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两会”正在北京召开。5月23日,记者从全国政协委员、内蒙古大学法学院教授鄂晓梅处获悉,其向大会提交了《关于建立动物福利保护法律体系的提案》。
鄂晓梅建议,制定专门的《动物福利法》。立法机关制定合理可行的立法规划,从民众支持度较高的规范虐待滥用行为的立法开始,以循序渐进的方式逐步建立中国的动物福利法律体系。
法律体系中缺乏“动物福利”概念
“动物福利主要是指人类给予动物的人道待遇,例如农场动物在被饲养的过程中、运输过程中以及被屠宰时都应该得到人类的人道待遇。”鄂晓梅告诉记者。
据其介绍,自1822年英国通过世界上第一部“以防止虐待动物为目的”的法案起,目前已有一百多个国家和地区出台了保护动物福利的法律。例如,德国在其宪法中给予了动物相关权利,并制定有专门的《动物福利法》;在亚洲,新加坡、日本等国都在20世纪就完成了动物福利立法。
相较而言,中国的相关立法处于落后状态。“我国2005年<畜牧法>(草案)中原有‘动物福利’字样,但后来在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表决中,因‘动物福利’含义不够清楚,删除了这一表述。”鄂晓梅称,中国至今还没有专门的动物福利立法,甚至没有一部层级较高的法律提到“动物福利”这一概念。
记者注意到,我国仅在几部法律法规中对“善待动物”进行了提及。比如,2016年修订的《野生动物保护法》第26条规定,“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应当有利于物种保护及其科学研究……不得虐待野生动物”。但其中没有相应的细则解释何为“虐待”,更没有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世界范围内动物福利保护法律制度不断完善和发展的情况下,动物福利概念与国际贸易的联系也愈加紧密。“我国是农产品生产和销售大国,但在牲畜的饲养、运输和屠宰方式方面很难达到发达国家有关动物福利的进口标准。”鄂晓梅称。
在她看来,一方面,动物福利法律法规的落后使我国相关产业不断遭遇贸易壁垒;另一方面,在动物福利标准方面,我国目前更多的是一些由相关部委、行业协会以及企业自行推动的行业规范,这些行业规范大多是他国的动物福利法律法规倒逼的结果,层级较低,更无法律约束力。
此外,动物福利保护的落后,也影响到更多行业的进步和发展。例如,一些科研论文和成果,或因为违反实验动物保护规范,或因为不能提供动物福利伦理证明,而在国际上投稿时屡遭质疑,甚至在发表后遭遇指责,从而影响到学术的交流和技术的进步。
制定专门的《动物福利法》
鄂晓梅建议,加快建设动物福利保护法律体系。在立法思想上,承认和确立尊重生命、善待动物、维护动物自然权利和基本福利的理念;制定专门的《动物福利法》;并在防止虐待滥用,农场动物的饲养、运输、屠宰,以及实验动物和毛皮贸易等方面制定专门的法律法规。
“这也是目前很多国家所具有的动物福利法律体系的模式。”鄂晓梅称,建议立法机关制定合理可行的立法规划,从民众支持度较高的规范虐待滥用行为的立法开始,以循序渐进的方式逐步建立中国的动物福利法律体系。
她建议,在目前动物福利立法严重落后的情况下,中国作为世界动物卫生组织以及其他相关国际组织的成员,应该根据这些组织的动物福利指导原则和动物福利标准,在各行各业倡导实施动物福利最低标准。
此外,鄂晓梅建议,对于实施动物福利标准提高相关从业者生产成本的问题,可以向欧美国家学习,给予这些行业一定的补贴以弥补这些行业的损失;宣传动物福利标准,提升国民动物福利保护意识。
“人类的福利与动物的福利是息息相关的。”鄂晓梅称,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提升国民保护动物福利意识,从终端消费者的认可推动产业标准的提高,从而逐渐提高立法支持度。
来源:澎湃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