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胡天姣 北京报道
币安在中国香港的案件即将受审讯;加拿大和美国的投资者根据协定对墨西哥当局提起诉讼;2021年12月初,欧盟委员会对7个欧盟成员国发起了侵权诉讼,因后者未能从各自的法律命令中剔除欧盟内部的双边投资条约。三个场景内,是国际仲裁的身影。
无数政治、经济和社会因素影响着我们身处的世界,从而对仲裁的实质与实践产生连锁反应。富而德律所(Freshfields Bruckhaus Deringer)在最新发布的“2022年国际仲裁顶级趋势”(Illuminating the top trends: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 in 2022)报告中表示,环境、社会和治理(ESG)问题将在2022年继续主导法律、政治和商业议程。鉴于国际仲裁是许多企业解决跨境纠纷的首选机制,其在解决与ESG相关纠纷中的作用只会越来越大。
“全球政府深入对科技行业的监管,科技公司越来越意识到投资条约的可用性和影响力,更多的纠纷将在未来几年间出现。”富而德中国区争议业务主管柳昕在接受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采访时表示,科技行业正积极利用投资条约与国际仲裁。
各国继续将ESG条款纳入贸易和投资条约
报告称,虽然许多公司实体试图对对手方的义务采取和解办法(例如就延期履行合同和/或付款达成协议),但随着政府刺激计划的取消,以及推迟/重新安排履行或债务的协议到期,许多机构将无法避免的争端提交至正式的争端解决机制,这其中就包括仲裁。
起草争议解决条款时,跨境交易当事方通常选择国际仲裁。国际仲裁比境外诉讼具有更多优势,包括获得单一中立平台的权利,以及在大多数司法辖区均可执行的裁决。
国际仲裁享有两个突出优势:它有能力确保由单一中立的平台来解决国际争议,而非可对争议主张管辖权的两个或更多司法制度;它能够作出在世界上几乎所有国家均可强制执行的裁决,而非通常很难在其问题的管辖范围之外执行的法院判决。
常见的国际仲裁机构包括:国际商会(ICC)国际仲裁院、伦敦国际仲裁院(LCIA)、国际争议解决中心(ICDR)、香港国际仲裁中心(HKIAC)、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新仲”或“SIAC”)等。
“ESG问题正成为企业的尖锐焦点,随着企业调整业务以遵守新的法规,ESG正被越来越多地被纳入商业合同,并最终导致商业纠纷。”柳昕说,该情况对于那些在实行更严格的ESG标准并为解决ESG索赔提供更明确的法律框架的经济体和地区运营的公司来说尤其如此。
在ESG领域内,经多年观测,富而德注意到两个趋势。
首先,为了应对能源转型而制定的国内ESG法规导致投资仲裁案件不断出现。一些投资者认为,监管规定及其实施方式,已严重削弱了他们的资产价值,并要求赔偿。
其次,各国正在继续将ESG条款纳入贸易和投资条约,并将这些条约作为促进其可持续性目标的工具。“事实上,2021年出现了一种新的投资协议——可持续投资协议——将ESG问题置于贸易和投资政策的核心。”
如,欧盟委员会启动了与安哥拉的《可持续投资便利化协定》谈判,该协定将侧重于促进可持续发展和负责任的投资,提高经济多样化和抗风险能力,并支持能源转型。该协议有望成为欧盟和非洲国家之间一系列可持续投资协议中的第一项。
与此类似,新加坡和澳大利亚开始了绿色经济协议的谈判,该协议旨在成为世界上第一个结合贸易、经济和环境目标的协议。
冈比亚制定的《可持续投资便利化与合作协定》模式同样有趣。
此协定在很大程度上借鉴了《联合国工商业和人权指导原则》,特别是与投资仲裁有关的内容。它不仅明确允许东道国提出反诉,而且还允许第三方自然人就投资所产生的人权问题向投资者提出索赔。
“新形式的投资协定表明,虽然各国继续视贸易和投资条约为实现其经济目标的必要条件,但它们越来越希望这些条约也能符合其ESG目标。”报告提醒,在海外投资的公司应及时了解这些事态发展,确保能够利用这些条约提供的机会,同时保护自己免受相关风险的影响。
对于中国的发展情况,柳昕认为,当地ESG格局正在迅速演变,中国企业为实现全球标准和国内层面的可持续发展目标做出了认真可信的努力。
鉴于中国公司在全球建筑和能源项目(尤其是 “一带一路 “沿线)中发挥的突出作用,柳昕建议它们采取更积极的措施来改善其ESG实践,并降低与ESG相关的仲裁风险。
科技行业愈发通过投资条约与国际仲裁回应当局行为
“科技公司是创新者和颠覆者,但他们在纠纷领域大多是传统主义者。”报告称,科技行业习惯于使用诉讼,而在仲裁等替代性纠纷解决方法中的代表人数不足。“但此种情况正在改变。科技公司越来越意识到投资条约的保护,并且在涉及加密货币、区块链和人工智能(AI)的争端中也开始转向仲裁。”
柳昕表示,有迹象表明,由于税收、消费者保护和与安全有关的原因,许多司法管辖区的政府正在加大对技术部门的干预。
她指出,随着政府的更多参与,技术部门将对来自国家的行动更为敏感。
“科技行业正越来越多地利用投资条约来保护自己免受或回应政府的相关行为,后者包括应对特许权取消、不公平和歧视性的数据法律,以及利用税收、反垄断和外国投资监管等保护主义手段。”柳昕称。
报告列举了不少引人注目的例子。2001年1月,优步(Uber)表明,将根据《美哥贸易促进协定》对哥伦比亚全国范围内禁止其叫车应用程序提出索赔,该禁令不久后被推翻。
而就在最近,在墨西哥城取消了一款配套的叫车应用后,加拿大和美国投资者根据《北美自由贸易协定》(NAFTA)和《美墨自由贸易协定》(USMCA)对墨西哥提起诉讼。
柳昕认为,随着科技公司愈发意识到投资条约的可用性和影响力,及政府扩大对科技行业的监管,未来几年将出现更多此类纠纷。
“这些案例还将提出一些有趣的问题,即投资条约如何保护纯粹的数字或非本地化的平台投资,因为条约通常保护东道国‘境内’的投资。”她补充说,随着监管的不断加强,科技公司可以且应该对其外国投资进行结构调整,以确保其受到投资条约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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