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振华性侵幼女案的定罪量刑分析及三项建议

内容概要:

王振华性侵幼女案于2020年6月宣判,王振华被判五年有期徒刑,这个判决结果出来,社会各界反响极大,都认为这个判决太轻了。奸淫幼女、猥亵儿童等性侵害儿童犯罪处于多发态势。而此类犯罪多为惯犯、隐蔽性强且难以被发现。王振华作为有权势的上市公司掌控人、作为一个社会公众人物,有预谋有交易的性侵幼女,王振华在上海性侵幼女案,应依法严惩,才能为切实保护未成年人、降低社会危害性。王振华性侵幼女案的案情、犯罪后的表现,我们有理由怀疑王振华为性侵幼女案惯犯嫌疑人,他可能存在其他性侵行为、甚至其他犯罪行为。提出三项建议如下:

1、由高一级的司法机关牵头成立联合工作组,将王振华做为性侵幼女惯犯进行立案侦查;

2、王振华在上海的性侵幼女犯罪建议定为强奸罪,或猥亵儿童罪的有恶劣情节;

3、建议社会各界核查王振华掌控的公司(新城控投资等)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

一、案情介绍

王振华于2019年6月29日下午在上海万航渡路一家五星级酒店,对一9岁女童实施性侵行为,造成女童阴道撕裂伤,经鉴定为轻伤二级(因保护未成年人隐私未公开更多细节)。事后,被威胁的女童向在江苏的母亲打电话哭诉,母亲即来沪报警,王某随即被采取强制措施。

经查,事发当天,周燕芬(王振华的朋友)带两个女童入住酒店,一个9岁、一个12岁,两个女孩的母亲是周燕芬的朋友,谎称带两个子孩去上海迪斯尼玩,从江苏带到上海,当天,王振华对9岁女童实施犯罪,事后王振华付10万元给周燕芬。

2020年6月16日,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王振华、周燕芬猥亵儿童案。法院根据两名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等,经合议庭评议,于6月17日当庭对被告人王振华、周燕芬作出判决,以猥亵儿童罪分别判处被告人王振华有期徒刑五年,被告人周燕芬有期徒刑四年。

王振华性侵幼女案历时一年,终于出了判决结果,但五年刑罚的判决结果却在社会上引起了广泛的讨论和极大反响,普遍认为该判决结果太轻了。新东方董事长俞敏洪表示,在宋元明清,猥亵儿童几乎全都是死刑。美国最高可判250年,韩国是化学阉割,新加坡是20年有期徒刑。类似拐卖妇女儿童猥亵儿童这类案子应该从重处罚,震慑潜在的犯罪者。

9岁女童被性侵造成阴道撕裂伤,这将成为其终生的恶梦,据报道该女童目前承受身心已出现极大异常。而王振华,做为上市公司新城控的掌控人,手握300亿财富的企业家,有预谋有交易的性侵幼女,案发生拒不认罪、毫无悔改之意。

一个有权势的上市公司掌控人、一个社会公众人物,有预谋有交易的性侵幼女,犯罪判决后拒不认罪且毫无悔改之意,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审判长的解释中甚至提到五年刑期属于从重、从严惩处。这超出了社会公众的认知,超出公众对司法保障的普遍性理解。该案轻判是显示了权钱的力量还是司法的漏洞?如何才能让司法真正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真正体现人权的价值?五年,无法还受害者一个公道,也无法体现从严惩治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的力度。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刑发布的性侵儿童犯罪典型案例,奸淫幼女、猥亵儿童等性侵害儿童犯罪仍处于多发态势。以猥亵儿童犯罪为例,2017年至2019年6月,全国法院共审结猥亵儿童犯罪案件8332件。而王振华性侵幼女案如此被轻判,不仅无法震慑潜在犯罪分子,王振华作为性侵幼女的惯犯嫌疑人,其社会危害性极大,之前是否存在犯罪、之后是否可能再犯?轻判将给王振华们逃脱罪刑的机会。

二、王振华性侵幼女案审判长给出的定罪量刑解释

1、强奸案、猥亵儿童案等公诉案件的办案流程:

强奸案、猥亵儿童案均为刑事公诉案件,必须由司法机关负责处理。公安机关负责立案侦查,检察院负责起诉,法院负责审判。三大司法机关各司其职,相互配合、相互监督、相互制衡。

王振华性侵幼女案的定罪量刑分析及三项建议

刑事案件的处理流程和职责分工

2、刑事公诉案件的定罪量刑规则

刑事案件审判先定罪再量刑,即先确定犯罪行为所犯的是何种罪,再根据所确定的罪名、罪数、对应的法律条款、犯罪人的态度等确定相应的刑罚。需综合考虑违法性、有责性、危害性。所以,该案关键是定为什么罪。

Ø 定罪:指根据刑法规定,对某一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种犯罪、罪刑是否升格、以及构成的是轻罪还是重罪。

Ø 量刑: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刑事法律,在认定犯罪的基础上,确定对犯罪人是否判处刑罚,判处何种刑罚以及判处多重刑罚,并决定所判刑罚是否立即执行的刑事司法活动。

Ø 先定罪再量刑,量刑以定罪为基础,同时受定罪内容的制约。量刑需在所认定罪名的基础上进行,并受所定罪名的约束。定罪与量刑是对应的,量刑需在所定罪的范围内,不能任意确定刑罚。

3、王振华性侵幼女案的审判长给出解释回应

该案因涉及未成年人隐私,未公开宣判。判决结果引发社会各界广泛关注,之后发布了《审判长解读:王振华猥亵儿童案为何判五年?》根据该案审判长关于定罪量刑的回应如下:

“关于定罪:根据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是否有性器官的接触是区分强奸罪(包括奸淫幼女)与猥亵儿童罪的关键。本案中,被害人的陈述、司法鉴定意见以及被告人的供述均证明了被告人王振华对被害人实施了猥亵行为,但与被害人不存在性器官的接触。相关司法鉴定意见佐证了该事实。故王振华的行为系猥亵行为而非强奸行为。”

“关于量刑:根据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亵儿童的,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对不满12周岁的被害人实施奸淫、猥亵等性侵害行为,属于从重、从严惩处的对象。

经法院查明,被告人王振华的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但其不属于在公共场所当众实施犯罪,也不具有其他恶劣情节。被告人王振华对不满12周岁的被害人实施猥亵行为并造成被害人轻伤二级的严重后果,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振华到案后及庭审中拒不供认其猥亵的犯罪事实,可酌情从重处罚。综合考量本案对被害人身心造成的伤害和影响及社会危害程度,在公诉机关建议的四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幅度内,依法对被告人王振华从重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三、王振华性侵幼女案的定罪量刑分析(法律条款、定罪标准、疑难点、建议)

王振华性侵幼女案定何种罪、定何种程度的罪,直接决定了该案的判决结果。本文从影响王振华性侵幼女案定罪的三项问题、相关法律条款、每项罪的定罪标准和疑难点、定罪量刑三项建议进行分析。

1、影响王振华性侵幼女案定罪的三项问题

社会各界普遍认为王振华性侵幼女案轻判了,对上海普陀区法院该案审判长给出的解释也存有疑议。王振华性侵幼女案定何种罪、定何种程度的罪,直接决定了该案的判决结果。影响该案定罪的三项问题如下:

(1)该案定为强奸罪、还是猥亵罪,直接决定了该案犯罪的量刑范围是十年以下还是五年以下,对判决结果影响巨大。

(2)该案定为猥亵儿童罪、还是猥亵儿童罪并且有恶劣情节,直接决定了该案犯罪的量刑范围是五年以上还是五年以下。

3)王振华是否有性侵其他幼女的犯罪行为,决定了犯罪的严重程度,决定了能否对犯罪分子按法定刑升格处罚,强奸罪最高可处死刑、猥亵儿童罪最高可处十五年有期徒刑。

2、强奸罪、猥亵儿童罪、《关于依法惩治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等相关法律条款

王振华性侵幼女案的定罪量刑分析及三项建议

强奸罪、猥亵儿童罪、《关于依法惩治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相关条款

3、强奸罪的定罪量刑标准、疑难点分析、建议

(1)强奸罪的法律条款:强奸罪包括三款条文,第一款为强奸罪的普通罪,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三款“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奸淫幼女多人的……”,为强奸罪的结果加重犯,犯有强奸罪同时符合第三款奸淫幼女多人等任一情形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第二款“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以强奸罪罪论处,从重处罚”,奸淫幼女罪是强奸罪的特殊罪,依照强奸罪、强奸罪结果加重犯的法定刑范围内从重处罚。

该案的疑难点是,能否按强奸罪的第二款定为强奸罪。

(2)王振华性侵幼女案未被定为强奸罪的原因和差异分析

王振华性侵幼女案未被定为强奸罪,该案审判长的解释“根据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是否有性器官的接触是区分强奸罪(包括奸淫幼女)与猥亵儿童罪的关键。本案中,被害人的陈述、司法鉴定意见以及被告人的供述均证明了被告人王振华对被害人实施了猥亵行为,但与被害人不存在性器官的接触。相关司法鉴定意见佐证了该事实。故王振华的行为系猥亵行为而非强奸行为”。

该解释是否准确,需进一步讨论,但与社会发展、国际人身权利司法实践、公众对个案公平正义的理解存在一定差异。具体如下:

A.该解释认为“王振华与被害人不存在性器官的接触”,这种说法是有问题并且容易造成岐义。王振华以手指插入女童阴道等方式接触女童的性器官,致使9岁女童阴道撕裂轻伤二级,所以不能认为“王振华与被害人不存在性器官的接触”,王振华只是未直接以性器官接触被害人的性器官,但他以其他侵害手段接触被害人的性器官并造成伤害事实。

B.奸淫幼女罪如果以强奸罪中的狭义性行为(双方性器官接触)作为定罪标准,未考虑其他性侵手段对9岁幼童被害人造成的伤害程度和伤害事实,未结合性侵手段、身体部位性象征意义的大小、对被害人年龄和身心健康伤害大小、对社会风尚的冒犯程度等。

C.“奸淫幼女罪”中的“奸淫”二字本身即包括奸、淫两种情形,仅以强奸罪中狭义的性行为作为定罪标准,缩小了奸淫幼女罪的范围。

D.强奸罪的犯罪客体是“女性的性自主权利和身心健康权利”,本案中犯罪行为侵害幼女的性自主权利和身心健康权利是既成事实,该案未考虑从最大程度保护法益、保护未年人权益的角度定罪。

E.国外有些国家将所有插入式性侵均定为强奸罪,或将强奸行为扩大至所有性接触(以生殖器、身体部位或物品接触女性生殖器),以更好保护性自主权利和身心健康权利。

(3)该案建议考虑定为强奸罪

该案中,王振华作为有权势的上市公司掌控人、作为一个社会公众人物,有预谋有交易的性侵9岁女童,造成女童阴道撕裂轻伤二级,侵犯了女性的性自主权利和身心健康权利,对女童造成终生的伤害。该案不宜仅以狭义的性交行为做为强奸罪的定罪标准,应考虑奸淫幼女罪的法条原义、如何保护犯罪所侵犯的客体,结合性侵对被害人造成的伤害程度和伤害事实、性侵手段、身体部位性象征意义的大小、对社会风尚的冒犯程度等定罪,建议考虑定为强奸罪。

该案影响广泛且已造成社会各界不同反响,司法是保护未成年人的最后一道保障。无论何种原因造成该案轻判,都可能减弱对此类犯罪震慑作用力度,甚至可能给犯罪分子找到逃脱罪刑的手段。

王振华性侵幼女案的定罪量刑分析及三项建议

强奸罪的定罪量刑分析(一)

4、猥亵儿童罪的定罪量刑标准、疑难点分析、建议

(1)猥亵儿童罪的法律条款:猥亵儿童罪是强制猥亵罪的特殊罪,强制猥亵罪包括三款条文,第一款为强制猥亵罪的普通罪,处五年以下刑罚;第二款“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为强制猥亵罪的结果加重罪,一般处五年以上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三款“【猥亵儿童罪】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为强制猥亵罪的特殊罪,依照强制猥亵罪、强制猥亵罪结果加重犯的法定刑范围内从重处罚。

该案的疑难点是,强制猥亵罪的第二款“有其他恶劣情节”是否有定罪标准?猥亵儿童罪的恶劣情节与强制猥亵罪的恶劣情节是否适用相同标准?如果“有其他恶劣情节”无明确司法解释,该案可根据哪些法律条款定罪量刑?该案判决的五年有期徒刑是否有加重处罚的可能?

(2)王振华性侵幼女案 “不具有其他恶劣情节”存在争议。

根据王振华性侵幼女案的审判长解释“经法院查明,被告人王振华的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但其不属于在公共场所当众实施犯罪,也不具有其他恶劣情节。被告人王振华对不满12周岁的被害人实施猥亵行为并造成被害人轻伤二级的严重后果,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振华到案后及庭审中拒不供认其猥亵的犯罪事实,可酌情从重处罚。综合考量本案对被害人身心造成的伤害和影响及社会危害程度,在公诉机关建议的四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幅度内,依法对被告人王振华从重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根据已经公开的信息,法院认定该案“不具有其他恶劣情节”是值得商榷的。理由如下:

A.王振华性侵幼女案的审判长的解释“不具有其他恶劣情节”与“被告人王振华对不满12周岁的被害人实施猥亵行为并造成被害人轻伤二级的严重后果”是相互矛盾的。

强制猥亵罪中的“有其他恶劣情节”尚未有明确司法解释,审判标准未完全统一。考虑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情况,猥亵儿童罪的“有其他恶劣情节”,不适用成年人的定罪标准,可依照《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刑发布性侵儿童犯罪典型案例审判。

B. 根据《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第25条“针对未成年人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更要依法从严惩处:(3)采取暴力、胁迫、麻醉等强制手段实施奸淫幼女、猥亵儿童犯罪的;(4)对不满十二周岁的儿童、农村留守儿童、严重残疾或者精神智力发育迟滞的未成年人,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6)造成未成年被害人轻伤、怀孕、感染性病等后果的”。该案符合第25条列示的三种情形,应认为构成猥亵儿童罪的“有其他恶劣情节”。

C.法院审判应根据猥亵手段、身体部位性象征意义的大小、持续时间长短、对被害人身心伤大小、对社会风尚的冒犯程度等因素,对刑事处罚予以实质把握,该案认为构成猥亵儿童罪的“有其他恶劣情节”,符合保护未成年人的性自主权和身心健康权、对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严惩的法律宗旨。

(3)王振华性侵幼女案判处五年有期徒刑,普遍认为判的太轻了

根据该案的审判长解释“综合考量本案对被害人身心造成的伤害和影响及社会危害程度,在公诉机关建议的四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幅度内,依法对被告人王振华从重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该案普遍被认为判的太轻了,可能的疑难点分析如下:

A.该案公诉机关为什么没有按强奸罪、猥亵儿童犯罪中的“有其他恶劣情节”起诉,仅猥亵儿童犯罪起诉并且建议四年以上五年以下的量刑幅度?法院已按检查机关建议判决,检察院一般情况下不会抗诉,该案也可能因此失去抗诉重审的机会。公诉机关的做法存在诸多疑点,需要有更合理的解释。

B.该案法院做为独立的审判机关,有独立的审判权,不应受到其他机关的影响,法律明确定“未经审判不为罪、未经审判不处罚”,该案法院审判权的独立性存在一定疑问的。虽然刑事公诉案件中,法院一般在检察院的量刑幅度范围内判决,以减少抗诉案件。但该案判决结果与社会公众理解差异巨大的情况下,法院的独立性也将受到质疑。

(4)如果以猥亵儿童罪起诉定罪,建议定猥亵儿童罪“有其他恶劣情节”,根据王振华性侵幼白的事实和后果进行判决。如此,才能真正保护未成年人权益,降低社会危害性。

王振华性侵幼女案的定罪量刑分析及三项建议

强制猥亵罪、《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分析

5、王振华是否可能是性侵幼女惯犯嫌疑人?建议由高层司法机关牵头成立跨区域联合工作组立案侦查,确定是否有其他受害人员,以预防保护未成年人。

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就发布性侵儿童犯罪典型案例,奸淫幼女、猥亵儿童等性侵害儿童犯罪仍处于多发态势。以猥亵儿童犯罪为例,2017年至2019年6月,全国法院共审结猥亵儿童犯罪案件8332件。

最高法刑一庭副庭长管应时表示,从法院审理的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特点包括:一是熟人作案比例相对较高,多是利用特殊身份或特殊关系实施犯罪;二是有性犯罪前科者再次实施性犯罪的比率较高;三是因犯罪未被及时发现,受害人往往被侵害的次数多,持续时间长。

根据最高院总结的性侵幼女案的特征,有性犯罪前科者再次实施性犯罪的比率较高,犯罪未被及时发现,受害人往往被侵害的次数多,持续时间长。王振华性侵幼女案不应仅做为个案处理,应将王振华做为性侵幼女案的惯犯嫌疑人立案侦察,以最大限度预防和保护未成年人。

·该案是有预谋、有交易的性侵幼女案,公然性侵幼女且无明显证据证明该案为偶发案件。

· 性侵幼女、猥亵儿童的犯罪多为惯犯,无论是从心理学角度、还是该例发现的案件性质,王振华足以做为性侵儿童的惯犯嫌疑人立案。

· 王振华的权钱能力,使其犯罪行为不易被发现。作为掌控300亿市值的上市公司负责人,其权钱能力越大,犯罪行为的隐蔽性越强,造成的危害越大。

·该案为跨区域案件,犯罪人常居地为浙江,案发地为上海,犯罪人活动范围甚广,需根据其行踪侦查,尤其是可能接触未成年人的机会、居住环境等

· 性侵未成年人案件进展,建议由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等公益组织监督并了解案件进展。

详细分析如下:

王振华性侵幼女案的定罪量刑分析及三项建议

强奸罪定罪量刑分析(二)

6、王振华是否存在其他犯罪行为?

王振华有预谋有交易的性侵幼女,拒不认罪且在判决后上诉要求无罪判决的做法,充分表明王振华是个目无法纪、不知悔改的人。而作为一家上市公司的掌权人如此目无法纪,王振华所掌控的“新城控投资” ,我们有合理理由怀疑该企业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建议社会各界核查该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

四、总结和建议:

奸淫幼女、猥亵儿童等性侵害儿童犯罪处于多发态势。而此类犯罪多为惯犯、隐蔽性强且难以被发现。王振华作为有权势的上市公司掌控人、作为一个社会公众人物,有预谋有交易的性侵幼女,王振华在上海性侵幼女案,应依法严惩,才能为切实保护未成年人、降低社会危害性。王振华性侵幼女案的案情、犯罪后的表现,我们有理由怀疑王振华为性侵幼女案惯犯嫌疑人,他可能存在其他性侵行为、甚至其他犯罪行为。三项建议如下:

1、由高一级的司法机关牵头成立联合工作组,将王振华做为性侵幼女惯犯进行立案侦查;

2、王振华在上海的性侵幼女犯罪建议定为强奸罪,或猥亵儿童罪的有恶劣情节;

3、建议社会各界核查王振华掌控的公司(新城控投资等)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

我们需要行动起来,共同督促司法机关对王振华性侵幼女案重新立案侦查、对其性侵幼女的犯罪行为予以重判。对此案决不能姑息,必须彻查到底、必须严惩、必须杜绝再犯的隐患,才能真正保护未成年人权利。

附:本文参考及摘录如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修正案

2、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印发《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的通知

3、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就发布性侵儿童犯罪典型案例答记者问

4、猥亵犯罪审判实践中若干争议问题探究——兼论《刑法修正案(九)》对猥亵犯罪的修改

5、最高法:已着手调研猥亵儿童情节恶劣认定标准

6、上海普陀法院审判长解读:王振华猥亵儿童案为何判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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