切断外逃腐败分子“营养源”,违法所得没收程序成追赃利器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王卓报道 11月17日,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犯罪嫌疑人白静贪污违法所得没收申请一案,裁定没收高度可能属于白静使用违法所得购买的9套房产。

白静原是中国农业银行金融市场部投资处处长,因涉嫌职务犯罪于2013年7月31日外逃至加拿大,同年12月19日,国际刑警组织对其发布红色通缉令。过去,曾有外逃腐败分子“贪了就跑,一跑就了”,如今这一情形一去不复返。通过对未归案外逃人员依法启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有效切断外逃腐败分子的“营养源”,释放“有逃必追、一追到底”的强烈信号,对那些仍心存避罪幻想的外逃人员形成有力震慑。

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完善发展是追逃追赃领域立法的重要成果。2012年我国修订刑事诉讼法,规定了违法所得没收程序,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情况下没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提供了直接法律依据。

在“百名红通人员”李华波遣返案中,我国除了和新加坡方面开展国际合作遣返之外,还首次运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追缴赃款人民币482.98万元、没收新加坡元545.4158万元,该案也由此成为我国适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海外追赃第一案。

随着追逃追赃实践的发展,已有的立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违法所得没收程序规定比较原则,法律适用难以满足办案需要。2017年1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适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没收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对该程序的适用范围、基本概念、证明标准等问题进行了明确规定,有利于推进该程序的规范、统一适用,以及与他国追逃追赃机制形成良性互动和对接。

“百名红通人员”黄艳兰2001年12月逃匿境外,至今未归案。由于黄艳兰用于购买涉案52套房产资金来源于国有公司公款,检察机关依法启动了违法所得没收程序。2018年11月1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没收黄艳兰位于上海市的23套涉案房产以及部分涉案房产出售、出租产生的收益。2019年7月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后,监察法第四十八条规定,“被调查人逃匿,在通缉一年后不能到案,或者死亡的,由监察机关提请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定程序,向人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这一规定与刑事诉讼法及《关于适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没收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精神高度一致,体现了追逃追赃工作正在规范化法治化的轨道上行稳致远。

近年来,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积极运用刑事诉讼法中的违法所得没收程序开展追赃,切断外逃腐败分子资金链,最大限度挽回国家损失。

今年年初,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就“红通人员”犯罪嫌疑人彭旭峰受贿及其妻子贾斯语受贿、洗钱违法所得没收申请一案公开宣判,裁定没收犯罪嫌疑人彭旭峰、贾斯语在境内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03892238亿元、黄金制品以及在澳大利亚、塞浦路斯、新加坡、圣基茨和尼维斯联邦等国家共计5处房产、250万欧元国债、50.0028万美元;对彭旭峰、贾斯语违法所得追缴不足部分,继续追缴。

为了不让外逃腐败分子继续享受赃款“红利”,中央追逃办连续将2019年、2020年定为“追赃工作年”,而违法所得没收程序就是其中一项追赃利器。“白静一案表明,即使外逃人员尚未归案,我们也要对其贪腐所得进行追缴,绝不让他们逍遥法外,绝不让他们在境外享受腐败‘红利’。”中央追逃办有关负责人表示,将继续用好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等制度,坚持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追逃追赃,对外逃人员形成有力的法律威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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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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