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建国总理签署最后遗嘱前的16个小时发生了什么事?纪律审裁庭指出,李光耀从收到最后一份遗嘱的草稿到签署遗嘱,只用了16个小时。审裁庭裁定其二媳妇林学芬,误导已故建国总理李光耀签下一份与此前商定的所不同的遗嘱。
李及李律师事务所的柯金梨负责在2011年8月到2012年10月之间先后为李光耀起草了六个版本的遗嘱,李光耀的二媳妇林学芬也为第一个版本遗嘱提供起草建议。
在之后的五个版本中,针对李光耀位于欧思礼路38号的房子如何分给子女,以及是否拆除都有所修改。
纪律审裁庭的报告表示,在2013年12月13日,当时已经90岁的李光耀身体每况愈下,并已住院数周。李光耀同柯金梨通过电邮讨论后,在那天指示柯金梨,以遗嘱附录的方式,修改第六个版本遗嘱中的其中两处,分别是让三个孩子平分遗产,以及将两张地毯赠与次子李显扬。
16个小时内发生了什么事?
纪律审裁庭的报告显示,几天后,李显扬和拥有30多年律师执业经验的妻子林学芬在2013年12月16日和17日的16个小时间内,趁着柯金梨出国无法回复时,发给李光耀另一份遗嘱草稿,并说服他在柯金梨不在场的情况下匆忙签下遗嘱。根据纪律审裁庭的报告,在那16个小时内发生了以下事情:
2013年12月16日
晚上7点08分
林学芬通过电邮将一份遗嘱草稿发给李光耀,这份遗嘱就成为了后来的最后遗嘱。
报告表示,林学芬的立场是,立最后遗嘱是李光耀的独立决定。不过,这份遗嘱的内容与三天前,即2013年12月13日李光耀同柯金梨所商定的有所不同。
林学芬发给李光耀的电邮中写道:“亲爱的爸爸,附上大家同意的遗嘱的原版,把产业估算考量在内后,遗产由三名子女评分。” 电邮也请柯金梨正式誊写。
但实际上,这份草稿并非原版,不同之处为在第一个版本中提到遗产赠送,以及提到李玮玲住在房子里时,李显龙要负责房子维护费用,但这些都没出现在林学芬的草稿里。
此外,报告表示,该草稿也有异于第六版遗嘱。在第六版遗嘱中提到,李玮玲所获得的遗产占比较另外两兄弟较多,且没有提到拆除欧思礼路的房子。此外,当中也未包括地毯赠送。除了遗产分配份额的变动外,其他的更动李光耀都未知请。
内容之不同:
林学芬和李显扬当时知道柯金梨不在国内,无法立即回复电邮。
发出电邮后,林学芬联系她的律师事务所Stamford Law的同事雷安智,请他正式誊写和见证遗嘱的签署。
晚上7点31分
李显扬回复了妻子的电邮,向李光耀表示无法联系到柯金梨,并建议不必等到她回来才签署遗嘱,可以让林学芬的同事作为见证签署遗嘱。此时,李显扬已将柯金梨从电邮的收件人名单中移除。柯金梨此后再也没有收到与最后遗嘱签署的相关电邮。
晚上8点12分
林学芬在当晚电邮李显扬、李光耀的私人助理黄莲好以及雷安智安排遗嘱签署。
晚上9点42分
李光耀回复李显扬的电邮表示:“好的,不用等柯金梨,可在林学芬的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或其他律师事务所律师的见证下签署遗嘱。
在安排遗嘱签署事宜的电邮来往期间,林学芬和李显扬随后分别在飞往法国巴黎和澳大利亚的途中。
2013年12月17日
凌晨4点53分
李显扬回复电邮时向李光耀表示,会有人到欧思礼路的家中或者他的办公室进行签署,黄莲好可以进行有关安排。随后,他也电邮了雷安智,通知他当黄莲好跟他联络时要腾出时间来。
早上9点22分
林学芬电邮雷安智,让他做好准备随时前往指定地点,提醒他要尽快完成,并再次电邮雷安智问他准备好了吗。
雷安智回复林学芬的电邮表示,“正在准备,早上11点。EK会一起去,我保管遗嘱吗?”EK是事务所的另一名同事。
早上10点35分雷安智发另一份电邮给林学芬,并通知她:“遗嘱日期是2011年,我会写上今天的日期。”
早上11点05分
两名律师抵达欧思礼路38号的房子,并在15分钟内完成遗嘱签署,在早上11点20分离开。
事后林学芬回复雷安智的电邮时向他表达感谢,并说“大家如释重负。”
纪律审裁庭的报告表示,没有证据显示,李光耀在三到四天之间突然决定放弃此前同柯金梨商定的遗嘱版本,并签署新遗嘱。
最后遗嘱签定后一式两份。李显扬在当天下午12点21分回电邮给林学芬时,吩咐她把其中一份最后遗嘱正本存在她办公室的保险箱里,另一份则交给黄莲好。
纪律审裁庭表示,林学芬的行为违背了律师行为准则,即当律师的家人将在遗嘱之下得到巨额遗产时,律师不得参与遗嘱的订立。
纪律审裁庭裁定,林学芬因为误导李光耀签署遗嘱、撒谎和隐瞒证据,因此裁定林学芬行为严重不当。
李总理较早时已放弃房子的拥有权,因此房子不属于他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