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2月26日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将于2021年3月1日起实施,其中对《刑法》第17条刑事责任年龄进行了修改,新增“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刑法修正案(十一)》为什么要修改刑事责任年龄呢?这是否意味着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将不再是刑法中的“特殊免责人群”呢?
近年来,未成年人实施的严重暴力犯罪案件层出不穷,骇人听闻,如去年大连13岁男孩蔡某某故意杀害10岁女童并抛尸等,让人痛心。在这类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虽然未满14周岁,但在客观上,其实施的暴力行为手段残忍、造成了严重的后果、社会影响恶劣;在主观上,其主观恶性大,缺乏认罪、悔罪意识,甚至故意利用“未达刑事责任年龄,不构成犯罪,不会被判刑”这一法律常识对他人进行侵害,企图逍遥法外。
一、刑事责任年龄的司法大数据统计分析:
1、受理审查逮捕、审查起诉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案件数量:
据统计,2014年至2019年,检察机关分别受理审查逮捕未成年犯罪嫌疑人56276人、49665人、43039人、42413人、44901人、48275人,2015年、2016年、2017年连续三年下降后,2018年、2019年又同比上升5.7%、7.51%;分别受理审查起诉未成年犯罪嫌疑人77405人、67737人、59077人、59593人、58307人、61295人,2016年较2014年下降23.68%,2016年至2018年总体保持稳定,2019年同比又上升5.12%。
注:数据来源https://wenku.baidu.com/view/c027848c14fc700abb68a98271fe910ef12daefd.html
由上述数据可以看出,我国未成年人犯罪情况总体来说处于稳定下降趋势,2014年至2019年,受理审查逮捕的未成年犯罪案件数量平均约为56000多件,而受理审查起诉的未成年犯罪案件数量平均为76000多件,两者相差2万多件。
2、近年来未成年犯罪案件案由分布:
注:数据来源https://m.sohu.com/a/406032528_157078?scm=1019.e000a.v1.0&spm=smwp.srpage.SERP-list.3.1609258423954Gg93AUj
二、大陆法系、英美法系中刑事责任年龄的对比
注:数据来源https://m.sohu.com/a/406032528_157078?scm=1019.e000a.v1.0&spm=smwp.srpage.SERP-list.3.1609258423954Gg93AUj
由上图可见,大陆法系、英美法系关于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各不相同,差异较大。具体而言,法国刑法规定的最低刑事责任年龄为13岁,而德国、日本及我国刑法(修正案十一之前)规定的最低刑事责任年龄均为14岁,瑞典、比利时的规定则在15-16岁之间;英国、新加坡刑法规定的最低刑事责任年龄为7岁,肯尼亚、澳大利亚、加拿大刑法规定的刑事责任年龄为8-12岁。因美国是联邦制国家,各州都有自己的立法,50个州大部分地区都没有最低刑责年龄限制,有限定年龄最高的州也不超过10岁(如下图所示)。
美国各州最低刑事责任年龄规定分布图
三、我国刑事责任年龄的演变及观点分析:
(一)我国古代法中关于刑事责任年龄的记载:
据西汉桓谭《新论》的记载,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成文法典,战国李悝的《法经》中说:“罪人年十五以下,罪高三减,罪卑一减;年六十以上,小罪情减,大罪理减。”
《睡虎地秦墓竹简》的主要部分《法律答问》中案例显示,秦时处罚与不处罚是按身高来的。界限在身高六尺到六尺七寸之间。古时一般认为男子十五岁时身高六尺。
汉朝的责任年龄大致有两条界线;一是低限,一般在八岁以下,最高是十岁以下;一是高限,最低是七十以上。由于汉时“严不道之诛,重诬罔之辟”,这两条界限内的老幼若犯了诬告、杀人等重罪,则不在减轻或是免除处罚之列。
唐律将责任年龄分为三个阶段:一是完全免除刑罚的阶段,即是年九十以上,七岁以下者;二是部分免除或减轻刑罚的阶段,即包括年八十以上,十岁以下及年七十以上、十五岁以下两部分。这两部分免除或减轻的程度和范围又有所不同。三是七十以下、十五以上者,犯任何罪都依律处断,相当于现在的完全责任能力者。不过,“谋反”、“谋大逆”等重罪不受年龄影响。(参见郑定:《中国古代法律中的刑事责任年龄制度及其特点》)
中国第一部近代意义的刑法典《大清新刑律》中,最低刑责年龄大幅提高至12岁。随后的《中华民国刑法》制定过程中出现了13岁还是14岁的激烈争议,一开始定为13岁,1935年改为14岁。今天中国台湾地区刑责年龄仍为14岁。
从上述演变历史进程来看,在刑责年龄上表现为逐渐提高,最低责任年龄从8岁提高至14岁。
(二)《刑法修正案(十一)》下调最低刑事责任年龄的观点分析:
下调最低刑事责任年龄的观点总体来说有两种,即肯定说和否定说。
根据《广西日报》观点集萃,支持下调最低刑事责任年龄的观点如下:
第一,基于现实情况,这一调整非常必要。对12-14周岁未成年人来说,意味着失去不负刑事责任的“护身符”,警醒他们不可不计后果地去违法犯罪。这同样警醒家长等监护人,要切实担负起监护责任,对孩子严加管教,切实防患于日常。
第二,从立法层面来说,刑罚不是预防和解决未成年人犯罪的唯一手段。对于未满12周岁的孩童,帮助他们树立敬畏生命和法律的意识,要成为警示教育的重点。现行的基础教育更多注重孩子们的语数英等方面,犯罪警示教育明显弱化,亟待以“刑责年龄”调整为契机补齐短板。
第三,虽然具体如何“个别下调”仍未明确,但是就具体案件具体执行而言,司法部门将有更大的自由裁量权。就此需要警醒司法不公,防范出现影响司法公正、社会正义的暗箱操作、判决失误等情况。要考虑细化执行标准,让“个别下调”真正形成公平的“紧箍咒”。
而反对下调最低刑事责任年龄的主要理由有:
首先,长期以来,我国低龄少年涉罪行为法律规制存在两个问题:其一,立法层面的大量空白。法律对低龄少年实施的严重犯罪行为缺乏明确标准,这使得刑事责任年龄的僵硬界限直接割裂了罪与非罪;其二,在司法实践层面的规定并不明确,且非刑罚处遇措施较为单一,收容教养和工读学校措施的设立和执行并不完善,一律将矫治教育任务落在犯罪人家庭的做法显然并没有实现预期效果。
其次,有学者认为,刑责年龄本质上是一条仁慈线,基于法律的慈悲和宽恕心,刑责年龄划定不是人体科学,不是基于生物学证据。为什么刑法要把刑责年龄规定为14岁,并且这么刚性?
最后,在13岁男孩杀人案的反思和应对上,单纯看到年龄问题,认为补上这个栅栏窟窿,让刑法发挥惩戒和警示教育作用,就可以大幅减少青少年恶性犯罪现象,恐怕是相当片面的。
笔者赞同下调最低刑事责任年龄的观点,理由如下:
一是根据我国刑法罪责刑相一致原则,对未成年人严重暴力犯罪,刑法已经给与了未成年人特殊的保护,此次下调最低刑事责任年龄,对于遏制未成年人严重暴力犯罪不仅能够起到强大的震慑、警示作用,更能降低此类恶性犯罪的增长趋势。
二是如果一味对此类未成年人予以过分保护,让其逍遥法外,无疑对受害人来说是不公平的,难以弥补其心理、精神创伤,更无法体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以及实现法律追求公平、正义的价值。
三是从我国古代法来看,最低刑事责任年龄也是逐渐提高的;从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对此规定来看,虽然各不相同,但大都集中在7-13岁这个年龄段区间;而此次下调也仅仅属于一种微调,往前推进了一格,即12岁,还附加了“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这一限制性前提条件。可以说,此次调整充分回应了社会关切,具有强烈的时代意义。
最后,正如意大利犯罪学家菲利指出的那样,“在特定的社会条件下,必然会发生一定量的犯罪,它既不会无穷高,也不会降低到没有。”要想完全杜绝未成年人犯罪是不现实的,通过此次微调,只要能够不断遏制未成年人犯罪高发、突发等趋势,就足以说明此次微调是有益的、必要的,从而能够实现刑法保障人权、惩罚犯罪的理念。
作者:
洪树涌律师:广东泓法刑辩战队负责人
刘波律师:广东泓法刑辩战队成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