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在此给大家分享的主题是“事故车价格评估方法与程序”。
一
事故车概述
事故车(轿车)的定义是经过严重撞击、泡水、火烧等,即使修复但仍存在安全隐患的车辆总称。
如符合以下任何一条,即属事故车:
1. 经过严重撞击,损伤到发动机舱和驾驶舱的车辆。
2. 水箱支架有碰撞损伤的车辆。
3. 车身后翼子板撞击损伤超过其三分之一的车辆。
4. 纵梁有焊接、切割、整形、变形的车辆。
5. 减振器座有焊接、切割、整形、变形的车辆。
6. ABC柱有焊接、切割、整形、变形的车辆。
7. 因撞击造成汽车安全气囊弹出的车辆。
8. 其它不可拆卸部份有严重的焊接、切割、整形、变形的车辆。
9. 车身经水浸泡超过车身二分之一,或积水进入驾驶舱的车辆。
10. 车身经火焚烧超过0.5平方米,经修复仍存在安全隐患的车辆。
事故车一般会流向二手车市场,但是这个当中会存在很多的差价。很多有关事故车的贬值和折扣率的诉讼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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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我们不是很建议去做这种诉讼案件因为法院不支持,主要是因为没有事故车贬值的行业标准。目前铁路法院认可的是商品车贬值,工程车辆贬值法院也是认可的。
推定全损车辆: 保险标的受损后并未完全丧失是可以修复或可以收回的,但所花的费用将超过获救后保险标的的价值因此得不偿失。在此情况下,保险公司放弃努力,给予被保险人以保险金额的全部赔偿即为推定全损。
在2013年5月1日机动车强制报废新标准第三条规定:凡在我国境内注册登记的机动车,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强制报废:
1. 达到使用年限的;
2. 经修理和调整仍不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要求;
3. 经修理和调整或者采用排放控制技术后,排气污染物及噪声不符合在用机动车排放国家标准;
4. 因故损坏,车辆发动机、车架(或承载式车身)需要更换的;
5. 因故损坏,车辆发动机、车架(或承载式车身)之一需要更换,且变速器总成、驱动桥总成、非驱动桥总成、转向系统、前悬架、后悬架中3个或3个以上总成需要更换的;
6. 在1个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周期内连续3次检验不合格的;
7. 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后连续2个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周期内未参加检验或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 。
机动车应当从注册登记之日起,按照下列期限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1. 营运载客汽车5年以内每年检验1次;超过5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
2. 载货汽车和大型、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10年以内每年检验1次;超过10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
3. 小型、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6年以内每2年检验1次;超过6年的,每年检验1次;超过15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
4. 摩托车4年以内每2年检验1次;超过4年的,每年检验1次;
5. 拖拉机和其他机动车每年检验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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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机动车的评估
机动车的评估分为:机动车的价值评估、技术评估、鉴定评估、损失评估。损失评估在保险行业通俗的说法称为事故车辆的损失评估,损失评估一般的构成是定为按车辆的配件、工时、机电、维修、机修这几大板块。目前诉讼中争议最大的车辆的零配件的价格, 4S店是参照全国厂家给的价格但保险公司一般是参照外面汽修城的市场价格,因此保险公司的定损价格往往低于4S店的定损价格。目前4S店与保险公定损的工时与配件方面的价格存在着很大的差异,因此价格低就会存在争议,关于这方面的诉讼案件也很多。
这个配件渠道的市场格局是不一样的,大陆以外的配件市场包括发达国家美国,美国的市场是比较完善的,多元化的市场主体使用件的使用率的比率是很高的,欧盟提倡节能环保可以使用翻新的配件。在德国限制非原产配件使用,日本国产汽车配件价格完全统一,香港、新加坡、中国台湾汽车配件中转地有自由的贸易政策和高效的物流支持,中国的配件在中东是比较受欢迎的。这个配件市场是不一样的,那么在我们中国的配件市场首先一个集散地在广州,北京,杭州,二级市场买卖一般都是中小城市。
事故车残值大家是非常关注的,事故车残余价值即残值是指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某些零、部件的回收价值(如机动车的某些控制装置、齿轮、轴或仪表等;)和无使用价值的废铁的价值。
1、评估机构对残值的处理 : 原则是残值归赔款人所有,但是在操作中的难度很大(1)如果直接在赔付款中扣除,则等于将旧零部件强行推销给车主或汽修厂;且具体金额不易确定:一是没有依据和标准,市场价格不统一,合理性受到质疑;二是可能在具体执行和实际操作中引起纠纷;(2)如果在评估结论中未考虑残值又未说明,则极有可能损害了赔付方的利益。评估机构对残值的处理具体做法(1)不硬性在赔付金额中扣除;(2)如果委托目的是“鉴定评估因本次事故造成的实际损失”,报告结论或说明中应申明“更换配件清单中旧件的残值归实际赔付方所有”;(3)如果委托目的是“鉴定评估维修费用”或“修复费用”,则不涉及到残值问题;(4)如果委托目的中明确要求出具包括残值在内的评估结论,则参照保险公司的“扣减残值规则”。
2、扣残标准: (1)一般配件的扣残标准:a、一般配件按照金额的1%~3%扣残,金属配件按照金额的3%~5%扣残,同时满足一下标准:1000元(配件价格)以下案件每案扣残不低于10元; 1000元-5000元(配件价格)以下案件每案扣残不低于20元; 5000(配件价格)以上案件每案不低于50元。b、特殊配件扣残标准:蓄电池——微型车是不少于 30元;轿车是不少于40元;货车是不少于60元;散热器是不少于30元;冷凝器:不少于20元;轮胎:根据轮胎的磨损程度确定折旧比例。
3、确定事故车残值价格: 事故车底价=重置成本价×成新率 × 贬值率-维修费
三事故车的贬值
所谓“事故车辆贬值损失”,一般是指车辆发生事故后,其使用性能虽已恢复,但其本身经济价值却会因事故而降低。因发生事故而导致的车辆经济价值降低则称为事故车辆的贬值。
在目前司法领域对于事故车贬值有些法院认可有些法院不认可。因为事故车贬值是在二手车交易过程中才能体现出来,事故车的贬值没有相关的依据以及没有相关的行业标准,对此我们湖北省正在商讨起草关于湖北省事故车辆的定损和贬值行业标准。车辆具有其自身价值,决定车辆的价值因素不仅仅是车辆的使用功能,虽然事故车经修理厂修理但其性能仍然有可能下降,可见事故车的修复只是恢复原状并没有完全恢复原状。
目前法院关于事故车贬值率的计算方法:若车的四轮定位失准一般贬值率取值是2%,左后围边梁骨架整体更换变形割断焊接贬值率取值为8%,A柱更换隔断焊接贬值率确定为4%,全国各地很多物价更换零部件贬值率是1%。可以将这几部分加起来称之为综合贬值系数,全国各地很多物价部门都是参照这个标准的。事故车发生前的市场称交易价格即重置成本价×成新率 ×车辆的综合调整系数,交易价格是不含购置税的。一般来说商品车的贬值分为:经济性贬值、功能性贬值和实体性贬值。
以上就是我今天给大家讲解关于事故车价格评估方法与程序的相关知识,希望有机会能够与大家一起分享有关于事故车的案例,与大家相互交流有关事故车的话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