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来我们这投资吧!
我们可是正规公司,零风险、高回报啊!”
遇到这样的推销是不是有点小激动呢?
榕小检在此提醒您:
投资不合法,亲人泪两行!
套路千万条,轻信第一条!
2018年福州全市检察机关起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案件共106件,2019年至今共47件;2018年全市起诉集资诈骗犯罪案件共11件,2019年至今共4件;以上案件的被害人多达8000余人,共造成损失达20多亿元。
这些案件涉案金额大,涉及人员多,
让人触目惊心;
因此千万要引以为戒,
严防身边的非法集资活动!
不盲从!不跟风!不入坑!
注意!
前方有“高息”诱惑
很多不法分子会编造“一夜暴富”的金融神话,打着“高额回报”“保本高息”“稳赚不赔”的诱人招牌许诺给予投资者高额回报。而为了骗取更多的人参与集资,非法集资人在集资初期往往按时足额兑现承诺的本息;可等集资达到一定规模后,便秘密转移资金潜逃,连人带钱一起“人间蒸发”。
如平潭的郑某在2008年至2015年期间,伙同他人虚构外汇交易、银行拉存款急需大量资金周转的事由,以2%—9%的高额月息为诱饵,向社会公众非法集资2亿多元,除部分用于从事生意外,其余钱款被其非法占有。
案发被上网追逃后,郑某于2015年11月从新加坡回国投案被捕。福州市检察院提起公诉后,福州市中级法院于2017年9月以集资诈骗罪,判处郑某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注水!
虚构项目好吸金
不法分子大都通过注册成立公司,打着“倡导绿色、健康消费”等时尚旗号,借用电子商务、投资基金、境外股权等新概念对受害者进行洗脑,编造各种虚假项目,骗取社会公众投资。
如福清的严某于2016年至2017年期间,在身负债务的情况下,虚构外国投资、工程投标、投资彩票店等事由,许诺支付高额月息,向社会公众非法集资9千多万元。
案发后,福州市检察院提起公诉,福州市中级法院于今年5月以集资诈骗罪,判处严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住手!
“标会”是非法集资
在农村,不法分子往往还会利用亲戚朋友、同学、同乡、邻居等“熟人”关系拉人入坑,许诺高额回报吸引其参加民间“标会”等,却不提投资风险。而民间“标会”是非法集资、不受法律保护,做会头也是违法的。一旦标会倒闭,参与者都会“血本无归”。
如福州的王某从2014年至2016年期间,在闽侯青口镇某村做会头,组织了14班民间“标会”,并吸收本村和周边村庄村民参加标会,共吸收存款一千八百多万元。
2018年11月福州市中级法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
记牢!“非法集资”的特点
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二、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非法集资类案件往往涉嫌金额巨大,经济损失严重,由于嫌疑人挥霍、隐匿等原因,案发后涉嫌的款项难以追偿。因此希望大家理性投资、不要盲目跟风,警惕名不副实的“皮包公司”和所谓“高回报”的投资项目。
切记天上不会掉“馅饼”,会自动掉在眼前大都是陷阱!一旦发现情况不对,立刻拨打110,协助警方侦查。只有及时报警,才能铲除毒瘤!
检察官说法:
“非法集资”不是一个具体罪名,而是一种概括的行为。通常这种行为可能涉及2个罪名,即“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都是犯罪分子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向社会不特定的公众进行集资,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或其他方式向出资人给予回报的行为。
1、集资诈骗罪要求行为人对其集资款项必须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也就是说集资诈骗的犯罪分子是彻头彻尾的骗子,把大家的钱汇集到一起的目的,就是为了让这些钱装进自己的口袋。
2、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犯罪分子则没想要把出资人的钱据为己有,但其对外宣称的投资项目一般并无盈利能力,而是通过借新还旧的方式偿还前期投资人到期本息。随着时间的推移,资金缺口越来越大,最终崩盘,一样会导致出资人财产损失,因此是一种典型的庞氏骗局。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一百九十二条【集资诈骗罪】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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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案丨程 慧
编辑丨陈瑶涵
福州检察之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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