重。一方当事人不想正式提出撤换申请,后来,机构出面与当事人和仲裁员谈,说仲裁程序这样继续下去对当事人不太公平,本来这个案子应该在1年半里结案。

我们有专门的部门来处理仲裁员回避以及撤销的申请,有时候他们也会请AAA的法律事务部协助,因为如果处理不好,可能会给AAA招来打官司的麻烦。如果一方当事人输了仲裁案件,觉得是由于AAA更换仲裁员的决定不合理,很可能去法院状告机构,甚至要求赔偿。当然,美国法院的原则上是支持“仲裁豁免”的,但美国人很喜欢打官司,所以我们机构每年大概会被诉个十来次吧。

每两周讨论一次推进网络仲裁

毛晓飞:现在在线纠纷解决(ODR)在中国是个时兴的话题,很多中国的仲裁机构在尝试诸如“网络仲裁”等利用互联网或智能技术进行仲裁或提供其他纠纷解决服务。AAA在发展网络仲裁方面有何设想?

埃瑞克·塔奇曼:AAA在尝试网络仲裁方面是很领先的,我们可能是最早开始网上立案的仲裁机构。我们的兴趣不仅在于提供网上立案和网上庭审,或是文件进行云储存等技术性的服务。

今天网络技术的发展与能力已经远远超过仲裁界现在能够接受的程度。当事人和代理律师也许还只能接受通过网上程序选择仲裁员,但在庭审时还希望是面对面的,所以互联网目前还只是提供基础的网上服务。

前面提到纽约州30万起交通事故与车辆保险仲裁案件的处理,更加接近我设想的真正意义上的网络仲裁。那些案件的处理都在一个平台上,包括所有的文件资料以及仲裁庭的庭审都在平台上实现。仲裁员会使用一个平台,案件经办人也使用同一个平台。

此外,我觉得网络仲裁要有更多人工智能(AI)技术的介入。我们这一代或是下一代人将更能接受在计算机的帮助下作出裁决,特别是由人工智能通过对大量同类案件和经验数据的分析而作出裁决建议。现在,AAA有一个专门的高层小组在负责网络仲裁的未来发展,包括AAA的主席、我、技术总工程师还有财务负责人,每两周会在一起讨论如何推进网络仲裁。

(作者毛晓飞系中国社科院国际法研究所助理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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