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金融中心与海洋法系

  如果粗粗观察一下,我们就会发现:世界上几个国际金融中心都有一个共同特点,即:它们都在海洋法系的国家和地区。比如,纽约、伦敦所在的美国和英国是海洋法系。新加坡也是海洋法系。香港地区,与大陆紧邻,但也是海洋法系。大陆法系的德国,法国,等等,没有建成国际金融中心,或者,她们对国际金融中心的建设也没有那么热衷。比如,德国,金融业以全能银行为主,资本市场并不发达。日本是一个大陆法系的国家,她的金融业比较发达,但是相比其他几个地方,国际金融中心的地位不太突出。

  为什么海洋法系的国家和地区能够建成国际金融中心,而大陆法系的国家和地区很难建成国际金融中心呢?关键的是海洋法系的国家和地区一般实行负面清单!负面清单,法无禁止即允许。这里法律是画了一个圈,圈内的事情是不能做的。这里是法禁的地方。圈外的事情,法律没有禁止,你可以自由大胆地去做。这里所谓圈内,其实就是已知的知识范围,利害分明,法律严格管理,而圈外,其实就是未知的知识范围,是需要我们探索的未知世界、未来世界,利害尚不清楚。这样我们看到,海洋法系的负面清单,是(科学)创新的基础。

  金融是一个利用人性之贪,甚至之恶来达到至善目标的领域。一个健康的金融市场必须有限地包容恶。比如,投机的存在,但是比例不能超过30%。由于金融的这个特点,所谓的金融创新就是在善恶的边缘利用想象力进行“创作”的过程,这个过程有很多在世俗看来属于“投机倒把”的成分。国际金融中心最重要的条件和特征就是放任自由,鼓励创新。海洋法系下的负面清单营造的自由环境特别适合国际金融中心的生成和发育。这样,从另一个方面来看,大陆法系下的正面清单环境下,是否适合,或者能否建成国际金融中心就是一个问题,或者不是一个问题。

  进一步讲,海洋法系打补丁式的渐进进化,也为国际金融中心不断完善法治环境,堵塞法律漏洞,规范金融市场,引导国际金融中心向法治、规范、自律的方向演进提供了持续的“纠错机制”。一旦新的金融创新涉嫌违法欺诈,就可以通过立法,把它们归入法律禁止的“内圈”里面。接下来的问题是:第一、大陆法系的国家能否试行负面清单。这是一个逻辑问题,也是现实问题。从逻辑上来看,大陆法系本质上是正面清单,顶层设计,这样的国家不可能实现彻底的负面清单。在实践中负面清单在这里可以尝试,但会引发经常性的内部体制性冲突。

  第二、正面清单下能否建立国际金融中心。我个人觉得这不是一个问题——正面清单下不可能建成国际金融中心。正面清单是一个管制为主的体系,不利于创新,但是有利于秩序的建成。正面清单靠严密的秩序和严谨的流程获得效率和生命力。世界五大法系,海洋法系、大陆法系、印度法系、伊斯兰法系、中华法系,按照这个次序,顶层管理的成分越来越多,负面清单的适应性越来越差,内外自由度越来越小,因此,建成国际金融中心的可能性依次也就越来越小。至于国家治理,或者社会管制的效率,另当别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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