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带一路”知识产权:环境现状

“一带一路”知识产权:环境现状

(一)中国知识产权事业发展

1.中国知识产权事业伴随着改革开放的步伐从无到有

中国已逐步形成一套完整的与国际接轨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体系。在2001年“入世”之际,中国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等主要知识产权制度进行了全面修订,以满足WTO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标准。在此之前,中国已相继加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及《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等几乎所有的知识产权国际公约,已经从当年的“局外人”变身为知识产权国际规则的坚定维护者、重要参与者和积极建设者。在建设过程中,中国知识产权事业发展的关键节点共有四个:

其一,1985年4月1日,专利法实施的第一天,航天工业部第二研究院二〇七所的工程师胡国华在中国专利局的专利受理处前挂上了一块牌子,上面写着“申请专利在此排队,第一名航天工业部第二研究院二〇七所”的字样。就这样,他成为了中国第一件专利的申请者。

其二,2001年12月11日,中国正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成为这个全球最大的多边贸易组织的第143个成员。回首入世谈判的漫漫长路,知识产权始终是中国成功加入WTO的关键因素之一。之后,中国用了不到20年的时间便成为首个跻身全球创新前15强的中等收入经济体,为世界经济发展和知识产权规则制定贡献了不可或缺的力量。

其三,2008年6月5日,国务院正式颁布《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决定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这是一项深入人心、兴国利民的国家战略,推动我国知识产权事业取得了历史性成就,为国家创新驱动发展和改革开放提供了有力支撑,使得中国知识产权事业发展开启了新的篇章。

其四,2018年4月10日,习近平主席在博鳌亚洲论坛开幕式的主旨演讲中,专门将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作为扩大开放的四个重大举措之一,将知识产权工作提到了一个新的高度,赋予了知识产权新的时代内涵。

2.中国知识产权事业取得的成就

2018年,我国发明专利申请量为154.2万件,连续8年成为世界第一。截至同年年底,我国国内(不含港澳台)发明专利拥有量共计160.2万件,每万人口发明专利拥有量达到11.5件。同年,国家知识产权局共受理PCT国际专利申请5.5万件,居世界第二。同比增长9.0%。我国商标注册申请量达到737.1万件。我国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申请量为6594件,由我国申请人提交的马德里商标申请数量在马德里联盟中排名第三。

经过40年快速发展,著作权年登记量突破274.8万件。截至2017年底,我国已设立3个知识产权法院和一批知识产权法庭,建立了19个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和76个维权援助中心,知识产权保护社会满意度得到持续提高。

《中国知识产权发展状况评价报告》显示,中国知识产权综合发展指数多年来保持较高增速,在包括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34个国家、金砖5国和新加坡在内的共40个国家中,中国知识产权发展水平排名由2012年的第19位上升至2016年第10位。

在知识产权制度保障促进下,全社会的创新活力竞相迸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发布的《2019年全球创新指数报告》显示,我国创新指数国际排名从2009年第43名跃升至2019年第14名,是唯一进入20强的中等收入经济体。

(二)沿线国家知识产权状况

1.俄罗斯

1992年,俄罗斯的政治和法律体制发生了激烈的变化。为了适应国际化发展趋势,1992年至1993年间,俄罗斯通过了一系列有关知识产权的单行法律,重新建立起较为完善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这些法律构成了俄罗斯知识产权法的主要来源。

1993年,俄罗斯申请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为了成为世贸组织成员,俄罗斯进一步修改和补充已制定的诸多知识产权法律。

自2006年起,俄罗斯对其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再次进行了重大调整,废除上述知识产权单行法,实现了知识产权立法的完全民法典化。2006年12月18日,俄罗斯联邦总统签署了第230号“关于《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四部分生效”的联邦法律,宣布自2008年1月1日起,废除知识产权领域中原有的一系列单行法,这一法律使得俄罗斯成为当时世界上唯一将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完全民法典化的国家。

2014年3月12日俄罗斯总统签署了第35号联邦法律,对《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四部分作了多项重大修改。大部分内容的更改于2014年10月1日生效,适用于俄罗斯联邦境内包括专利权、实用新型、工业品外观设计、专有技术、商标、许可和侵权责任多种类型的知识产权权利。

2.印度

印度自20世纪90年代开始大幅修订知识产权法律。为与国际接轨,印度在2005年的专利法修订中新增计算机软件和医药产品专利保护的条款,强有力地刺激和吸引了印度国内和国外的投资者。印度对知识产权的保护秉承“需要则保护”的原则,将知识产权制度作为一种政策工具,根据自己的需要而实际运用。印度还重视与知识产权相关的其他法律制度的基础性作用,例如,专门为信息产业制定《信息技术法》,以法律的形式对其进行保护,表明其对信息产业的重视。此外,印度还重视服务贸易立法,从具有传统优势的信息、生物科技开始向电信等众多服务贸易领域扩展,使得印度成为电信领域投资的最大热门。

3.东南亚

从专利法的立法模式上看,东南亚各国差别较大,新加坡只保护发明专利,不保护实用新型专利,而外观设计专利则另行立法保护;菲律宾和越南将专利保护的规则置于统一的知识产权法典中,提供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印度尼西亚和马来西亚的专利法只保护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另行立法保护;柬埔寨和老挝的专利法保护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文莱则延伸注册已经在英国、马来西亚和新加坡注册的专利。

新加坡专利法首次发布于1994年,并进行了多次修订,2014年4月1日,新加坡知识产权局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仲裁调解中心合作,为其受理的专利争端提出一个新的解决方案。

泰国设国家专利委员会进行专利管理,由商务部副部长担任主席,不超过12名的委员由内阁任命,来自泰国科学、工程、工业等领域。

越南的各级法院、调查局、市场管理办公室、海关办公室、警察机关和人民委员会都负有处理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职责。

4.中东欧

中东欧有8个国家的知识产权制度已达到《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要求。这8个国家中,波兰、捷克、斯洛伐克、匈牙利、保加利亚、罗马尼亚已经加入欧盟。

波兰警察和海关内部设有专利等知识产权执法服务,重视知识产权边境措施执法;海关总署设立专门知识产权部;与周边国家合作每3个月组织一次联合检查;海关官员主动或应权利人申请扣押侵权物。

捷克通过海关边境措施、消费者权益保护、刑事监控与民事程序共同发挥知识产权保护作用。

匈牙利所有知识产权单行法都提供了海关边境救济的措施,使得海关具备最有效的知识产权执法方式。

5.中国与沿线国家的国际合作情况

我国与蒙俄建立了三边知识产权合作机制,签署了合作协议,三方定期轮流举办局长级会议并召开知识产权研讨会。我国与东盟及其成员国建立了良好的合作平台,合作深度和广度不断加强。在多边层面,通过中国—东盟政府间知识产权领域合作谅解备忘录建立起对话合作机制,通过局长会及年度工作计划不断推动合作深入开展。在双边层面,我国已经与东南亚6个国家签署合作协议。

目前在对南亚国家的合作中,我仅与巴基斯坦签署了合作协议,与印度的合作关系仍在磋商和起步阶段。在对中东欧地区的合作中,我国与维谢格拉德集团成员国的双边合作和与该组织的小多边合作开展得比较好。与西亚、中东地区的合作中,我国与海湾国家联盟(GCC)建立起了比较好的合作关系,承担了GCC专利局部分专利申请的代审服务,与埃及、土耳其、以色列的合作关系也比较紧密。

总体看来,我国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合作层次和合作的力度仍然不够强,与一些有影响力的大国尚未正式建立合作关系,重点区域也没有实现完全覆盖,还有很大的潜力有待挖掘。

(三)沿线知识产权合作组织

1.欧专局

欧洲经济共同体1957年首次提出“欧洲专利”概念,该组织在1973年签订了《建立欧洲授予专利制度的公约》(即《欧洲专利公约》或《慕尼黑公约》),根据该公约授予的专利称为欧洲专利。《欧洲专利公约》设立了由欧洲专利局和行政理事会组成的欧洲专利组织,由欧洲专利局统一受理并依据一部统一的实体法审批授予在所有指定国都生效的专利。

欧专局目前有38个成员国,覆盖了整个欧盟地区及欧盟以外的10个国家。欧洲的专利申请还可以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延伸,目前已有41个国家承认欧洲专利作为国家专利,其中“一带一路”的中东欧16国中,14国已经加入欧洲专利公约,另外2国是欧洲专利延伸国。

欧洲专利并没有取代成员国国家专利,而是与之并存,申请人仍然可以选择通过国家专利局的程序申请成员国国家专利。该组织由欧专局统一受理并依据一部统一的实体法审批授予在所有指定国都生效的专利,审查方式为审查制。

2.欧亚专利组织

前苏联解体后,经过三年的筹划和运作,《欧亚专利公约》应运而生。欧亚专利公约于1994年9月9日独联体的政府首脑理事会会议在莫斯科正式签署。该公约自1995年8月12日生效,其成员是土库曼斯坦、白俄罗斯、塔吉克斯坦、俄罗斯、阿塞拜疆、哈萨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亚美尼亚和摩尔多瓦等9个独联体国家。这9个国家又都是“一带一路”沿线国家。

《欧亚专利公约》构建的欧亚专利局设在莫斯科,负责成员国专利的授予和管理工作。该公约为申请人获取在上述9个缔约国境内皆属有效的欧亚专利权提供了迅捷的途径。申请人以俄文向欧亚专利局递交申请书,经欧亚专利局实体审查后,若认为符合专利颁发条件,就可以拟授予专利权。

但是欧亚专利申请案获得核准之际,申请人需向专利局指定向何国交纳专利年费,用以确定其将来享有专利权保障的地域。一个专利申请案取得欧亚专利权利后,无须再分别向拟获得专利保护的国家进行登记。

《欧亚专利公约》的独特性在于它不是国家专利,而是在所有成员国都有效力的单一的统一专利,其申请、审查、授权和公开都使用一种语言。侵权以及专利有效性的争端由各成员国法院来解决,法院判决只在该国有效。

《欧亚专利公约》从体制上根本解决了建立地区范围内的统一专利问题,即在各成员国统一受理、使用统一文字、统一授权、统一有效的专利制度。

3.东盟知识产权合作协议

东盟知识产权合作组织是东南亚国家联盟的一个地区性知识产权合作平台,旨在培育良好的知识产权环境,建立一体化的东盟知识产权制度,促进东南亚地区经济发展。受经济全球化不断加深的影响,1995年,东盟制订了《知识产权合作框架协议》,提出了东盟各国在知识产权领域进行合作的构想。

为了执行《框架协议》,1996年4月10日东盟知识产权合作工作组又通过了一个为期两年的行动计划(1996-1998),其主要内容包括建立区域电子信息网络,建立知识产权数据库,建立统一的外观设计、专利和著作权保护制度。

2004年万象峰会上,东盟各国以更加严谨和务实的态度制定了《东盟知识产权行动计划》。在行动计划的指导下,东盟各国积极采取措施协调各国知识产权发展战略、推动东盟知识产权法制一体化建设、强化知识产权的国际合作和交流。

近年来,该工作组举行了多次富有成效的会议并制订了众多建设性措施。在2012年举行的第41届东盟成员国知识产权合作工作组会议上,新加坡知识产权局倡导的根据《东盟专利审查合作》框架实施审查加速的措施得到与会者支持,此举将大幅节省企业在东盟地区申请专利的时间和成本。

通过上述对“一带一路”知识产权环境现状的了解,我们可以发现,作为倡议提出者,我国的知识产权制度逐步完善,而沿线国家的知识产权环境复杂、水平参差不齐,但同时国际合作潜力巨大。

作者:蔡中华 单位:北京化工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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