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称在实乞纳的一块地连续住了至少12年,一名男子要求高庭裁定他和他父亲反向拥有该土地,以及政府征地时把赔偿发给他人的做法无效。然而,他的诉求失败。
高庭日前发表的判词显示,阿末(Ahmad Kasim,66岁)称实乞纳甘邦的村长在1950年代让他的祖父,在惹兰丹那布德(Jalan Tanah Puteh)和棕树通道(Palm Drive)之间的一块地上建房子、永久居住在那里,并看管在该处的坟地。
2009年,当该处的坟墓被挖掘时,阿末查询下才发现政府已在21年前以1万8800元征用该面积达9636.6平方公尺的土地。
2015年,他及代表他父亲要求高庭裁定,在政府1988年征地之前,他和他父亲已取得该地的反向拥有权。然而,他于案件审理时改变初衷,不再坚持拥有整块地的权益,只争取房子所在的那小块地的拥有权。
阿末是他父亲的遗产管理人。
所谓“反向拥有权”是指一个人没得到业主的批准,擅自占据对方的土地并把土地视为己有,同时做出违反对方利益的行为,例如不缴租给对方。
新加坡在1994年实行地契法令后,人们无法再以反向拥有为由争夺房地产,可是只要反向拥有权申请者在1994年以前持续至少12年擅自占据有关房地产,且该房地产是以立契据(deed)的形式注册,申请者就有望获得反向拥有权。
本案土地在1888年由穆纳(Moona Esmail Tamby Merican)购得,并在同年把地抵押给另一名男子阿赫纳(Ahna Cheena Kana Pana Raman Chitty)。
此外,阿末促高庭裁定,政府在1988年向都已故的穆纳和阿赫纳作出的赔偿无效。
然而,高庭司法委员符志福驳回阿末的诉求。
司法委员接受两名答辩人新加坡土地管理局和总检察署的陈词,指阿末和他父亲没有占据引发争议的土地,也不符合反向拥有权的条件。
答辩人说,阿末的证词有不少矛盾之处。例如,阿末称他的父亲和祖父自1950年代就住在上述房子,但阿末在1950年出世时报生纸上的地址却是其他地方。至于他称1973年至1980年与第一名妻子住在该处,但他1977年出世的女儿报生纸上的地址并非该处。
此外,司法委员认为,政府在1988年征地时,按照法律作出通知,包括在宪报公布及在该地上贴出启事。而且,阿末和他父亲当时没称拥有该地的权益或索讨赔偿,所以政府无须把赔偿发给他们。
政府在穆纳和阿赫纳的遗产继承人没领取赔偿后,把这笔钱交由法庭保管。
阿末不服裁决,已提出上诉。房子的地皮已在去年6月交给政府。如今,该地大部分是空地,剩下是公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