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月已过半,许多新规将从10月起开始实施,一起来关注知识产权方面的新规。
1、10月1日起,全国推行审批告知责任制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在《在全国范围内推行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审批告知承诺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中提到:
自2021年10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推行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审批告知承诺制改革。
国家知识产权局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及承诺书进行形式审查,当场作出审批决定。
同意的,发给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同意的,书面告知理由。
2、10月1日起,江苏省施行《江苏省高价值专利培育示范中心建设和管理办法(暂行)》
为深入实施高价值专利培育工程,规范高价值专利培育示范中心的运行管理,江苏省知识产权局根据《办法》,
将按照服务大局、突出重点的原则,围绕国家和江苏省产业发展、科技创新重大战略部署,聚焦重点产业关键技术领域,择优支持示范中心建设。
《办法》将计划推动江苏省内优化高价值专利培育体系、运用专利信息开展关键技术攻关、积极开展高质量专利申请和布局、推动专利转化运用、完善专利维权机制、强化产业和区域示范带动作用等工作,
引入高端知识产权服务资源,利用专利数据和产业数据开展专利导航,研判产业专利布局和竞争格局,预测产业和技术发展趋势,梳理影响产业发展的“牵鼻子”“卡脖子”技术,确立关键技术的研发策略和路径。
3、10月1日起,延长“中波联络员机制”试点项目
为了更好地服务中波经贸交往,协助解决两国企业用户在对方国家知识产权方面的问题及关切,
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与波兰专利局经磋商一致,决定延长“中波联络员机制”试点项目,自2021年10月1日起,至2026年6月23日止。
4、10月1日起,辽宁省《知识产权保护条例》实施
辽宁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27次会议表决通过的《辽宁省知识产权保护条例》将在10月1日起正式施行。
该条例共7章49条,就加强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司法保护、社会保护,建立健全协同工作机制,严厉追究法律责任等作出明确规定。
《条例》规定,省、市、县(区)政府应加强领导,建立协调机制,把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知识产权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推动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依法履行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职责。
有国际业务往来的知产人请注意以下两条新规变动:
5、10月1日起施行,日本专利法第一条第3项规定修订
2021年9月14日,日本内阁通过了“修订专利法”生效日期的内阁令,规定附则第1条将于2022年4月1日生效,同条第3项规定将于2021年10月1日生效。
该政令主要内容包括:
(1)建立完善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扩散的数字化程序,包括口头审理、网络审理、专利费转账方式预缴、简化外观设计国际申请程序,延长专利费支付期限和免除超过一定期限产生的额外费用等;
(2)审查企业在数字化进程中的权利保护;
(3)夯实知识产权制度的基础,包括在专利权侵权诉讼制度中引入第三方意见征询制度、修改专利费相关的收费制度、增加农林渔业相关的知识产权代理人咨询服务(例如植物新品种和地理标志)等。
6、10月1日起,新加坡启动新的第三方意见和专利复审程序
根据《新加坡知识产权法2019》(争议解决)的2021启动通知,第三方意见和专利复审程序的新规定将于2021年10月1日生效。
该法案引入了一个程序,允许第三方向新加坡知识产权局(IPOS)提供相关信息,以便在专利授权前协助专利局进行专利检索和审查程序。
该法案还允许第三方在授予专利后请求启动复审,并附上相应的理由和文件。
目前,对于已授予的专利权唯一可用的是撤销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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