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学习贯彻落实好党的十九大精神,进一步充分发挥司法案例在规范引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方面的重要作用,生动展示人民法院在全面深入推进依法治国进程中为民司法、公正司法的工作成效,最高人民法院与中央电视台联合开展“2017推动法治进程十大案件”评选活动。现将初评案例公示如下,欢迎各位网友关注“最高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点击此文“阅读原文”进行投票。
“2017年推动法治进程十大案件”评选活动
初评案例
1.“百名红通”1号杨秀珠回国受审案(杨秀珠贪污、受贿案)
基本案情
1996年12月至1999年5月,杨秀珠利用担任温州铁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温州市市长助理、副市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侵吞公款共计人民币1904.5155万元,为请托单位和个人谋取利益,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735.43万元。2003年4月,杨秀珠潜逃出境,先后逃往新加坡、美国等国。2016年11月16日,杨秀珠经劝返回国投案。2017年10月13日,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对杨秀珠以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十万元;追缴杨秀珠违法所得人民币二千六百余万元。宣判后,杨秀珠未提出上诉,判决已生效。
推荐理由
杨秀珠案受到国际国内社会高度关注。杨秀珠外逃历经13年,窜逃6个国家,3次申请政治避难,最终于2016年选择无条件回国投案。杨秀珠回国受审案中,人民法院坚持追逃追赃并重,实现了“人赃俱获,罪罚兼备”的工作目标。对杨秀珠的判决,既严格依照法律,又兑现了追逃追赃政策,以大国司法的作为和担当宣告了海外不是法外,海外不是避罪天堂,对潜在外逃人员和已潜逃在外人员形成有力震慑,把人民法院反腐工作推动进入一个新时代。
2.任润厚违法所得没收申请案
基本案情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立案审查查明,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任润厚于2001年至2013年,利用担任山西潞安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山西潞安环保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山西省人民政府副省长等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实施了受贿犯罪;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实施了贪污犯罪;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不能说明来源,实施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犯罪。2014年9月30日,任润厚因病死亡。2017年6月21日,扬州中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及证据,检察机关申请没收任润厚受贿犯罪所得人民币30万元,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犯罪所得人民币1265.56余万元及部分外币、物品,具有高度可能属于违法所得,依法应当予以没收。2017年7月25日,扬州中院对本案公开宣判,裁定对任润厚违法所得人民币1295.562 708万元、港币42.975 768万元、美元104.294 699万元、欧元21.320 057万元、加元1万元及孳息,以及物品135件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宣判后利害关系人未提出上诉,裁定现已生效。
推荐理由
本案是我国第一起因犯罪嫌疑人死亡而适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省级领导干部职务犯罪案件。该案的审理,体现了党中央依法惩治腐败和一追到底的坚强决心和鲜明态度,对腐败犯罪分子“牺牲一人,幸福全家”的潜在心理造成有力震慑。同时,该案严格依照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相关规定,在立案审查、发布公告、开庭审理以及裁判文书制作等方面进行了全新的实践尝试。如分别在立案阶段和审理阶段采用不同证明标准,查明有关犯罪事实和有关申请没收财产与犯罪关联性事实;及时发布公告、向利害关系人送达公告内容,充分保障利害关系人诉讼权利;对不属于违法所得或其他涉案财产的没收申请裁定驳回,保护了利害关系人合法财产权利等,对违法所得没收制度的发展以及同类案件审判具有重要参考、借鉴价值。
3.王珉受贿、贪污、玩忽职守案
基本案情
2004年至2016年,被告人王珉担任吉林省人民政府省长、中共吉林省委书记、吉林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中共辽宁省委书记、辽宁省人大常委会主任等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在企业经营、职务调整等事项上谋取利益,或者利用本人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直接或者通过他人收受相关单位和个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46亿余元。王珉担任中共吉林省委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侵吞公款人民币100万元。王珉作为中共辽宁省委书记、辽宁省人大常委会主任、辽宁省第十二届人大一次会议筹备组组长、大会主席团党组书记、常务主席,违反有关规定,不依法履行职责,致使2011年中共辽宁省委换届选举、2013年辽宁省第十二届全国人大代表选举以及辽宁省人大常委会换届选举中发生的拉票贿选未被及时制止,不断蔓延,部分人员违法当选,严重损害了换届选举秩序和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制度,造成特别恶劣社会影响。2017年8月4日,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对被告人王珉以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以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推荐理由
该案审理宣判较之前的腐败案明显提速和依法审理,表明了人民法院依法惩治腐败的鲜明态度。人民法院用审判实践宣告,任何时候,对任何腐败犯罪,决不手软,决不松懈。对国家反腐治腐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4.徐玉玉被电信诈骗案(陈文辉等诈骗、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
基本案情
2015年11月至2016年8月,被告人陈文辉、黄进春、陈宝生、郑金锋、熊超、郑贤聪、陈福地等人交叉结伙,通过网络购买学生信息和公民购房信息,分别在江西九江市、新余市,广西钦州市、海南海口市等地租赁房屋作为诈骗场所,分别冒充教育局、财政局、房产局的工作人员,以高考学生为主要诈骗对象,以发放贫困学生助学金、购房补贴为名,拨打诈骗电话2.3万余次,骗取他人钱款共计56万余元,并造成被害人徐玉玉死亡。2017年7月19日,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陈文辉等诈骗、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一审公开宣判,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陈文辉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推荐理由
山东高考考生徐玉玉因家中筹措的9000余元学费被诈骗,悲愤之下引发猝死,舆论反应强烈。电信网络诈骗类案件近年高发、多发,严重侵害了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和合法权益,破坏了社会诚信,影响社会的和谐稳定,亟需加大打击惩处力度,并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规定。2016年12月,“两高一部”共同制定出台了《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提出了更加明确具体的法律标准,为严惩电信网络诈骗案件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本案是适用《意见》审理的第一例大要案,在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前提下,依法对被告人从严惩处,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起到了积极的打击、治理作用。
5. “山东聊城辱母案”(于欢故意伤害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于欢的母亲苏银霞在山东省冠县经营源大公司。苏银霞及丈夫于西明共向吴学占、赵荣荣借款135万元,双方口头约定月息10%,后苏银霞共还款183.8万元。2016年4月14日16时许,赵荣荣先后纠集被害人郭彦刚、严建军、程学贺、李忠、郭树林等人到源大公司讨债。20时许,被害人杜志浩(男,殁年29岁)和杜建岗赶到源大公司。21时53分,杜志浩等人进入接待室讨债,杜志浩用污秽语言辱骂苏银霞、于欢及其家人,将烟头弹到苏银霞胸前衣服上,将裤子褪至大腿处裸露下体,朝坐在沙发上的苏银霞等人左右转动身体。在马金栋、李忠劝阻下,杜志浩穿好裤子,又脱下于欢的鞋让苏银霞闻,被苏银霞打掉。杜志浩还用手拍打于欢面颊,其他讨债人员实施了揪抓于欢头发或按压于欢肩部不准其起身等行为。民警朱秀明接报警后带领辅警宋长冉、郭起志到达源大公司接待室,警告双方不能打架,然后到院内寻找报警人。于欢、苏银霞欲随民警离开接待室,杜志浩等人阻拦,并强迫于欢坐下,于欢拒绝。杜志浩等人卡于欢项部,将于欢推拉至接待室东南角。于欢持刃长15.3厘米的单刃尖刀,警告杜志浩等人不要靠近。杜志浩出言挑衅并逼近于欢,于欢遂捅刺杜腹部一刀,又捅刺围逼在其身边的程学贺胸部、严建军腹部、郭彦刚背部各一刀。辅警闻声返回接待室,经连续责令,于欢交出尖刀。杜志浩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严建军、郭彦刚的损伤均构成重伤二级,程学贺的损伤构成轻伤二级。
一审法院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于欢捅刺被害人不存在正当防卫意义上的不法侵害前提,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于欢无期徒刑。宣判后,于欢提出上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23日作出二审判决,认定于欢构成故意伤害罪,但属于防卫过当,对于欢改判有期徒刑五年。
推荐理由
本案二审判决刷新了广大刑事法官对正当防卫制度的实践认知,对于刑法正当防卫制度的深入理解和具体适用具有重大意义。从司法大数据分析的情况看,以往全国公检法机关在认定正当防卫、防卫过当问题上无不持保守、谨慎态度,执法尺度较为严苛。二审基于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从刑法设立正当防卫制度的立法本意、制度价值和法律条文本身的应有之义出发,并充分考虑于欢实施防卫时的综合因素,判定于欢的行为性质系防卫过当,既坚守了法律底线,也理性回应了公众的期待。
“于欢案”二审裁判结果实现了法理情的有机融合。二审判决运用严密精致的法理,辅之以恰到好处的情理,阐述了全面清晰的事理,裁判结果在不损害法律统一性、权威性的前提下,充分考虑了天理、人情等伦理道德因素,体现了法院判决遵循“国法”、不违“天理”、合乎“人情”的要求,获得社会广泛认可。
“于欢案”二审实现了审判与舆论的良性互动。一方面充分体现了民众有所呼、司法有所应,彰显了人民法院善于吸纳民意、倾听民众呼声;另一方面法院又保持了客观、理性和必要的定力,坚决拒绝舆论裹挟民意绑架,在认定于欢及其母亲苏银霞的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应当受到法律保护的同时,明确指出于欢的防卫行为超出法律所容许的限度,依法也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于欢案”二审充分发挥了审判的教育引导功能。一方面,二审法院在审判中运用网络直播等形式,充分回应社会关切,开展了一堂全民法治公开课,成为中国法治道路上的新标志。另一方面,该案作为涉防卫问题的标杆性案件,很好地坚持了法律平等和司法中立原则,充分兼顾了对被害人和被告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为审判机关依法正确适用正当防卫制度树立了新的标杆和典范。
6.卢荣新无罪释放案(卢荣新故意杀人、强奸二审案)
基本案情
2012年9月10日,云南省勐腊县村民邓某在地里劳作时被害,公安机关经侦查后将犯罪嫌疑人卢荣新抓获,卢荣新供述了作案过程。检察院以故意杀人罪、强奸罪对卢荣新提起公诉,一审法院云南省西双版纳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判处卢荣新死缓。宣判后,卢荣新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发回重审;西双版纳中院经重新审理,于2015年12月判处卢荣新死缓。卢荣新再次上诉。云南高院在审理中发现,本案证据存在重大问题,不能证实卢荣新实施了杀人、强奸犯罪行为,遂将案件移送云南省检察院,在深入交流的同时向检方提出二十余项证据的补正要求,云南省检察院、省公安厅在补正中确定原DNA鉴定存在严重错误,发现新证据,并抓获犯罪嫌疑人洪树华。
2017年1月6日,云南高院通过庭审,将原判据以定案的DNA鉴定意见、有罪供述、现场指认材料认定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依法宣告卢荣新无罪并当庭释放。2017年1月21日,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强奸罪判处被告人洪树华无期徒刑(作案时未成年),洪树华服判未上诉。云南高院向卢荣新发放国家司法救助金8万元;2017年9月13日,西双版纳中院作出国家赔偿决定,赔偿卢荣新人身自由赔偿金、精神抚慰金共计609685.95元,当地政府也给予卢荣新补助。
推荐理由
卢荣新案不同于近年来披露的以呼格案、聂树斌案为代表的经多年申诉再审才得以纠正的冤假错案,本案系在十八大以来确定的司法改革大背景下,法院严格落实司法责任制及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要求,在二审期间发现问题,排除非法证据进而认定被告人无罪,并通过政法机关协作补查证据查获真凶,使冤假错案短期内就得到纠正。《人民日报》发表评论员文章《卢荣新获释 正义来得更快了》,称卢荣新案“在于司法机关勇于及时纠错的能力担当,在于对疑罪从无原则的牢牢遵循、对审判为中心制度相关意见的贯彻落实”,新华社、中央电视台等众多媒体盛赞云南政法机关在卢荣新案中充分落实“以审判为中心”理念,中央深改组、中宣部、中央电视台联合录制的《将改革进行到底》第四集《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将本案作为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成功样本予以充分肯定。
7.王老吉加多宝红罐装潢纠纷案(上诉人广东加多宝饮料食品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广州王老吉大健康产业有限公司、广州医药集团有限公司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纠纷上诉两案)
基本案情
2012年7月6日,广药集团与加多宝公司于同日分别向法院提起诉讼,均主张享有“红罐王老吉凉茶”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的权益,并据此诉指对方生产销售的红罐凉茶商品的包装装潢构成侵权。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红罐王老吉凉茶”包装装潢的权益享有者应为广药集团,大健康公司经广药集团授权生产销售的红罐凉茶不构成侵权。由于加多宝公司不享有涉案包装装潢权益,故其生产销售的一面“王老吉”、一面“加多宝”和两面“加多宝”的红罐凉茶均构成侵权。一审法院判令加多宝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并赔偿广药集团经济损失1.5亿元及合理维权费用26万余元。
加多宝公司不服两案一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认为,本案中的知名商品为“红罐王老吉凉茶”,在红罐王老吉凉茶产品的罐体上包括“黄色王老吉文字、红色底色等色彩、图案及其排列组合等组成部分在内的整体内容”,为知名商品的特有包装装潢。广药集团与加多宝公司均主张对红罐王老吉凉茶的特有包装装潢享有权益,具体而言,作为“王老吉”注册商标的权利人,广药集团认为,因“王老吉”商标是包装装潢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并发挥了指示商品来源的显著识别作用,消费者当然会认为红罐王老吉凉茶来源于“王老吉”商标的权利人,而配方、口味并不会影响消费者对商品的识别和判断。作为红罐王老吉凉茶曾经的实际经营者,加多宝公司认为,包装装潢权益与“王老吉”商标权的归属问题各自独立,互不影响。消费者喜爱的是由加多宝公司生产并选用特定配方的红罐王老吉凉茶,本案包装装潢由加多宝公司使用并与前述商品紧密结合,包装装潢的相关权益应归属于加多宝公司。最高人民法院对此认为,结合红罐王老吉凉茶的历史发展过程、双方的合作背景、消费者的认知及公平原则的考量,因广药集团及其前身、加多宝公司及其关联企业,均对涉案包装装潢权益的形成、发展和商誉建树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将涉案包装装潢权益完全判归一方所有,均会导致显失公平的结果,并可能损及社会公众利益。因此,涉案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权益,在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和尊重消费者认知并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可由广药集团与加多宝公司共同享有。在此基础上,广药集团所称加多宝公司生产销售的红罐凉茶商品,以及加多宝公司所称大健康公司根据广药集团授权生产销售的红罐凉茶商品构成擅自使用他人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权益的主张,均不能成立,对广药集团及加多宝公司的诉讼请求均予以驳回。
推荐理由
两案宣判后,新闻媒体、社会公众高度关注。社会舆论高度赞赏最高法院判决“用法治收获双赢”,凸显“司法智慧”。境内外媒体高度肯定此案判决对类似案件审判起到指导作用,具有重大标杆意义。与此同时,共享判决释放出“平等保护不同产权”的积极信号,推动行业不断向前发展也受到社会各界认可。此外,两案的判决结果也获得了双方当事人的尊重。加多宝公司通过官方微博发表声明,表示对终审结果“坚决拥护”“由衷感谢最高人民法院公平公正裁决”。王老吉公司也在其官方微博中回应,称尊重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结果,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高度统一。
8.全国首例电商平台打假案(淘宝诉姚某侵害商誉案)
基本案情
被告姚某自2015年开始在淘宝网出售宠物食品。2016年5月,淘宝与玛氏联合发现其销售的“Royalcanin”猫粮存在假货嫌疑,遂以“神秘购买”的方式,在该店铺购买了一袋99元的宠物猫主粮。经过品牌方鉴定,该猫粮为假货。随后,淘宝以“违背不得售假约定、侵犯平台商誉”为由将姚某告上法庭。
庭审时,淘宝网向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提供了四种损失计算方式,根据计算平台受损141万元,另主张姚某在媒体刊登声明、消除影响。法院审理后认为,淘宝网提供的计算方式与案件无直接关联,且姚某无法预见到这种损失。鉴于姚某售假的行为对淘宝网商誉造成了损害,奉贤法院综合考虑被告经营时间、商品价格和利润等因素,判定其赔偿淘宝网12万元。
推荐理由
该案系全国首例电商平台打假案,其对司法界和社会的正面示范作用明显。第一,该案填补了此类案件审理的空白,为今后类案的审理提供了宝贵的参考依据,起到了良好的示范作用;第二,有效打击了电商平台的制假售假行为,是司法界对互联网新型业态法律关系的明确,有利于促进电商平台的健康长久发展和国家经济社会的稳定有序发展;第三,传递了社会正能量,明确了司法打假的力度和决心,有利于巩固风清气正的良好社会氛围。
9.“投资沉香送房产”系列案(郎某等诉利东公司、百信公司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11年,“侯鸟老人”郎某等人分别与屯昌利东公司签订了投资种植沉香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郎某等人以17-19万元/亩投资种植沉香,投资合同含屯昌百信公司开发的“木色香城”房产一套(面积45-150m2不等)。利东公司和百信公司当时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并存在有员工混同、往来账目不清的情况。郎某等人在签订以上合同及协议后,陆续向利东公司交纳投资款,利东公司给郎某等人出具收款收据。因签订合同后利东、百信公司一直未按合同履行分红、交付房产等合同义务,2015年5月至2016年,郎某等13人陆续将利东公司、百信公司起诉至海南省屯昌县人民法院,要求解除合同,赔偿损失。2017年3月,屯昌法院经审理判决解除双方的合同,利东公司应返还投资款给郎某等人,并支付相应利息及违约金,百信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该批系列案判决后,各方当事人均未上诉,判决发生效力。
推荐理由
“候鸟老人”系列纠纷案涉及到较多从北到南过冬生活、投资的老人,并引发广泛关注。海南省屯昌县法院对该系列案在充分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适用公司法的规定,陆续依法做出了判决,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认定利东公司和百信公司构成公司法人人格混同,判令百信公司对利东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有力地保护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这是海南省首例适用公司法人人格混同的判例,在全国法院也为数不多,具有典型的指导意义。判决生效后,利东公司拒不履行还款义务,郎某等13人申请强制执行。屯昌法院组织双方进行和解,并在和解后积极敦促屯昌利东公司按和解协议及时履行,816万余元本金全部执行到位。案件圆满化解,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10. 88岁老汉周某杰诉5子女赡养纠纷案
基本案情
原告周某杰与配偶生育子女6个,其妻和长女已去世多年,现有长子周某华、次子周某明、三子周某波、二女儿周某花、小女儿周某云。其中,长子周某华过继给原告的弟弟周某君夫妇为养子。原告已88岁,已没有劳动能力,也没有经济收入来源,体弱多病,生活困难且不能自理。诉讼中,原告在要求追加长子为被告后,又考虑到长子已为其弟养子,要求长子不承担赡养义务。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周某花、周某云、周某明、周某波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每人赡养周某杰一个月;赡养期间,遇原告生病需要住院治疗,由该赡养人负责将老父送医治疗并垫付医疗费。四个子女每人一天轮流照顾被赡养人,医疗费由四位子女均摊。
推荐理由
人民法院通过判决宣告,孝敬老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法定义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被赡养人经济上的供养、生活上的照料和精神上的慰藉。子女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条件拒绝赡养老人。法院的判决,确立了社会风尚的指向标,在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促进新时代新农村建设、促进社会主义道德风尚等方面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11.上市公司重大担保、诉讼事项未披露担责案(刘某等诉匹凸匹金融信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及鲜言等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
基本案情
刘某等共计十四名原告系匹凸匹公司(原“多伦股份”)的投资者。2016年3月,上海证监局发布行政处罚决定,认定多伦股份存在违法违规的事实,包括未及时披露多项对外重大担保、重大诉讼事项,以及2013年年报中未披露对外重大担保事项,其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所述的虚假陈述行为。原告认为,匹凸匹公司未及时披露其子公司荆门汉通置业有限公司对外担保事项的虚假陈述行为造成了其损失,二者存在因果关系,故将匹凸匹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鲜言和时任公司董事、财务总监的恽燕桦作为共同被告诉至法院,诉请判令鲜言赔偿经济损失共计233万余元,其余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2017年5月19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宣判,判决鲜言等责任人赔偿投资者损失合计233.89万元。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受托支持的14位中小投资者全部胜诉。
推荐理由
本案系全国首例证券支持诉讼。《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了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对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可以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作为证券金融类服务机构,本案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依据法律规定提起支持诉讼,起诉并参与开庭审理,助力中小投资者维权,首开证券领域支持诉讼先河。证券支持诉讼是在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及民事公益诉讼方面的重大创新,对于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12.全国首例“毒跑道”公益诉讼案(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诉北京市朝阳区刘诗昆万象新天幼儿园公益诉讼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16年3月26日至4月1日,北京市朝阳区刘诗昆万象新天幼儿园铺设塑胶跑道。同年4月份该塑胶跑道投入使用,塑胶跑道使用后向外散发刺激性气味。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以北京市朝阳区刘诗昆万象新天幼儿园破坏大气和土壤环境,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侵害为由向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该幼儿园拆除园内的塑胶跑道,对污染的土壤和大气环境采取修复或替代性修复措施等责任。2017年2月24日,经过法院调解,双方签订调解协议,北京市朝阳区刘诗昆万象新天幼儿园拆除在该园内铺设的塑胶跑道(操场),并铺上草坪;北京市朝阳区刘诗昆万象新天幼儿园以保护生态环境为目的向中华社会救助基金会捐助10万元。上述调解协议履行完毕。
推荐理由
法院通过调解方式解决具有社会影响的全国首例“毒跑道”引发的公益诉讼案,不仅及时保护环境,恢复原状,还创新和丰富了公益诉讼承担责任的方式。本案的调解具有以下特点:一是通过调解推动多家案件以外幼儿园拆除塑胶跑道,以一案解决数案,及时保护环境,维护未成年人权利;二是在内容上具有全面、及时和执行到位的特点,以拆除塑胶跑道和通过铺上草坪的方式对受污染的土壤和大气环境采取修复或替代性修复措施,是对生态环境的及时保护,而且案件调解协议生效时,执行已经完成;三是在责任上通过公益捐款这种创新形式承担社会责任,使具有公益性的捐款、承担更多社会责任的款项以及惩罚性的款项能够有专门的途径,为社会整体环境治理发挥更大的公益功能,在公益诉讼中丰富了承担环境责任的方式。
13. 华东跨界倾倒生活垃圾案(江苏省无锡市人民检察院诉上海市杨浦区绿化和市容管理局等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2015年5月,上海市杨浦区绿化和市容管理局(以下简称杨浦市容局)将部分生活垃圾交由徐国强处置,徐国强再通过徐彪等将2000余吨生活垃圾倾倒至无锡市惠山区洛社镇一河岸边,造成周边环境严重污染。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以污染环境罪判处徐国强、徐彪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追缴违法所得。此后,无锡检察院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要求杨浦市容局等七被告承担涉案环境污染的应急处置费用、环境修复费用等2094649.16元。
无锡中院依法公告案件受理情况,委托专业机构对受污染环境现状进行监测,组成专家组实地查勘、论证、修订《环境修复技术方案》并公告。环境修复工作完成后,无锡中院重新委托专业机构进行后期监测,再次组织专家论证,并邀请当地代表召开听证会,确保环境修复目标实现。同时,杨浦市容局积极敦促相关责任人尽快履行其法律义务并配合无锡相关部门完成环境修复工作,督促相关责任人承担涉案环境污染相关所有费用,主动交纳环境修复费用2094649.16元,并采取一系列整改措施,严防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基于此种情形,无锡检察院以全部诉讼请求均已实现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无锡中院审查后,裁定准许撤诉。
推荐理由
该案是广受关注的“华东跨界倾倒生活垃圾第一案”。该案探索了以行政机关为被告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审理流程及特色,明确民事案件双方当事人的平等地位,重申污染者承担环境修复责任的基本原则,重点就撤诉的司法审查要件进行了探讨,首次明确环境公益案件“所有诉讼请求已实现”的实质内容,即包括环境修复目标的实现及杜绝环境侵权再次发生的可能性。同时,为保障环境公益的充分实现,该案详细探讨了环境修复过程的公众参与及专业保障等问题,通过公告、委托专业机构修复前后的监测、专家论证、听证会等方式,最大限度地听取专业力量及社会公众的建议和意见。该案的诸多先行尝试,为类似案件的审理作出了行之有效的探索。也向行政机关不作为依法说不。对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促进美丽中国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14.腾格里沙漠环境污染案(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诉宁夏明盛染化有限公司、宁夏蓝丰精细化工有限公司等环境污染公益诉讼系列案)
基本案情
2016年2月3日,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受理腾格里沙漠环境污染公益诉讼系列案。原告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诉称,宁夏明盛染化有限公司、宁夏蓝丰精细化工有限公司等八家公司为中卫地区所属的化工企业。其为了节约处理废水的费用,将生产过程中超标废水直接排入蒸发池,其行为严重违法,并造成周边地区环境严重污染。2014年9月,腾格里沙漠污染事件曝光后,中卫市环保局责令其整改,但八家公司整改进度缓慢,被环保部、宁夏回族自治区环保厅挂牌督办,截至起诉之日,治理整改工作仍未完毕。原告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提出判令八家公司停止非法污染环境的行为、并消除造成的环境污染的危险、恢复生态环境或成立沙漠环境修复专项基金并委托具有资质的第三方进行修复等诉请。案件审理过程中,中卫中院先后于2017年3月3日、6月23日、8月28日召开庭前会议并进行了调解,调解过程中,八家企业积极投入治理整改,几经努力环境污染治理工作通过验收。后原被告达成协议,八家企业共承担5.69亿元用于环境服务功能修复,并因其环境污染行为向社会公众公开赔礼道歉。中卫中院将调解协议在该院公告栏、《人民法院报》进行了为期三十日的公告。公告期满后未收到任何意见或建议。该院于2017年8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调解确认。开庭当日,该院邀请了市、区两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环保部门有关人员旁听,并邀请多家新闻媒体进行现场直播。
推荐理由
腾格里沙漠腹地部分地区出现污染事件引发媒体和社会各界关注。人民法院用审判活动宣告,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建设生态文明关系人民福祉、关乎民族未来的大计,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的重要内容。案件的审理,引起了党中央、自治区、中卫市各级党委政府以及广大人民群众的高度重视,处理方式与结果关系中卫地区环境发展与人民生活。人民法院在调解中,确认八家企业共承担5.69亿元用于环境服务功能修复,并因其环境污染行为向社会公众公开赔礼道歉。不仅使得当地环境污染问题得以解决,同时警示更多的企业在生产过程中遵纪守法,尽到保护环境的义务,更为宁夏地区环境治理工作积累了有益的法治经验。
15.北大博士于艳茹诉北京大学撤销博士学位决定案
基本案情
于艳茹系北京大学历史学系2008级博士研究生,于2013年7月5日取得历史学博士学位。2013年1月,于艳茹将其撰写的论文《1775年法国大众新闻业的“投石党运动”》(以下简称《运动》)向《国际新闻界》杂志社投稿,后于同年7月23日刊登。2014年8月17日,《国际新闻界》发布《关于于艳茹论文抄袭的公告》,认为于艳茹的《运动》一文构成严重抄袭。北京大学经调查认为,《运动》一文“基本翻译外国学者的作品,因而可以视为严重抄袭,应给予严肃处理”。2015年1月9日,北京大学经调查后作出《关于撤销于艳茹博士学位的决定》。于艳茹不服,先后向北京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和北京市教育委员会提出申诉,均遭到驳回。于艳茹不服,诉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海淀法院经审理,以程序违法为由撤销了北京大学作出的决定。北京大学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正当程序原则是裁决争端的基本原则及最低的公正标准,即使法律中没有明确的程序规定,行政机关应自觉遵守。本案中,北京大学作为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其在行使学位授予或撤销权时,亦应当遵守正当程序原则。而北京大学在作出撤销学位决定前,未能履行正当程序,构成程序违法。据此,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推荐理由
在我国行政管理领域,一直存在“重实体、轻程序”的问题。特别是在一些非典型行政管理领域,因缺乏明确的程序性规定,正当程序原则时常被忽略。通过本案的审理,法院再次重申了正当程序原则的核心要义,即:作出任何使他人遭受不利影响的行使权力的决定前,应当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判决书还专门对正当程序原则的含义和重要性进行阐释,明确指出,正当程序原则是裁决争端的基本原则及最低的公正标准。即使法律中没有明确的程序规定,行政机关也应自觉遵守。该案判决受到实务界、学术界和社会广泛关注,获得一致好评,由此引发的对于正当程序原则的讨论十分激烈,程序权利意识得以普及和强化,对于推进我国的法治国家建设进程具有积极意义。
16.内蒙农民王力军无证收购玉米案(王力军非法经营案)
基本案情
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力军犯非法经营罪一案,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15日作出(2016)内0802刑初54号刑事判决。认为被告人王力军违反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鉴于被告人王力军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主动退缴全部违法所得,有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认定被告人王力军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王力军退缴的非法获利款人民币六千元,由侦查机关上缴国库。宣判后,原审被告人王力军未上诉,检察机关未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于2016年12月16日作出(2016)最高法刑监6号再审决定,指令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再审。巴彦淖尔中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2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在巴彦淖尔中院再审中,原审被告人王力军在庭审时对原审认定的事实及证据无异议,但认为其行为不构成非法经营罪。法院再审认为,原判决认定的原审被告人王力军于2014年11月至2015年1月期间,没有办理粮食收购许可证及工商营业执照买卖玉米的事实清楚,其行为违反了当时的国家粮食流通管理有关规定,但尚未达到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危害程度,不具备与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非法经营罪相当的社会危害性和刑事处罚的必要性,不构成非法经营罪。
推荐理由
该案引发社会广泛争议,影响较大。一方认为王力军无证无照收购玉米的行为违反了我国粮食流通领域的有关规定,数额较大,应追究刑事责任。另一方认为,王力军的行为并没有造成社会危害,反而在农民和粮库之间起到了桥梁作用,促进粮食流通,不应该被追究刑事责任。
本案由最高人民法院依法主动指定再审,表明人民法院对公民权利的积极保护,并通过案件审理推动相关法律法规修订,对保障人权,促进法律制度完善、促进国家治理发挥了重要作用。
17.储户千万存款被取走银行承担责任案(再审申请人伊立军与被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盘锦分行银行卡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11年4月份,伊立军经人介绍认识当时的工商银行盘锦支行工作人李学武,李学武伙同他人以给付高额利息为诱饵,编造工商银行回报高额利息吸纳储户存款、工商银行有投资项目需要吸纳资金的虚假事实,骗取伊立军的信任。伊立军于2011年4月26日和2011年6月28日在该行开户,并分别存入600万元和850万元。工商银行盘锦支行工作人员为伊立军办理开通了网上银行,但没有将U盾交给伊立军。后李学武通过U盾将伊立军的存款取走共计1449.847万元。李学武共计向伊立军支付“利息”310万元。伊立军称开通网银申请书均不是其本人所签,一审法院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伊立军在网银手续上的签名进行鉴定。鉴定意见认定除了2011年6月28日工行电子银行业务申请书中的笔迹是伊立军的笔迹外,其他三张关于网银的申请书、确认交接单上的签名均不是伊立军的笔迹。工行电子银行业务申请书中,特别提示处注明“您已开通网银并领取U盾”等内容。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令伊立军对于2011年4月26日并未开通网上银行业务,不应对该日开通的网银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工行承担100%的责任;但二审认定对2011年6月28日开通的网银,系伊立军所为,应当承担40%的责任。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通过再审认为商业银行对储户存款负有严格的安全保障义务,以揽储为名涉嫌诈骗犯罪的李学武具有储蓄银行工作人员身份、储蓄银行未尽到审核义务、未将网银U盾交付存款人本人、对网银交易风险未依规作出特别提示等违规行为导致储蓄存款损失负有主要责任,认定工行盘锦支行应当对2011年6月28日开通的网银所造成的损失承担99%的责任,伊立军承担1%的责任。
推荐理由
该案的审理对于处理储户和商业银行间纠纷具有规范作用,规范和明晰了商业银行对于储户存款安全保障义务以及储户的谨慎注意义务,进一步体现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对于促进我国金融业的健康发展,防控金融风险、避免发生系统性金融危机具有重要意义。一方面该案对于商业银行具有重要的指导和规范作用,明确了商业银行应制定完善的业务操作规范,加强对内部人员的管理,商业银行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工作流程和操作规范;另一方面该案对于储户具有重要的教育和警示作用,储户在办理储蓄时应尽到谨慎的注意义务,提高安全防范意识,妥善保管好重要单据、印章、密码等。该案的审理在法院内部和社会上都产生了广泛而深远的影响,新华社以《中国故事 感受治国理政 巡回法官》专题、中央电视台在《新闻调查》栏目作了专题报道,《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人民法院报以及《人民司法》杂志予以刊登,各大网站广泛转载,获得了法官、律师和社会公众的广大好评,被誉为是“教科书式”“标杆性”案例。
18.简阳市政府被诉公告违法案(张某文等人诉四川省简阳市政府侵犯人力三轮车经营权案)
基本案情
1994年12月12日,简阳市政府以通告的形式,对本市范围内客运人力三轮车实行限额管理。1996年8月,简阳市政府对人力客运老年车改型为人力客运三轮车的经营者每人收取有偿使用费3500元,1996年11月,简阳市政府对原有的161辆客运人力三轮车经营者每人收取有偿使用费2000元。从1996年11月开始,简阳市政府开始实行经营权的有偿使用,有关部门对限额的401辆人力三轮车收取了相关的规费。1999年7月15日、7月28日,简阳市政府发布《关于整顿城区小型车辆营运秩序的公告》和《关于整顿城区小型车辆营运秩序的补充公告》。张某文等人认为上述公告和补充公告形成重复收费,侵犯其合法经营权,向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上述公告和补充公告。1999年11月9日,简阳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以(1999)简阳行初字第36号判决维持市政府1999年7月15日、1999年7月28日作出的行政行为。张某文、陶某等不服提起上诉。2000年3月2日,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00)资行终字第6号行政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01年6月13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1)川行监字第1号行政裁定指令资阳中院进行再审。2001年11月3日,资阳中院以(2001)资行再终字第1号判决撤销原一审、二审判决,驳回原审原告的诉讼请求。张某文、陶某等不服,向四川高院提出申诉。2002年7月11日,四川高院作出(2002)川行监字第4号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张某文、陶某等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2016年3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提审本案。2017年5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2016)最高法行再81号行政判决:一、撤销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资行再终字第1号判决;二、确认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政府作出的《关于整顿城区小型车辆营运秩序的公告》和《关于整顿城区小型车辆营运秩序的补充公告》违法。
推荐理由
该案例明确了行政许可具有法定期限,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时,应当履行告知义务,行政相对人仅以行政机关未告知期限为由,主张行政许可没有期限限制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还明确了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没有告知期限,事后以期限届满以由终止行政相对人行政许可权益的,属于行政程序违法。如果判决撤销被诉行为,将会给社会公共利益和行政管理秩序带来明显不利影响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确认被诉行为违法。该案进一步明确了正当程序原则,有利于促进行政机关对许可事项依法进行监督管理,也有利于保障行政相对人知情权、选择权,从源头上避免和减少行政纠纷的发生。在该案例中,人民法院对情势判决的依法适用,既对被诉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同时也注意到业已形成的社会公共利益,确保了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的平衡,使近二十年的行政纠纷得以彻底化解。该案例曾作为首批“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十大典型案例”和第17批指导性案例发布,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积极良好,为解决历史形成的类似行政纠纷案件提供了良好范本。
19.缪新华等再审改判无罪案(缪新华故意杀人,缪德树、缪新容、缪新光、缪进加包庇再审案)
基本案情
2003年4月6日,被害人杨燕辉从其母亲住所外出后失踪。同年4月19日在福建省柘荣县一废旧房屋发现尸块,经被害人亲属辨认并经相关鉴定,确认死者系杨燕辉。公安机关组织侦破,确定缪新华、缪德树、缪新容、缪新光、缪进加为犯罪嫌疑人并抓获归案。检察院对缪新华以故意杀人罪,对缪德树、缪新容、缪新光、缪进加以帮助毁灭证据罪提起公诉,一审法院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10月以故意杀人罪判处缪新华死刑,以包庇罪判处缪德树、缪新容、缪新光、缪进加有期徒刑四年至二年不等刑罚。宣判后,各被告人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发回重审。宁德中院经重新审理,于2005年8月判处缪新华死刑,判处缪德树、缪新容、缪新光、缪进加有期徒刑八年至三年不等刑罚。各被告人再次上诉,福建高院于2006年4月改判缪新华死缓,维持其他被告人的定罪量刑。原判生效后,五原审被告人及其亲属长期作无罪申诉。福建高院高度重视,经组织精干力量复查后于2017年7月18日决定再审,并于同年9月12日公开宣判,以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宣告缪新华等五名原审被告人无罪。这起涉及一家五人、沉冤十四年、为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重大刑事再审案件,终于得到圆满解决。
推荐理由
该案重大、复杂、敏感,社会高度关注。该案的再审改判,是证据裁判、疑罪从无等法律原则的坚定实践,是健全完善冤假错案防范、纠正机制的重要成果,是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方针的有力贯彻,是全面依法治国方略的具体落实,也是社会进步、法治昌明、司法公正的生动体现。该案的再审改判,彰显了人民法院对人权司法保障的高度重视,在司法领域切实践行了以人民为中心的执政理念,是“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目标的有效落实,也充分展现了党的十八大以来全面深化司法改革的重要成效。
20. 奢侈“包包女”拒不执行判决被搜查案
基本案情
2015年,苏州女青年易某与其前夫徐某向建设银行借款60万元,未按约还款,银行诉至法院要求其归还本金及利息25万余元。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易某和徐某归还本金及利息,但判决生效后,两人未履行判决文书,银行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法院查明徐某、易某名下有数套房产以及保时捷跑车。经多次传唤,两人仍不履行法定还款义务,遂依法查封其房产和跑车,并扣划易某名下存款23万余元。徐某下落不明,承办法官多次电话联系易某,要求其偿还剩余2万余元及利息,但易某仍无动于衷。2015年6月,易某和徐某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017年2月,易某被法院列入夜间执行范围,并通过网络直播主动接受社会监督。2017年2月24日晚11点,法官前往易某住所进行搜查,发现其名下保时捷轿车;易某居住在评估价约500万元的豪宅内,装修奢华。对其住所进行搜查发现,易某购买奢侈品牌女包10余个,并拥有大量奢侈品牌鞋子、化妆品和衣物,但易某仍然声称自己无力还款,拒绝履行生效判决。法官遂将易某拘传到院,并释明了法律后果,易某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即将面临严重后果,表示愿意还款并写下悔过书。翌日,易某缴清了剩余欠款和利息。
推荐理由
口口声声说没钱,楚楚动人装可怜。但在法院的依法搜查过程中,再多的理由,再美的借口也掩盖不了事实。该案的执行引入了全媒体直播, 1200万网友围观该案的执行过程,引发热议。网友通过此案零距离了解了法院“执行难”的现实情况,看到了人民法院为破解执行难付出的努力和决心。该案被《新闻联播》《焦点访谈》等众多媒体广泛报道,形成了严惩失信,守护诚信的良好舆论态势,实现了“以一案面貌见全局,以一案惩戒树权威”的良好效果,对推动执行工作创新,切实解决执行难具有积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