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刑责年龄,不该成为未成年人犯罪的“护身符”

中国发展网综合报道

今年全国两会,全国人大代表、广东省律师协会会长肖胜方将提交关于修改刑法降低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起点的议案,建议对我国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的起点从原来的14周岁下调为13周岁。

2019年10月20日,大连13岁男孩蔡某某将10岁女孩王某杀害并抛尸灌木丛。因蔡某某未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警方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对其进行3年的收容教养。这一结果也引发公众对是否应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讨论。

全国人大代表陈建银接受新京报采访时说。“我们呼吁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更呼吁对未成年受害者的保护,而不是保护那些伤害社会、伤害未成年人的作恶者。”陈建银认为,最低刑事责任年龄的确定决定于未成年人普遍的辨认及自控能力,而非年龄本身。她建议将完全刑事责任年龄的起点,由现行刑法的16周岁,调整为14周岁;相对刑事责任年龄的起点,由现行的14周岁,调整为12周岁。

“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呈现上升趋势,且暴力、恶性犯罪屡见不鲜,犯罪低龄化日渐凸显。”5月11日,肖胜方向《民主与法制时报》记者表示,今年全国两会,他将提交关于修改刑法降低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起点的建议,建议以修正案的形式对刑法第17条第二、三款作出修正,对我国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的起点进行调整,从原来的14周岁下调为13周岁。

“近些年,14周岁以下未成年人实施犯罪的案件越来越多地被曝光,部分案件中未成年人犯罪手法残忍、恶劣、触目惊心。”肖胜方举例介绍,2018年12月31日,湖南衡南县13岁男孩罗某因家庭纠纷用锤子先后将母亲和父亲锤伤,最终罗某的父母因伤势过重死亡。

“这些案件的残忍程度令人发指,但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未成年人极少,绝大部分暴力案件在刑事法律规制之外。”肖胜方指出,每一起未满14周岁未成年人恶性案件的出现,都曾引发过关于刑法“最低刑事责任年龄”的争论。而今,社会各界对于降低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起点的呼声也需要引起立法者重视。

“从黑龙江13岁赵某某强奸案至湖南衡阳12岁男孩弑母案,到大连13岁蔡某杀害10岁少女案,一起起骇人听闻的未成年人暴力涉案犯罪案件接踵而至,不断冲击着公众脆弱的神经,伤害着人们的感情,挑战着我国刑事司法制度的底线。”陈建银说,自上世纪九十年代至今,我国未成年人刑事犯罪呈现高发态势,未成年人暴力、性侵、抢劫等犯罪案件屡屡发生,校园欺凌也屡禁不止,恶性犯罪越演越烈,犯罪低龄化、成人化趋势明显,社会危害性越来越大。

她引用了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军于2019年3月12日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上所作的工作报告中的数据:2018年全国各级人民检察院对涉嫌轻微犯罪并有悔罪表现的未成年人,不批捕15205人、不起诉8332人、附条件不起诉6959人,同比分别上升6.9%、13.8%和16%;应当依法从严惩戒的,批捕29350人、起诉39760人,同比分别上升4.4%、下降8.8%。“因此,预防和制止未成年犯罪形势非常严峻。”

肖胜方在议案中建议,将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的起点由原来的14周岁降低到13周岁,降低1周岁。在他看来,降低到13周岁,符合当前社会发展进程。13周岁的少年基本完成小学教育,就读初中,其已具备相当的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能够理解其实施行为的性质和意义。随着社会物质文化水平的提高,许多未成年人12-13岁左右身材高大,大脑发育较快,面貌成熟。

特别是未成年人的心理发育普遍出现早熟现象。“由于电视机、互联网、新媒体的影响,当下的未成年人更容易获得丰富的知识,了解新鲜的事物,能更快地形成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肖胜方指出,这些未成年人接收到负面信息,也会影响其心理发育。同时,学校对未成年人的道德教育加强重视,未成年人的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也会相应提前。

司法部《中国司法》杂志总编辑、研究员刘武俊曾撰文指出,从世界范围来看,目前关于最低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瑞士、新加坡为7岁,墨西哥、菲律宾为9岁,英国为10岁,土耳其、荷兰为12岁,以色列、法国为13岁。在我国,现在未成年人心智思想和身体生理都普遍早熟,12岁和13岁的少年已具备相当强的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已能够理解其实施行为的性质和意义。有关部门应该综合考虑普遍早熟和主观恶性、恶劣程度、社会影响,特别是认真回应广泛的民意,尽快适当降低刑事责任年龄。

“2007年的《〈儿童权利公约〉第10号一般性意见——少年司法中的儿童权利》规定,最低刑事责任年龄不能低于12岁。”肖胜方直言,从刑法意义上讲,确定刑事责任年龄起点的最主要因素是人的主观意识上的辨认和控制能力,即意识和意志因素,而辨认和控制能力的提高有赖于生理和心理状况的成熟。

“从不少案件看,未成年人因未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而无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只能通过收容教养或者经济补偿等方式予以惩罚。这样的做法不仅造成未成年人有恃无恐地继续实施危害社会行为,而且使法律的公正性和权威性受到质疑,失去法律的示警功能与威慑作用。”同时,肖胜方强调,这样惩处对受害人而言是极其不公的,根本无法达到安抚受害人及其家属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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