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冰冰无罪,究竟对不对?
先说偷税的问题。
偷税两个字已经被“逃税”代替了,所以说“偷税”属于用词不当。
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的涉税违法有偷税、漏税、欠税、抗税四大涉税违法行为,后来逐步调整。
2015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将原来的偷税两个字去掉,修订为:逃避纳税义务行为。刑法中也已经不存在偷税罪,而只有逃税罪。
逃税行为,不同国家地区处理结果不一样。
资本主义的英国、新西兰,社会主义的越南等国家,对逃税行为仅仅追究行政责任,也就是只罚款、追缴,不判处刑罚。
中国则属于对逃税行为追究刑事责任的国家。而在追究刑事责任的国家中,德国、日本,最高判10年;新加坡、中国最高判7年,台湾地区最高判5年,也门共和国最高判半年。可见我国对逃税对处罚在全球范围看,属于相对比较重的。
逃税犯罪在中国《刑法》中到底如何规定的?
《刑法修正案七》规定,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但是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也就是说,尽管你逃避缴纳税款金额非常高,只要是你积极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就在刑法上免责了。
当然法律也规定了例外情形:
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即便你交税、罚款也会判刑。
所以,无论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还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01 条第4 款的规定,官方的披露一点问题也没有。阴谋论、关系论站不住脚。
公众为什么不满意?
公众对处理不满意大概是因为为什么我们每个人发工资税收根本逃不了,怎么一个明星那么多钱却发现不了呢?
因为,我们的工资走的是银行发放,而税务局早就和银行确定好,对我们的应缴税款进行代扣,所以根本跑不了。但是发现金的单位银行是没法代扣的,税务局也没法核实。所以,想发工资不交税,看看哪个老板愿意给我们发现金吧。
而明星大腕则不同,他们的钱太多,而且走银行也不以工资的形式进出,而是用别的名目结算,然后通过各种移花接木的方式,伪造票据,伪造账簿等等把钱支取出来。
如果不是有人举报,这么庞大的数据,除非是开展专项行动针对某个明星查账,否则很难做到逐一进行核查。
能不能解决高收入阶层的逃税问题呢?
理论上肯定是可以的。就看下多大决心,采取什么措施了。老百姓挣点工资,原来超过3500,现在超过5000就交税,而那些有钱人搞几个亿,一毛钱的税也不用交,这实在是不公平!
谁赚钱谁有本事,这个大家并不攀比。但是,个人所得税不能沦为工薪阶层税,这是公众关切问题的关键,更是税收政策的底线。
明星逃税、空姐代购案、刘晓庆案为什么不一样?
很多人拿出一个“空姐代补税110万被判11年”的案子来和明星逃税这个案子对比,得出一个基本结论:有钱人好,法律向着有钱人。也有人拿出刘晓庆的案子说刘晓庆后台关系不硬。
对这种论调,建议看完下面三条:
媒体报道的“空姐代购”案故意隐瞒了重要信息。
正确是报道是:离职空姐李晓航多次携带从韩国免税店购买的化妆品入境而未申报,逃税113万余元,一审以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罚金50万元。2013年5月,北京高院二审将此案发回重审,12月17日,判决李晓航有期徒刑3年,罚金4万元。
空姐代购逃税是走私,与明星逃税是俩概念!
空姐逃税,那是她从境外携带货物通过海关不报税。这个税叫:关税!也就是她自己偷偷干了进口的买卖,但是通关时不申报关税,国家按照“走私普通货物罪”依法对其进行了刑事处罚。
而明星逃税,逃的是所得税,意思是自己挣了钱,本来应该向国家交税,却没有交,这毕竟是明星自己通过代言也好、演戏也好赚来的钱。
刘晓庆案发生在2002年,那时候的犯罪叫“偷税罪”。
可是2009年,刑法修改了,偷税罪没有了,改成了逃税罪。而逃税罪,按照《刑法》规定:
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也就是说,尽管你逃避缴纳税款金额非常高,只要是你积极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就在刑法上免责了。所以刘晓庆当年的行为,放在2009年以后就是无罪!
法律本来就是不断变化的,比如在古代,骂父母一句是砍头的死罪!放在今天,顶多是道德问题!
结论:这三个案子:时间不同、情况不同、罪名不同,结果一定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