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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多年来,深圳在创新立法、法治政府和司法改革方面开拓创新,先行先试。图为深圳市民使用法律ATM智能服务平台。深圳特区报记者 杨少昆 摄
深圳对法治政府意义的认识越来越深刻,对法治政府内涵的理解越来越丰富,对法治政府建设的要求越来越明确。只有顺应历史潮流和发展大势,求真务实,持续不断地推进依法行政,完善行政体系,才能早日实现建成法治中国示范城市的宏伟目标。
深圳经济特区建立40多年来,法治建设始终与改革开放同频共振。从“依法治市”到“打造一流法治城市”,再到用好经济特区立法权,建设“法治中国示范城市”的新时代使命,深圳一直努力把“法治化”作为全面深化改革的突破口。40多年来,深圳在创新立法、法治政府和司法改革方面开拓创新,先行先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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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意义
建设法治政府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点任务和主体工程,究其建设意义,核心在于通过依法行政的方式,充分体现宪法及法律规范中执政党和人民的意志,是实现治理规范、治理体系及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途径。
法治政府建设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关键。依法治国有两方面的重点,一是规范公权力,二是保障私权利。从规范公权力的角度讲,建设法治政府处于首要位置,只有通过法治政府建设,才能实现规范公权力的目的,只有通过科学配置政府职能,严格依法限制政府权力,才能规范公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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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上海、深圳法治政府建设的对标分析
上海与新加坡是深圳市构建法治政府过程中值得借鉴的对象。一方面,客观条件的近似、发展历史的趋同,使深圳具有借鉴上海市、新加坡法治政府建设经验的前提与基础。另外一方面,上海与新加坡法治政府的治理模式,对深圳现阶段法治政府建设的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路径指导的作用。
(1)新加坡法治政府建设的特点分析
新加坡是一个法治体系建设比较完备的国家,根据该国国情,形成独具特色的法治模式,建立起别具一格的法律制度体系。在建设法治政府的众多举措中,最为突出的是执法完备与严明,新加坡形成了一个公务员“不敢贪、不能贪、不用贪、不想贪”的惩防体系。具体体现在界定是否属于腐败行为时,标准明确,以“有”和“无”为唯一标准,不考虑“量”的因素。这给予深圳打击反腐行为以及规范政府公务人员提供了借鉴。
(2)上海法治政府建设的特点分析
上海的法治政府建设经验,其学习和借鉴的价值更高,其中最为出色的是“上海扩大开放100条”的落实。2018年,上海出台《上海市贯彻落实国家进一步扩大开放重大举措加快建立开放型经济新体制行动方案》,聚焦五大领域,以更大力度的开放合作提升上海国际金融中心能级、构筑更加开放的现代服务业和先进制造业体系、打造司法保护和行政保护协同的知识产权保护高地、建设服务全国的进口枢纽口岸、营造国际化法治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这给深圳进一步开放市场、走出国门、走向国际带来了宝贵经验。所谓“知之非艰,行之惟艰”,如何将出台的规章制度落地并实现是法治建设的关键所在也是难点所在。
(3)深圳与新加坡、上海法治政府建设的对比分析
深圳在法治政府建设方面相较于新加坡和上海存在以下不足:
一是法治文化基础较弱。新加坡、上海均深受100余年的法治传统影响,具有相对丰富的法治政府建设经验与精细完备的制度。与新加坡、上海比较,深圳法治政府建设的制度供给不足。深圳作为改革开放的新兴城市,发展历史才40余年,其法治文化基础薄弱,法律制度仍存在一些缺漏。
二是法治人才储备不足。与技术性、技能性人才比较起来,深圳的法治人才储备不足。深圳法治发展的理论建设有待完善,法治政府人才队伍储备不足。
三是人员素质参差不齐。深圳作为移民城市,人口构成复杂,人员素质参差不齐,在法治素养方面与法治先行示范的要求存在一定差距,深圳的普法工作相对于其他城市更具复杂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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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法治政府建设的优化路径
基于深圳与新加坡、上海的法治政府的对比分析,笔者以社会主义法治思想理论和制度经济学为主要思想工具,提出以下优化路径。
(1)进一步用好用足经济特区立法权
深圳在“双区”驱动下,应通过三个方面将特区立法权用足用全用好。
一是注重立法人员训练,建立法治人才引进制度。加大立法人员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训练,努力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地方立法工作队伍,为提高地方立法质量提供有力的人才支撑。同时,调整人才引进方案,建立法治人才引进制度,吸引全国各地法治人才来深发展,并注重培养本地法治人才,共同壮大深圳的立法、执法、司法、普法队伍。
二是构建特区授权法治监督体系。特区立法机关在制定法规草案时要严格遵从原则审查机制,对变更的草案充分公开,倾听各方面人士意见,对立法进行合法性、合理性和科学性的全面审查。
三是建立粤港澳三地联动机制,助力经济发展。深圳应当在参考港澳相关法律条文的基础之上结合实际情况出台相关法律条文,为法律适用提供最佳的制度空间,实现粤港澳大湾区规则全方位衔接的目标。
(2)进一步实施行政执法标准化战略
深圳实施行政执法标准化战略重点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细化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规则是有局限的,规则不可能也不应当事无巨细地规定裁量权行使的所有情形,否则裁量就会失去其促进个案正义的本来意义。作为规则的补充,执法时应注重控制行政裁量权的行使。由于行政的特殊性和无法预测性,在行使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时候容易出现前后不一,力度不一的情形,需要对行政裁量权的规范进行细化,强调遵循先例,同案同判。
二是保护公民被遗忘权,完善责任与考核制度。近年来,随着公众对网络隐私权意识的提高,被遗忘权逐渐成为热议话题,但法律一直没有赋予其实质含义。深圳作为经济特区,应提前预测未来趋势,及时准备应对措施和相应的法律法规,有助于日后应对纠纷。
三是落实“双随机一公开”机制,压实基层治理。深圳应按照信息化要求着力打造“双随机一公开”电子工作平台与名录库,突破地方编制资源的束缚,增加基层执法人员的数量和提高执法效率,在传统控权模式的基础上,将“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与信用风险分类监管进行巧妙的技术衔接,提升“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在整个事中事后监管体系中的通道作用,在入口处即对监管执法进行严格的流程框定,进而有效约束行政执法、实现重塑营商环境并激发市场活力的核心目标。
(3)进一步加强法治教育
一是制定年度普法工作要点,细化责任清单。政府应制定每年普法阶段性任务,以提高普法重视程度。学习普法工作机制完善地区做法,探索深圳普法工作发展途径,同时将普法工作纳入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考评,建立考评制度。
二是让人工智能法律产品更有效地服务社会公众。促进区块链技术与人工智能的融合,建立新型社会信用体系。通过智能问答平台进行法律咨询,实现对简单法律问题的精准识别、充分理解、高效分析和及时回答;帮助企业高效便捷的解决合同的起草和审查、法律风险监控等大量法律实务问题;在大数据检索的基础上,为律师和律所提供相关的案例分析、判决结果预测等功能,提高法律服务的效率和匹配度。
三是通过网络技术和人工智能推进智慧普法,增强全民守法意识。进行个性化宣传,实现“精准化普法”,针对社会公众、监管对象及内部人员不同的需求实行个性化普法策略。依托政府大数据,运用算法技术,逐步建立受众行为分析模型,提炼受众属性特征,挖掘受众需求,为公众提供定制化的普法内容。
(4)进一步提升营商环境法治化水平
一是借鉴上海经验,对标国际最高标准,营造国际一流营商法治环境。深圳应对标世界银行营商环境十项指标,出台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等规定,推出一系列营商环境改革专项行动,大幅提高市场主体的营商便利程度。
二是发展市内联动的同时发展市间联动。深圳可借鉴上海“206系统”的建设经验,结合深圳南山区现有政法办案智能管理系统建设经验,推进建设全市统一的政法办案智能管理系统。
同时,建立各城市联动机制。如今,由于交通的便利,居住城市和工作城市分离的现象逐渐增加,公众的跨市需求逐渐体现。结合深圳人口流动性大的特点,建立和完善市间联动机制是深圳未来的发展趋势,深圳应把握时机,进一步提升法治治理水平。
深圳对法治政府意义的认识越来越深刻,对法治政府内涵的理解越来越丰富,对法治政府建设的要求越来越明确。只有顺应历史潮流和发展大势,求真务实,持续不断地推进依法行政,完善行政体系,才能早日实现建成法治中国示范城市的宏伟目标。
(作者系深圳市社会科学院政法研究所副研究员)
【本文系2019年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第66批面上资助项目(2019M660233):党内法规备案审查制度研究的阶段性成果】
(原题《建设法治政府,打造一流法治城市》)
(作者:深圳特区报记者 杨少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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