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问题的提出
近年来,学术界对侨乡契约文书的关注越来越多,并以此为对象展开研究。有些学者以珠江三角洲地契为研究对象,但未将侨乡契约文书作为独立的概念和范畴进行探讨。如谭棣华、赵令扬从经济学角度考察了广州爱育堂契约文书,认为土地自由买卖是清代珠三角洲农村地权转移的主要方式。冼剑民依据明清时期广东地契文书,探讨了商品经济对土地买卖的冲击以及土地兼并等问题。石坚平将广府侨乡契约文书作为研究对象,探讨了货币表达方式、图甲户籍问题及侨乡社会衍变的模式。龙登高探讨了中国土地产权形态与地权交易体系,认为土地的多样化交易帮助农户以土地为中介实现了跨期调剂与资金融通,延续了家庭经济与再生产。他提出的地权交易理论,有助于理解近代侨乡出国移民与土地流转的关系。
本文在学界已有成果的基础上,挖掘整理中国华侨历史博物馆及江门市博物馆馆藏契约文书等原始资料,以近代广东侨乡契约文书为中心,尝试探讨如下问题:在近代至民国时期,广东侨乡传统家庭组织的财产分配因家庭成员跨国迁移发生了什么样的转变?出国移民对侨乡土地流转有怎样的影响?与已有研究相比,本文使用的契约文书及研究侧重点都有所不同:第一,本文使用的契约文书大部分都以出国谋生为立契理由,与跨国迁移有关,是目前学术界很少使用及研究过的文本;第二,已有的学术成果极少探讨近代出国移民对侨乡家产分配、土地流转产生的影响,而这些是本文重点讨论的问题。本文提出如下观点:近代中国社会发生巨变,相较于中国传统农村,广东侨乡出国人口流动频繁,促使侨乡家庭组织发生变迁、财产分配出现新形态、分家时机和原因等异于传统家庭、土地交易多样化,进而加剧侨乡的土地流转。
二、跨国家庭分家析产的新特点
费孝通认为,家庭是组成社会的细胞。社会与家庭之间具有联动关系,大的社会变动必然会引起家庭各方面的变动,而家庭的变动也从各方面影响着大社会的变动。王天夫等人从社会学角度研究土地集体化与农村传统大家庭的结构转型,认为政治行为、土地和财产制度是引起家庭结构变化的“其他力量”,推动中国传统家庭向近现代家庭结构转型。但是,他们并未将出国移民纳入“其他力量”之中。本文认为出国移民也是一种“其他力量”,甚至是推动广东侨乡传统家庭结构在近代发生转变的重要力量之一。
近代广东侨乡社会是中国社会的缩影。鸦片战争后,相较于中国传统农村而言,侨乡是特殊的存在,出国潮等原因促使当地人口流动与迁移更为频繁。出国移民与土地、财产制度之间有着紧密的联系,三者通过互动呈现了近代广东侨乡家庭组织的变化形态。侨乡传统家庭以成员出国谋生为契机进行分家析产,随着家庭财产的析分,以及出国移民及连带移民等因素,传统家庭的同居、合灶、共财关系逐渐瓦解,并转变为多元的跨国家庭,呈现出中国家庭组织的非常态。一些未分家的跨国家庭实际上也形同分家,一方面,父子、夫妻长期分居异国,甚至出现“两头家”的现象;另一方面,国内外的家庭成员往往因为分居异国他乡而承担家庭或家族更多的共同事务。
研究近代侨乡传统家庭结构的演变,关键在于考察家庭的分家时机、目的和方式。现存的分家文书是帮助考察侨乡家庭结构演变的珍贵史料。俞江将清代以来的分家文书归纳为两种类型:一种是立嗣遗书,以遗嘱的方式确认嗣子身份或财产承继资格;另一种是分书或阄书,即父母在生前签立契约并主持分家析产。本文参考和使用的近代广东侨乡跨国家庭的分家文书与这两种传统分家文书都有区别,因此将这些分家文书称为“第三种分家文书”。通过考察,近代跨国家庭的分家特征明显区别于传统家庭,出现了以下新特点。
(一)分家时机:跨国迁移
中国传统家庭的分家是树大分枝、水到渠成的,一般在诸子成家之后,即家族第二代均已完婚之后才会正式分家析产,儿子结婚是必要条件。分家时机一般有两种:一是“家长年老,且诸子均已成家立业”;二是“家长故去”,诸子分关。两者最显著的区别在于订立文书的主体及分家时机不同,前者由在世的家长(父亲)主导订立,后者则因家长去世而由诸子订立。
然而,侨乡跨国家庭的分家时机却比较特殊。有别于传统家庭的两种分家时机,侨乡跨国家庭将家庭成员跨国移民之际作为分家契机,出现了在诸子未成家甚至还未成年就提前分家析产的情况,成年和完婚不是分家的必要条件。例如,光绪二十六年(1900),台山森学在60 岁时立下《阄书》,提前为四个儿子(绍维、纯维、总维、焕鸿)分家。其分家时机选择在第三子总维计划到美国旧金山谋生之际,以通过析产的方式为其凑足出国所需的经费。
立分单父森学、母蔡氏,为拈阄分产业事,尝思九代同居世称盛德。诸儿成长,分居宜然。予兹年已六十,积有余赀,欲待四男焕鸿完娶而后经分,缘因三男总维前往金山,是以将祖父遗落与及自己增置田地、房屋、塘园、粪厕等物取回,田□拾□石□斗□升留与为予二人口食,日后作为蒸尝,其余尚有田□拾□石□斗□升分作四份均分,以天地玄黄四字拈阄为定,写立分单,四卷一样,各执一卷,系照单内管业,日后不得异议。自既分之后,诸子须知父亲创造之艰难,务以承基而积累,还当兄弟和睦、手足相顾,勿至有负亲心焉可也。
分家之际,前三子均已成家,只剩幼子未成家。家长森学原计划遵循中国传统家庭的分家习俗,待四子均成家之后才分家,后因三子总维“前往金山”而选择提前写立分单、分配家产。除了留存部分田产作为养老田、蒸尝田之用,森学将祖传遗产及增置的田地、房屋、塘园、粪厕等均分给诸子。由此可见,跨国迁移对广东侨乡传统家庭的规模、结构及财产分配等方面均产生了影响。
(二)分家目的:积累财产与长远发展
传统家庭往往选择在父母在世、诸子成家之后分家,以避免出现日后争产的局面。家庭财产也因为析分而逐渐零碎化和越来越少,导致大家庭逐渐解体、新家庭开始独立发展。关于中国传统家庭分家原因和目的,清光绪年间刘大鹏在《退想斋日记》指出:“每见近世,父母在堂,兄弟尚觉和翕;迨父母殁而心遂变矣,或兄憎其弟,或弟恶其兄,概不念同气枝连,相视胜于仇人。每欲荡析离居,由是将家产判为数段,兄弟东西,各操其业。”
然而,近代广东侨乡跨国家庭的分家不是简单的“树大分枝”,而是一种以跨国迁移为契机的人力资本投资。首先,传统家庭为了“资助”成员出国而选择分家析产,通过一次或多次析分财产帮助成员获得出国经费,表面上看分家使得原家庭解体,然而实际上是对于未来的投资,以期获得有效回报——由出国成员创造并积累家庭财产。其次,分家析产不仅帮助家庭成员获得了出国谋生的机会,还有可能实现家族长远发展和壮大的目的。获得家庭“资助”而出国的成员,往往将自己在海外辛苦赚取的钱以侨汇的方式源源不断寄回家乡,不仅从经济上回馈原家庭,还带动家庭的其他成员出国,合力积累家庭财富及振兴乡邦。从这一层面上看,侨乡跨国家庭分家后对出国成员的依赖性更强,分家析产和跨国迁移反而增强了家族的凝聚力。
(三)分家方式:变与不变
1. 多次析分家产
出国移民是侨乡的普遍现象,很多家庭通常有多名成员相继出国谋生。为了给先后出国的家庭成员凑足出国费用,侨乡家庭往往选择多次析分财产的方式,这与中国传统家庭以一次性析分为主的分家方式不同。例如,民国二十三年(1934),台山司徒于堃遗孀黄氏与四子(修文、卓文、安文、悦文)签订的《训帖》,其内容与遗嘱相似,实际上却是男性家长去世后订立的分家析产文书。遗嘱往往订立于家长去世前,而《训帖》则订立于家长去世之后,按照其遗愿、遗训而订立。司徒于堃去世前立了遗训,规定遗产的三种用途:一是为成年已完婚的儿子们提供出国费用,二是支付未成年儿子的学费,三是维持家庭养老和祭祀之用。按照其遗训,家属对家庭财产进行了两次析分,均只分配钱款数额,主要为港银、金银两种货币,不析分田产。首次析分时,有三子已成家并往美国谋生,只剩幼子悦文还在省城上学,于是先为前三子分配了共计金银两千六百元、港元六百元的出国费用,而为幼子悦文预留了“在省读书费二百元”:
立训示人蚬冈西兴里司徒于堃妻黄氏,今承尔父遗嘱,各儿往美国谋生,所有照费、船费一概系尔父支给,虽出洋有先后,费用有多少,就设法各儿谋生,其目的一也,诚恐后日各人因照费、船费有多少之分,丛生争执,以多补少,失尔父命,儿等谋生之美意幸,各儿遵守互相和好是为至要。……又民国廿一年尾,取于堃尝港银贰仟元,限十年内如数清还,不得延欠扣押,以维尝业。(此银在美国悦文交过卓文手收)
第二次析分时间不详,支取款项只包括金银六千二百元、港银九百元,不含读书费,由此推断此次析分时间在幼子悦文毕业后、出国前。黄氏与诸儿在分家之前,曾经在民国二十一年(1932)支取了遗产“贰仟元”,规定这笔钱须在十年内还清。在提及这笔“借款”时,用括号补注的方式表示“此银在美国悦文交过卓文手收”,由此推断悦文在还款期限的“十年内”即1942 年前也去了美国谋生,并将此笔款项交给了二哥卓文,以示清还。最终,司徒家四子均到了美国谋生,实现了其父亲司徒于堃的遗愿。
2. 遵循中国传统“诸子均分”原则
广东侨乡的跨国家庭在分家析产时遵循中国传统的“诸子均分”原则,而非西方的长子继承制。诸子均分的财产分配和继承方式,使得家庭、土地与个体农庄不断分割和再生,个体家庭农庄的自我再生性与活力增强。张研和毛立平认为,“诸子均分”原则增强了小家庭对家族宗族共生共存的依赖性,“由于每个儿子对父家财产都有均分权,他们绝不轻去其乡,而是固守土地,傍依祖宗坟墓聚居共处”。此观点通过分析中国传统家庭的分家文书而来,本文考察和使用的“第三种分家文书”与此不同,均分财产反而使得侨乡家庭成员获得出国资金,帮助他们转变“安土重迁”的传统观念,作出出国谋生的决定,发生跨国迁移。
传统家庭分家,诸子均分继承的是由祖父辈积累而来的遗产;而侨乡家庭继成员出国移民之后,逐渐转变为跨国家庭,其分家析产存在两种情况:一是出国之际分家,析分的财产多是祖传的遗产;二是出国后分家,析分的财产则多来源于出国成员在海外谋生或经营所得,而非祖传遗产。以祖籍台山的美国华侨朱由楷《分单》为例。朱由楷生于清光绪二十三年(1879),于民国初年赴美谋生,“四十多年克勤克俭,微有积蓄”,其谓“微有积蓄”,实为自谦。他通过个人在美国四十多年的打拼积累了一定的资财,在美国、香港、台山、广州等地购置了不少房屋、田产及酒店股份,在其75 岁之际签立《分单》,将资产平均分配给子女,主要目的是“希望儿女各人体会我的辛劳所得、血汗之资,共同遵守,一团和气”。
再如,民国十四年(1925),潮汕黄氏家庭的分家析产时机在成员跨国迁移之后,析分的财产主要来源于长房黄华安将国外经营所得而在家乡购置的田产及积累的资财。据《五房分家簿》记载,黄华安为了家族的长远发展,担负起了长子的重担,于光绪二十三年(1897)赴暹罗谋生,之后从国外汇款回家为大家庭购置了田产及重修祖厝,实现了其创业兴家、重振乡邦的初心。他回国购置的产业及为黄氏大家庭积累的财产属于共同财产,在分家之际也按照“诸子均分”原则进行析分:
立分关人华安、华春、华峰等思维,先严发祖育吾兄弟五人,先祖遗下产业无几,难传家计,不得已,兄弟华安自光绪念(廿)三年往暹营谋,幸赖先祖在天之灵,各事顺心应手得以创业兴家、重新楣宇,现置有田园亩,虽曰不厚,足以支持一家之衣食,亦可稍慰矣。所可惜者四、五两弟,天不增其寿而延其年,今皆舍我辈而长逝矣,伤如之何?窃以九世同居,古称美德,祗因家人口繁多、事务纷纭,统理不易,故兄弟俱表同意,业已议妥。况鄙语有云:“树之大者必分枝干”,家之大者也亦然,家大而分免生异议,庶几作术重光,一团和气,再振乡邦。
黄氏大家庭分家析产之际,保留了部分田产用作赡养、培植人才、蒸尝,规定“各房子孙有进初小学校肄业者,每人每年补助书金大洋三元正”,由此可见侨乡跨国家庭对后代教育的重视。
陈达认为,移民是社会变迁的一个影响因素,移民以及现代经济潮流会对传统大家庭制度带来冲击,并最终将其瓦解。在经济方面,华侨中的知识分子对中国传统的“大家庭”制度是持反对态度的,为此他援引了一位新加坡华商的原话为例证:
大家庭是很讨厌的一种社会制度,因为如果一个人赚钱,家内各人都要分得好处,增加这个人的经济负担,使得他不容易发展。我是受过这种苦恼的人,觉得各人对于家庭的责任太重,妨碍各人的营业及其他各种的活动。
中国传统分家析产的“诸子均分”原则,对跨国家庭的出国成员来说是不公平的,大家庭主要依赖其海外谋生或经营所得而积累财富,分家之际又均分其积累的财产。家产的析分,特别是土地所有权的平均分配,实际上无法应对人口的流动以及家庭人口构成的变动。
三、跨国家庭多样化的土地交易形式
近代交通不发达,出国不但费用高,还要经历数月的海上航程。为了筹足出国费用,侨乡家庭往往选择为计划出国的成员提前进行分家析产。分家析产只是筹备出国资金的第一步,家庭成员由此继承了部分资产和土地。然而,土地是不动产,不能携带出国,只有将土地进行多样化交易才能转变为流动资金,以购买出国船票、办理护照等。而更为贫苦的家庭没有家庭财产可以析分,故更多地选择以借贷的方式获得出国资金,或者将土地以按、押、胎借、抵等方式,以地权或地租为担保获取出国资金。还贷方式也多样化,或用土地收益来偿还借贷,或将出国后辛苦积攒的钱财寄回国内偿还。侨乡家庭结构变动、人口流动和迁移等因素加快了土地作为商品进入流通领域的速度,使得侨乡土地流转更频繁。土地交易形式的多样性,说明近代侨乡地权流转的便利,以及当地民众选择以土地为中介实现跨期调剂与资金融通的需求旺盛。
(一)资金融通:跨国家庭土地流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