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9国共筑仲裁基石 双公约裁决贸易争端

159国共筑仲裁基石 双公约裁决贸易争端

《关于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公约》(《纽约公约》)是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UNCITRAL)管辖下最成功的国际公约之一,“《纽约公约》不仅是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重要的成果,更是仲裁裁决跨境执行的基石,对未来国际贸易争议解决具有前瞻性、指引性作用。”在11月3日举办的联合国《纽约公约》六十年和《和解协议公约》国际学术研讨会上,联合国贸法会秘书长安娜·乔宾·布莱特(Anna Joubin-Bret)指出,《纽约公约》在全世界经济法律领域最成功的国际公约之一,目前缔约国数量已达159个。

据了解,《纽约公约》于1958年通过,今年时值《纽约公约》通过六十周年。60年来,《纽约公约》的实施有效保障了国际仲裁裁决在全球范围内的跨境承认和执行,也极大促进了国际仲裁成为国际商事争议解决的主要方式。

“《纽约公约》在全世界范围得到普遍适用的原因主要在于其规定与各个国家的国内法和公共政策密切相连,利于不同国家当事人在程序、规则上达到一致,从而促进仲裁裁决的认可。”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张月姣表示。

谢尔曼思特灵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伊曼纽尔( Emmanuel Jacomy)也认为,《纽约公约》在作出具有约束力性质的裁决、推出双重执行许可、提出举证责任倒置、保留承认执行自由裁量权、保障案件解决自由度五个方面具有充分的优越性。

“中国加入《纽约公约》对促进中国的国际仲裁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中国法院不仅依据《纽约公约》承认和执行外国的仲裁裁决,同时,《纽约公约》也支持了很多的中国裁决在其他缔约国得到承认和执行。”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副庭长高晓力指出,30多年来,最高法院积极推动《纽约公约》在全国法院的统一解释,善意解释《纽约公约》、积极履行《纽约公约》义务,对仲裁协议尽可能做有效的解释,对仲裁裁决尽可能承认和执行。最高法院采取了打造统一的仲裁司法审查案件管理信息平台,建设专业的法官队伍、法庭、合议庭队伍等措施,来保证《纽约公约》的执行效果。

在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黄韬看来,相关从业者通过中国加入《纽约公约》,学会适应国际规则非常重要。“比如在证据开示制度上,我们的看法与国际仲裁中的看法存在区别。”黄韬表示,中国是大陆法国家,长期采取谁主张谁举证的制度,倾向于不将对自身不利的证据展示给对方。但在国际仲裁规则中,证据开示制度可以要求对方提供自己要求的证据,其中包括不利证据。这完全颠覆了中国律师在诉讼和仲裁程序中长期秉持的理念,而一旦拒绝交出不利证据,当事人可能承受不利推定的后果。我们要学会熟悉这类制度,因为它往往直接影响诉讼或仲裁的结果。

会上,安娜·乔宾·布莱特重点推荐了联合国贸法会在调解领域的最新成果——《和解协议公约》,该公约效仿《纽约公约》,旨在赋予调解所产生的国际商事和解协议强制执行力,促进国际商事和解协议的跨境流动。《和解协议公约》将在年底提交联合国贸法会大会审议,并预计于明年8月在新加坡开放签署。

“《和解协议公约》比较简洁,主要用于商事领域。在应用中将充分保证灵活性,给缔约国一定的承认和执行空间。”安娜·乔宾·布莱特表示。

“随着跨国经济越来越频繁,各国经济联系、合作越来越紧密,各类商事纠纷、争端都呈现增长趋势,用调解方式来解决商事争端,成为越来越多国家纠纷当事人的选择。”中国贸促会法律服务中心书记李健宁认为,《和解协议公约》的产生是响应多个国家需求、顺应时代潮流的结果,也是世界各个国家和地区的共识。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印发了《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意见》中对促进解决机制提出了具体的意见和建议。今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建立“一带一路”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机制和机构的意见》,也对商事仲裁调解进行了相关指导。《和解协议公约》在我国有利的法律、政策保障下,一定能得到很好的发展。

中国贸促会法律部副部长刘超表示,随着各国对仲裁和调解等争端解决方式的重视和推广,《纽约公约》和即将在明年开放签署的《和解协议公约》将发挥愈加重要的作用。他强调,争端预防应当成为国际社会未来努力的方向。通过磋商、谈判、标准合同、尽职调查等方式进行争端预防和化解,具有事前性、高效性、经济性和和谐性等无可比拟的优点。刘超呼吁业内人士携手合作,共同推动对国际商事争端预防与解决,不断推进国际多双边经贸投资发展。

来源:中国贸易报记者 钱颜

投稿/建议:geyan@ccpit.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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