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德国:里斯特养老保险
德国也曾面临和中国类似的“三支柱”发展不平衡的问题。对于德国退休人员而言,第一支柱即法定养老金提供了其退休后收入的85%,第二支柱与第三支柱则分别仅提供5%和10%。
在面临严重人口老龄化问题的情况下,德国政府决议加大第二、第三支柱养老保险发展力度,以此来解决财政压力导致的法定养老保险金支付困难的问题,填补第一支柱的供给缺口。
其中,“里斯特养老保险”计划改革方案无疑是最为引人注目的。
这一改革方案的主要思想是通过政府制定额外的养老保险方案,以补贴的方式激励民众参保,建立独立于法定养老金的私人储蓄保险,从而缓解法定养老金的压力。
里斯特养老保险对于参与者不加限制,但是主要针对中低收入者以及子女数量较多的家庭。这一补贴激励方案的内容主要包括一般的基础补贴、针对家庭设置的子女补贴、为鼓励年轻人参保而设置的特别补贴和税收优惠。
在该计划的补贴性质的刺激下,里斯特养老保险计划自实施以来吸引了大量的参与者。
首先,里斯特养老保险合同签署量逐年增加,如下图所示,在2001年,合同签署量仅为140万人次,而截至2019年底合同签署量已达到1077万人次,是2001年的签署量的7.7倍。
图:里斯特养老保险历年合同签署数量
(数据来源:德国联邦劳工及社会事务部)
其次,里斯特养老保险的参与者规模也在不断扩大。2007年,里斯特养老保险参保人规模超过企业年金,对于促进德国第二支柱养老保险的完善起到了重要作用。
同时,法定养老金的财政压力也随着里斯特养老保险的推广有所下降。在里斯特改革后,德国养老保险制度体系发生深刻变化,法定养老金成为了德国民众养老的基础保障,而非唯一可以依靠的支柱。
02日本:介护保险
介护保险中“介护”的概念,实际上介于“照顾”和“护理”二者之间。进一步解读的话,“介护”其实含有在照料基本生活的基础上,为在生活自理方面有障碍的人提供帮助的意思。日本的介护保险制度以1997年颁布的《介护保险法》为开端,这项制度也于2000年4月开始正式付诸实施。
介护保险制度推出的主要目的就是针对老龄化带来的社会问题及医疗护理方面的问题提出解决方案,使得老年人得以享受全面的医护与额外照料服务。
就资金来源而言,这项制度的资金来源主要是参保者缴付的养老保险费和税费,即介护保险的保费实际上是由政府拨发的公费与参保者自身缴纳的保费共同组成,二者各占50%。
另外,根据参与者的收入水平差异,介护保险制度设置了不同的缴纳额度。
在这一制度下,对于护理服务有需求的老年人可以由本人或其家属向市町村(地方基层行政单位)进行申请,市町村则派出调查员对申请人进行身体机能、起居动作、社会生活适应性等七个维度的评估,并根据医生的建议,确认申请人在当前健康状况下是否需要援助以及所需介护的等级,而保险金支付标准则根据评估水平被分为7级。
就服务费而言,普通情况下10%由参保人个人承担,超出10%的部分则由国家以及各地上缴的介护保险承担。
近年来,日本介护保险制度也在对这一比例进行阶段性调整,高收入群体的自负比重已经从10%提升至20%,未来或将进一步提升至30%
03新加坡:乐龄健保计划
2002年,新加坡当局推出了“乐龄健保计划”,这实际上是一项重度失能保险制度,旨在为所有新加坡居民在老年面临的重度失能风险提供基本的资金保障。
在该项计划中,保费金额每年固定,不会随年龄增长逐年增加,一直缴到65岁。
乐龄健保计划是一项终身投保计划,一旦开始缴纳保费,参保者只要患有严重残疾即可在任何年龄提出保障要求,除非个人选择中途退出。
在不选择退出的情况下,拥有中央公积金的人员在40岁时会自动进入乐龄健保计划,而个人中央公积金的医疗保健储蓄账户则成为了保险缴费的来源。
目前该计划由三家保险公司管理,分别为英杰华(Aviva)、大东方(Great Eastern)和职总英康(NTUC Income)。
为更有效地管理这项计划旗下的津贴计划,从2021年起,政府将从三家私人保险公司手中接管130万份乐龄健保计划保单。
在制度推出的初期,乐龄健保计划每月提供的补偿数额为300新元,参保者最多可获得累计60个月的给付期限。
2007年,为提升公民养老待遇,新加坡卫生部针对乐龄健保计划的给付做出了改革,将每月的补偿数由300新元增加至400新元,将最长累计给付期限延长至72个月。
新加坡对于乐龄健保计划的管理采取公私合营的运作模式,由新加坡设立保险的基本标准,以招标的方式筛选私人保险企业进行经营。
同时,新加坡当局成立了专门的审察委员会对参与乐龄健保计划承保的保险公司进行监察。委员会的成员由计划的利益相关者构成,例如护理人员等。委员会对计划设计的参数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确保计划的可负担性与充足性。
而除去委员会作为第三方的评估之外,保险公司也会利用日常生活活动能力表来评估老人的失能程度。当老人无法独立完成6项日常活动(包括洗澡、穿衣、进食、如厕、行动及身体移动)中的三项时,即可认定为失能并进行赔付。
总结
德国的里斯特养老保险为中国完善养老金三支柱结构、建设养老金第二支柱的工作提供了借鉴。
而日本与新加坡作为我国的邻国,具有相近的社会文化背景。两国分别搭建的长期护理保险体系及重大失能保险体系或许可以作为中国整体养老体系的补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