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特殊需求信托作用及功能
特殊需求信托是为满足残疾人群(包括智力和身体两方面)的特定需求而设立的信托,其设立可满足残疾人在特定时期的相关需求,有效提高信托受益人的生活质量,同时又不会影响受益人享受政府特定福利保障政策,信托财产也能得到更好的管理和监督,提高信托运行的透明度。
特殊需求信托主要有以下功能:
第一,为残疾人群提供部分社会支持。如果残疾人群有能够经常与其接触的第三方介入并监督监护事务,对维护心智障碍者人格尊严大有裨益。因心残疾人群家庭需要社会更多关注,特殊需求信托将在人文关怀方面予以支持。
第二,为残疾人群提供生活保障。由于社会提供给残疾人士的特殊工作岗位不足,心智障碍者没有收入来源,故其各项费用多由其监护人负担。但监护人的作用非常有限,因此种类型的保险风险偏大,保险公司承保意愿较低,商业保险对残疾人群的覆盖不足。特殊需求信托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残疾人士的生活负担。
第三,保障被监护人权益。长久以来,专门的监护监督人欠缺导致残疾人群的权益容易遭受侵害。因此,在设置保护性信托制度时,被监护人财产权益的监督问题是委托人关注的重点。为避免重蹈覆辙,让监护运行于阳光之下,从客观上解决专门的监护监督人欠缺的问题,显得尤其重要。反过来,受托人的行为也需要接受监护人的监督。
二、美国特殊需求信托模式研究
美国是特殊需求信托的起源地。1969年加州政府通过的《残疾人服务法》(又称为《兰特曼法案》),从法律制度上确立发育障碍人士及其家庭所需的服务和支持,政府机构同时设立配套的机构设施,保证了残疾人的尊严、隐私和人文关怀。但残疾人领取社会津贴具有严格的限制,需通过政府收入审查,除住房外未婚申请人拥有不超过2000美元、已婚申请人拥有不超过3000美元资产。这使得残疾人家庭进退两难,若留给残疾人足够的财产可能导致其丧失领取社会福利的权利,但只领取社会福利仅能保证残疾人最基本的生活需求。为解决该问题,1993年美国国会提出设立特殊需求信托的要求。美国特殊需求信托是指为残疾人的利益而设立的信托,即允许家庭为残疾人提供补充需求(如优质的护理选择、治疗和康复机会、电子设备、电脑、教育、职业培训、假期、休闲娱乐等),并确定不把此类经济支持认定为残疾人士拥有资产,不影响政府资助资格审查,在照顾残疾人需求的同时,保证其获得政府福利资格。
(一)信托计划类型
美国主要有两类特殊需求信托:第三方信托和回报信托。二者的主要区别是信托财产来源不同,第三方信托的财产来源于受益人以外的第三方,而回报信托的财产来源于受益人本人。
1、第三方信托
第三方信托一般是受益人的父母、祖父母等亲属为残疾人设立的信托。信托受益人应为无财产管理能力的个人,由于信托设立可能影响受益人获取联邦政府补助,因此,在设立时应根据受益人的健康状态来决定是否设立信托。相较于回报信托,该信托的优点在于接受遗嘱、人寿保险、现金等各种类型的信托资产,且在受益人身故后可按照受益人的意愿处理剩余的信托财产,而不像其他特殊需求信托,要向政府归还医疗救助的费用。
(1)全权支持信托
鉴于受益人在未来时期不能获取任何联邦补助,该类信托需覆盖受益人之后的所有费用开支。该信托赋予受托人以最高权限为残疾人利益为前提支出资金的权力,简而言之,其分配标准可以专门针对残疾人的需求量身定制。因为该类信托的特殊性,对于受益人而言,这些信托中的资产是否应该被认为可供正在接受(或计划接受)公共福利的残疾人使用。即如果受益人同时接受社会福利资助,理论上无法行使自由裁量权。但若受益人没有权力撤销信托,或者没有权力命令受托人将信托财产用于受益人自身的生活支撑和维持,信托财产就不属于符合医疗救助制度和社会安全补助金制度规定的“可计量”的财产,则受益人保留公共福利资格。
(2)第三方特殊需求信托
A.特殊需求遗嘱信托
该类信托依据委托人遗嘱设立,当立遗嘱人或委托人去世后信托生效。
B.生前(终生)特殊需求信托是一种单独设立的“独立”信托,受益人可在委托人生前获得资助,也可能在委托人去世后获得财产。一般情况下,客户想立即为残疾人提供帮助,可将所有希望帮助的家人和朋友们的资产汇集后转入信托账户中,而不需设立多个信托。
2、回报信托
回报信托是由受益人本人设立的信托,信托财产主要来源于继承或事故补偿金,残疾人为了继续获取政府津贴补助,多选择设立回报信托以规避政府收入审查。信托受益人需在65岁之下,其达到65岁之后,信托依然继续生效,只是受益人的自有资产不再计入信托财产,除非它们是定期支付的部分。
在信托设立方面,尽管信托财产来源于受益人本人,但信托设立不能由本人进行,需由残疾人的父母、祖父母、法律监护人或法庭裁决设立。在没有亲属和监管人设立信托的情况下,残疾人本人需向遗嘱认证法庭提交请愿书或动议,以设立或授权设立信托。法院批准信托设立的标准为:
(1)设立信托的目的是使受保护人有资格获得基于需求的政府福利或维持受保护人获得基于需求的政府福利的资格;
(2)转移给信托的财产金额不超过50000美元;
(3)监管账户的设立是建立信托的前提;
(4)其他可行性理由。但若信托受益人去世,回报信托剩余财产将分配给向残疾人提供医疗援助的州政府,最高为所提供的医疗救助总额。
集合信托也是回报信托的特殊形式,其受托人必须为非营利组织,信托财产从不同委托人处汇集,信托财产相互隔离并统一放在一个信托财产池集中投资和管理,每个受益人都有一个单独的子账户。集合信托对受益人的年龄并没有明确限制,它由受益人(若为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父母、祖父母、法定监护人或法庭设立,由一个非营利性组织管理,每个子账户都被单独跟踪,而资金则集中用于投资目的。
(二)信托设立步骤
从设立步骤来讲,美国特殊需求信托需完成以下步骤:
1.确立残疾人已获取财产审查性收益(means-tested benefits)。美国有较为全面的残疾人救助计划,律师需对政府福利计划有基本的了解,知晓计划所提供的服务水平和适用规则,以确保特殊需求设立前,残疾人可获取衣食住行等基本政府补助。如社会保障残疾保险、补充保障收入、医疗补助和住房援助计划等。
2.根据未来需求出具信托计划方案。律师在设立信托计划前需根据受益人的具体状况,设立信托方案,确保提高其生活质量的同时不会因信托计划而丧失未来应有的政府保障。例如原发性进展性多发性硬化症(primary progressive multiple sclerosis,PPMS),在特殊需求信托设立时需考虑病人末期的医护费用可能给受益人带来较大影响。
3.根据信托财产人需求设立信托计划,并向机构报备相关文件,信托计划开始实施。
(三)美国特殊需求信托特点
相较于其他信托,美国特殊需求信托具有以下特点:
1.残疾人不能将特殊需求信托当作储蓄账户使用,不能将其财产放入信托中。
2.该信托必须是不可撤销信托,且信托受益人不可挥霍其中的财产。
3.信托必须在受益人65岁生日之前设立,且残疾人是唯一受益人。
4.受托人应直接将住房、食物以外的费用支付给第三方,而不是受益人个人。
5.只有受托人有权处理信托财产,由受托人根据受益人的需求,决定信托财产的给付和分配。
三、新加坡特殊需求信托作用及功能
新加坡特殊需求信托主要由“特殊需求信托机构”负责,该公司是由新加坡残障人士福利促进会提出成立的非盈利信托机构,专门为特殊需要人士及其家长或照顾者提供信托服务,是信托计划的主要受托人。公司运营费用的90%-100%由社会和家庭发展部补贴,且不直接参与资产管理,该公司在收到信托财产后,转移给公共受托人投资管理。
从信托管理模式上,新加坡也采用生前信托模式,即家长准备护理计划和意向书后,在特殊需求信托机构开立信托账户,存入资金。特殊需求信托机构收到资金后,转交公共受托人,由公共受托人办公室投资管理,家长也可通过信托账户购买和特殊需求信托机构合作的保险、基金等,为子女做好长期安排。待家长身故后,特殊需求信托机构按照管理计划要求,每月定期支付款项给护理人员或负责家庭开支。
新加坡特殊需求信托模式
在账户管理方面,初始信托账户资金不能低于5000美元,每次账户汇入金额不能低于500美元。信托接受现金作为信托财产,且委托人可分次将现金交付信托,但不接受房地产、股权、珠宝等其他类型财产。账户管理费用低于市场平均水平,初始设立费用为1500美元,每年受托人管理费为250美元,待委托人去世后费用为400美元/年。公共受托人管理办公室负责每年投资并分配利息,这些资产由新加坡政府担保。该信托为不可撤销信托,免受委托人破产影响,在5年等待期后该账户可激活使用。
新加坡特殊需求信托的特点是:
1.新加坡特殊需求信托受托人为政府支持的非盈利机构,主要发挥桥梁作用。相较于美国特殊需求信托设立目的在于填补身心障碍者生活不足、维持获得政府福利辅助,保障和促进身心障碍者的生活品质,新加坡特殊需求是政府部门主导的身心障碍安养信托方案,主要满足身心障碍者财物管理及生活照护计划等需求。
2.新加坡特殊需求信托计划书对特殊需求公司并无法律上的约束力,特殊需求信托公司可基于“受益人最佳利益”原则不遵守意向书,如受益人需紧急医疗资金,而计划书并无此情形的授权拨款约定,特殊需求公司可判断符合受益人最佳利益后,拨付医疗款,报账受益人。
3.信托账户开立后,家长可持续向信托账户转入资产,既可以通过生前转账的方式,也可通过遗嘱信托的方式注入资产,账户管理相对灵活。
四、澳大利亚特殊需求信托作用及功能
澳大利亚也由政府下设机构进行信托管理服务。以澳大利亚人口最多、工业化和城市化水平最高的新南威尔士州为例,其在2009年设立了受托人及监护人机构(NSW Trustee and Guardian),属于新南威尔士州司法署辖下的政府资助机构。该机构提供全面的受托人服务,可依据法庭或仲裁委的命令,为残障人士提供财务管理服务,也可支援和监督由法庭或仲裁委确定委托的私人财务管理人。
家长主要通过遗嘱设立特殊残障信托,受益人及符合资格的家长和供款人可免除社会保障经济审查部分或者全部义务。受益人的直系亲属如已达到领取退休金的年纪,可获得总计最多为50万澳元的资产审查豁免额,受益人在资产审查评审时获得的最高豁免额为647,500澳元,其主要居所价值不含在此豁免额内。
在账户管理上,新南威尔士州受托人及监护人机构为受益人管理现金、房地产、股票等各类资产管理。该机构亦可根据之前拟备的财务计划,把其资金投资于一系列基金中。管理费用上,新南威尔士州受托人及监护人机构所收取的服务费价格根据营运成本而定,与私营信托服务机构比,具有较大竞争力。所收取的服务费包括开户费、管理年费、投资服务费及帐户管理费,其中,投资服务费包括每年收取所管理资产价值的0.77%和每年收取投资于该机构的投资基金的资产价值的0.11%;账户管理年费为每年132澳元。
澳大利亚特殊需求信托主要特点是对信托分类更具体,且不同信托类型的服务范围有所不同,具体如下表:
五、相关建议
第一,从业务模式来说,信托公司可以借鉴国外丰富的信托产品,如扶养信托、遗嘱信托、保险金信托等,推出更多适于财产监护的信托产品,以满足被监护人的各类需求。同时可借鉴新加坡特殊信托机构的作法,引入保险、基金等各种金融产品,为身心障碍者提供更为广泛的财富备选方案,助力信托财产的保值增值。
第二,在对外合作方面,信托公司应该拓展和政府、金融机构的合作关系。特殊需求信托收益较低,资金来源少,业务团队开展相关业务的动力不足。需要更多与政府和非营利机构进行联络,并出台相应的扶持政策,鼓励更多身心障碍者家庭广泛参与到监护信托中来。加强与保险、第三方服务机构合作,为特殊需求人群提供更加多元化的服务。
第三,推动完善相关法律。同欧美相比,我国特殊需求信托无法律条文的支持,在法律行为主体、税务豁免、监护人指定等方面都缺乏完善的法律制度支持,使得信托运行过程存在法律和现实困难。如在现行法律框架下,遗嘱执行人以及遗嘱信托的受托人的权利实现,尚无明确的没有法律路径。因此,需要推动完善遗嘱法律、信托法律等,助力特殊需求信托更好地发展。
本文源自光大信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