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何要实现公司控制权?
天使投资人徐小平先生说过:“如果(创业者)一开始就把主权让出去,给出去60%的股份,再伟大的企业也做不下去;我(创业者)只要把事情做起来,股份多少不重要,这是错误的,凡是不以股份为目的的创业都是耍流氓。”
在“互联网+”创业时代,创始人如何实现和维持对公司的控制权是个极为重要的问题。如何通过股权以及其他手段实现对公司的控制权,以保证公司能够按照创始人既定的发展战略长远发展,则是一个严肃的话题。
阿里“合伙人制度”的秘密
2014年5月6日,阿里巴巴集团向纽交所递交的招股说明书中专门对其合伙人制度做了阐述。根据招股书内容显示,阿里巴巴合伙人制度是在2010年正式确定的。马云和蔡崇信为永久合伙人,其余合伙人在离开阿里巴巴集团公司或关联公司时,即从阿里巴巴合伙人中“退休”。担任合伙人期间,每个合伙人都必须持有一定比例的公司股份。截至递交招股书时,阿里合伙人共有28名成员,包括22名阿里巴巴集团的管理人员和6名关联公司及分支机构的管理人员。阿里合伙人特别享有的权利包括董事提名权和奖金分配权。其中,更为关键的是董事提名权,这也是阿里合伙人制度引发争议的焦点。招股书中特别提到,“依据公司章程,阿里巴巴集团上市后,阿里巴巴合伙人有权提名阿里巴巴过半数董事,提名董事需经股东会投票过半数支持方可生效。”意思是,根据公司章程规定,阿里合伙人有权提名过半数董事(上市后阿里巴巴集团董事会成员增至9名),即5名董事代表阿里巴巴集团管理团队的利益,进而控制阿里巴巴集团董事会。简单地讲就是,通过合伙人制度安排,阿里巴巴集团管理团队直接在董事会的9个席位中占有5个席位。
企业的三层治理结构
从公司的治理结构上来讲,通常是一个三层的治理结构:最高层是公司股东(大)会,第二层是公司董事会,第三层是公司经营管理。因此,大体来讲,对于公司的控制权主要包括股东会层面的控制权、董事会层面的控制权、公司经营管理层面的实际控制权。
股权生死线
有人的地方,就有江湖,有利益的地方,就有纷争。只要公司制度存在,只要人的自利本性存在,公司控制权的争夺将相伴相生,如影随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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