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侨网4月28日电 据新加坡《联合早报》报道,在新加坡,外籍劳工遇意外事故受伤,除了可要求雇主支付医药费,也有权向肇祸者索讨赔偿。最高法院上诉庭指示,为避免出现“双重补偿”的情况,倘若客工索赔成功,就应把医药费还给雇主。
最高法院上诉庭昨天(27日)针对一起客工索赔上诉案发表判词,阐明外籍劳工在涉及第三方的意外事故中的索赔权益。
以大法官梅达顺为首的三司在判词中指出,虽然案件涉及的医药费不算多,数额为15682元,但因关系到“法律中的一个重要问题”,因此法庭有必要做出清楚的解释。审理本案的还有上诉庭法官潘文龙和庄泓翔。
根据雇用外来人力法令(Employment of Foreign Manpower Act)的工作准证申请条例,雇主有责任为外籍员工支付医药费,但如果员工是因第三方受伤或得求医,法律并没有阻止外劳向肇祸者追讨医药费。
案件中提出上诉的是持新加坡本地工作准证的泰国籍男子奔恩洪。2013年11月8日,他与另外30名工友乘坐货车时,货车司机扎杰力驾驶疏忽,导致货车撞上路堤,奔恩洪与其他工友都受伤。
脸部蒙受骨折的奔恩洪过后到国大医院求医,由于无法支付15682元的医药费,最后由雇主KPW Singapore公司代他支付。
当时雇主与奔恩洪协议好,奔恩洪日后会向属于另一家公司的肇祸司机索赔,再偿还医药费给雇主。但如果索赔失败,奔恩洪也不必还钱给雇主。
但肇祸司机的保险公司Ergo Insurance反对奔恩洪的索赔申请,理由是根据雇用外来人力法令,雇主具有无可推托的义务,须为外籍员工支付医药费。而且,奔恩洪的雇主已付了医药费,倘若法庭准许奔恩洪再向司机索赔,这么做等于是“双重索赔”,会削弱法律原意。
国家法院法官与高庭法官都同意肇祸司机与保险公司的立场,拒绝让奔恩洪向肇祸司机索讨医药费。
审理奔恩洪的上诉的三司却持不同看法,并指肇祸司机与保险公司错误诠释法律。
三司在判词中指出,雇用外来人力法令不能成为第三方肇祸者逃脱赔偿责任的理由。当初国会立法时,也无意让雇主在类似本案的情况中,无法追讨应由第三方肇祸者支付的医药费。
三司说:“无论是从文本、历史或立法用意来看,雇用外来人力法令及工作准证申请条例的存在,都不左右受害人向肇祸者索讨医药费。”
因此,三司阐明,雇主有责任支付外劳医药费的同时,外劳也有权对肇祸者采取法律行动以追讨赔偿。不过,为避免出现“双重补偿”的情况,客工在获得肇祸者赔偿后,必须补偿之前已支付医药费的雇主。
三司也指出,在同起交通事故中,还有另外20多名受伤外劳,上诉庭这次的裁决,料有助于解决其余外劳所面对的赔偿纠纷。(黄佩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