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8日消息,银保监会主席郭树清在2020年新加坡金融科技节上演讲表示,关注新型“大而不能倒”风险。少数科技公司在小额支付市场占据主导地位,涉及广大公众利益,具备重要金融基础设施的特征。一些大型科技公司涉足各类金融和科技领域,跨界混业经营。必须关注这些机构风险的复杂性和外溢性,及时精准拆弹,消除新的系统性风险隐患。
对此,「看懂经济」邀请了几名看懂小程序看懂App专家对此话题进行了深度解读。
李庚南:财经专栏作家、浙江钱塘江金融研究院特邀研究员
“大而不能倒”是金融领域比较“古老”的风险。当一家金融机构规模大到足以影响市场、其风险的外溢足以引发系统性风险的时候,这类机构可能就会依仗这种市场地位和优势无节制扩张,把扩张的高利润留给自己,把扩张的风险留给社会,甚至因此对政府监管者进行“绑架”。因此,从监管的角度,需要高度关注这类机构的风险。在银行体系,这类机构被称之为系统重要性机构。
郭树清在2020年新加坡金融科技节上所关注的新型“大而不能倒”,实际上是针对金融科技领域的一些大型科技公司即BigTech而言。按照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BCBS)的定义,BigTech是指拥有数字技术优势的全球性大型技术公司,它们通常直接面向C端用户提供搜索引擎、电子商务或数据存储和处理等IT平台,并为其他公司提供基础设施服务。
这类大型科技公司依托互联网形成功能强大的平台,具有很强的外部性。一方面,BigTech在进入金融行业、开展金融业务初期,对提高金融机构的风控能力、提升交易效率和用户体验,以及增强金融服务可得性等,具有积极作用。另一方面,但这类公司往往凭借对数据的掌控,走向行业垄断,不可避免会影响社会公平竞争。更为重要的是,这类公司对数据采取的不规范性甚至违法采集信息,将对社会民生构成威胁。按照美国著名政治学家弗朗西斯·福山的观点,之所以要关注和警惕BigTech,“不仅因为它们掌握着如此强大的经济力量,还因为它们对政治传播拥有如此强大的控制力。这些庞然大物现在支配了信息的传播和对政治动员的协调。”
当前,在我国这种因为“大而不能倒”所产生的负面溢出效应正逐渐显现。一些大型科技公司游走于金融监管的边缘,其风险的隐蔽性、复杂性快速传染性,势必对金融体系构成威胁。因此,对大型BigTech风险的关注与监管已刻不容缓。
对于金融科技的监管,应体现审慎与包容并重。既要给金融科技创新留有空间,又要及时跟进金融科技创新,防止其风险外溢对整个金融体系形成传染。这就需要寻找到一个可以平衡的点或空间,这个空间就是当今时髦的“监管沙盒”。
王硕:社科院特约研究员
近日,“大而不能倒”的科技平台成为各方关注的焦点,这类巨头,一手连着亿万个人客户的支付数据、信用数据、贷款利差等产品的申购赎回入口,另一手连着数百家银行、证券和保险等金融机构,以及民生消费类公司等,不仅与整个金融体系紧密关联,也与居民日常生活和社会商业体系紧密捆绑。
对于这些“大而不能倒”的平台,风险防控更为关键,可能要在三个方面予以关注和探索,一是在反垄断方面,要关注利用数据和流量垄断优势,阻碍公平竞争,获取超额收益。二是在金融监管方面,要采用事实行为监管和平等监管,避免监管套利。三是在信息安全方面,注意保证合法合规,同时也要做好客户隐私保护。总之,这类已成为事实国民基础设施的平台,一定要加强风险防范,造福于民。
尹振涛:中国社科院金融所金融科技室主任
“大而不倒”是美国次贷危机后全球金融监管变革提出的一个重要的监管理念或原则。防止大而不能倒问题是系统性风险防范的关键,也是宏观审慎监管的抓手。
目前,针对大而不能倒从机构方面已经做了很多新的监管举措,例如在金融机构特别是商业银行领域,出台了多版的系统重要性监管办法,针对非金融机构设立的大型金融集团出台了金融控股公司监管办法,着都是防范大而不能倒的重要举措。就大科技公司而言,目前围绕数据治理和平台经济垄断问题也成为当前的监管重点。
况玉清:透境公司研究创始人
在传统金融领域,“大而不能倒”主要是针对那些规模体量巨大,业务间渗透庞杂、客户、用户覆盖面庞大的金融服务机构,这样的金融机构若出现重大风险,足以在市场上引发系统性危机或大范围伤害公共利益,如同2008年雷曼兄弟倒闭引发全球金融海啸一样。
在新型金融服务领域,像支付宝、微信支付这类工具,由于在国内市场份额巨大具有垄断地位,同时服务渗透率极高,居民日常生活对其依赖性也极高,他们已经在国内各层商业体系中发挥基础金融服务职能,是不可或缺的社会服务基础设施,他们承载着非常重要的“公共职能”,本质上他们已经相当于政府体系外的“新型公共职能部门”了,一旦他们出现问题不能正常运转,足够严重扰乱国内商业体系正常运行,危及国家经济安全和基础社会保障,所以也是新型“大而不倒”的一部分。
防范这种风险至少可以从两方面作出努力:
一是破除和防止垄断,避免对某个别或某少数平台过度依赖,在某个别或少数平台出现问题之后,能够有可供替代的其他选项,因此建议监管部门制定相应领域的反垄断法规,细化明确对垄断行为的界定及其对应的处理政策,让市场形成充分、公平竞争,给新入局者和份额较小者提供公平竞争的环境和机会;
二是对行业玩家甚至是头部平台细化监管细则,在“技术服务”和“金融服务”之间建立防火墙,既要尽可能地防范“金融服务”系统性风险的发生,又要防止这样的风险发生后扩大化渗秀影响其他服务,尤其要对“金融服务”制定相应的杠杆红线,避免过度的杠杆扩张所带来的扩大化风险;同时还要对“金融服务”设立严格的资金池监管制度,保证用户的资金安全。
总之,很多风控的问题,不能只指望企业自律,监管是不能缺位的。
苏筱芮:麻袋研究院高级研究员
为何要关注大型金融科技公司带来的风险?
一是因为大型金融科技公司在过去存在一些监管套利,并由此发展壮大,他们从事的实质业务具有金融属性,需要消除套利,促进市场公平竞争;
二是因为大型金融科技公司利用数据垄断优势,获取超额收益,此外还存在信息安全、用户隐私保护方面的潜在风险;
三是因为这些公司混业经营程度高,既有金融业务也有科技业务,风险复杂性和外溢性突出,需要提前着手预防。
如何化解金融科技巨头可能带来的“大而不能倒”的风险?
一是要明确金融科技巨头的金融属性,对其业务实行穿透式监管;
二是要及早预防,提前介入,正如监管所说,及时精准拆弹,消除新的系统性风险隐患。
江瀚:盘古智库高级研究员
首先我们要明白,郭主席并没有否认金融科技高速发展给中国带来的积极影响,郭主席历数了中国金融科技高速发展,给人民生活给中国的金融市场发展所带来的积极作用,充分肯定了当前金融科技对于人民日常生活的一个变力作用,可以说是普惠金融的一种体现,所以我们从这个角度来看,首先要知道的是金融科技的现实和正面意义并没有被否定,金融科技依然在中国的金融发展过程中扮演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所以我们要明白当前的金融科技的市场发展,是具有非常重要积极意义的,并且金融科技的确促进了整个中国金融服务水平的提升,这一点也是毋庸置疑的。
其次,我们要明白的是,当前金融科技在高速发展的过程中也会存在一些问题,这些问题可能是我们必须要认识到,也必须要及时发现和处理的。在我们关注的郭树清主席的讲话之中,有两个问题显得比较关键。
第一个问题就是金融科技的一个垄断问题,实际上根据互联网市场的高速发展,实际上互联网企业拥有平台型垄断的特征,这种垄断特征有点点,类似于网络垄断,其实和传统意义上的垄断的意义还不是一样,但是由于其本身的市场特殊支配地位,让其拥有了比较强的市场话语权,借用自己的市场话语权,往往金融科技企业就可以形成很多商业银行都达不到的金融市场的拓展效果,这一点有好的方面也有坏的方面,好的方面是企业很容易发展壮大,并且在很短时间内形成战斗力。而坏的方面呢则是相对而言,企业的垄断的可能性显得比较大。将会阻碍市场的竞争,也会让企业获得超额的收益,所以在这方面的话,反垄断就显得非常重要。
第二个问题则是企业存在的风险问题,我们清楚各个金融机构的监管实际上一直采用的是分业监管的逻辑,我们有银保监会,有证监会,有中国人民银行的一行两会的模式,对不同的金融行业进行监管。但是金融科技企业往往采用的是混业经营的模式,一个产业往往跨界多个金融市场,所以在这样的情况下,如何监管就成为了问题,再加上科技本来就属于金融,发展的钱也很多新问题,新情况是传统的监管理论完全难以涉及到的。所以在这样的情况下,加强监管,推动整个产业更加合规的发展就显得非常重要。
目前,对于整个金融科技市场来说,需要一个全面规范化的过程,这种规范是避免产生但规模的垄断现象也避免出现较大的系统性风险,这个中国金融科技产业的发展是至关重要的。
程宇:北京看懂研究院高级研究员
“大而不能倒”。显然是对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评价。若要理解监管层眼中的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那么我们就不妨参考一下央行刚刚发布的《系统重要性银行评估办法》。在其中,比如关联性指标,里面很明确包含支付业务在银行体系中所占的比例。那么从这一点上来讲,现在的金融科技公司显然就具备一定的系统重要性了。所以监管层关注的主要是宏观上的风险。这些风险可能是金融机构,包括金融科技公司自己也没有充分注意到的。因此,监管层的宏观风控。与企业主体的微观风控要充分结合。才是整个金融体系健康运转的基础。
肖旭:首都经贸大学工商管理学院
“大而不能倒”之前一直被用于国有企业改革领域,主要是指大型企业渗透多个行业,社会影响力大,一旦出现问题就会引发较大的社会效应,这也导致过去出现很多僵尸企业,制约了经济发展。自从实施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很多陷入经营困境的大型企业先后进行破产重组,较好地促进产业结构调整。
如今,蛋壳、花漾医美暴雷给很多年轻人的生活带来麻烦,很关键的一个问题就是对大型企业的金融监管不到位。其实,目前很多中小企业已经活跃在金融科技领域,并且成为行业发展的核心力量。大型企业由于规模、管理等原因,反而不利于行业创新发展,并且涉足领域众多,提高了监管难度。对此,监管机构必须更多地关注新型“大而不能倒”风险,早发现早解决。在具体措施上,要加大力度,例如推出实施细则、可以安排不定期的合规审查等等。
欧永生:山东潍坊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副局长
跨界化是金融科技的明显特征,由此带来金融监管难度大大提升,使得金融领域更为复杂,风险也不断积累。金融科技带来的业务创新,工具创新等可能导致监管滞后,监管套利和监管空白。因此,强化金融科技监管的全局性,针对性,统筹性和及时性将成为金融监管的重要议题和趋势。一是要完善金融科技法规体系,实行穿透式监管,凡是金融业务和活动均需纳入金融监管。制定统一的金融监管标准,监管部门之间建立良好互动机制,规避监管套利。金融监管要有适应性监管,及时了解把握金融科技发展趋势,做到既激发金融创新又防控风险。二是要加强监管科技的应用。金融监管部门要运用金融科技提高监管效率,借助大数据,区域链,人工智能和云计算等技术打造智能监管模式,同时要加强信息安全,保护好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
王昭彧:监管科技数据治理专家
“大而不能倒”,强调的是该机构对市场的“负外部性”或“外部不经济”,已经到了影响整个市场稳定性的地步。
就我国数字金融市场而言,出现这一局面,既有市场自身整体发展不充分、规模小、自律规制不健全的因素,也与市场发展早期监管宽容者与风险监测技术不完备有关。
既然数据已成为重要生产要素,数字经济与数字金融已是大势所趋,希冀管死控制某几家市场头部企业,并以此方式控制风险,肯定是“杀鸡取卵”的办法。
这里的着眼点,还是如何在发展中防范化解风险,即郭主席所说的,总结经验教训,坚持同类金融业务统一监管标准,重视数据安全,弥补漏洞,促进公平竞争,明确数据权益归属等数个方面,从行为监管与功能监管入手,全面解决问题。
当然,大型科技公司也必须主动适应监管要求与市场氛围变化,履行好头部企业的社会责任,配合监管者有效防控系统性风险。如果再期待持续的“监管宽容”,乃至希冀通过“监管套利”来获得超额利润,那肯定会被强监管与严监管所调控。
李凤文:北京看懂研究院研究员
当前,一些大型科技公司已经与金融业务高度融合,并涉足多项金融业务,主要是通过输出技术或提供场景,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在营销、获客、风控、运营等领域开展合作,从事类金融业务、金融中介业务,或者是与金融机构开展业务合作等。而这些业务,对金融业务的正常经营产生较大的影响,特别是一些大的科技公司,对一些金融业务经营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不仅关系到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也关系到金融风险,关系到金融整体的稳定。因此郭主席提出关注新型“大而不能倒”风险,是非常客观,也是符合当前经济金融发展实际的。
关注新型“大而不能倒”风险,就是要早做准备,及时出台相应的监管制度,对科技公司涉足的金融业务严格进行规范。要落实将一切金融活动都纳入法制化监管的轨道上来要求,避免由于监管制度的缺失,出现监管真空地带,让金融乱象有可乘之机。在宽容、激励金融创新的同时,也要强化对金融创新的监管,让其在合法、风险可控的范围内进行创新,要防止金融伪创新,并防范由此带来的金融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