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政府与总检察长等采取法律行动前 拉维律师须预先获高庭批准

过去11年来,拉维律师六次无理地指政府违宪或是在最后一分钟插手已审结的案件。他因此被列为“缠讼诉讼人”,高庭下令他往后若要对政府、总检察长或公共检控官采取法律行动必须先获得高庭批准。

1997年成为律师,2006年被诊断患有躁郁症(Bipolar Disorder)的拉维(48岁)已非执业律师。高庭法官蔡利民星期三(11日)在内堂审理了总检察长提出制止拉维缠讼的申请。

总检察署受询时告诉《联合早报》,法官在双方的同意下,根据最高法院司法权法令把拉维列为“缠讼诉讼人”(vexatious litigant)。按照庭令,拉维未来得先得到高庭批准,才能对政府、总检察长或公共检控官采取法律行动。相关条文是为了防止有人滥用法庭程序。

这样的庭令在本地相当罕见。发言人说:“总检察署经过评估后,认为拉维在过去11年(自2006年)在没有合理依据的情况下,惯性且不断地对政府、总检察长和公共检控官进行缠讼。”

庭令仅限于针对政府和当局的诉讼案,不包括拉维未来可能入禀法庭的民事官司。

拉维在2006年至2017年之间六次无理缠讼,这些案件最终不是因他自行撤销申请,就是被法庭驳回而告终。

譬如,2006年在中国女童黄娜遭谋杀的案件中,当时被吊销执照的拉维临时向高庭申请暂缓被告卓良豪的死刑,和让他以“法庭之友”的身份出庭提供看法。他的申请被高庭驳回。

拉维今年5月入禀高庭,指收紧总统候选人的资格及推行保留选举有违宪法。他在申请被高庭驳回后原打算上诉,但最后因没能力支付所需的保证金而作罢。

针对这项庭令,李一阳律师(Covenant Chambers LLC)受访时说,被指无理缠讼的诉讼人通常希望推翻对自己不利的裁决,所以一般庭令是制止他们重启已结束的案件。像拉维这样被制止无理地对政府和总检察长提出法律程序的案件是罕见的。

他认为,这项庭令符合公众利益,因为滥用法庭程序浪费公共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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