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通知,用于CRS(共同申报准则)申报的多边税务数据服务平台于8月1日至9月30日期间开放,以便中国境内的金融机构可登录该服务平台完成2019年度的CRS申报工作。2017年7月1日,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和央行等部门发布《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办法》,2018年9月,实现首次信息交换。
新加坡立杰律师事务所律师、新加坡特许税务咨询师白璐接受《中国贸易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在CRS规则下,各成员国的金融机构每年都需对上一年度的信息进行申报。对个人而言,若中国人在新加坡的金融机构开立账户,金融机构需将上述人士的账户收入、年度余额等信息汇报给中国。若一家公司被认为是”消极非金融机构”,需要穿透到该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并将相关信息汇报到实际控制人所在国。
经合组织报告显示,2017年9月,首轮CRS税务信息交换中,有50万自然人披露了离岸金融信息,征收的额外税收大约850亿欧元。除了补征税收外,大量注册在CRS交换辖区,且没有关联在岸企业的离岸账户也被银行催促销户。
由于税收优惠及灵活的政策,从事控股、金融、保险和海外基金的公司往往会选择将离岸公司注册在“避税天堂”。但今年5月,英属维尔京群岛(BVI)承诺会在所属金融机构建立和加强针对外国纳税人开设的金融账户跨境税务信息进行收集和共享,以满足经合组织的国际规范要求。据了解,开曼群岛、百慕大等离岸地区都通过了经济实质法案。
白璐律师介绍,上述法案要求,从事相关业务的实体必须有相匹配的经济实质,核心是要有匹配的员工在当地,但上述地区很少有人居住,实践中很难实现。当经济实质不可以满足时,该实体可以申报为其他国家的税收居民,但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明。若既不能符合经济实质,也非其他国家税收居民的企业,第一年会面临罚款,第二年会被强制注销。
有人称,“传统离岸架构已经失效,你需要重新作出选择了。”对此,白璐律师认为,大批的公司可能面临被注销或者迁移注册地址的境遇,但也需要进一步分情况视之,若在BVI注册公司下,还有很多关联子公司,若被注销,可能会面临一系列的困难,企业大概率会考虑转移注册地、申请其他国家税收居民或满足经济实体的要求,以使公司存续。若企业作为个人投资平台,结构单一,注销的几率较大。当然,上述离岸地区并非会瞬间完全消失,其所具备的优势明显,比如,BVI的法律非常灵活,可以设立多种类型的公司,允许公司的跨境并购,迁移等,因而,短时间之内很难被取代。
据悉,新《个人所得税法》已于去年实施,在修订时增加了反避税条款。税务总局相关负责人在答疑解惑时提到,个人收入来源多元、隐蔽性强,运用各种手段逃避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情况时有发生。对于个人以获取不当税收利益为目的,不遵循独立交易原则的避税行为和安排,税务机关可以按照规定程序和合理方法对其进行纳税调整,营造公平、透明、有序的税收环境。
今年,中国很多机构都接到国家税务局的通知,要求其为外派员工的工资在国内报税。
“由此可见,与之前相比,中国对税收的征收和管理更加严格。”白璐律师称。
在税收严监管的时代,如何判定个人是否为税收居民呢?我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非居民个人是指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且不居住,或无住所而在一个纳税年度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满183天。而居民个人则是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无住所而在一个纳税年度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
白璐律师指出,“按照大多数国家法律,在一个国家有住所或者一年居住不少于183天,满足其一,就会成为一国的税收居民。这已经是惯例。因此,一个人同时在两个或多个国家有住所,或者在一个国家有住所而在另外一个国家居住满183天都会造成多重或双重税籍。” 在实践中,税籍冲突常见且复杂,一般是通过国家间的双重免税条约来解决。
白璐律师举例,根据中国和新加坡的双边条约规定,面对税籍冲突的依据,会首先看个人的永久性住所所在缔约国,若不能分辨出此人的税收居民地(两国都有或者都没有),下一个标准则需要综合考量一个人主要的重要经济利益所在地,上述两个标准都无法确定时,则需要通过“习惯性住所”判断,若前三个标准无法奏效,最后才考虑通过国籍来判断。
“当然,并非每两个国家之间都有双重免税条约,当一个人被多个国家认为是税务居民时,则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并进行一定的税务筹划。”白璐律师称。
来源:中国贸易报记者 陈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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