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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30日,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件进行公开宣判,法院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等罪,分别判处20名被告人刑期不等的有期徒刑。其中,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领导者谢江,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十五年。
- 他们组织成员20人,结构稳定,分工明确;
- 实施开设赌场、聚众斗殴、故意伤害、寻衅滋事、非法持有枪支、弹药、非法拘禁、非法侵入住宅等多起犯罪;
- 多名民营企业主被欺骗、利诱至境外赌博,赌资总计高达15亿余元;
- 有人输掉6个多亿,导致公司经营困难,有企业甚至关闭……
黑社会性质组织是怎么形成的?
2000年起,谢江等人合伙在成都市经营茶楼并组织赌博,先后网罗宋永刚、付仕江、王勇、谢贤春、张明贵等人到茶楼帮忙,形成了其势力的“原始雏形”。
2002年2月,张某某等人以在谢江之父经营的汽车厂购买的农用车出现质量问题为由,十余人到该厂谈判退车未果,谢江得知后安排多人持枪、菜刀和钢管棍棒前往殴打对方,致张某某一方多人被打后跪地求饶方才罢休。
经此事件,谢江等人“一战成名”,社会影响力大增。之后,谢江陆续招揽、网罗、纠集亲属谢严政、黄浩亮、胡海涛,刑满释放人员王维勇,社会闲散人员彭锦陶,及苏星军、王燕军、王振齐、肖磊、付磊、宋露波、苏强、付宇、李智等人加入组织,为其开设赌场提供服务,黑社会性质组织逐步形成。
组织结构稳定 分工明确
该组织成员人数众多,结构较为稳定,有明确的层级分工,谢江是“老大”,负责决策和指挥整个组织的运转;张明贵、黄浩亮、王燕军是“部门负责人”,直接听命于谢江并进行日常管理。为“规范管理”,谢江组织成员集中就餐、集体旅游、发放工资、节日派发红包、收账提成,拉拢、控制组织成员,并开除、疏远违反组织纪律的成员,制定不准吸毒、不准赌博等不成文的规约和纪律,以树立其组织者、领导者权威。
开设赌场疯狂敛财
2002年至2010年,谢江等人先后在成都市的多个茶楼、别墅等处从事网络赌球活动,安排专人负责管账,资金结算、收账,接单、下注和转账。
为了攫取巨额非法经济利益,2010年至2018年,谢江等人把“重点目标”放在成都及周边地区民营企业主身上,先后在澳门和新加坡等赌博场所以开设账户、参股经营、成立“拖星公司”等手段,欺骗、利诱、游说三十余名民营企业主等人参赌,境外赌博,境内结算,赌资共计15亿余元,并采取暴力、软暴力等方式催收赌债。
谢江等人催逼巨额赌债的行为,严重影响民营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滋扰了部分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致使部分企业经营困难,甚至关闭。
有人输了6个多亿
牟某输了3个亿,公司大笔资金被转走还赌债,对公司发展造成了非常严重的影响,还引起开发的楼盘因为资金短缺停工和业主上访,造成社会不稳定。2016年左右,他还欠谢江三千多万,被逼拿房产来抵债。张某某在澳门、新加坡总共输了6个多亿,导致公司资金流失,经营上遇到很大困难。黄某某到澳门赌博输了2000万,公司基本无法运营,后用地抵债,2013年公司关闭。韩某证实谢江组织企业主去赌博输钱的行为让四川大量资金流向境外,对四川民营企业造成了很大的经济损失……
谢江用违法犯罪所得接待拉拢赌客、豢养组织成员、购买作案工具、支付平事费用、按照收取赌资提成给收债人员,支撑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促进该组织的发展壮大。
有人被割耳朵
为不断增加社会影响力,以谢江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自2002年开始,先后在成都市多地组织实施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故意伤害他人,非法持有枪支、弹药,非法拘禁他人,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等违法行为;为收取赌债,以威胁、纠缠、滋扰、“谈判”“协商”等方式,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致使多名群众、民营企业主人身财产权利遭受侵害后不敢控告、举报。
2009年夏的一天,谢江等人将郑某某从家中强制带出,在对其用棍棒、电击棍进行殴打后,将其右耳割掉部分,郑某某惧怕被报复,案发前一直未敢报警;2012年10月,黄某某因欠谢江2000万港币赌债被非法拘禁,随后外出躲避,谢江安排苏星军带人强制在其家中吃住滞留两天并威胁其父母,黄某某被迫用其弟土地折价抵债……
公务人员当保护伞
同时,为了寻求国家公务人员的庇护,该黑社会性质组织还拉拢、腐蚀公务人员,利用公务人员当保护伞,包庇、纵容犯罪行为。李某某是成都市公安局某处公务人员,为了与他打好关系,谢江先后送给他一辆奥迪Q5和一张10万元的银行卡。张某某是成都边防工作人员,为感谢他帮忙查边控信息等,谢江通过送礼等方式进行拉拢…… 李某某现已被移送审理,即将宣判。
眉山中院经审理认为
谢江组织、领导人数众多、骨干成员基本固定的较稳定的犯罪组织,通过有组织地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获取经济利益,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利用组织势力和影响,并腐蚀、拉拢国家工作人员寻求庇护,通过暴力、威胁等手段,有组织地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在成都及周边地区形成非法控制或重大影响,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其余被告人分别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该组织犯有开设赌场、聚众斗殴、故意伤害、寻衅滋事、非法持有枪支、弹药、非法拘禁、非法侵入住宅等罪。遂依照刑法及最高法院司法解释相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