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先堃(教授,瑞士日内瓦智库“多边主义之友小组”(FMG)创办人)
原定11月30日开始的WTO第12届部长级会议(MC12)因疫情原因宣布无限期推迟,令国际社会大为失望,据悉总理事会主席、洪都拉斯大使Dacio Castillo主持下已几乎结束谈判的总计6页、41段的MC12“成果文件”也被置之一隅,让已经深陷危机、乌云密布的WTO雪上加霜。
但引人注目的是,WTO诸边谈判却成为一个亮点。12月4日,67个成员参加的“服务国内规制”诸边谈判宣布成功结束;12月10日,112个成员参加的“促进发展投资便利化”诸边谈判发布联合声明,承诺将在2022年底前完成这一谈判;12月14日,86个成员参加的“电子商务”诸边谈判的3个牵头方澳大利亚、新加坡和日本宣布将于2022年完成实质性内容的谈判;12月15日,71个成员参加的“贸易和环境可持续发展”、67个成员参加的“塑料污染和环境可持续塑料贸易”以及45个成员参加的“化石燃料补贴改革”3个诸边倡议宣布启动。
简而言之,诸边谈判是指部分成员之间展开的谈判,其成果可以按照“最惠国待遇”原则(MFN)受惠于全体成员(包括未参加的成员),也可以只对参与的成员适用。而多边谈判是所有成员参加的谈判,其成果对所有成员适用。诸边谈判在多边贸易体制的历史中由来已久。1973-1979年的东京回合就形成了9个诸边性质的守则和协议,分别是《补贴和反补贴税守则》、《反倾销守则》、《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海关估价协议》、《进口许可证程序协议》、《政府采购协议》、《民用航空器贸易协议》、《牛肉协议》和《国际奶制品协议》。这些诸边协议直到1986-1994年乌拉圭回合时才纳入多边贸易框架,前5个被纳入《WTO协定》附件1A成为“多边贸易协定”,后4个被列入附件4“诸边贸易协定”。之后《民用航空器贸易协议》、《牛肉协议》和《国际奶制品协议》失效,《政府采购协议》(GAP)仍有效,共有48个成员(包括27个欧盟成员国),另有35个观察员且其中11个成员(包括中国)正在加入谈判。此外,1996年WTO的29个成员还达成了《信息技术产品协定》(ITA),后增加到82个成员,2015年又有54个成员(包括欧盟27个成员国)达成了《信息技术产品协定》扩围协议。
WTO于1995年成立后一直推动启动新一轮谈判未果,直到2001年才得以启动包括众多议题的“多哈发展回合”谈判,旨在解决此前多边贸易体制8轮回合谈判忽视发展中成员利益而积累的“发展赤字”,但最终无果而终。之后WTO谈判一蹶不振,仅于2013年达成了《贸易便利化协议》和取消农业出口补贴等个别成果。此后,国际经贸合作日新月异,电子商务、对外投资等取得蓬勃发展,气候变化和可持续发展等全球性挑战也日益突出,国际社会希望WTO也为这些全球性挑战的解决做出贡献,一些WTO成员为此积极推动WTO就这些议题展开谈判,但印度、南非及其他一些发展中成员坚持要求首先完成多哈回合,利用WTO的“协商一致”(consensus)原则拒绝启动任何新议题的谈判,双方为此陷入僵局。
为此,2016、2017年期间,一些成员积极推动就一些新议题展开诸边谈判,并于2017年在布宜诺斯艾利斯举行的WTO第11届部长级会议(MC11)上发布部长级联合声明,正式启动了“电子商务”、“促进发展投资便利化”、“服务国内规制”等诸边谈判,这些谈判被称为“联合声明倡议”(JSIs)。相关成员将此称为“开放的诸边协定”,欢迎其他成员随时加入谈判,“促进发展投资便利化”和“服务国内规制”等还表示将在“最惠国待遇”原则(MFN)基础上实施成果,即没有加入的成员亦可从中受益。
在WTO各方面工作陷入危机的情况下,诸边谈判成为为数不多的亮点,一方面是参与的成员数量不断增加,例如“促进发展投资便利化”在2017年4月启动时只有14个成员,到2017年12月的MC11正式启动时已经增加到42个成员,直到目前的112个成员(注:前2项欧盟均按1个成员统计,但第3项112个成员欧盟则按27个成员统计)。“服务国内规制”亦从启动时的58个成员增加到结束时的67个(欧盟按27个成员统计)。另外一方面进展顺利,这主要是因为参与的成员志同道合,利益相对更容易协调,因此“服务国内规制”在短短4年内即告结束,“促进发展投资便利化”将于2022年结束,“电子商务”等亦在积极推进。
但是,WTO就诸边谈判亦产生了一些争议,这些谈判本身也存在一些法律问题,目前尚未找到具体的解决办法。具体而言,大概有以下几方面:
一、诸边谈判的启动是否违背了WTO“协商一致”(consensus)原则?
印度和南非在其2021年2月份题为《“联合声明倡议”及其谈判成果的法律地位》中表示,WTO成员可“非正式地讨论”任何议题,但“联合声明倡议”如果转为谈判,或其谈判成果要纳入多边法律框架,例如《WTO协定》附件4“诸边贸易协定”,就必须遵循WTO的“协商一致原则”。
而其他成员则认为不能狭隘解释或滥用“协商一致”原则,成员有权利在小范围启动诸边谈判。例如,加拿大在2018年8月代表“渥太华小组”提交的题为《加强WTO现代化:讨论文件》中表示,成员不能阻挠其他成员“通过不同组合并在其愿意做出更大承诺的领域”展开谈判并达成协议,包括诸边协定。欧盟在其2021年2月的《贸易政策审议-公开、持续和果断的贸易政策》中表示,WTO谈判如要取得进展,就必须通过不同的进程,尤其是“开放的诸边协定”。一些专家认为,WTO成员已达164个,必须对“多速WTO”持开放态度,允许一些成员以诸边方式先行先试。
二、诸边谈判的成果如何纳入多边法律框架?
由于各诸边谈判内容和性质不同,因此其成果如何纳入多边法律框架亦有不同。
就最先结束的“服务国内规制”而言,相关成员提出了“减让表模式”(Scheduling Modalities),即修改其服务贸易减让表第二节,将“服务国内规制”的最新承诺以“额外承诺”的方式纳入减让表,同时也鼓励相关成员将这些承诺适用的新的服务行业亦纳入减让表。据悉参与的67个成员中已有42个成员完成了减让表修改工作。
对此,印度和南非在前述文件中则表示,这样的操作将违反《WTO协定》的“多边”、“协商一致”等原则以及该协定第10条“修正”中有关协定修改的规则。
但是,“服务国内规制”的“减让表模式”并非万能药,其他诸边谈判难以效仿。首先,WTO只有服务和货物两个领域有减让表,服务减让表内容相对丰富,包括“市场准入限制”、“国民待遇限制”、“其他承诺”,容易将“服务国内规制”的新承诺纳入。而货物贸易的减让表只涉及关税,包括“加入之日约束税率”、“最终约束税率”等,关税之外的内容无法直接纳入,例如“促进发展投资便利化”中涉及货物贸易方面的内容。此外,当前正在谈判或酝酿的诸边谈判涉及环境保护(塑料贸易、气候变化等)、社会公平(性别平等、中小微企业等)、电子商务等,总体看来尚不属WTO现行规则管辖的内容,只能以单独协定的方式整体或纳入《WTO协定》附件4“诸边协定”,需要所有成员“协商一致”,或如我们智库“多边主义之友小组”(FMG)成员、WTO前服务和投资司司长Hamid Mamdouh就“促进发展服务国内规制”所建议的那样,在《WTO协定》下设立新的附件5,但他亦承认这需要成员“协商一致”。
三、如果在WTO之外去实施则有什么后果?
如果确因成员无法“协商一致”,诸边谈判成果无法纳入WTO法律框架,相关成员并不会坐以待毙。欧盟在其前述WTO改革文件中就表示,在此情况下相关成员就“别无他法,只能在WTO框架之外制定这些规则”,加拿大在其前述文件中亦表示不排除在WTO框架之外制定“封闭式的”(closed)诸边规则。欧盟、加拿大上述表态并非空穴来风,前几年的《服务贸易协定》(TISA)和最近新加坡、新西兰和智利签署的《数字经济伙伴关系协定》(DEPA)均是例证。
这样的操作将会引发一系列法律和政治问题。首先,如果相关内容属于WTO管辖的内容(如TISA涉及的服务贸易),那么这是否属于WTO允许的模式(如区域贸易协定等)及其相关要求(如区域贸易协定项下所要求的“实质性所有贸易”等)?未参加的成员是否会提出质疑甚至诉诸WTO争端解决机制?如果不属于WTO管辖的内容(如“贸易和妇女赋权”、“中小微企业”等),这也会引发有关WTO日渐边缘化、国际经贸规则日益碎片化的担忧。此外,如果这些协定放在WTO之外,自然就无法获得WTO秘书处的支持以及WTO争端解决机制的约束,另起炉灶各自搭建秘书处或建立争端解决机制,既费时费力,也浪费资源。
中国对诸边谈判一直持十分务实的态度。中国在加入WTO时就承诺将启动《政府采购协定》的加入谈判,目前该谈判仍在进行之中。2013年,中国曾提出加入TISA谈判。中国也是《信息技术产品协定》(ITA)及其扩围谈判的参加方。在最近的各项诸边谈判中,中国几乎参加了所有的倡议(“化石燃料补贴改革”除外),而且在“促进发展投资便利化”、“塑料污染和环境可持续塑料贸易”等倡议上还发挥了引领作用。尤其是,中国积极主张维持诸边谈判的开放、考虑发展中成员的诉求并将成果最终多边化,与中国“不改变WTO基本原则”、“以发展为核心”和“维护WTO的主渠道作用”等有关WTO改革的立场一致。 在2018年11月笔者参加的法国一次研讨会午餐上,中国前常驻WTO大使张向晨表示,中国“应允许志同道合的成员(就新议题)开始进行探索,但要充分听取和考虑广大发展中国家的意见和需求,最终形成多边规则”。2021年12月中国商务部网站在报道112个成员就“促进发展投资便利化”发布联合声明时亦强调各方将推进谈判,“目标是在2022年底前结束文本谈判,推动最终达成投资便利化多边协定”。
归根到底,规则的最终目的是服务于成员利益,而不是成为阻碍成员向前迈进的束身衣。英文有一句谚语,“每朵乌云都镶着银边(Every cloud has a silver lining)”,意指困境背后都有希望存在。WTO当前深陷困境,但其生命力不可低估,诸边谈判或许就是WTO重振的希望。中国宜继续积极参与各项诸边谈判,并推动其成果尽早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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