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客户多收款项长达10年,内部监控缺失,瑞银被香港证监会谴责并罚款4亿港元

中国经济周刊-经济网讯11月11日,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披露,因UBS AG(UBS,即瑞银集团)在长达十年的期间内向客户多收款项,并且犯有严重的相关系统性内部监控缺失,证监会对其作出谴责并罚款4亿港元(约3.6亿元人民币)。

UBS已承诺将多收的金额连同利息全数退回受影响的客户。退回的款项总额大约是2亿港元,涉及2008年至2017年期间,以在买卖后增加利润幅度及收取高于标准披露水平或比率的费用而多收的款项。多收款项的做法涉及约2.9万宗交易,大约5000个在香港管理的客户账户受影响。

据证监会调查发现,UBS财富管理部的客户顾问(客户顾问)及客户顾问助理(助理)在执行买卖后在客户不知情的情况下增加所收取的利润幅度,2008年至2015年期间,在进行债券及结构性票据买卖时向客户多收款项。UBS亦在2008年至2017年间向客户收取高于其标准披露水平或比率的费用。

证监会进一步调查发现,UBS在进行第二市场债券及结构性票据买卖时,没有了解及适当地披露其是以何种身分代客户行事;UBS在被发现犯有失当行为后两年才向证监会汇报其多收利润幅度;UBS在发现多收利润幅度的做法后提升系统,推出了新的接收指令平台——“单一财富管理平台",然而,UBS不但没有设立一个能确保其遵守有关监管规定的系统,反而向证监会或香港金融管理局汇报了15宗关于1WMP出现缺失的事故,当中涵盖各种问题,包括进一步多收了利润幅度。

证监会认为,UBS没有披露利益冲突并在欠缺透明度的交易中向客户多收款项,不但没有遵守以维护客户最佳利益的态度行事的基本和总体责任,亦滥用了客户对它的信任。

证监会行政总裁欧达礼先生(Mr Ashley Alder)表示:“证监会期望所有中介人在管理客户的买卖时秉持严格的诚信标准。UBS多年来有系统地向非常大量的客户多收款项,其操守远逊于这些要求。虽然每次多收的款项只占每宗买卖的一小部分,但UBS的失当行为涉及欺诈及广泛地滥用客户对其的信任,以致它得以在有关过程中赚取其不应得到的庞大额外收入。"

编辑:杨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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