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历造假“国外水博”泛滥亟待加快涉外教育立法

顶级大学知名“网红教授”陷学历造假漩涡

“国外水博”泛滥亟待加快涉外教育立法

曾任北京大学国家发展研究院BiMBA商学院院长的陈春花,因为华为公司的一则声明,被推上风口浪尖。

华为在回应网络上一万多篇夸大、演绎陈春花教授对华为的解读、评论的特别声明中称基本为不实信息,且华为与陈春花教授无任何关系。陈春花也澄清这些文章并非本人所写,华为是其学术研究案例之一。

然而,随着公众的关注与日俱增,更大的争议出现了——陈春花的博士学历遭到质疑,有网友指出其博士期间就读的爱尔兰欧洲大学是“野鸡大学”。事件发酵一个多月后,北京大学官网发出声明:“近期,我校对陈春花老师的有关情况进行了调查。8月3日,我校国家发展研究院收到了陈春花老师的辞职申请。学校按程序终止其聘用合同。”同一天,陈春花也在其微信公众号上回应有关学历争议,承认其博士学位未被认证。

北京大学讲席教授、华南理工大学客座教授、新华都商学院理事长、新加坡国立大学客座教授……曾经拥有多个光鲜亮丽教育背景的知名教授“翻车”,由此也带来诸多值得探讨的法律问题。

假学历入职是否适用不可抗辩条款

陈春花称,自己早在2000年就在华南理工获聘教授,其后2010年被新加坡国立大学商学院聘为客座教授及2016年入职北大国发院时,均如实告知博士学位未被认证的情况。入职北大时,北大人事系统中的学历认证为硕士。国发院曾专门提出和讨论过自己的博士学位问题,聘用时严格遵照聘任程序,前后经历党政联席会讨论、学术委员会、全体教师、正教授投票等过程。

但这些说法似乎并未服众。

与此同时,也有另一种声音,认为学历不代表能力。陈春花在北大任职期间不但学术产量高,讲课受欢迎,还是中国企业管理领域的知名人士。由此,也引发了一种疑问:如果求职者使用假学历入职,但多年之后证明其能够胜任工作,那么,单位是否能以此为由解除合同呢?

“无论是劳动合同还是聘用合同,都会维持较长时间,因此,单位可以对劳动者进行长期的了解和考核。如果原本一直认为劳动者能胜任工作,之后突然以入职时学历欺诈为由主张合同无效,此举不利于维持合同关系,损害了劳动者的工作预期利益。”据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娄宇介绍,目前,在很多持续相当长的合同法律制度中都引入了不可抗辩条款,即在合同履行了一段时间之后,不允许当事人以订立合同时存在瑕疵为由解除合同,避免“翻旧账”,破坏稳定的法律关系。

“劳动合同是典型的持续性合同,而且承担了保障处于弱势一方劳动者切身利益的功能,更应当引入不可抗辩条款。”娄宇说。

“国外水博”能否作为高校入职敲门砖

无独有偶。不久前,“邵阳学院砸1800万元引进23名菲律宾博士”也引发广泛关注。湖南省教育厅对此事进行通报:引进博士存在不当做法,学校党委在此过程中论证不充分、决策不科学、工作不严谨。该校党委书记被免职。

一系列有关职业入门门槛事件随即引发热议。未经认定的国外学历究竟能否在应聘时使用?又会带来什么法律后果呢?

“教育部门出具学历认证证明是一种行政确认行为,不同于行政许可。行政确认中未被认可的行为或者资质不会被法律认可,从事相关行为是否有效,取决于当事人自己的判断。”娄宇指出,何种学历能够构成高校的入职门槛,属于职业自由和学术自由的范畴。

他同时认为,高校为应对行政部门的考核,会努力提升教师学历水平。而在国内学历授予日趋严格和正规的背景下,很多高校为了实现所谓的“博士率”动起了“国外水博”的主意。娄宇建议,制定和完善学历和学位使用方面的法律法规,同时还应当明确在商业、教育、学术等活动中不得使用虚假学历,否则须承担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可否向假学历者主张赔偿

学历造假,无论是对学者个人的声誉还是对学校的形象,都会造成直接的伤害。作为用人单位,是否有权向虚假学历者主张赔偿呢?

2022年2月21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发布了《关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有关问题的意见(一)》,其中第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因劳动者违反诚信原则,提供虚假学历证书、个人履历等与订立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构成欺诈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主张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实践中比较有争议的是合同无效时的赔偿规则。”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法学院院长沈建峰说,难点有两个,一方面是带来的损害范围如何确定;另一方面是保护劳动者权益的劳动法宗旨如何与用人单位利益维护相平衡。比较典型的案例类型是劳动合同无效后用人单位主张工资差额或者其他特殊待遇的返还,而在大多数案件中,用人单位的诉求基本都会被驳回。

但沈建峰认为,并不能简单以保护劳动者为由而主张不赔偿。在有过错的劳动者应承担赔偿责任的前提下,还应进一步根据劳动关系的特点对其赔偿额度进行必要限制。劳动者因为欺诈签订劳动合同,获得特殊福利待遇以及增加了用人单位招聘成本时,应返还特殊福利待遇,对用人单位的损失根据过错程度进行适当赔偿。

学历学位认证涉及教育主权问题

此次“陈春花事件”中,还有一个焦点是博士学位的“含金量”问题。即便博士学位颁发机构具有合法性,博士学位证书也是真的,但博士学位的“含金量”有多少值得探讨。

“从根本上讲,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背后,是教育主权问题。”郑州大学副教授郑磊认为,对于国(境)外学历学位证书或高等教育文凭的“含金量”,我国可以独立自主地作出判断。

中国境内公民通过合法渠道获得境外教育机构颁发的学历、学位证书,不属于在我国国民教育体系中获得的学历、学位证书。对于证书效力的甄别和认定等,需要通过相应的途径实现,包括政府的行政承认、社会的自主认可以及中介组织的认证。

在郑磊看来,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评估包含三个要素:颁发机构合法性、学历学位证书真实性和与我国学历学位的对应性(相当性),三者缺一不可。其中,相当性即是对“含金量”的评估。“如果国(境)外院校的博士生培养质量、博士论文水平相当于学位条例规定的相关条件,那就可以认为是有‘含金量’的。”郑磊说。

制定学位法加快推进涉外教育立法

值得一提的是,作为我国学位制度的法律基石,学位条例即将迎来修改。修改学位条例列入2022年度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计划。今年十三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期间,有代表提出修改学位条例、制定学位法的议案,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尽快明确审议时间,确保审议在本年度顺利完成。

此前,教育部已形成学位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并曾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针对涉外办学,征求意见稿规定,学位授予单位在境外授予学位,应当参照本法制定具体办法,保证所授学位质量。境外办学机构在我国境内授予境外学位的,应当遵守国家相关规定。

“但这一规定只涉及中外合作办学的学位证书问题,并不涉及中国境内公民通过合法渠道获得境外教育机构颁发的学位证书问题。因为征求意见的适用范围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实施学位制度,开展学位授予活动。”郑磊建议在附则中增加一条或一款,授权国务院或教育部制定国(境)外学位认证评估办法。

在郑磊看来,最关键的是加快推进涉外教育立法。“制定学位法最多只能解决国(境)外学位认证评估问题,学历认证评估问题也需要一并考虑。这就需要在教育法或高等教育法中增加规定,授权国务院或教育部制定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评估办法。同时,建议教育部在谋划教育涉外法律法规规章体系时,把《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评估办法》列入其中。”(朱宁宁)

来源: 法治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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