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事调解“新纪元”即将到来

法治日报全媒体见习记者 买园园

9月12日,《联合国关于调解所产生的国际和解协议公约》,又称《新加坡调解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生效。为庆祝《公约》生效,由中国仲裁法学研究会、中国国际商会调解中心、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中国社科院国际法研究所共同举办的“《新加坡调解公约》生效后中国涉外调解发展研讨会”,于昨日以云端会议的形式举行,并通过互联网全程进行直播。

据介绍,《公约》于2018年12月经联合国大会会议审议通过,旨在解决国际商事调解中达成的和解协议的跨境执行问题,2019年8月7日,在新加坡开放签署。目前,《公约》已有包括中国在内的53个国家签署,其中新加坡,斐济,卡塔尔,沙特阿拉伯和白俄罗斯等五个国家已批准了该公约。

《公约》包括序言和正文部分。正文共有16个法律条款,其中前8个条规定了公约的适用范围、定义、一般原则、对依赖于和解协议的要求、拒绝准予救济的理由、并行申请或者请求、其他法律或者条约、保留等主要内容;后8个条款对和解协议的效力、保存人、签署、批准、接受、核准、加入、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的参与、非统一法律制度、生效、修正、退约等程序事项做出了规定。

《公约》的生效,补充了现行国际调解法律框架,为调解后当事人达成的国际商事和解协议提供跨境执行的法律保障,可一改以往商事调解和解协议因执行的种种不确定而备受诟病的局面,这也预示着我国国际商事调解“新纪元”即将到来。

中国贸促会党组成员、副会长、中国仲裁法学研究会会长卢鹏起在致辞中指出,《公约》的生效开启了彰显调解功能作用、推进调解事业快速发展的新篇章,将会进一步激发当事人选择用调解方式解决跨境商事争议的积极性,对调解事业的发展将是一个巨大推动。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秘书长Anna Joubin-Bret女士在主旨发言中表示,国际贸易需要从新冠疫情所带来负面影响和沉重打击中迅速得到恢复,则需依靠相应的商事纠纷解决工具。商事调解由于更易于在商事主体之间建立沟通渠道,进一步加强商业往来等特性,无疑可作为解决商业纠纷的最佳选择。Anna认为,在《公约》简单且统一的执行框架下,调解在解决争端的同时,必将在省时且节约成本的情况下,助推商业关系的构建。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兼全国人大外事委员会委员陈福利指出,《公约》的生效将产生多层次多方面的巨大影响和意义。从国际制度层面,一是公约揭开了国际商事和解调解协议有效执行的新篇章;二是从法治化角度增强了一国营商环境的竞争力,对促进国际贸易健康发展和当今世界经济的复苏具有深远的影响;三是凸显了多边主义的胜利,具有深远的时代意义。从国内制度层面,《公约》契合我国建设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总体部署;有利于推动我国商事调解制度的建设;可进一步优化我国法制化的营商环境。

在专题研讨环节,来自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新加坡国际调解中心、国际商会、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等机构领导和专家,亚洲多元争议解决研究院、上海政法学院、中国社科院国际法研究所等高校和科研机构的学者,中国化学工程集团公司等代表参加了研讨会,就中国法律与《公约》如何衔接、我国批准《公约》的实施方案等现实问题进行了深入细致的研讨。

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副主任李虎在总结发言中指出,《公约》在我批准生效阶段,需要由全国人大法律工作委员会和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相应法律和司法解释,以在国内法律制度层面明确:在具体案件中,是将《公约》内容转化成我国国内法来适用,还是直接援引条款内容作为裁判依据等适用方式问题;对于在境外达成的调解和解协议,在国内执行阶段,执行地法院除了要进行常规的程序性审查,还需要对涉外商事调解行为的正当性和确定性、合法性等实质性问题进行评判;对虚假调解以及临时调解等相关问题要进一步进行规范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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