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动物福利的起源、发展与内涵
(一)动物福利的起源
福利,是指一个人的健康、幸福或幸运的状态,它涵盖的不仅是一种超出生存意义的概念,而且体现了一种普适性,即人人都应该享有福利。在公共管理领域中,”福利社会”这一概念的出现,给人们提供了一种全新的视野,作为一种新的政策模式,它更多地将目标集中在了如何提升民众的幸福感上。然而,大多数研究者所讨论的”福利社会”所构建出的社会状态,或者说国家模式,却忽略了一个重要的群体——动物。
1.西方思想史中的动物福利
动物是否享有福利,根据福利的概念,我们首先应该清楚动物是否能感觉到幸福,这最初并不是公共管理领域讨论的问题,而是更多地属于哲学、伦理学等范畴。
现代哲学之父笛卡儿曾提出著名论断”动物是机器”,他认为”人,不管他多么鲁钝、多么愚蠢,连白痴也不例外,总能把不同的字眼排在一起编成一些话,用来向别人表达自己的思想;可是,其他的动物相反,不管它多么完美、多么得天独厚,全都不能这样做”。因为动物不能使用语言来表达思想,所以自然不具备理性思考的能力,而正因为如此,动物即便是展现出某些与人类相似的特性,也只是机械地的活动而已。
在笛卡儿这一观点问世后不久,伏尔泰针锋相对地提出了反驳,言辞激烈地指责笛卡儿的观点是”多么可鄙、多么悲哀”,其中他举了这么一个例子:一个人匆忙回到家中,翻箱倒柜寻找某样东西,找到后欣喜万分,在这个过程中,此人一言未发,但我们依然可以判断他的情绪变化,同样的,一条狗找不到主人,心神不定、到处乱窜,当看到主人时叫喊着飞奔而去,我们也可以判断它的情绪。由此可见,动物虽然没有语言,但它们有感情,它们不是单纯的机器。
在早期的西方社会,如何看待动物本性、人类是否有义务善待动物,成为了当时动物歧视主义者和动物保护主义者激烈交锋的核心,如亚里士多德、圣托马斯·阿奎那认为,动物是劣等的生物,理应被统治,人类没有善待动物的义务;而康德、边沁、达尔文则认为,动物是有感知的,人对动物要友善,这不仅是为了动物,也是为了人类自己。
2.动物福利的萌芽
随着人类社会逐渐走向文明,动物可以感知到幸福和痛苦的观点已经是毋庸置疑的了,但这种观点一直到19世纪初期,都是非常超前的,常常被认为十分荒谬,因为人们早已习惯了通过鞭打牲畜促使其农耕,通过密集圈养供给食品市场,通过杀戮狩猎获得快感,通过残忍的实验来推动科学发展。然而,动物福利的出现要求否定这些几百年来早已根深蒂固的人类与动物之间的关系,它不仅是一种划时代的变革,也是对人类如何看待自身地位的一次冲击。
随着生产需求的提升和人道主义的发展,研究者们开始意识到,如何对待动物,不仅直接影响着动物本身的生存和生活问题,更影响着一个国家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1790年,苏格兰作家威廉姆·史麦理(William Smellie)就提出过动物”不仅应享受免受疼痛的道德权利,还应享受这方面的法律权利”。这个时候,对动物福利的讨论已经不仅仅是哲学或者伦理学的专利了,它开始延伸到了法律和公共管理的领域。
1822年英国《马丁法案》,是世界上第一部关于动物福利的法律,明确禁止虐待牲畜,伤害动物不仅要背上道德的枷锁,更成为了一条法律的罪行,这在当时有着空前的意义,可以说拉开了世界范围内针对动物福利立法的序幕。19世纪,英国作为动物福利立法的排头兵首开先河,推动了此后动物福利在世界范围内的飞速发展,但即使是在这个蓬勃发展的时期,却并还没有明确地建构一套完整的动物福利制度体系,甚至还没有出现”动物福利”这一名词。
3.动物福利的出现
“动物福利”最早由美国人休斯提出,是指农场动物与其环境协调一致的精神和生理健康的状态,从这个定义看,第一,最早的动物福利适应的范围还比较小,仅限于农场动物;第二,强调动物与环境的协调性,但没有明确表达在协调中到底是动物自身行为发挥的作用大还是人类调控外部环境的作用大;第三,强调精神和生理的双重健康,动物福利最常使用的是康乐(well-being)和福利(welfare)这两个词,康乐是指”有机体在其所处环境中能够达到身体与心理协调稳衡的一种状态或条件”。
“维持生命需要、维持健康需要及维持舒适需要”,这是人类满足动物福利所应遵从的三个原则。然而在现实生活中,我们往往最多只注意到了前两者,并且还是出于人类自私的需求,例如肉禽类或蛋类供应商,为了提高产量而对动物进行畸态地培育和繁殖,从某种角度上讲,他们的确保证了动物的生存和表面健康,然而饲养密集、笼舍狭小、营养不均、通风不良、水质污染等问题,都直接影响到了动物的舒适感,离动物福利所要求的康乐和福利状态相距甚远。因此,动物福利的出现,除了要合理巩固或调整人类满足动物维持生命和健康需要的行为之处,更重要的,是要求人类还应当重视满足动物维持舒适的需要。
(二)动物福利的发展
动物福利的出现提醒着世人,动物跟我们一样,有血有肉,也有喜怒哀乐,人类在利用动物资源的同时,也应当充分考虑动物方方面面的需求。然而,这种福利到底应该给予到一个什么程度?它是否有一种衡量标准?是不是所有的动物都以同一种福利标准对待?对这些问题的审视和研究,始终贯穿在动物福利的发展历史中。
1.从两种对立的声音到适度福利
人与动物到底是什么关系?动物福利研究常会遇到这样两种对立的观点,第一种认为”一切动物皆平等”,这种观点反对歧视,维护动物的权益,认为食用和动物实验都是不平等的;第二种认为”人类福利具有优先性”,这种观点认为人类在普适社会福利的时候,对同类存在偏袒性是合理的,也就是当动物与人类福利产生冲突时,理应先顾及人类福利。这两种观点都承认了动物应当享有福利,但福利的给予程度是不一样的。
澳大利亚人类生物学家彼得·辛格(Peter Singer)是第一种观点的赞同者,其中在食用动物的问题上,他认为人类”完全把它们当作是满足我们自己目的的工具。我们用它们的生命和福利来替代我们对某一种特殊味道的品尝”,因为参照目前的研究成果,人类从肉类中所摄取到的营养,完全可以通过其他非肉类食物来代替,也就是说,人类食用动物不过是逞一时”口舌之快”,是典型的物种歧视主义,所以,人类不应该食用动物。同样的,在活体实验这一个问题上,彼得·辛格认为动物和人类一样可以感知恐惧和痛苦,为什么偏要使用动物?这是自私,也是物种歧视。有人会说,人类智商高,动物智商低,在面对痛苦时人的反应更为强烈,那如果按照这个逻辑,人类中有智障者,智商甚至不如较为聪明的猩猩,在这种情况下是不是就可以拿这些人来做实验了呢? 劳伦斯·贝克(Lawrence Becker)是伦理学百科全书的总编辑,也是第二种观点的持有者,他认为动物之于人类,较之人类之于人类,是一种更远的关系,在人类给予福利的时候,应该首先考虑同物种而不是较远物种,即为了人类的利益而超越其他动物的利益是情理之中的。
以上文中的活体实验为例,因为人的福利优先于动物的福利,所以即使智障者的智商低于猩猩,但智障者是与我们同物种的人类,而猩猩是与我们生活关系较远的动物,所以首先还是要保全智障者的利益,而非猩猩;而动物的福利应当体现在动物与动物之间的选择和对待上,比如挑选哪一只猩猩,以及如何开展实验,而不是和人类进行比较。
《温柔地杀我》刘野
知名画家刘野的经典作品《温柔地杀我》从某些角度也表现出了人类在不得已的情况下只能伤害动物,而他们能做的只是使用尽量人道的方式(这在劳伦斯·贝克的观点里有所提及,但是篇幅很少)。笔者认为,凡事皆有度,动物福利也不例外,”一切动物皆平等”的概念就目前的社会发展水平而言显得过于超前,尤其是在发展中国家和欠发达地区,以现有的技术手段,很多时候为了创造经济价值仍然需要依靠使用动物资源来实现。同样的,”人类福利具有优先性”的理论对动物福利的描述未免过于轻描淡写,不仅缺乏人文关怀,而且很容易导致由于片面强调人的利益高于动物而造成在经济发展问题上目光短浅、在社会稳定问题上增加不安因素、在思想教育尤其是对下一代的培养问题上缺乏人性思考等一系列问题。
2.从农场动物的福利标准到五大自由原则
所谓动物福利的衡量标准,通俗地讲就怎么做才算给予动物以福利。
假如一个农场主过去饲养10头牛,如今饲养100头牛,即使他给牛供给的食物和水可以增加10倍,但他所拥有的放牧面积却很难增加10倍,并且每头牛所获得的饲养精力必然会减少,疾病产生的几率也会增加,再加上如果此时农场主为了节约才成本而削减动物饲养的开支,不但会严重影响动物的生存和健康,也会给生产带来损失,影响农场的经济效益。要解决这个问题,必须从农场动物的生存环境入手,例如给农场动物提供充足的食物、水源、活动空间和医疗照顾等,由此便形成了最早的农场动物福利标准:
富有同情心、合理安排生产计划、善于管理;
饲养员应专业知识丰富、技术熟练,并认真负责;
合适的环境设计;
管理和运输过程考虑周到;
人道屠宰。
这五项标准由农场动物福利协会(FAWC)提出,用以指导畜牧业的生产过程,是后来动物福利五大自由原则最原始的实践运用。
目前国际中使用最多的动物福利衡量标准有五个,这五个标准也被称作五大自由原则,最早由英国学者布兰贝尔(Brembell)提出,最初针对农场动物,后来逐渐发展为所有类别动物福利的通用标准,且被绝大多数国家作为动物福利立法的主要依据,它们分别是:
享有免受饥渴的自由;
享有生活舒适的自由;
享有免受痛苦、疾病、损伤的自由;
享受免于恐惧、伤感的自由;
享有表达天性的自由。
这五大自由基本包含了满足动物康乐的各项需要,并且在实际运用中贯穿了动物饲养、繁殖、保健、运输、屠宰、使用、保护等各个方面,对人类在处理动物的各项流程中所可能遇到了问题作出了规定。
3.有关动物福利适用对象的思考与发展
动物福利能普适于所有动物吗?笔者认为不太可能,其原因有三:第一,从物种的可知性来看,地球中未发觉的动物还有很多,对于这部分动物自然无法给予福利;第二,从动物与人类的关系来看,有些动物与人类关系密切(如宠物猫狗),他们对福利的需要非常迫切,有些动物受人类的影响非常小(如某些深海鱼),这部分动物可以暂时不需要人类的直接帮助;第三,从实践的可操作性看,人类的生产资料、科技水平和精力等在一定阶段内都是有限的,因此在决定为何种动物提供福利时,自然会有所侧重。
所以,哪些动物特别需要动物福利、不同动物又该如何区别对待,才是研究动物福利适用对象应该考虑的问题。要弄清楚这个问题,首先要了解动物是如何分类的,分类标准的不同将直接影响动物福利的具体实践。
(1)按自然科学分类
一般谈到动物分类,人们大多采用的是自然科学概念上的分类,即我们通常所了解的域(domain)、界(kingdom)、门(phylum)、纲(class)、目(order)、科(family)、属(genus)、种(species),这种分类方式细化下来非常庞大,并且科学、精确、利于操作,因此在进行严格地生物研究时,大多会采取这种分类方式。前文提到,最早的动物福利是针对农场动物提出的,农场动物这一概念并不是自然科学意义上的概念(这点在后文会作相应陈述),如果采用自然科学概念,那么牛羊猪应属于哺乳类、鸡鸭鹅应属于鸟类。但是,动物园的大熊猫也属于哺乳类,人类对它却不存在屠宰行为;野生的候鸟属于鸟类,它却不需要人类去规划行为。由此可见,自然科学分类方法在动物福利这一领域里是无力的。
需要补充的一点是,动物福利由于主要考虑的是动物的心理和其与外部环境的协调关系,而非动物的生理特征,因此在制定动物福利标准和制度时,使用自然科学分类是不适合的。但是在动物保护、动物健康、动物防疫检疫等领域,动物的自然科学分类仍可以作为为主要参照标准。
(2)按感觉能力分类
动物福利的重要内容之一,是让动物感觉到幸福,或者退一步讲,至少不能感觉到痛苦,因此有人提出,动物福利应该针对那些具有感觉能力的动物,这里的感觉能力是指”因为某种疼痛、伤害或不适,具有意识到这些感觉的能力,并能够感受痛苦”。
这里就有两个概念需要理解,一个是”能不能感觉”,一个是”是不是痛苦”。先说第一点,动物由于无法表达,不能像人类一样诉述自己的感觉,所以一个动物是否具有感觉能力,往往只能依靠人类对其生理结构的剖析,比如是否具有接收外界刺激的肌肉、神经,这类感觉是否拥有某种物质或渠道传递到大脑,外部刺激是否会对动物的身体形成物理或化学意义上的破坏等等。依照这种判定方式,我们一般把脊椎动物都认定为有感觉的动物,而无脊椎动物都认定为无感觉的动物。但事实上,很多无脊椎动物(如章鱼、蜜蜂)在行为上却表现出了一定的思考能力,这就让我们不得不怀疑在生理结构不支持的情况上,它们是否拥有另外一种感觉方式;又或者,当某种明显具有感觉能力的动物(如狗)因为瘫痪而不再具备感觉能力时,是不是就不再需要考虑其可能产生的其他痛苦呢?再看第二点,假设以有感觉为前提,那么这种感觉是不是一定构成痛苦显然是不能一概而论的,就好比人类在经历长途跋涉之后,看见眼前的壮丽美景,之前经历的种种磨难往往都算不上痛苦了,同样的,壁虎为了逃生会断掉自己的尾巴,但它日后还会再长出新的来,那这种过程又算不算是痛苦呢?由此,笔者认为,按感觉能力来判别哪些动物应当享受福利、哪些动物不应当享受福利是不太合适的。
(3)按法学概念分类
我们知道,法律具有强制性,相对于道德来说在约束人类行为上往往更为直接、有效,当人和动物之间产生某种联系时,法律可以最大程度地划定责任人和责任范围,因此,动物的法学分类所采用的是按照人和动物在生活、生产等各方面所产生的不同联系为依据的,它实际上更便于管理和利用动物资源。之前谈到,动物福利是要达到动物自身与外部环境的协调,因此相比起按自然科学和按感觉能力的分类方式,使用法学分类在处理动物福利的问题上更具有可操作性。
以下这种分类方式是目前国际上比较认可、也是笔者认为比较科学、有效的一种动物法学分类方式:
经济动物(Economical animals),是指身体或其产出能满足人们肉用、乳用、蛋用、皮毛用等社会生活需要的动物;
实验动物(Laboratory animals or Experimental animals),是指专门培育以供实验用和其他科学目的用的动物;
陪伴动物(Accompanying animals),即宠物,是指已被驯化或处理的用以陪伴人类的动物;
工作动物(Working animals),是指为人类提供工作服务的动物;
野生动物(Wild animals),是指自然界自生自灭的动物或作为人类需要,从自然界捕获但没有进行人工繁殖的动物;
用于体育、娱乐和展览的动物(Animals in sport, entertainment and exhibition),包括竞赛动物、表演动物、展览动物、猎场猎物、垂钓鱼等。
这种分类方式具有交叉性,即某一种动物可能具备两种甚至两种以上的属性,例如导盲犬既是陪伴动物也是工作动物,动物园的野生白老虎既是野生动物又是展览动物,如果人类需要开展科学实验研究其繁殖特性,那么它又具备了实验动物的属性。
(三)动物福利的内涵
先来看几种动物福利的定义:
休斯:”动物福利是指农场饲养中的动物与其环境协调一致的精神和生理完全健康的状态”;
布鲁姆:”动物福利是指动物尽可能适应其环境的状态”;
考林•斯伯丁:”动物福利是指一种康乐状态,在此状态下,至少基本需要得到满足,而痛苦被减少至最小”;
常纪文:”动物福利是指由人所给予的满足动物康乐的外部条件”。
休斯的定义在谈到动物与环境的协调性时,没有表明到底是谁在起主导作用;布鲁姆的定义把动物本身看作是其是否享有福利的决定因素从而忽略了人的因素;考林•斯伯丁和常纪文的定义相对更为准确,但后者更突出了人类的作用,所以笔者认为常纪文教授的定义最为可取。
在我国,即使很多人知道了动物福利的定义,但能够真正理解其内涵的还是不多,更少有实践上的普及,而且因为人们很容易把动物福利和动物保护、动物权力这些概念混淆。笔者将在下文比较动物福利与动物保护、动物福利与动物权力这两组概念,以便使人更好地理解动物福利的内涵。
1.动物福利与动物保护
人类文明发展至今,动物保护的观点早已深入人心,保护动物不仅是为了避免物种的灭亡和个体的损伤,让动物能够安全、健康地生活和繁衍,更是为了我们自己及子孙后代能够拥有一个物种丰富的世界,保持自然平衡,同时更好地利用动物资源来帮助人类发展。
动物保护包含两层概念,第一层是保护动物的物种,即通过各种手段尽可能地保存更多地物种,并让这些物种保持合理的种群数量,比如研究动物的繁殖特点,保护动物的生活栖息地,培育具有优良基因的品种等等;第二层是保护动物的个体,让动物个体尽可能地生活得更健康、更快乐,避免各种身体或精神上的伤害,即使死亡也尽量减少其痛苦,这也就是我们前面所提到的”康乐”。由此可见,动物保护是一个整体的概念,而动物福利只是其中一个小的分支。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动物保护的适用对象是所有的动物,这点毋庸置疑。但是,把其两层含义分开来看,物种保护最主要的,是指保护野生动物,因为野生动物的种群相对来说较为稀少;再者就是保护农场中用以培养某种品系或品种的动物,因为这些动物的基因至关重要;另外还有保护实验动物的品系,因为这直接影响了实验的结果。而个体保护所涵盖的动物范围就大得多,也就是说,动物福利所适用的动物种类要大于物种保护所适用的动物种类。
然而在我国,一般谈及动物保护,人们会习惯性地以物种保护的概念代替全部,认为动物保护仅仅是指保护某个物种(如我们通常所听到的国家一级保护动物、国家二级保护动物此类概念),但这样的理解容易误导人们认为只需要保护那些物种相对稀缺和匮乏的动物,而种群数量庞大的动物(如普通的牛羊猪等)则只需要发挥其经济价值就可以了,也就是说,这种片面的理解使得动物保护的对象和内容都被大大缩小了。
之前说过,动物保护是一个整体概念,动物福利是其中的一个分支,和另一个分支物种保护相比起来,动物福利有两个明显的不同:1.涉及面更广;2.除了强调生命需要,更强调健康和舒适的需要。当人们谈到动物保护时,如果片面地理解为物种保护,那么就会自然而然地削弱对动物康乐的重视,变得不再关心动物的生理和心理需求,例如某工厂饲养一条看门狗,首先狗肯定不是保护动物,因此饿了杀来吃也没人管;再者狗是用来看门的,每天给点残羹剩饭保证它活着就行了,至于是否注射疫苗、是否定期洗澡根本不重要;而且人们根本不会关心这条狗会因为没有一个舒适的窝、没有人陪它玩耍而造成创伤。首先不谈吃了这条为工厂奉献一生的狗有多么残忍,如果这条狗因为平时不注意卫生而携带大量病菌,那么吃了它的人也有可能身染疾病;如果不给狗注射疫苗或定期洗澡,那么狗一旦染上狂犬病或皮肤病,也很有可能传染给人类;如果这只狗的心理非常压抑,它很有可能变得狂躁不安,一旦受到刺激便容易造成伤人咬人的事件。这种种迹象都表明人类如果对动物福利是无知的,不仅会对动物造成极大的伤害,也会为人类自己埋下危险的种子。
2.动物福利与动物权力
第一章中谈到动物福利的发展时,曾提过”一切动物皆平等”的观点,这种观点认为动物和人一样,应当享受平等的权力,包括不被杀害、不被食用等,这就是典型的动物权力。如果说对动物保护的片面理解是削弱了动物福利,那么动物权力则是过度强化了动物福利。动物福利和动物保护是个别与整体的关系,动物福利和动物权力则是个别与个别的关系,更具有可比性。
学界一般将动物福利和动物权力作为两个平行的概念进行对比分析,虽然都是为了保障动物的权益,但这两种观点依然存在很大分歧,持这两种观点的学者通常也是在各自的领域里展开研究,并且动物福利论者普遍认为动物权利论者太过偏激,而动物权利论者则普遍认为动物福利论者不过是在为剥削动物寻找借口。笔者认为,动物福利和动物权力不但不应该作为两个割裂的概念来看,反而是一脉相承的,动物权力是动物福利的高级阶段、是动物福利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这就类似于共产主义是社会主义的高级阶段一样,共产主义虽然好,但如果将它应用于当今社会则必然会失败,因为我们还不具备相应的基础,共产主义的理念太过超前,不符合现实情况,但是一旦当社会发展水平到达一定的高度,共产主义是优于社会主义的;同样的,动物权利也是好的,但以目前的社会需求,我们还离不开动物资源,人类需要食肉、需要皮毛制品、需要用动物从事科学实验,动物权利在目前的社会是走不通的,但当科技发展到我们可以出现上述行为的替代品和替代方式时,动物权利则比动物福利的理念更先进、更彻底。而现在我们所讨论的前提是,无论是我国还是其他国家,以现有的社会和经济发展水平来看,谈动物权力还为时尚早。
动物福利和动物权力都致力于为动物争取权益,不仅要求给予动物生存的权力,更要求给予动物生理的健康和心理的舒适,但它们最大的区别在于,动物福利不反对合理、人道地使用动物资源,只是要求在利用动物资源时尽可能将伤害降低到最小,而动物权利反对一切形式的动物剥削,包括应当废除商业性的动物养殖、皮毛工业以及动物科学实验等。
如何对待实验动物是动物福利与动物权力争论的主要领域之一,以此为例,动物权力观点认为,对动物一切形式的伤害都是不可取的,每年死于科学实验的动物大约有5亿,这个数目不容小觑。为了检测产品的安全,人类给实验动物喂食杀虫剂,把指甲油涂在实验动物的皮毛上,将清洁剂滴进实验动物的眼睛……那些所谓的为了人类健康而牺牲动物的理由不过都是残忍剥削动物生命的借口,因为人类使用动物来做实验无非是觉得某些动物的结构与人类有相似,同时比人类低等,是很好的替代品;但是,以当今的技术手段人类完全可以使用计算机模拟、细胞组织培养或植物替代等其他手段来代替动物实验,况且有些动物还不见得比人类智商低(如前文提到的智障者与聪明的猩猩)。动物福利观点则认为,实验动物拯救了无数人的生命,这是不容争辩的事实,在研发新药或治疗方法时,很多情况下实验动物的作用无可替代,而人类要做的,是淘汰那些原始粗暴的动物实验方法,尽可能地减少实验动物的使用数量,对于能够使用替代方法的实验,应该尽量使用替代品替代实验动物,而对于还无法使用替代方法的实验,则应该为实验动物注射麻醉剂或采取其他有效手段,尽可能地减少实验动物在科学实验中可能经历的痛苦。
动物福利与动物权力的争论由来已久,至今也没有停止过,这是一场精彩的辩论,在动物保护的历史上碰撞出许多火花,为推动动物保护事业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笔者认为,以当前的人类发展水平,还有太多的领域要依靠使用动物资源,人们早已习惯购买鸡蛋、牛奶,习惯穿皮鞋,习惯利用动物进行科学实验,习惯去动物园看老虎大象,习惯垂钓……这一切如果突然被禁止,对人类定会产生无法估量的损失,如果利用法律来控制这些行为,那维护法律的成本也会非常高昂。但是,不可否认的,动物权力的许多观点具有非常积极和重要的借鉴意义,笔者并不认为它的核心观点是错误的,只是太过超前,如果在将来能够出现更好地替代品,相信也会有更多的人举起动物权力运动的旗帜。
二、动物福利制度建构的意义
如果说传递一种理念依靠的是宣传,那么要将这种理念付诸实践,则要依靠一种有效的、统一的制度,既包括法律,也包括各项规章等,这些内容须得到社会的认可,由国家规定、专人实施监督,才能保证落实、加以推广、进而做到人人遵守,动物福利亦是如此。
建构动物福利制度,不仅是为了保证动物个体的福利得到落实,更涉及到一个国家发展稳固的方方面面。
(一)动物福利制度有利于经济贸易的发展
1.帮助企业竖立良好形象创造长远效益
动物福利对经济动物的直接影响尤为突出。对于牛肉、羊肉、猪肉、禽肉、牛奶、鸡蛋等经济动物制品的生产者而言,动物福利无疑会增加生产成本,因此为了提高生产效率,生产者往往选择在有限的资源内进行超负荷的运转,通过反自然规律的手段提高产量。
世界快餐巨头肯德基被指虐鸡的新闻早已不”新”
美国《纽约时报》曾发表文章,揭露了一家为肯德基提供鸡肉的家禽厂是如何虐待活鸡的,其中最重要的证据,是来自一名动物保护人士在该工厂卧底数月所拍摄的大量残忍画面。通过宣传抗议、发表演说等,美国善待动物协会曾迫使麦当劳等快餐企业改变原有的屠宰方法,但在该事件上,无论动物保护组织和民众如何抗议,肯德基却一直不肯让步。不过,即便如此,肯德基却不得不承受由于该事件而导致一年内销售额下滑8%的严重后果。
现在,越来越多的商人开始明白,动物福利固然会在短期内增加投入,但从长远看则更有利于增加产量和提高质量。给家禽提供更大的饲养空间,给奶牛听音乐,都是为了提高单产,同时保证产品拥有更高的品质,贴上”自由放养”、”自由耕种”、”保证仁慈”等商标的产品在市面上的销售价格往往会高出传统养殖产品30%-200%,并且有着巨大的市场。因此,动物福利不仅可以提升企业形象,还会给企业带来可观的收益。
2.避免在国际贸易中遭遇动物福利壁垒
在国际政治舞台中,”弱国无公义、弱国无外交”,国际贸易亦是如此。通俗地讲,发达国家是国际贸易游戏规则的制定者,不管是否公平,他们必然会要求其他个国家按照自己的意愿和要求开展活动,这已然是国际贸易市场中不可逃避的既定事实。发达国家的动物福利制度体系是最先进的,相对更为完善,在涉及动物资源的国际贸易事宜中,一旦将动物福利标准与贸易规则挂钩,发达国家就具有了明显的优势。
欧盟制宪委员会建议,动物福利应作为贸易标准纳入欧洲宪法,限制外来动物或动物制品,欧盟理事会修正的《成员国与化妆品有关法律的协调的理事会指令》(简称《化妆品指令》),就规定从2000年7月1日起,禁止进口以动物进行测试的化妆品。
不管这些国际贸易规定是否真心出于人道的情感、对动物的尊重、对自然的热爱,但它们已经不折不扣地成为了发达国家在国际贸易中的有利武器,在技术性与非技术性壁垒、卫生检疫、倾销与反倾销、补贴与反补贴的战场上,动物福利具有很好的隐蔽性与合法性,它不是不公平,而是超出了发展中国家和不发达地区的承受能力。相对于不发达的地区,发展中国家更需要在国际贸易市场上争取有利位置,因此尤其应当注意完善本国的动物福利制度,从而避免在国际贸易中遭遇动物福利壁垒,吃了不必要的哑巴亏。
(二)动物福利制度有利于构建社会文明
文明是和谐社会的核心,一个社会要想达到较高的文明程度,是需要依靠绝大多数公民把文明的思想牢牢印刻在骨子里、把文明的行为时时贯彻在生活中。社会文明需要的是人、社会以及自然三方的相互和谐,而动物福利制度的实施不仅影响着人与自然的关系,也影响着人与社会、人与人之间的关系。
1.制度缺失带来社会隐患
(1)食品安全隐患
沈阳新民市法哈牛镇后沙河村,每天都有几十甚至上百头猪这样走完自己的一生:用铁钩钩住嘴,固定在墙上,灌上7.5公斤含添加剂的水(如图)
忍受不了疼痛的就打强心针,最后被送到屠宰场、流向餐桌……这样的新闻在当今中国社会似乎已经变得司空见惯了,人们在上街买菜的时候总会不忘问一句”注水没?”,如果不小心买到注水肉,注的是自来水还好,要是污水则后果不堪设想。同样的问题还发生在鸡、鸭、牛、羊、甚至是鱼的身上,商家为了谋取暴利也早已不满足于注水,大量的有毒激素类饲料或药物也被用于经济动物的饲养过程,屠宰场的惨无人道不仅是对动物的伤害,更直接威胁着消费者的健康,消费者对商家的信任正在一步步被摧毁。试想,一旦消费者对肉类市场失去信心,势必会对整个产业乃至社会和谐造成巨大的冲击。
我们可以把商家的行为看作是职业道德的匮乏,是对消费者权益的漠视,是一种不文明,而这种不文明的背后就是动物福利意识的缺失,这定会为社会的和谐构建和谐社会埋下不安定的种子。食品安全的隐患不仅仅是食品市场的问题,就以我国为例,近两年来食品安全问题已经严重打击了国民对政府的信心,因此政府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投入了大量人力物力财力用以解决食品安全问题,目的也是为了保证国民的健康和维护社会的稳定;如何健康、合理、人性地利用经济动物,尤其是肉用、乳用、蛋用动物,如何把动物福利制度贯彻到经济动物产品市场,是食品市场经营和发展中非常重要的一部分,它不仅是在考验着生产者的良心,也考验着政府的执政能力,反应着整个社会的文明程度。
(2)潜在犯罪隐患
清华大学刘海洋硫酸泼熊、复旦大学研究生张亮虐猫,这些接受着最好的高等教育、本该成为人中龙凤的知识分子为何为做出这样的事情?美国FBI成员Allen Brantley曾指出:”虐待动物不是一个正常健康的人发泄情绪的手段;它是一个警告……”虐待动物的人往往心理扭曲,通过伤害没有自保能力的动物而获得某种快感,而这类人群对社会稳定的威胁是巨大的。
试想一下,在一个动物福利制度完善的国家,当一个人年幼时因为好奇或内心郁结而虐待动物时,周围的人会第一时间出面制止,父母师长会对其进行心理辅导,尽力将扭曲的思想和行为消灭在萌芽状态;而在一个没有动物福利制度的国家,当一个人伤害弱小动物时,长辈进行着不痛不痒地批评,社会更是置若罔闻,那么这个人只会认为此事无伤大雅,畸态的内心若由此变本加厉地扩张,直至产生一种靠虐待来获得快感的依赖性,那将来恐会做出更加伤天害理的事情了。
虐待动物显然违背了动物福利的核心概念——满足动物康乐的需要,在动物福利制度较为完善的发达国家,除了保护动物福利的意识普及程度较高外,一旦发现有人虐待动物,不仅会受到公众的谴责,法律和政府也会给予其不同程度的惩戒;而在动物福利制度匮乏的国家,由于没有有效的法律法规来约束虐待动物的行为,因此此类事件发生的几率要大大高于有相关法律法规的国家,而这批人也成为了威胁着社会和谐的不安定因素。
2.有助提升社会文明程度
一个人的素质培养离不开后天的教育和环境的影响,而这种影响是点点滴滴潜移默化的,动物福利制度正是这点滴之一,它体现了人类对生命的尊重与关怀,倘若一部分人使用不文明的行为对待动物,而另一部分人选择沉默和无视,那整个社会的文明也就无从谈起,这样的社会充斥着麻木不仁,又怎能给国民带来健康和良好的影响呢?
当我们还是中学生的时候,就听说过青蛙解剖的实验,许多学校还开设了这门课程。课程的初衷是希望学生通过亲身的科学实验学习知识,然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却出现了很多问题:(1)学生人数众多,实验所需的青蛙自然也数目庞大,而人人都知道青蛙是有益的,这势必会对特定地域内的环境造成影响;(2)学生进行科学实验时,由于没有技术经验,操作往往毛糙,这直接导致了青蛙在实验台上饱受折磨,有些被钉住了脑袋还在痛苦地挣扎;(3)有些女生胆小,做实验时难免害怕,尤其是在青蛙极度反抗的情况下,试想这样的科学实验在学生心里留下的是科学知识,还是难以磨灭的心理阴影呢?像青蛙解剖一类的实验早已没有再进行的必要,在对学生传授知识时,完全可以利用其他的方法加以取代,这种简单、重复的动物实验在教育领域尤其应该尽早废除,否则它带给学生的不是知识,而是对生命的漠视。
在人类的生活环境中,很多时候需要动物福利制度来造就一个良好的氛围。以皮草买卖市场为例,活剥兽皮仅仅因为一句”更方便”,人类的仁慈之心荡然无存,善良的美德难以阻挡商业暴利的吸引,财富建立在亿万动物的尸骨之上,而消费者还在坦然地购买和穿着皮草,这样的国民何谈素质?这样的社会何来文明?在我国,曾有地方提出过关于必须在动物死后才能获取动物皮草的相关规定,但因为不具有强制性而没能很好地执行,假若动物福利制度能够真正起到防微杜渐的作用,动物福利的思想能够真正融入到这个社会的血液里,那么”没有买卖,就没有杀害”才不会成为一句空话,整个社会的文明程度才能有大的提升。
(三)动物福利制度有利于公共卫生建设
在受到动物福利制度影响的众多方面,公共卫生最为直接。14世纪啮齿类动物传播黑死病的历史虽已远去,但动物与疫情爆发之间的联系不得不引起人类的重视,非典、禽流感仍然威胁着人类的生命,将来是否会爆发新的疫情还不得而知。经过对这类疫情的分析研究,人们发现在很多时候如果对动物福利加以重视,动物疫情便不至于迅速恶化。
1.忽视动物福利制度与SARS的爆发
最早认定果子狸等野生动物是SARS病毒重要宿主的,是香港大学微生物系教授管轶,2003年5月,他从广东省野生动物市场的果子狸中检测分离出SARS病毒,之后的一些研究采用PCR方法检测发现,可能携带SARS病毒的动物不仅是果子狸,还有鼬獾、猕猴、铅色水蛇、犬面果蝠、中国穿山甲、猫、鸽子等,而这些动物都曾经成为过广东人的美食。研究表明,果子狸携带SARS病毒具有季节特点,在某些季节内发生动物源性SARS感染的几率较小,而某些季节会增大,这也是为什么不同时间进行的研究结果会产生冲突的原因。不过,这并没有否认食用果子狸等野生动物是导致SARS爆发的重要原因之一。
依照动物福利的观点,一般情况下,野生动物是不能随意成为人类的食物的,人类对果子狸缺乏了解,又因为贪图一时之快而食用它,由果子狸而引发的SARS实际上是人类因为漠视动物福利而自食恶果。
2.忽视动物福利制度与禽流感的肆虐
禽流感最早发现于1900年的意大利,联合国环境规划署曾指出,H5N1亚型禽流感的源头来自集中饲养的家禽。许多野生鸟类也具有密集而居的特点,但并没有爆发类似于禽流感的疫情,反倒是人工饲养的禽类有将疫情传染给野生鸟类的情况,这也正说明,人类饲养的禽类之所以会爆发禽流感,不仅仅只是因为密集饲养,也在于人类在饲养禽类时,没有充分考虑到禽类的福利:(1)野生鸟类即使群居再密,每只鸟的活动空间也是很充足的,相比之下,人类饲养的禽类一旦密度过大,势必会压缩单只家禽的活动空间,有的甚至连转身和蹲起的空间也没有,长此以往会造成禽类随着生长发育而逐渐增加其骨骼、心脏等的负荷,严重影响健康;(2)饲养空间狭小、空间流通不佳时,如遇高温天气,卫生状况更是令人堪忧,为疫病的滋生创造了条件;(3)长期的封闭式养殖,容易导致禽类精神紧张,彼此之间践踏、啄咬的情况非常普遍,为了防止这种情况,人类常常去除禽类的喙、爪,大大增加了动物感染疫病的几率;(4)年幼的禽类得不到必要的照顾,从小体弱多病,这样的禽类免疫力差,而食用它的人类也得不到足够的营养,两者都容易染病;(5)为了提高肉产、蛋产,人类会在禽类饲料中添加违禁药物,很容易直接引发传染病毒的肆虐。总之,禽类的福利没有获得足够的重视,个体就容易感染疾病,加之饲养密度大,禽类之间就容易互相感染,一旦爆发疫病,便如洪水猛兽一般一发不可收拾。
由动物而引发的疫病是值得人类警醒的,因为此类疫病在很多情况下实际上是可以阻止其传播甚至是产生的,它并非要求人类不吃肉,不饲养经济动物,而只是希望人类能够更加重视动物的生活环境和身心健康,如果动物福利制度实施到位,像这样的动物疫情将能够得到有效的避免或更好的控制。
(四)动物福利制度有利于促进环境保护
随着世界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生态环境的日益严峻,保护环境刻不容缓已成为人类共识,在环境保护的各项工作中,动物作为与人类最相近的生命体,自然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
1.野生动物福利制度直接影响生态
前文曾提过,动物保护分为两大部分,一是物种保护,二是个体保护,也就我们所说的动物福利。其中,物种保护主要针对野生动物,而个体保护也包括野生动物,可见,野生动物对生态环境的影响最为显著。根据动物福利的主张,要保障野生动物的福利,还必须重视野生动物栖息地的保护,例如其赖以生存的土地、水源、食物甚至空气。由此可见,保障野生动物福利不仅是为了给野生动物创造更好的生存环境,更是为了保护生态环境、维护生态平衡。
2.非野生动物福利制度对环保同样重要
根据国际食品政策研究所2000年发布的《未来20年世界食品供需趋势预测》,20年内世界人口将以每年7300万的速度快速上升,发达国家及发展中国家对肉类食品的需求将分别增加约25%和50%;世界银行2001年发布名为《牲畜发展——对农村贫困、环境以及全球性食品安全的影响》的报告中也曾提到,除了肉类制品需求量上涨,全球奶制品的需求量也将在2020年达到6.48亿吨。
无论是肉制品、奶制品还是蛋制品,如此庞大的市场需求必将导致人类开展大规模的集约化养殖(这部分养殖工作又大多由发展中国家承担),而这种养殖方式是很难保证动物福利的。以畜牧业为例,一方面,草场的更新速度很难跟上饲养数目的增长,养殖的数目越大,对植被的破坏也就越大,水土流失的情况也会越严重;同时,由于土地的吸收能力有限,牛羊产生的大量粪便如果没能得到及时的处理,将会严重影响地表水甚至地下水资源。另一方面,饲养动物所需要的饲料实际上也是从人类所需的粮食中分摊出来的,简单说,人类种植的粮食不仅是供自己食用,也要考虑动物的需要,如此一来对土地需求的压力也会更大,势必对环境造成不良影响。
如果因为考虑动物福利而不采取大规模的养殖计划,那人类对肉类等食品的需求该如何解决呢?其实,人类对肉制品、乳制品、蛋制品等的需求之所以大,不仅是因为它们味道好,更是因为它们所具有的营养价值,然而,采用上述密集型养殖方式所生产的食品,其营养价值是很难保证的。因此,与其生产这种”重量不重质”的食品,还不如在充分考虑动物福利的基础上培养出单产更高的动物、生产出品质更好的食品(前文关于动物福利与经济贸易的内容中曾提到)。另一方面,人类对肉制品等的需求还可以促使其研发和采用更多的科技手段,尽快找到肉制品等的替代品,例如2013年8月5日,世界上第一块用人造牛肉制作的汉堡在英国伦敦问世,其发明者——来自荷兰马斯特里赫特大学的珀斯特教授表示:”我们希望满足那些想要以可持续方式吃牛肉的人。
三、我国动物福利制度的现行状况
(一)我国现行的动物福利制度环境
1.国际环境
无论是理论研究还是实践运用,动物福利制度在发达国家践行已久,构成了一个相对科学、完善的体系,在指导实践的过程中发挥了显著的作用,不仅使得与动物相关的产业更加发达,也使其公民在对待动物的态度上更加人性化,推动了国家的发展,提升了国家的形象。
2006年底欧盟正式宣布禁止从中国进口猫狗等动物皮毛,我国动物制品的出口受到阻碍已不是一次两次,我国对待动物的态度在国际上也颇受质疑,在动物福利的问题上,中国给世界留下了一个不好的印象,这不能怪他人”挑刺”,反倒是我们应当反省自己,是不是做得不够多、不够好,如果我们不把动物福利的问题处理好,即使我们的经济再发达、我们政治再完善、我们的文化再繁荣,也很难改变中国在世界眼中的形象。
如今,我国在世界舞台上的地位已经不容忽视,无论是经济、政治还是文化等领域,我国的一举一动都受到世界上其他国家的关注。我国的发展速度是惊人的,但是伴随着发展所产生的问题也是很多的,事实上,有很多国家并不愿意看到我国崛起得如此迅速,因此,当我国出现各种各样的问题时,都需要时刻保持一种警惕性:我们的问题也许在所难免,但是不能让他人借此钻了空子,一定要学会在他人利用我们的问题来阻碍我们发展之前,首先解决好自己的问题。
2.国内环境
动物福利制度在我国可以说基本上还是一片空白,无论是科学研究、理论教育还是实践工作都存在着严重的滞后,这与我国经济、政治、文化的飞速发展摆在一起,是非常不协调的,尤其是当全球性的竞争对发展中国家和欠发达地区已经存在不公平的情况下,动物福利制度缺失”拖后腿”的情况也越来越严重。
流浪动物存在安全隐患,但大肆扑杀又有违人道;动物园的存在有积极意义,但动物表演却屡禁不止;国家民文规定导盲犬可以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但盲人还是屡屡受阻;野生动物严禁食用,但依然有人顶风而上;在恶劣条件下饲养的肉用动物,对人们的身心健康构成了极大的威胁……这种种问题都严重影响到了社会的安全、稳定、团结与和谐,而这些现实状况使得我国对动物福利制度存在迫切需要,但也使得建构动物福利制度面临巨大挑战。
(二)现行动物福利制度缺乏司法保障
先不谈动物福利法,宽泛地来看我国目前涉及到动物保护的法律,具有以下几个特点:第一,没有一部总括性的动物保护法,更不谈动物福利法;第二,容易局限于野生动物而忽视其他动物种类;第三,现有的法律法规相当零散,不系统,且存在很多不足。简单综合一下,实则指我国的动物保护法既没有达到”高度”,也没有达到”广度”。
1.从数量看,涉及动物福利制度的法律法规较少
我国(大陆地区)目前占主导地位的是《野生动物保护法》(Protection Law of Wildlife),还有《动物防疫法》和《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此外涉及动物福利内容的还散见于《实验动物条例》、《森林法》、《渔业法》、《畜牧法》、《海洋环境保护法》中,且还没有引入”动物福利”的概念。与西方发达国家动辄几十部的数量相比有着明显的差异。以英国为例,涉及动物福利的相关法律就有《皮毛农场动物(禁止)法》、《饲养和买卖狗法》、《野生哺乳动物(保护)法》、《动物屠宰时的福利保护法》、《动物(科学的程序)法》、《居住者责任法》、《动物健康和福利法》、《动物园许可法》、《动物健康法》、《渔业法》、《野生生命和乡村法》、《活鱼进口法》、《蜜蜂法》、《屠宰禽类法》、《鲑鱼和新鲜水饲养法》、《守卫狗法》、《屠宰房法》、《屠宰马法》、《动物屠宰法》、《獾法案》、《海豹保护法》、《野生动物和森林法》、《骑马设施法》、《兽医外科医生法》、《动物疾病法》、《鹿法》、《动物饮食设施法》、《动物(痛苦的毒药)法》、《放弃动物法》、《狗执照法》、《鸟类保护法》、《斗鸡法》、《宠物动物法》、《夜间偷猎法》、《预防野兔损害法》、《电影公司(动物)法》、《进口动物销毁法》、《表演动物法》、《残酷对待动物法》、《狩猎执照法》、《埋葬法》等等,从这些法律的列举中我们不难发现,西方发达国家的动物福利法律体系不仅数量庞大,而且分类细致、全面。
2.从内容看,触及动物福利制度的真正内涵较少
《实验动物管理条例》第一条规定:”为了加强实验动物的管理工作,保证实验动物质量,适应科学研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制定本条例。”从中我们不难看出,条例的制定目的是为了保证动物的”质量”以更好地适应人类的”需要”,没有体现出动物福利对动物康乐做出要求的真正目的。我国现行的涉及动物福利的法律基本都是如此。在前文中笔者也曾提到,保护动物福利也是为了保护人类自己,现在也并不是要否定这个说法,而是指这只能作为第一层目的,针对的是我国的普遍国情,因为在我国要开展动物福利工作,就不得不考虑其相对滞后的经济承受力,所以也就要求动物福利工作本身可以带来可观的经济效益,不过,我们决不能把追求经济效益作为唯一的指标,而需要考虑把开展动物福利工作的目标提升到一个更高的层次,也就是道德伦理的层面上来,目前我国普遍存在的一个问题,就是缺乏对动物的人道主义关怀,这在各项法律法规制定所使用的词句中都不难发现。
3.从执行看,严处损害动物福利行为的情况较少
前文曾提到,现行的涉及动物福利的法律法规不是说完全没有,更准确地说应该是形同虚设,以《养犬管理规定》为例,很多人只知道《养犬管理规定》限制了养犬人的养犬行为,如大型犬必须圈养、犬只外出必须使用牵引绳、犬只不得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等,但是却不知诸如”禁止养犬人虐待和遗弃犬只”这样的条款,《养犬管理规定》往往成为了片面地、一味地禁止饲养犬只的工具,被部分居心不良的人所利用,沦为了”打狗队”暴力执法的借口,而其中真正涉及到动物福利的内容却没有人来执行。
相比之下,香港在动物福利司法制度的推行上拥有较高的执行力。20世纪30年代,香港就颁布了《防止虐待对待动物条例》,禁止残酷虐待动物,并特别针对牲畜和禽鸟颁布了《公众卫生(动物及禽鸟)条例》;其后,香港还陆续颁布了动物饲养规例、猫狗条例和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等,如《狂犬病条例》、《动物羁留所条例》、《猫狗条例》、《兽医注册条例》等,这些规定到今天还在不断地被修订和扩展。
2012年11月,香港发生”顺天邨虐猫案”,此案一度震惊全港。据目击者称,这只名叫”阿MIU”的花猫当晚在顺天邨楼上觅食时被几个青年追赶,其中两名男子”不停地像踢足球一样追着踢这只花猫”,还”将花猫踢至半空并跌在远处的地上”,严重受伤的阿MIU被发现后即刻被送往兽医处,不过因为重伤难治只能对其实施安乐死。该案件于当年12月接受审理,18岁的江嘉敏、23岁的苏柏林及26岁的杨翘宇被判以残酷对待动物罪,被告律师本想为其求情,建议被告苏柏林入戒毒所,而考虑到杨翘宇的父母都是长期病患者,希望可以获得轻判,但裁判官认为,在该案中阿MIU受到了极大的痛苦,被告的犯罪情节十分恶劣,因此一定要重判。最终,苏柏林、杨翘宇被判监禁16个月,江嘉敏被判等候戒毒及感化报告,押至当月16日判刑。
“顺天邨虐猫案”案犯被警方逮捕
从上述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到,当社会上发生虐待动物的事件时,无论是香港司法界还是普通的香港市民,都表现出了极大的愤慨,他们普遍有着”动物也有获得生命和健康尊重的权力”的共识。
(三)现行动物福利制度缺乏政府引导
我国政府历来秉承一切以经济发展为中心的指导原则,可喜的是,近几年来政府对民生问题的关注正在不断加深,从高考、生育等制度的改革中我们不难发现,政府已经开始针对一些”陈年旧疾”展开了付诸实践的革新工作,这些问题较之以往更为微观,更为敏感,也更贴近基层群众的实际需要,这样的整体趋势是顺应时代潮流和人民呼声的。同样的,是否需要在我国建构动物福利制度、建构怎样的动物福利制度也是一个微观且敏感的”老问题”,与其他民生问题相比,动物福利制度似乎显得更琐碎、更”无足轻重”,但不可否认地动物福利制度正对整个国家的经济、环境和社会稳定等宏观发展产生着蝴蝶效应一般的深远影响。
一方面,从整体上来看,我国政府对动物福利制度的重视是非常不足的,这直接导致政府缺乏对民众的有效引导以及对相关学科的教育投入,目前活跃在我国的动物福利制度宣传力量主要还是依靠民间组织以及部分外来学者的引入,他们对推动我国动物福利制度的建构起到了不可忽视的作用,但这些力量毕竟还是薄弱的。另一方面,我们也欣慰地看到政府开始关注动物福利:住建部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动物园管理的意见》,叫停各类动物表演,严禁违规经营野生动物制品等行为;2012年国家公务员考试选取动物保护作为主题,这在历年考题中极为罕见,也从侧面说明了动物福利问题开始引起了政府部门的关注;2014年央视新闻官方微博报道了4月21日提请审议的刑法有关规定的解释草案明确规定,食用野生动物属于违法行为,应承担刑事责任。
四、我国动物福利制度建构缓慢的原因
我国动物福利制度的建构工作长久以来都停留在一个起步式的阶段,如果用发令口号”预备——起”来打比方的话,我们的这声”预备”似乎拉得已经太长了。既然已经有征兆显现出政府开始将动物福利制度纳入到日常工作规划上来,但为何该制度还是迟迟不能”起”呢?
(一)我国动物福利制度建构缓慢的客观因素
1.经济基础之于上层建筑的薄弱
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某项制度是否能够顺利建构并平稳运作,就要看是否有足够的经济基础来支撑它。当人民求温饱的时候,政府的核心任务自然是大力发展经济,改善人民的基本生活条件;但当人民追求精神满足的时候,政府就要及时将发展的眼光投射到经济以外的领域。中国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它所面临的考验是双重的,当今的中国人不仅要求生活水平的提升,同样也要求精神层面的满足,这就使得我们的政府不仅一刻也不能放松对经济发展的追求,在其他领域上也不能懈怠。
动物福利制度属于上层建筑的范畴,也需要经济基础的支撑,而且是更强大的经济基础。马斯诺需求理论认为,人们只有在满足了基本生活需要后,才会追求更高层次的精神追求;反之,对于一个政府来说,在资源有限的情况下,只会尽可能地先满足国民的基本生活需要,在有盈余的时候才会考虑更高层面的制度模式。我国是人口大国也是资源大国,虽然目前的GDP指数已位居世界第二,但人均值却不高,加上贫富差距较大,我们的政府要解决大多数民众的温饱问题还是一项比较艰巨的任务。因此,政府在制定政策的时候,往往会将资源先投入到解决人民基本生活需求的领域中,这是动物福利制度在我国建构缓慢的最主要的原因。
假如把目前世界上最先进的动物福利制度看成是一个各方面都发展成熟的成年人,那么与之相配套的则是发达国家较高的经济水平和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同样的,我们可以把我国即将建构的动物福利制度看成是上述个体的幼年时期,那么与之配套的则是发展中国家中等的经济水平和相对不太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也就是说,虽然我国的经济水平还远不足以支撑目前世界上最先进的动物福利制度,但这并不代表我国支撑不了任何程度的动物福利制度。英国在1822年通过《马丁法案》时,GDP只占世界总量的5.2%,而当时我国的GDP占世界总量的28.7%,而如今一些落后的非洲国家在保障动物福利的工作上也走在了我国的前面,由此可见,经济水平和立法水平之间并不存在完全对等的关系,经济水平的不足根本不能成为拒绝建构动物福利制度的理由,动物福利制度本身也需要成长和完善,我们所提倡的,是在现有的经济发展水平上,建构一套适合我国国情需要的动物福利制度。
2.消费与科研的实际需求
为了解决人类生活的基本需求,我们必然要向自然界索取,通过开发各种自然资源来满足自己的衣食住行,例如开垦农田、钻取石油、砍伐树木等,当然也包括开发动物资源。
以消费为例,动物资源的消费几乎渗透到了所有的类别中(经济动物、实验动物、陪伴动物、工作动物、野生动物以及用于体育、娱乐和展览的动物),即在利用每一类动物资源时都包含着人类不同程度的消费行为。对经济动物的消费是最常见的,也就是我们生活中最常见的肉、蛋、奶、皮、毛等等。一方面,人类为了生存而取食经济动物是符合生态规律的,这是生物链的一环,因此我们不可能为了保障动物福利而反对人类正常食用动物。另一方面,受供求关系的影响,有消费需求就会有商品提供。然而在我国,许多不良商贩以这两点为”依据”,进行着毫无节制的经济动物资源开发(尤其是动物皮、毛制品的开发),这是钻理论的空子、市场的空子,更是钻了政策的空子。我国人口庞大,消费需求自然也大,这使得动物资源往往面临着无度而残忍地开发,严重阻碍了动物福利制度的建构。
动物实验是另一种很常见的开发形式,实验动物是一个特殊的种群,由于它们的利用目的往往是为了满足生物技术研究,因此对实验动物的品种和个体选拔都有着严格的要求,并且大多数的实验动物是在严格地指标控制下由人工饲养和繁殖的。动物实验是有存在必要的,我们所使用的药物、日化产品等大量在生活中必须接触到的东西,都需要通过长期的动物实验才能使其在确保人类安全的情况下投放市场。在世界上任何一个国家翻开任何产品的商标,”MADE IN CHINA”都是出现频率最高的词组,这也意味着中国是名副其实的生产大国,为了综合国力的长远发展,如今的中国追求的不仅仅是生产大国的头衔,也追求能够成为创造大国、研发大国。因此,必然会有越来越多的科研项目需要开发实验动物,这也使得我国在建构动物福利制度时不得不放缓脚步。与此同时矛盾的是,当越来越多的人开始了解到动物实验行为并不如当初所想的那般”温柔”而往往是残忍的时候,反对动物实验的呼声正在世界范围内逐步扩展开,很多国家开始禁止进口通过残忍的动物实验而研发出来的产品。事实上,如今的科技手段在很多时候完全可以取代动物实验,甚至它们所获得的实验数据更为精准,成本也更低;当然,出于人类安全的考虑,动物实验在某些领域中仍有其存在的必要性,只是实验的手法应该得到更人性化的改善。”在每种不同情况中,都要思考一下牺牲动物去拯救人类是不是真的必要,这是他们的责任。他们应该充分考虑到尽可能减轻动物所遭受的痛苦”。打个比方的话,我们可以把这理解成,一些专业性要求更强能力要求更大的岗位往往需要招揽高素质的综合人才,而那些机械的、单纯的简单劳动岗位则没有必要一定要招聘高学历背景的人,这显然是对人才资源的浪费。同理,可以依靠其他手段代替动物实验的科研项目,应该摒弃动物实验的方式,而实验动物应该被更高效率地应用到真正有必要的科研项目中。
3.动物保护组织力量较弱
在中国还没有一个完整的动物福利体系之前,这项事业的中坚力量来自于广大的动物保护组织,他们不仅是为了给动物争取权益,更是为了呼吁更多的人投入到这项伟大和光荣的事业中,唤起人类之所以为人的自觉。随着我国综合国力的不断提升,中国人的文明意识也获得了不断提高,出现了越来越多的动物保护组织,其中规模最大最知名的是中国野生动物保护协会(China Wildlife Conservation Association, CWCA),它成立于1983年12月23日,属中国科协,挂靠国家林业局,在各省、地、县设有分会近千家,第二年成为世界自然保护联盟(IUCN)会员。不过,它的日常工作也仅限于开展各种形式的宣传教育、科技交流等活动,在政策制定等领域里根本起不到大的作用。
国际自然和自然资源保护联盟IUCN
反观世界上其他知名的动物保护组织,国际自然和自然资源保护联盟(International Union for Conservation of Nature and Nature Resources, IUCN),拥有国家、政府机构以及非政府组织会员915个,主持多地自然保护计划,促进多项国际条约签署;世界动物保护协会(World Society for the Protection of Animals, WSPA),参与起草了动物福利宣言;世界农场动物福利协会(Compassion in World Farming, CIWF),开发了良好农业实践综合指导手册;美国善待动物协会(The Humane Society of the United States, HSUS),通过立法、诉讼、研究、培训、宣传和调查等方式为动物提供了保障……
通过对比我们不难看出,国际和国外的动物保护组织,更多地获得了来自本国和他国政府及其他机构的支持,这些支持往往包含了政策、人才、资金等各个方面,这使得他们的动物保护组织更容易做出大的贡献,也容易发挥实际的效用,更高效地推动动物保护事业的长足发展。我国的动物保护组织本身力量薄弱,加上得不到有力的支持,许多地方小型动物保护组织更是出现了生存的危机,这都使得我国的动物福利事业难以得到较快发展。
4.宗教文化与民族习俗的固守
印度的宗教仪式常常会用到蛇,人们为防止蛇咬伤人,往往会把它们口缝住或者把毒牙拔掉,在仪式过程中还要把蛇头染色,这会导致蛇眼受损,经历过宗教仪式的蛇或者残废或者死掉。这样的情况同样存在于我国的宗教仪式中,例如放生祈福,对放生地点和形式不加选择,缺乏对放生动物的必要知识,很容易对动物造成伤害,北京什刹海曾死亡大批鲶鱼,正是由于放生活动中的鲶鱼无法适应什刹海的水体环境而造成的,在放生鸟类时点上香火,也容易造成鸟出笼时受到惊讶而造成死亡。同样的,很多少数民族在节庆时会杀猪宰羊,而这些杀牲过程显然不会考虑动物的死亡过程是否痛苦的,然而这些行为又往往承载了这一民族长久以来的厚重历史和美好愿望,硬性禁止也是有违情理的。以上这些都对我国动物福利制度的建构存在一定的影响。
(二)我国动物福利制度建构缓慢的主观因素
1.对动物福利制度的重要性认识不足
我国对动物福利制度的内涵、意义以及建构的重要性上还缺乏重视,尤其是政府在这一点上的作为太少,几乎没有大范围地主持过动物福利的科普宣传工作,也很少在媒体上公开呼吁人们尊重动物福利。2004年,被称为中国首个保护动物福利的地方性专门法规的《北京市动物卫生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提出了”不许遗弃动物”、”不许伤害动物”的内容,但仅仅过了几天,官方就撤销了这一个意见稿,动物福利制度在北京的试水宣告失败。次年,《畜牧法》获立法机关通过,不过原草案中的”动物福利”一词被删除,理由是这一含义太过宽泛。大多数中国人也许还无法想象动物福利制度缺失可能造成的严重后果,如同我们长久以来靠牺牲环境而求得的经济发展,到如今看到满天雾霾才知道保护环境的重要性,其实已经太晚了。
我国对动物福利制度的忽视还集中体现在教育的严重缺失上,学校里几乎看不到任何专门的动物保护课程,也很少有高校和科研机构从事动物福利制度的专项课题研究,尤其是针对学龄儿童的教育问题上,学校教育显现出了明显的滞后。以小学课程为例,往往仅以某一节内容为点,将动物福利穿插在语文、科学、自然、英语等课程中,并且动让孩子们理解物福利往往还不是这些课程的主要教学目的;在英国,学校会教授学生正确接触动物的行为准则,例如尊重动物、接近动物的时候要安静、不要将野生动物带离栖息地等。
英国皇家RSPCA(英国防止虐待动物协会)专家Paul和Coggan在2008年中国全国教育科学”十一五”规划、教育部重点课题”生态体验式德育的案例与问题研究”学术年会上,提出”动物福利教育不是新学科,研究动物不是新内容。让全社会的人都具有广博的知识和仁爱之心也不是新内容,新的是我们要有这样一种价值认同和教育的一些新方法”的理念,给我国生态启蒙教育带来了重要的启示——我们必须认识到,开展动物福利的学校教育尤其是启蒙教育,是培养正确价值观的重要途径之一,同时也是符合国际形势和本国需要的,应成为学校教育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
2.传统观念的落后和固执
笔者相信,大多数中国人都知道要保护野生动物,尽管他们不一定理解这背后深层次的原因,尽管他们不一定理解保护野生动物跟他们自己的生活有什么联系,但这已经成为一个普遍的观念,尤其是随着教育水平的不断提高,后辈往往比前辈更能理解保护野生动物的重要性。然而倒退几十年,人们却鲜有如此高的觉悟,如今的成绩与我国对野生动物保护工作所做的长期努力是密不可分的。同样的问题也发生在如今,动物福利作为新兴的理念,很多中国人还无法理解和接受,就如同几十年前人们不明白为什么要保护野生动物一样。动物福利理念的推广需要一个过程,需要政府付出长期不懈的努力,因为要将僵化了几十年的思想转变过来的确是不易的。
以动物园为例,每一个动物园在经济条件允许的情况下,都会尽可能地为动物创造良好的生活条件,尽可能地复原他们的原始生存环境,如此既可以让动物生活得”幸福”,又能让人类领略到物种的神奇与魅力,以便更好地保护动物,这难道不是两全其美的吗?然而,如何才能为大象创造一个漫步其中的广袤天地?如何才能为鲨鱼打造一个自在畅游的无际海洋?显然,这是超出动物园能力的,那么我们是否也应该反思,动物园真的对动物好吗?
再如,在怀孕的时候把宠物送人甚至丢弃,是造成宠物遗弃的重要原因之一,尤其是中老年人和有洁癖倾向的人总认为宠物是细菌携带者,会危害到孕妇和胎儿的健康,进一步讲宠物毕竟是动物,行为不受控制,可能冲撞到胎儿。因为缺乏对相关科学知识的了解,有这些想法是可以理解的,但宠物是弓形虫的中间宿主,其排泄物不可能存在弓形虫,即使发生感染也只会存在于宠物的血液和肌肉中,也就是说,饲养宠物不会感染弓形虫,食用宠物才可能。因此怀孕和饲养宠物根本没有冲突,反之,科学统计显示,在饲养了宠物的家庭中成长的儿童,比没有饲养宠物的家庭中成长的儿童,往往更有爱心和责任心。
同样的情况还发生在,家长不理解为什么孩子爱看的海豚表演其实是在虐待这些聪明的动物,主人不理解为什么自己掏钱买的狗不想要了却不能随便扔掉,农民不理解为什么办个养鸡场还要管鸡舍内的湿度,商人不理解为什么辛苦研发的化妆品效果很好却无法出口等等,很多我们生活中习以为常的思维定式,都在无形中阻碍着动物福利制度的发展。
3.立法争论
动物福利法的立法争论不在于有没有立法必要(因为不管是从长远的发展上考虑,还是跟随世界进步的潮流,我国设立动物福利法都是迟早的事情),而是在于是否需要尽快将这项工作提上议事日程,以及动物在法律中究竟应该以什么样的地位存在。
反对暂缓设立动物福利法的人普遍认为,首先,动物福利法在我国还只停留在一个新兴的概念上,要想设立一套完整的法律,它的前期工程是浩大且繁琐的,绝非一朝一夕的功夫,它不仅需要坚实的理论基础,还需要长期的实践考察,只有充分掌握了大量理论和实践材料,才有可能分析和总结出适用性较强的经验,也就是法律条文的雏形,然而事实上,我国无论是在动物福利的研究还是实践上,都显然不足以支撑立法工作的开展;其次,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还不尽完善,比如义务教育水平和医疗保障制度虽然有,但还远远达不到发达国家的标准,也就是说,人的福利尚且得不到保障,就把司法资源投入到动物福利中,未免太过超前;再者,即使在法律中承认动物是具有感知能力的,但若说把动物作为法律主体来对待,在实际运用中一定会受到阻力,也就是说根本无法真正执行,举个最简单的例子,张三家的狗咬了李四,李四将其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如果动物也能够成为法律主体的话,那张三可以说”既然是狗咬了你,那你就让狗赔吧”,这显然是不可能实现的,因此,动物只能够作为人的附属物、作为法律的客体存在。
支持将动物福利法尽快纳入议事日程的人则认为,首先,我国对动物福利法的探索已经有了相当的历史,无论是《北京市动物卫生条例》征求意见稿还是《畜牧法》草案引入动物福利的概念,虽然最终并没有成功,但类似的尝试从未间断,与此同时,我国仍有大批的学者致力于动物福利制度的理论研究,他们为我国的动物福利事业积累了大量宝贵的资料,因此,设立一部专门的动物福利法绝对是有可能的,而且即刻就可以启动相关的筹备工作;其次,无论是从我国内部的发展和稳定等方面考虑,还是站在全球市场的战略高度分析,在我国设立动物福利法已经成为一件刻不容缓的事情,保障人的福利固然重要,但我们不可能等把每一个人的住房、教育、就业、医疗等问题解决了,才去考虑动物福利的问题,若真是这样,到那时只怕物种已经大量灭绝,市场上充斥着变态养殖的有害食品,各种传染病接连爆发,而人类也变得自私残忍、冷漠无情了;再者,关于动物到底应该作为法律主体还是客体的问题,并不单是我国要考虑的,这在世界范围内也是一个长期存在争议的领域,在法律体系中,主体与客体是一组相对的概念,客体之于主体存在,我们通常把”人”看作法律的主体,其他的则看作客体,是对人类有一定价值的”物”,然而自法律存在起,”人”并非生来就具备主体地位,比如在古代,奴隶、女人就曾作为附属的”物”,任由主人交易和处置,不具备法律的主体地位,可见法律主体不能狭隘地只定性为”人”,它的定义应该继续向前发展,我国现行的法律,把”人”看作法律主体,是对人意识的肯定,但却把同样具有意识的动物只看作”物”,这就是对动物意识的否定,是不公平的。
笔者认为,1990年修订的《德国民法典》很值得参考,其中”物和动物”第90(a)条规定:”动物不是物。动物得到特别法律的保护……只要存在有关动物的法律规定,有关物的法律就不适用于动物。”由此可见,德国将具有感知和意识特性的动物与一般的物区分开来,形成了不同于人和物的第三类法律实体,既非一般意义上的法律主体,也不属于传统理论上的法律客体,这与在前文谈到的杨立新教授所提出的”建立法律物格的思想”如出一辙,他提出把作为法律客体的物再划分成三类,以动物为代表的生命物格为第一类,地位最高,以网络为代表的抽象物格为第二类,剩下的一般物格为第三类[2]。这样的划分也是为了把动物和一般的物区分开来,既提高的动物的法律地位,也给开展执法工作提供了新的路径。
当然,以上这些理论在我国还是存着很大争议的,这也是造成我国动物福利制度建构发展缓慢的主要原因之一。
五、我国动物福利制度的建构路径
动物福利最初作为道德领域的范畴,需要人们依靠自身的道德水平来维系,道德是根本的,在某些时候甚至比法律更能约束人的行为,但在开篇曾谈到福利的普适性,要想保证动物福利可以普适到大多数动物,那么就必然需要一项全体社会成员共同遵守的、按一定程序办事的制度,这项制度也必须具有普遍的约束力。在我国,当动物福利延伸到公共管理领域,仅仅依靠人的自身道德水平显然是不够的,一个人的文化程度、知识储备、教育经历、成长环境、生活经验等都会影响到他的道德水平,此时最需要的,是在政府强而有力的领导下,调集一切可以调集的社会力量,投入一切可以投入的社会资源,”以实践为准绳,以本国为核心”,尽快建构起一套符合我国实际国情和社会需要的动物福利制度。
具体来看,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路径着手。
(一)明确动物福利制度的实施主体
1.立法部门应尽快将动物福利纳入法制范畴
建构动物福利制度,法律无疑是最直接、有效的手段,也只有动物福利法治化,才能够最大程度地保证动物福利制度的顺利实施。因此,立法部门应尽快出台具有全局意识的、统筹性的、纲领性的、全面的、发展的《中国动物保护法》和《中国动物福利法》,此外还可以考虑出台针对某一类动物的法律法规,如《经济动物福利法》、《实验动物福利法》等;如果条件允许,还可以针对引发社会反响较大、涉及单个品种数量较多的动物,或容易出现损害动物福利的某一个环节出台更为具体的法案,如《宠物福利法》、《生猪屠宰福利法》、《宠物运输法》等。
要想将动物福利从道德领域引入到法律领域,首先,必须将对动物福利的尊重这一道德观念上升到法的价值理念,也就是我们在法律法规的最开始常见的”为了……制定本法”,法的价值理念是全法的原则导向,阐述了法律制定的最终目的和基本原则,在制定动物福利相关法律时,要明确追求人与动物和谐共处,善待动物、不虐待动物,在追求人类利益的同时兼顾动物福利的价值理念;其次,必须将保护动物福利所应遵守的道德原则通过立法程序转化成法律原则,因为只有法律原则才具有普遍的约束力,它提供的准则能够有效地约束人们的行为,并且能够在人类侵犯动物福利的行为产生后,实现自由裁量,构成审判的标准;最后,必须将保护动物福利的道德规则转变为法律规则,到这一步将构成动物福利法律的主干,也就是我们常见的法律条文。当然,这之后的执法、监督等各个环节也是至关重要的。
2012年8月,赵南夫妇的金毛犬Mars在中国南方航空公司承运过程中死亡,他们随即将南航告上法庭,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于次年7月26日作出判决,南航返还逾重行李费836元,赔偿财产损失222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并承担2700元案件受理费。此案也被称为中国航空运输宠物致死第一案。判决结果公布后,法院要求南航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首次打破了将动物仅视作普通货物的惯例(因为行李损坏是没有精神损失费的),这说明我国法律在此类事件上首次承认了动物与人的感情存在,是将动物福利从单纯的道德范畴引入到法律范畴的良好开端,可以说是我国动物福利史上的一次里程碑。
2.政府部门应尽快出台动物福利专项政策
制度建构的主要力量是政府,因此我国动物福利制度的建构首先需要政府出台一系列指导意见和扶持政策,在大方向上明确我国动物福利制度所要遵循的基本道路和原则,切实有效地引导各级单位统一有序地开展动物福利保护工作,以求形成气候、创造全民保护动物福利的社会氛围,而不是像往常一样仅仅依靠个别单位开展单项活动,无法造成大规模的影响,起不到实质性的作用。
《动物福利评价通则》的出现是一个良好的开端,它由农业部批准立项,针对”动物福利”及相关术语给出了明确的定义,提出了动物福利的基本原则和基本要求,适用于所有动物分类,涵盖每一个可能涉及动物福利的环节。《动物福利评价通则》虽不具备强制力,可是一旦顺利发布,将成为中国第一部关于动物福利评价的标准,可谓动物福利立法在中国的破冰。
3.设置独立的动物福利行政部门并给予充分职权
政府必须明确地划分和指定动物福利制度的落实管理部门,不管是以动物的法学分类划分,还是以动物资源的使用过程划分,都必须尽快探索出一套适合中国特色的划分方式,不再出现”无人管”或者”都来管”的局面。笔者认为,我国政府在开展动物福利工作时,可以尝试按照动物的法学分类,分别设立相对独立的管理部门作为其最高权力部门,以便能在出现权力交叉的时候,寻求上级主管部门获得解决,提高行政效率。
我们可以在各省农业厅下设动物保护处,动物保护处管辖动物福利局,动物福利局分别设立经济动物福利科、实验动物福利科、陪伴动物福利科、工作动物福利科、野生动物福利科以及用于体育、娱乐和展览的动物福利科,专门管理地方动物福利工作。以陪伴动物为例,按照以往的情况,当饲主饲养宠物时出现损害动物福利的情况时,应由公安机关出面执法,而当宠物丢失并流入到食品市场时,又应由工商管理部门进行查处。当上述情况出现时,就可由陪伴动物福利科直接针对个案中涉及动物福利的部分进行执法,避免责任推诿或政出多门。
需要强调的是,动物福利行政部门的基层执行者必须拥有一定程度的裁量权和执法权,才能保证动物福利制度得到切实有效的贯彻。
(二)细化动物福利制度的具体内容
1.全面兼顾不同类别动物的福利
不同国家制定的动物福利制度不尽相同,这是由于各国国情有别。在经济发展水平较高的国家,由于国民福利相对完善,政府又有相对稳定的资金可用来开展动物福利工作,因此这样的国家制定的动物福利制度往往更为全面、具体,例如在英国就有《鹿法》、《饲养狗法》、《保护獾法》、《鲑鱼渔业法》、《蜜蜂法》等,可见制定法律条文之细致;还有不少国家,在制定具体的规章制度时,会对动物福利的内容做到极尽精确,比如某种动物的生存空间应达到多少立方米,某种动物受母亲照顾的哺乳期应达到多少天,如需给动物植入芯片则可允许植入的部位有哪些等。
我国现有的动物保护相关法律,偏重于对野生动物尤其是珍稀动物,其次就是涉及牲畜屠宰、实验动物等方面的内容(并且还只接触到了表面的东西,根本触及不到动物福利的深度),仅从数量上我们就不难发现,我国的动物保护法所涵盖的动物种类(法学分类)非常单一,绝大多数的动物都没有照顾到。因此,我们在建构动物福利制度的时候,首先应该将所有的动物类别都纳入到考虑范围,其次也要将触手延展到动物行为发生的各个环节,从生命的诞生直至死亡,不管这个过程是人类无参与(野生动物的自由生长)、半参与(陪伴动物与人类的共同生活)还是全参与(经济动物的养殖、屠宰、贩卖等)。
2.确立可操作性强的动物福利标准
由于我国动物福利制度并非真正意义上的存在,所以在设立相关标准时并没有一个可供改进的”原始版”,这容易导致有关部门在制定具体制度时,受立法”宜粗不宜精”的影响,制定一些过于”假、大、空”的内容,只谈”高度”,不谈”精度”,这样的制度即便是制定出来,由于没有具体的实施标准,往往也得不到落实,最后只能成为一纸空文。以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为例,虽然它已经是我国目前最成熟的动物保护法,但仍然存在许多规则过于模糊的问题,如”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和禁猎期内,禁止猎捕和其他妨碍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活动”,其中”其他妨碍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活动”的概念就非常模糊,每个人都可以给出不同的解释,这就导致了一些不法分子乘机钻空子,而执法人员由于没有明确的依据可循也很难开展执法工作。
虽然各个国家在制定动物福利的具体制度时有所不同,但有些关键内容是必不可少的,也是较为基础和重要的,只有首先保证了这些内容,才可以称该国拥有一个动物福利制度体系的基本框架,至于涵盖范围是否应当更广泛、条款是否应当更细致、更严苛,相应的惩罚应如何具体实施和操作,则还是要根据各国的具体国情来制定。笔者以陪伴动物为例,结合我国现有的相关条例以及国外的先进经验,给我国动物福利制度体系中陪伴动物的福利细则提供了一些参考意见(详见附件),作为如何将动物福利制度尽量细化的一个范例,仅供参考。
(三)加强动物福利制度的监管力度
在我国,”无法可依,有法不依,执法不严”似乎已经成为了一个难以根治的社会顽疾,动物福利制度作为新兴的制度体系,也必将面临同样的问题,其形势还可能更严峻。要做到加强动物福利制度的监管力度,决不能仅仅依靠所谓上级对下级的管理来实现,而应该通过”立法监督、司法监督、层级监督、社会监督”加上”完善和充实行政监督其他机制”其中最应该重视的是司法监督和社会监督。
1.加强司法监管,从严处理损害动物福利的行为
在前文中笔者已经反复强调了立法的重要性,尤其是应该尽快颁布一个具有统筹性和纲领性的《动物保护法》和《动物福利法》,在有了法律依据之后如何严格执行司法审判,是我们尤其应该加强监管力度的一环,这一点上发达国家的许多实际案例就很值得借鉴。2002年新加坡一名清洁工将狗虐待致死,最终被判处监禁三个月;2003年加拿大一男子在夏天骑自行车带宠物狗去7公里外的河里游泳,狗快速奔跑5公里后死亡,法官最终以虐待动物罪判处该男子6个月监禁和2000加元罚款,并罚2年内不得拥有任何宠物;2004年德国一位老人在自家院里拉起电网,导致邻居和他的宠物狗被意外击伤,最后法庭以人身伤害罪和虐待动物罪判处该老人9个月监禁,并处罚金1000欧元;同年澳大利亚东南海服役的6名士兵在营地饮酒时将一窝小猫虐待致死,最终被军方开除。这样的案例在发达国家还有很多,而且往往判得都比较重,这正体现出其对动物福利的重视和强烈的人道关怀。笔者认为,我国的动物福利司法工作一旦开始,就绝不应该姑息手软,否则根本无法引起社会重视,动物福利法也只会成为一纸空谈。
2.加强社会监管,善用网络媒体的力量
随着传媒力量的不断壮大,尤其是近几年网络媒体的高速发展,微博、微信等平台已经充分渗透到了百姓的日常生活中,社会信息愈发公开、透明,随之而来的,是更多的社会问题被暴露出来。以往,媒体受到的监管比较严格,政府为避免引发不必要的负面舆论,对于一些敏感问题往往压而不发;而如今,网络平台使更多的新闻被第一时间传递到了百姓的眼前,尤其是当政府部门出现滥用职权等情况时,即刻就会引起社会的高度关注,这使得政府不得不开始考虑如何面对一次又一次的公关危机,之前谈到的《哈尔滨市养犬管理条例》就是典型的例子,该事件通过微博等网络平台迅速蔓延至其他省市,使得此事在全国引起轩然大波,给哈尔滨市政府造成了非常坏的影响。事实上,政府偶尔出现决策失误是正常的,其真正需要做的,不是想方设法封锁消息,而是应该在消息扩散后,勇于接受社会监督,积极寻找解决对策。目前,很多地方政府都开辟了自己的网络平台,与普通民众零距离亲密接触,政府部门应该善用这些平台,善用媒体和其他社会力量来树立自己的形象,
2012年,哈尔滨出台《哈尔滨市养犬管理条例》,规定从当年4月1日起,肩高超过50厘米、体长超过70厘米的大型犬禁止饲养。此条例一出即刻引起轩然大波,迅速成为了哈尔滨乃至全国的焦点,条例旨在减少养狗给城市居民带来的危害,但它”一刀切”的做法却让众多市民伤心欲绝。
笔者认为,这种政策竟能出台是十分荒谬的,荒谬不在于它的目的有何不妥,而是它的内容缺乏最基本的常识。政策一经出台,众媒体一片哗然,市民走上街头抗议,网友们在也在网络上展开了铺天盖地的抵制活动,造成了严重的社会问题。试想如果哈尔滨市政府在《哈尔滨市养犬管理条例》事件爆发后,第一时间通过网络官方平台承认自己的失误,宣布即刻终止该项政策,并积极听取群众和专家的意见,表示会尽快制定出更科学合理的养犬管理条例,那此事也许不但不会抹黑其形象,反而会让百姓认为这是一个勇于承认错误、真正为人民利益考虑的好政府。
除了接受来自社会的监督,政府更应当学会利用各种社会监督平台,动物福利行政管理部门(动物保护处、动物福利局、动物福利各科)及其上级监管机关,可开通热线电话、网站、微博等,既可以随时发布相关政策信息,又可以随时接收来自群众的举报或求助,第一时间派出工作人员解决问题,形成全民关注、全民参与的社会氛围。
(四)将动物福利制度纳入学校教育范畴
我国教育发展至今已经有了巨大的飞跃(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我们的学生往往能够掌握大量的基本知识,然而这并不能说明我国就是一个高教育水平的国家,因为比起掌握知识,如何培养学生的情感、态度、价值观、人文精神等等往往更加困难,而这些恰恰是衡量一个人是否具备较高素质的重要标准。
动物福利问题自古以来都是伦理道德领域里的重要课题,尊重生命是动物福利教育的追求目标,我们有理由、也有责任让学生在接受学校教育时,形成正确的道德观,这其中包括”我们与自己的关系、我们与人类同胞之间的关系,以及我们与其他生物之间的关系”。
笔者认为,有关动物福利制度的教育应尽快纳入学校教育的范畴,具体来说:1.学龄前教育阶段(幼儿园等),应开设有关动物常识的主题课,如了解动物也有感情和需要、如何安全与动物接触等,普及关于动物的基本知识,并帮助幼儿形成生命关怀意识;2.小学教育阶段,应将动物福利的概念引入课本教学,让学生了解动物福利的基本概念和基本原则,明白哪些行为是保障动物福利、哪些行为是损害动物福利的,并培养学生形成人道关怀意识;3.中学教育阶段,应着重从法律普及(前提是我国已经存在《动物福利法》或涉及动物福利的其他法律法规)的角度,让学生基本掌握我国关于保障动物福利的相关法律常识,树立法律意识,不仅做到自己不违法,也要监督他人守法(如举报途径等);4.高等教育阶段(大学、研究院等),以动物研究为主要内容的专业(兽医、动物饲养等学科)以及涉及到动物福利的专业(使用实验动物的生物、化学等学科,使用工作动物的体育类学科等)都应当开设动物福利必修课,并纳入期末考察范围,记入毕业成绩;而非相关专业的学生,学校也应当开设动物福利选修课供学生自由选择。除了此之外,政府还应当鼓励各高校、科研单位开展动物福利的相关科研工作。
结语
考虑到我国的实际国情,笔者在文中所提出的一些建议和意见,很多还显得比较”柔和”,政府可以先建立实验区或示范点,在经济发展水平和居民素质普遍较高的地区先试行动物福利制度,随后再进一步推广。待我国动物福利制度得到全面建立后,政府还应进一步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完善人才培养体系,同时对于违反动物福利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要不断加大处罚力度,并纳入刑罚范围。
一个民族对待动物的态度,反映着这个民族对待生命的态度。等到动物都害怕人类的那一天,和谐便永远不会实现;等到动物都消失的那一天,人类离灭亡也就不远了。动物的未来,直接关系着人类的未来,因此,为了人类自己的明天,让我们尊重动物福利,捍卫动物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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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鉴于我国现存的陪伴动物福利制度尚不完善,本细则由笔者以动物福利理论为基础,参考国内外相关法律法规及其它条例、办法等,独立制定。
中国陪伴动物福利细则(参考意见稿)
陪伴动物(companion animal),又称宠物(pet animal),是指以陪伴或娱乐为目的而由个人在某类场所尤其是家庭中拥有或意图被拥有的任何动物。
一、陪伴动物的获得
(说明:1987《保护宠物的欧洲公约》规定,禁止在街头市场买卖宠物。如今,很多商贩为了谋取暴利而将病狗贩卖给消费者,一旦消费者发现,流动商贩不见踪影,定点商贩拒不承认,饲主条件较好的还可为宠物进行治疗,较差的便有可能遗弃宠物或任其死亡,这对主人或宠物都是一种伤害。所以,要想从根源上杜绝宠物可能带来的危害,首先就要从源头抓起,即不允许私人进行宠物的贩卖或购置。)
(一)陪伴动物的购买
1.禁止私人进行任何形式的宠物贩卖活动;
2.只有官方指定的正规商家才具有出售宠物的资格,该商家必须具备有效的营业资格,拥有政府机关颁发的营业执照,同时从业人员中必须有专业兽医;
3.在出售宠物时要注意:①出售的价格必须按照政府规定的统一价格,不得自由调价(该价格应考虑商家的前期投入,如哺乳期的饲养费用、疫苗费用、绝育费用等);②出售的品种和数量必须经过审批登记,不得私自增减;③出售的宠物必须保证具有基本健康条件,例如经过最低哺乳期、身体健康无疾病、已经注射疫苗等;
4.一般情况下,出售的宠物必须进行绝育手术。(说明:宠物绝育一直存在争议,有人会说,动物福利不是呼吁要保证动物繁育的权力吗?的确如此,但这里的繁殖指的是有利于生态平衡的繁殖,而不是宠物一旦成为流浪动物后的无序繁殖,况且动物福利也呼吁保证宠物的健康,而宠物绝育可以有效避免宠物的多种生殖疾病,更有利于宠物的健康和人类的饲养。)而无须进行绝育的宠物(如竞赛犬的繁殖等),则要单独报批,经过审核才可出售,购买人也必须是具有宠物训练师专门资格的人员;
5.商家不得对宠物进行如裁尾巴、剪耳朵、清音化、拔指甲和尖牙等外观的任何改变;
6.商家出售宠物时应对购买人进行宠物饲养知识的简单培训,为购买人提供饲养指导,政府部门应印制不同品种宠物饲养的说明书,供商家发放给购买者;
7.商家出售宠物须票章齐全,商家和购买者都应妥善保存各种票据及其他文件;
8.购买人必须具备一定的资质,如达到饲养宠物的年龄标准、具有当地户口、有固定住房、有固定收入、家庭成员无宠物过敏疾病、无精神疾病等,购买人在购买宠物时须提交相关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提出合理的饲养目的,登记留档;
9.购买人在购买宠物时须签署宠物饲养承诺书,承诺在饲养过程中保证宠物的一切福利,不得遗弃宠物,该承诺具有法律效应,一旦日后发现饲主存在有违宠物福利的行为应负法律责任。
(二)陪伴动物的领养
1.鼓励从正规的流浪宠物收容机构领养宠物;
2.流浪宠物收容机构应由政府监管,在相关部门登记备案,政府部门应对收容机构内流浪动物的品种、数目等详细知晓;
3.流浪宠物收容机构应对收容的流浪动物进行详细的身体检查,对患有疾病或身体残缺的动物进行治疗,对患有传染病的动物应进行隔离治疗;
4.流浪宠物收容机构应为没有进行绝育的动物进行绝育;
5.流浪宠物收容机构不得改变流浪动物外观(治疗目的除外);
6.政府应对流浪宠物收容机构在政策上、资金上等进行大力扶持,流浪宠物收容机构所获得的政府拨款、社会捐款应账目明晰,做到账目公开;
7.流浪宠物收容机构应对领养人进行简单的饲养培训(同购买相关内容),对被领养的流浪动物曾患疾病、现患疾病和可能产生的疾病(如季节性皮肤病等)应告知领养人,不得有所隐瞒;
8.领养人必须具备一定的资质(同购买人资质)并在领养流浪宠物时提交相关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提出合理的领养目的,登记留档;流浪宠物收容机构应进行后期回访;
9.领养人在领养流浪宠物时须签署宠物饲养承诺书,承诺在饲养过程中保证宠物的一切福利,不得遗弃宠物,该承诺具有法律效应,一旦日后发现饲主存在有违宠物福利的行为应负法律责任。
(说明:以上是笔者对获得陪伴动物应遵循的制度的意见,这些流程虽然繁琐,但却有两个好处:1.对饲主而言,只有在获得时提高成本,才能有效控制陪伴动物的数量、提高陪伴动物的质量,避免饲主随意遗弃陪伴动物,且更有利于政府加强监管;2.对陪伴动物而言,从幼时就保证其健康有利于其今后的成长,对主人的严格筛选也有利于保证其今后的生活质量,以上措施都有利于保证陪伴动物的福利。)
二、陪伴动物的日常照管
陪伴动物的日常照管主要是指照料陪伴动物的基本生活,如饮食、锻炼、娱乐等,时间上从饲主获得陪伴动物的时候开始,直至陪伴动物死亡,是饲养陪伴动物的主体部分。
(一)陪伴动物的生活照管
1.在饲养过程中,除了对宠物毛发、指甲等进行适度的修剪外,禁止改变宠物的外观(包括烫染毛发);
2.为宠物提供充足且有利于其健康的食物和干净的水源;
3.为宠物提供合理、舒适的饲养环境;
4.考虑到动物行为学需要,饲主应为宠物提供适当的锻炼机会(如奔跑等);
5.对于在情感上具有依赖性的宠物(如猫、狗),饲主应抽出足够的时间陪伴,避免宠物出现心理疾病;
6.对于喜群居的宠物,饲主应考虑为宠物购买或领养至少一个同伴;对于喜独居的宠物,饲主应为宠物提供抗干扰的环境;
7.为宠物提供适当的娱乐,如购置玩具、外出游玩、同类社交等。
(二)陪伴动物的安全照管
1.饲主有责任使用合理的手段保证宠物的安全,避免可能对宠物造成威胁的情况,如恶劣的生活环境、马路上的车流、传染病的威胁、更具攻击性的动物等;
2.饲主有责任保证他人的安全。政府应禁止饲养攻击性较高的宠物(说明:动物是否具有攻击性,与该动物的体型无关,而应参考动物学家的专业意见),饲主应在住所范围内饲养宠物并防止其逃跑;
3.对于有外出需要的宠物(如犬只),饲主应使用牵引绳、嘴套等工具,防止宠物伤害他人;同时有责任为外出的宠物佩戴身份标识,注明宠物姓名、饲主姓名、联系方式等,避免宠物丢失;饲主应根据宠物的攻击性,为其佩戴相应的等级标识牌(红牌代表该宠物具有攻击性,应保持适当距离;黄牌代表该宠物较温和,但仍应保持警惕;绿牌代表该宠物没有危险,可随意接近),供他人参考;饲主应避免带宠物出入公共场合,避开人流量大的地方,特别是避开儿童和老人,防止宠物伤害他人,也防止宠物受到嘈杂环境的影响。
(说明:以上是笔者对日常照管陪伴动物应遵循的制度的意见,这些制度实施的关键在于加强对饲主的教育和政府的监管,一旦发现有违背相关规定的行为,对于漠视陪伴动物福利的饲主,应进行处罚,如规定其今后不得再饲养宠物、处以罚款等;对于伤害到他人利益的,也应根据实际情况,对饲主追究相关责任。)
三、陪伴动物的出行
(说明:陪伴动物的种类繁多,有的饲养在屋舍内即可(如爬行动物、鱼类等),有的则需要适当的户外活动(如狗、马、鸟类等);此外,陪伴动物也常有随主人作短途(如带宠物看病等)或长途(如饲主跨地迁居等)旅行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涉及到交通工具的使用和公共场合的出入等,近年来也是社会管理中的重要内容之一。笔者认为,单纯强行限制陪伴动物出行是违背动物天行的,同时也不符合现实需要,而如何既让宠物能够妥善出行,又能避免对他人造成不良影响,是政府在制定相关制度时应该谨慎考虑的问题。)
(一)陪伴动物的日常短途出行
1.根据动物行为学的要求,有外出需要的宠物应当给予外出机会,有可能对他人造成安全隐患的宠物应有饲主陪同;
2.饲主带宠物外出时应使用一定的手段约束宠物的行为,如遛狗时应使用狗链、嘴套等,避免犬只袭击他人;
3.因带宠物出行而产生的废弃物应由饲主妥善处理,尤其是宠物排泄的粪便应由饲主清理干净;
4.饲主带宠物出行时应尽量回避人群多的地方,对于经由政府审批规定禁止宠物入内的公共场所,宠物不得进入;
5.有条件的地方可以设立专门的宠物公园、宠物旅馆等;
6.宠物可在饲主陪同下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但须遵守以下几点:①饲主必须为宠物购买车、船票,票价同儿童票;②体型较小的宠物应被安置在宠物包、宠物笼内;③体型较大的宠物不宜乘坐载客量较多的交通工具,而应选择载客量较小的交通工具,如出租车等;④宠物不得占坐;⑤饲主携带宠物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应自觉在角落处,尽量避开人多的区域。此外,任何公共交通工作人员不得以各种理由拒载携带宠物的乘客;
7.宠物在出行中如因饲主疏忽而伤及他人,则由饲主承担全部责任。
(二)陪伴动物的长途运输
1.宠物的长途运输包括了公路、铁路、船舶、航空等各类交通运输行为,其动物福利不仅要体现在移动的整个过程中,而且还不能忽略装载和卸载这两个过程;
2.宠物的运输不能等同于货物运输,由于动物具有生命属性,当运输过程超过一定时间时,运输人员应给宠物提供食物、水和休息等照顾;
3.宠物一旦托运,则由托运方承担全部责任,如宠物在托运过程(包括装载与卸载)中出现任何问题,由托运方承担全部责任。
(说明:政府在制定有关陪伴动物出行福利的制度时,必然要更多地顾及他人利益,由于陪伴动物并非人人都能接受共处,因其出行而导致的社会问题也时有发生,在这种情况下,政府不能单方面限制陪伴动物的出行,也更不可能让他人妥协,唯有在出行时加以严格的限制,约束主人或承运方的行为,同时对广大民众进行科学的宣传教育,告诉民众如何与出行的陪伴动物相处,才能保证社会的稳定与和谐。)
四、陪伴动物的健康保护
(说明:对陪伴动物的健康予以足够的重视,直接关系到陪伴动物的福利,有不少饲主为了省事省钱往往忽视这一点,这不仅是对陪伴动物的不负责,更是对自身健康和他人安全的不负责。在欧盟国家,陪伴动物必须强行打预防针,有的国家还规定了饲主可为陪伴动物自愿购买医疗保险和意外保险。)
1.宠物在出售或被领养前,必须由商家或领养机构为其注射疫苗,做好初期免疫工作;
2.政府应设立专门的监管机构,配以专款专人管理监督各项事宜。该机构应为每只被购买或领养的宠物办理健康证或免疫证,该健康证应具有电子记录功能,与网上数据库相关联,以供监管机构定期审查;
3.饲主要按期为宠物注射疫苗,做好定期免疫;免疫记录应记录在健康证中,一旦发现有饲主没有按期为宠物进行免疫保健的,要追求饲主的责任;
4.只有拥有健康证的宠物才有出行的资格,同时也是宠物进行长途运输、出国的必要凭证;
5.只有政府指定的专业动物医疗机构才有为宠物注射疫苗和医疗的资格,严禁私人售卖疫苗或其他各类处方药,严禁私人开设动物诊所;
6.宠物的诊疗需由具有专业兽医资格的医师进行。在诊疗过程中应尽量将对宠物的伤害减至最小,尽量减少宠物的疼痛感,需要进行手术的必须施以麻醉,且对手术目的、必要性、执刀医生等信息详细备案;
7.在宠物的诊疗过程中,除需无菌操作的事项外,动物医疗机构不得阻止饲主在旁监督诊疗全过程;
8.除非宠物在伤病难治必须即刻被杀死情况下,任何生病或受伤的宠物应该得到毫不延迟的治疗和照顾;
9.宠物监管机构有义务成立一只专门的流浪宠物救助队伍,负责对流浪在外的宠物提供基本的医疗救助;
10.经济发达的地区应允许饲主为宠物购买医疗保险或意外保险。
五、陪伴动物的训练
1.政府部门可指派专门机构负责向饲主普及基础的、科学的宠物训练知识,编辑、印发关于如何训练宠物的小册子,通过正规的宠物商店、流浪宠物救助机构发放给饲主;
2.任何情况下,都不允许对宠物进行对其身心健康不利的训练;
3.任何情况下,都不允许对宠物进行超过其自然能力、力气的训练;
4.不得借助对宠物可能造成伤害或不必要的疼痛的人工方式或工具对宠物进行训练;
5.一般情况下,饲主应对宠物进行基本的训练,以提高宠物对主人的服从性、对环境的适应性等,如不随意攻击他人、不随意吼叫等;
6.宠物如因需要参加工作、比赛、表演等而进行训练,只能由具有宠物训练师专业资格的人士才能对其进行训练;
7.任何情况下,都不允许为宠物喂食含有兴奋剂等成分的食品,不允许以训练为目的强制更改宠物的饮食习惯;
8.只有经政府部门认证的正规单位才有承办动物比赛、表演等活动的资格,此类活动需由专业兽医全程参与;严禁开展对动物造成伤害的活动,如斗鸡、斗狗等;在广告、影视剧等表演中如需表现动物受伤或死亡的场景,严禁对动物造成真实伤害;
9.条件允许的地区,可经政府审批设立专业的宠物学校,由专业人士担任训练师,承担宠物的训练工作,饲主可将宠物送到专业的宠物学校进行训练。
六、陪伴动物的死亡
(说明:我们所要讨论的,主要是陪伴动物的非自然死亡,而非自然死亡中最重要的,就是关于陪伴动物的宰杀问题。在发达国家,陪伴动物的宰杀是有严格限制的,生命并非草芥,更何况是与人类生活、情感密切相关的陪伴动物;对陪伴动物的宰杀处理不当,很容易引起社会矛盾。动物福利并非一味强调延续动物的生命,当动物的存在对人类产生威胁,或者动物的生存只会让其陷入痛苦时,合理的宰杀才更符合动物福利的宗旨。因此,政府必须对陪伴动物的宰杀对象、宰杀手段、宰杀过程、执行人及尸体的处理等做出明确的规定,才能保证陪伴动物的合理宰杀,保证陪伴动物福利制度得到真正的落实。)
1.只有当宠物严重生病或者严重受伤时才能考虑被宰杀;
2.在紧急情况下,当宠物可能对人类产生即时的威胁且而没有更好的办法(如麻醉、捕获)时,可以考虑被宰杀;
3.宰杀时必须以对宠物伤害最小的方式进行(无论身体还是精神),避免它们感到疼痛或悲伤;
4.除紧急情况外,宠物宰杀须由兽医执行;
5.当宠物严重生病或者严重受伤,其活着等于继续忍受痛苦时,应采取安乐死,安乐死的执行需由饲主、兽医院、手术医生三方签字后才可进行,且之前宠物不得再受到不必要的痛苦;
6.宠物在执行安乐死时,饲主应尽量陪伴在侧;
7.当因宗教仪式等情况不得不宰杀宠物,且不便采用麻醉等无痛苦的方式时,应事前得到当地政府的审批,由有经验的人执行,现场有行政人员监管;
8.无论是自然死亡还是非自然死亡的宠物,死亡后宠物的尸体应火葬或土葬,不得随意丢弃;有条件的地区可以设立宠物公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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