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国新未来党被解散,都说巴育幕后指使,真相却是塔纳通咎由自取

中国有一句俗话:“逃得了初一,逃不了十五”,这句话用在刚刚被解散的泰国新未来党身上,真是再合适不过了。

去年3月7日,泰国大选前夕,他信阵营的泰卫国党因提名乌汶叻公主为总理候选人而被宪法法院裁决解散的场景仍清晰在目。相隔不到一年,泰国宪法法院再次祭出大纛,人气大党新未来党因违规贷款案被判解散,同时该党管理层十年之内不得注册新党或担任任何政党管理层。而一个月前,宪法法院刚刚就“涉嫌颠覆君主制”一案裁决新未来党无罪。

泰国新未来党被解散,都说巴育幕后指使,真相却是塔纳通咎由自取

新未来党的支持者听完裁决后痛哭流涕

宪法法院作出解散新未来党的裁决后,塔纳通和新未来党的支持者们尽管已经做好了一定的心理准备,但依然震惊于这一噩耗,不敢相信眼前的事实,有的痛哭流涕,有的暗自神伤,还有的群情激昂,恨不得立刻走上街头,推翻“暴政”。法政大学学生组织发起名为“这个国家没有公平”的校园快闪活动,高举三指,为新未来党遭受的“不公待遇”表达愤怒,声讨“巴育独裁政府”。

泰国新未来党被解散,都说巴育幕后指使,真相却是塔纳通咎由自取

2019年5月15日,新未来党党魁塔纳通向媒体披露,自己共贷款1.912亿泰铢(约等同于4500万人民币)给新未来党。此事引起了以“控诉家”著称的泰国宪法保护协会秘书长西素万·詹亚的关注。

他于5月21日向泰国选举委员会提交诉状,认为新未来党借款行为触犯了《政党法》第66条。9月20日,泰国反腐委员会公布新未来党党魁塔纳通个人资产时,将其借贷给新未来党的款项也一并公布。塔纳通先后两次贷款给新未来党,分别为1.612亿泰铢和3000万泰铢,合计1.912亿泰铢。次日,塔纳通公开表示,已经向选举委员会解释清楚,政党借款不算是收入,并未违反法律。

9月23日,西素万·詹亚再度就贷款事件起诉新未来党,提请选举委员会调查贷款合同是否合法。11月19日,选举委员会一致同意,要求新未来党提交相关证据配合调查。但新未来党不予配合,仅提供部分材料,并要求延长期限120天。选举委员会同意延长,但要求必须在12月2日前提交完毕。12月2日,选举委员会宣布期限已至,不再接受新未来党提交的任何证明材料。12月6日,新未来党发声驳斥,表示选举委员会要求增补的材料均与案件无关。

12月11日,选举委员会举行会议,认为塔纳通贷款给新未来党一案,违反《政党法》第72条,提请宪法法院解散新未来党。12月25日,宪法法院受理此案,并敦促新未来党于15日内提交自辩书。2020年1月27日,新未来党法律团队向宪法法院提交相关证明材料。2月5日,宪法法院发布宣判声明,约定将于2月21日正式宣判。

最终,宪法法院以7:2的表决结果,通过了选举委员会关于解散新未来党的诉讼,并且对其管理层处以10年内禁止注册政党或担任政党管理层的处罚。通过对其判词进行分析,我们大致可以理解宪法法院作出上述决定的法理依据。

《政党法》第62条对于政党收入来源的7种方式有着明确规定,其中并不包括借贷方式。因此,即使所借款项来源本身合法,但也属于违反《政党法》的行为。第66条规定,禁止任何人在一年内向某一政党捐赠市值超过一千万泰铢的钱款、物资及其它任何形式的物品,以防止有人利用这种方式掩盖政党真实收入情况。

因此,如果政党的收入来源不在法律允许的7种方式之内,或者接受政治捐款超出法律规定限额,便可裁决其触犯《政党法》第72条。该条款规定,禁止政党或者政党管理层在明知或者应该知道某笔钱财或者其他利益不合法或有理由怀疑其来源不合法的情况下,还接受上述钱财或利益的行为。一旦触犯本条款,则可由宪法法院裁决,是否依据第92条款之规定解散该党。

宪法法院指出,塔纳通贷款给新未来党一案中,存在以下问题:第一,贷款总额很高,但利率及预期利率却远低于市场平均利率,不是正常市场行为,明显存在利益输送的可能。新未来党共分两次向塔纳通贷款,总额度高达1.9亿泰铢,但是不仅无需任何抵押,而且其中的一笔年利率仅为2%,逾期利率更是低得惊人,每天只需支付100铢违约金即可。第二,新未来党贷款额远远超出其必要性,有悖常理。贷款合同签署于2018年,当年新未来党的开支仅超过收入150万泰铢左右,根本不需要贷款1.91亿泰铢。

细想之下,确实疑点颇多。试想,如果新未来党以2%的年利率从塔纳通那里获得贷款后,立刻转手以市场平均利率贷出,其中的差价将会相当可观,这不就等同于间接的利益输送吗?而150万泰铢就可纾解财政困难,为何需要借贷1.9亿泰铢?所贷款项有何用途?有没有可能被用于贿选等非法用途?

有鉴于此,宪法法院认定,新未来党从塔纳通处借贷的这笔巨款,不属于正常借贷行为,其目的及用途有诸多可疑之处。即便作为个人政治捐款看待,也超出了法律允许的每年不超过一千万泰铢的限额,因此可以被认定为“可以计算出具体金额的其他利益”。

在泰国政党发展史上,曾不止一次地出现财团注资政党,在幕后控制政党从而为本利益集团牟利的事件,或者利用政党捐款进行洗钱的现象。《政党法》之所以做出上述规定,正是为了避免财团控制政党,左右政党决策,从而影响国家大政方针。宪法法院认为,塔纳通作为党魁,以远低于市场利率的优惠条件贷款给新未来党,很明显有一人控制全党的动机,而这恰恰是政党政治之大忌。新未来党公开宣布这一内情,其目的就是坐实塔纳通实际控制本党这一事实。塔纳通本人和新未来党明知法律相关规定,但却依然知法犯法,故依法裁决予以解散。

发表回复

您的电子邮箱地址不会被公开。 必填项已用*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