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告|亚洲自贸协定“优等生”—东盟各领域机制梳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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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贸易协定:亚洲的选择

1月14日,博鳌亚洲论坛在京发布了《自由贸易协定:亚洲的选择》报告。《自由贸易协定:亚洲的选择》报告系统研究了涉及亚洲经济体的主要自由贸易协定,分析研判了自由贸易协定对亚洲经济体的影响,并为促进自由贸易协定在亚洲的更好落实、推动区域经济一体化进程提出了政策建议。

本公号将陆续分享报告中的精彩内容,今日分享的是报告的第二章的第一部分。在这部分内容中,报告对东南亚国家联盟的发展历程和各领域机制设定做了详细的介绍。(注:报告中所呈现的相关统计数据仅截至报告发布当日。)

亚洲区域内自由贸易协定概述——

东南亚国家联盟

进展

东南亚国家联盟简称“东盟”,是由东南亚地区10个国家组成的政府间政治、经济性国际组织。1967年8月8日,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菲律宾、新加坡和泰国等东盟创始国在曼谷会议上发表了《东盟宣言》。此后,文莱(1984 年)、越南(1995 年)、老挝(1997年)、缅甸(1997 年)和柬埔寨(1999 年)又先后加入东盟,形成了如今的东盟十国集团。东盟成立的主要目的在于促进政府间合作,通过协同努力来实现经济增长、社会进步与文化繁荣。

严格来讲,东盟是一个地区性的政府间国际组织,而不单是一个自由贸易协定。东盟建立的自由贸易区已有悠久历史。1992年,《共同有效优惠关税计划》(CEPT)签署,它被视为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前身。该计划旨在促进商品在成员国之间的自由流动。此后,随着一系列后续协议的达成,东盟各国逐渐确立了在区域内降低关税的行动时间表。

目前,东盟国家已经建立了全面的优惠关税清单(IL),将大多数产品的关税降低到 0~5%区间内。除了货物贸易,AFTA-CEPT 框架同样包含服务贸易和投资相关的协定,并确立了东盟服务贸易框架协定( ASEAN Framework Agreement on Services,AFAS)和东盟全面投资协定(ASEAN Comprehensive Investment Agreement,ACIA)。这两个协定分别于 1995 年和 2009 年首次公布,此后又经历了一系列补充修改。

自 CEPT 于 1992 年签署以来,东盟的一体化进程经历了飞速发展。此后 18年的时间里,一系列的合作倡议在东盟国家中不断发起。2003年,在巴厘召开的东盟首脑会议见证了《东盟共同宣言》(又称《巴厘共同宣言 》,Declaration ASEAN Concord , Bali Concord)的签署,决议在 2020 年前建立东盟共同体(ASEAN Community)。东盟共同体包括东盟政治安全共同体(APSC)、东盟经济共同体(AEC)和东盟社会文化共同体(ASCC),这3个共同体在2007年发布的东盟宪章中再次被提及。当年早些时候,东盟各国同意加速建设东盟共同体,并提前至2015 年建成,“东盟经济共同体蓝图(2025)”也在同年提出。

东盟经济共同体蓝图设想了4个主要特征作为地区一体化发展的主要目标:① 共同的产品市场与生产基地;② 高度竞争的经济区域;③ 公平的经济发展机会;④ 实现东盟对于世界经济的良好融入。由此可见,AEC正计划将东盟打造成一个商品、服务、资本、劳动力自由流动的一体化区域,通过消除内部关税与其他壁垒,使东盟成为世界市场中富有竞争力的生产基地。同时,也在积极吸引更多的外部投资流入东盟。

尽管东盟作为整体也与许多经济体签署了自由贸易协定,如中国、日本、澳大利亚与新西兰等,在接下来的报告分析中,我们着重探讨东盟内部的自由贸易协定的主要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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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特点

(1)货物贸易

《东盟货物贸易协定》(ASEAN Trade in Goods Agreement,ATIGA)于2009年2月签署,并于 2010 年 5 月正式实施。ATIGA取代了之前的 AFTA-CEPT 框架。ATIGA 签署的主要目标是在 2015 年之前建立一个东盟统一的商品市场与生产基地,这也是 AEC建设的目标之一。2015 年,AEC 的建立标志着东盟经济一体化进程的一个里程碑,在此后的十年中,在“东盟经济共同体蓝图(2025)”的引领下,东盟进一步朝着建成高度一体化的经济体而努力。

为了实现商品自由流动的目标,ATIGA提出了一系列新的规定,包括关税自由化、消除非关税障碍、原产地认定规则、贸易便利化、海关、商品统一标准、检验检疫规定等。在 ATIGA 框架中为各成员提出了透明的、可预期的关税削减时间表。

截至目前,东盟自由贸易区已经基本建成。东盟 6 个创始成员国(文莱、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菲律宾、新加坡和泰国)已经实现将优惠关税清单上99%商品的关税降至 0~5%区间内。其他 4 个新成员国(柬埔寨、老挝、缅甸和越南)已经将大约 80%产品加入了各自的优惠关税清单。在这些产品中,有 66%已经实现了 0~5%的低关税。根据规定,拥有原产地证明的东盟国家产品可以享受优惠关税待遇,同时,如果一个成员国与任一非成员国达成了新的自由贸易协定,其他成员国可以进行协商要求享受最惠国待遇。

除了在关税规定上取得的巨大进展,东盟国家同样关注非关税手段(Non-Tariff Measures,NTMs),成员国已经共同发起了多项非关税倡议。东盟建立了关于 NTMs 的数据库,以保证规则透明度。在制度保障方面,通过建立国家层面的政府间协商机制,加强各国消除 NTMs 问题的力度。

(2)服务贸易:东盟服务贸易框架协定

《东盟服务贸易框架协定》(AFAS)于1995 年签署,其旨在加强合作,提升效率,增强服务贸易的供给与竞争力,为未来的成员国内部贸易自由化做铺垫。

AFAS 为使东盟各成员国的服务商品获得公平市场机会,提出了一系列内容广泛的指导建议。所有框架协定内的规定,不仅与世界贸易组织提出的国际服务贸易规则(General Agreement on Trade in Services,GATS)相一致,而且还提出了更高的服务贸易自由化要求,所以也被称为“GATS+”规则。

尽管协定规定所有成员国都应该协同参与到框架当中,但同时也指出,在部分成员国尚未达到执行条件的时候,其他成员国可以先付诸行动。成员国应该通过消除和禁止歧视性政策、开放市场准入来保证服务贸易自由化。在任一成员国获得的教育经历、工作经验或资格证书等与服务行业从业相关的条件,在其他成员国也应该得到相应的承认。以这个框架协定为基准,各国通过后续的一系列谈判又提出了一些具体规定实施的时间表。

为了进一步推动服务贸易自由化,东盟于 2003 年 9 月 2 日在金边签署了 AFAS 的补充条约,规定了“ASEAN 减 X”规则。在这一规则下,部分成员国可以先行进行部分服务业的自由化改革,而不必要求所有成员国参与。截至目前,东盟经济部长级会议上已经通过了 AFAS 的 8 个行业服务贸易协定,第九个也接近完成。这些行业包括商业及专业服务、建筑业、物流、电信、旅游、水上运输、空中运输和金融服务。在每个大类行业内部,各成员国确定部分细分行业的更高标准的自由化政策。通过这种方法来进一步消除国家间服务贸易的一系列限制,吸引更多外资参与。

为了促进服务业一体化进程,东盟各国于 2012 年 11 月 19 日在柬埔寨签署了关于自然人流动的协定。该协定覆盖商务访客、公司内部调动雇员和服务商品提供方,以期实现下列目标:① 明确东盟服务框架协定中规定的与自然人流动相关的权利和义务;② 促进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和投资参与人在东盟内部的自由流动;③ 为移民提供流程化且透明的操作规则;④ 保护各成员国本地劳动力市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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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投资:东盟全面投资协定

AEC 蓝图描述的经济一体化最终目标包含了如下要求:① 逐步减少直到消除针对东盟内部投资者的歧视性政策;② 规则透明化;③ 对于投资者和投资项目进行充分保护。为了实现经济一体化的终极目标,东盟同样确立了关于投资的相关规定。

作为实现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助推器,ACIA 最早于 2009 年达成,并于 2012 年 3月 29 日生效。该协定覆盖范围很广,包括投资自由化、便利化、投资促进和投资保护的相关规定。与国际实践经验相一致,该协定规定了统一负面清单、面向所有成员国的自动最惠国待遇、综合且详细的投资争端解决机制。它禁止绩效要求,并包含一项关于高级经理和董事会成员的规定,以鼓励外国关键管理团队成员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流入。

在 ACIA 生效的同时,东盟同时公布了ACIA 时间表(或称成员国保留清单)。这个清单包含了成员国虽然不符合要求但暂时维持现状的措施;按照约定,清单上有关高级经理和董事会成员的限制应当按要求消除。东盟投资委员会支持逐步消除投资限制的努力,并设定工作计划流程。

ACIA 的一项重要特点是引入“同行评审流程”,大大加强了投资规定的透明度。该流程要求成员国定期汇报法律法规、政策和行政指令中可能显著影响投资的变化。它还要求成员国汇报其加入的其他国际条约和享受的优惠待遇。

ACIA 规定投资享有的一系列保护,主要包括投资目的地国家在未能履行实现自由和竞争性投资环境时应当提供的补偿。这些措施包括享受公平待遇、国家发生冲突时的保护、禁止非法占有、资金自由流动和保障保险人的追偿权等。

(4)争端解决机制

随着贸易和投资自由化的深入发展,许多争端的出现难以避免。建立有效的争端解决机制是更好地实现经济一体化的必然要求。1996 年 11 月,东盟建立了包含各项经济协定的争端解决机制(与 WTO 机制大致相同)。2004 年,东盟签署了修订版争端解决机制,基本在东盟自由贸易区中实现了规则导向的争端解决方式。2007 年签署的《东南亚国家联盟宪章》再次确认了 2004 年版争端解决机制用于解决经济领域发生的各种争议。截至目前,诉诸正式争端解决机制的东盟国家间的争议仅有两件,在这两件案件中,东盟国家也更为偏好通过 WTO 的争议解决机制来解决问题。

(5)其他规则

除了上述提到的各方面,东盟在其他领域也设立了常规对话机制,包括农业及林业、交通、通信及信息技术、科技创新、能源、自然资源、旅游业等方面的部长级会议。这些平台作为东盟经济共同体的良好补充,在许多方面实现了具体进展。

① 知识产权。东盟成员国已经意识到知识产权在贸易与投资领域的重要性以及开展知识产权保护合作的重要性。1995 年 12 月15 日,文莱、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菲律宾、新加坡、泰国和越南共同签署了《东盟知识产权保护合作框架条约》。尽管其提出了建立知识产权统一管理区域的目标,东盟在接下来的几十年间取得的进展却较为有限。相反,由于一些成员国为了保护本国利益而提出的反对意见使这项条约或从形式上被忽略,或被知识产权合作工作小组的工作所取代。成员国已经否决了建立统一商标和专利管理办公室的提议,导致在知识产权领域,东盟的未来预期变得保守了很多,仅提出“使各国的(知识产权)申请流程简并化,并提供更多加强合作的机会”。

东盟在知识产权领域的合作主要针对注册便利化与审核授权,并与 WTO 贸易相关的知识产权规定相一致,而非进行大范围的政策合作。这种知识产权领域的非强制性合作现状反映出成员国在知识创新能力和知识产权保护态度方面的巨大差异。然而,东盟应当考虑这种较弱的知识产权保护合作是否能够吸引外商投资并开展卓有成效的研发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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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 环境保护。东盟为环境问题做出了很多努力,先后颁布了许多与气候变化问题相关的规定。为应对空气污染对公众健康带来的负面冲击以及多发的森林火灾对环境的影响,东盟国家在跨境合作防治雾霾污染的行动计划上达成一致。东盟多次颁布环境保护教育行动计划和水资源管理行动计划,类似的合作还包括对于濒危物种的保护。然而这些环境保护项目大多数属于各国在自愿基础上的信息与经验交流。

③ 竞争政策。尽管东盟成员国对于市场经济中的竞争的态度存在分歧,关于竞争政策相关问题的议定很早就已在东盟内部展开。从各国的政策变化方向来看,可以说所有成员国都在逐渐走向更完善的市场经济体制。在 1997—1998 年的亚洲金融危机后,印度尼西亚开始了民主化改革,采取了一系列促进竞争的政策,通过了竞争法。该法律得到了强有力的实施,被视为印度尼西亚在后危机时代航空和通信业飞速发展的重要因素。这些积极经验使印度尼西亚成为东盟内部竞争政策的领跑者。在知识产权领域,东盟没有形成面向全体成员的竞争法律,而是主要引导国家间的信息与经验交流。

④ 能源。2003 年 7 月,在马来西亚兰卡威举行的东盟能源部长级会议发出关于在能源勘探开发领域加强合作,以及吸引私人部门投资参与东盟能源行业的倡议。部长们一致同意共同努力推进东盟天然气管道项目和电网项目,为东盟区域提供更加稳定和安全的能源供给。部长们还同意将东盟能源经济论坛作为加强经贸合作、技术交流和筹集私人部门资金的重要对话平台。同时,还要加强与中国、日本、韩国在能源安全、天然气开发、石油储运及可再生能源领域的合作。东盟与中日韩(“10+3”)能源高级部长级会议制度已经建立。

作为东盟石油委员会的咨询机构,东盟成立天然气咨询委员会,负责天然气管道项目的执行。据东盟电网项目报告显示,在2020 年前,有 11 项可能完成的能源合作机会,预计可以为各成员国在投资和运营支出方面节约 6.62 亿美元。

图片来源:pexe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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