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给大家分享的是#第二届竹马模考-考前冲刺决胜赛#的三国法高频错题~
01
【错误率】78.59%
多选
78.中国甲公司和美国乙公司因国际货物买卖纠纷诉至法院,该案由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商事法庭审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设立国际商事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国际商事法庭作出的保全裁定,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执行
B.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系英文且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的,可以不提交中文翻译件
C.对法庭作出的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可向最高人民法院本部申请再审
D.法庭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可以向法庭申请执行
解析
【答案】ABCD
上述四个选项都是正确的,是对该司法解释考查可能性较高的知识点的总结,大家记忆即可。
综上所述,本题的正确答案为ABCD。
02
【错误率】69.84%
单选
38.中国甲公司委托成都国际铁路运输港运送一批货物途经多个“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最终到达波兰并交付给波兰乙公司。根据《国际铁路货物运输协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该运输合同从始发站签发运单时起成立
B.该运输合同的责任期间从始发站承运货物时起成立
C.波兰乙公司有权任意变更到站或收货人
D.成都国际铁路运输港对运输途中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对铁路规章允许的敞车运输免责
解析
【答案】D
选项A错误。根据《国际铁路货物运输协定》,从始发站承运货物时起,运输合同即成立。也就是说始发站只要答应承运,合同就成立了。运单的签发发生在合同成立之后。
选项B错误。根据《国际铁路货物运输协定》,承运人的责任期间为从签发运单时起至终点交付货物时止。A项和B项中的时间点特别容易出错。
选项C错误。根据《国际铁路货物运输协定》,发货人有权任意变更到站和收货人;收货人只能够在到达国境内变更到站和收货人。本题中波兰乙公司是收货人,所以不能“任意”变更。
选项D正确。根据《国际铁路货物运输协定》,按运单承运货物的铁路部门应对货物负连带责任。大家注意,我们是站在发货人和收货人的角度进行立法,铁老大已经很强大了,连带就连带吧。另外,铁路规章允许的敞车运输是铁路中的特殊免责事由,需要特别注意。
综上所述,本题的正确答案为D。
03
【错误率】64.77%
单选
34.定居在美国的中国公民张某和其子小张因抚养和监护纠纷诉至我国法院,经查明小张定居在北京,为中国籍;张某的主要财产在日本。根据我国《法律适用法》的规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张某和小张之间的抚养关系不能按照我国《法律适用法》的规定确定所适用的法律。因为《法律适用法》规定的是扶养的法律适用规则
B.张某和小张之间关于抚养的纠纷应该适用美国法、中国法中对小张有利的法律
C.张某和小张之间关于监护的纠纷应该适用美国法、中国法中对小张有利的法律
D.本案中张某和小张可以约定所适用的法律
解析
【答案】C
选项A错误。根据我国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我国《法律适用法》中规定的扶养包括夫妻之间的扶养,父母对子女之间的抚养和子女对父母的赡养。所以A项中的说法错误,我国《法律适用法》中关于扶养的规定采用的是广义的概念。
选项B错误。根据我国《法律适用法》的规定,扶养,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主要财产所在地法律中有利于保护被扶养人权益的法律。这里需要注意,扶养和监护的法律适用规则非常类似,但多了一个主要财产所在地法备选。理解起来也很简单,养要用钱么。本案中张某和小张的经常居所地国和国籍国为中国和美国,主要财产所在地国是日本。所以应该在中国法、日本法和美国法中适用对小张有利的法律。
选项C正确。根据我国《法律适用法》的规定,监护,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中有利于保护被监护人权益的法律。如B项解析所述,本案的监护关系应适用中国法和美国法中对小张有利的法律。另外需要注意,整个国际私法中明确规定适用对弱者有利法律的条款只有“两个半”。两个是本题中涉及的收养和监护,那半个是父母子女人身财产关系中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情况。
选项D错误。根据选项B、C所述。涉外扶养和监护关系都不允许当事人进行选择,所以D项中的说法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的正确答案为C。
04
【错误率】50.38%
多选
77.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商事审判法庭审理某国际商事案件,根据我国相关法律,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该法庭作出的调解书经双方签收后,具有与判决同样的法律效力
B.外方当事人可以委托其本国律师代理诉讼
C.外方当事人可以委托其使领馆官员以个人身份代理诉讼
D.如对法庭作出的判决不服,可向最高人民法院本部提起上诉
解析
【答案】AC
选项A正确。根据上述司法解释,当事人可以选择调解程序,法庭作出的调解书经过签收后与判决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
选项B错误。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外方当事人可以委托其本国人或本国律师以“非律师”身份代理诉讼,但不是公民代理。B项中没有表明“非律师”身份,错误。
选项C正确。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外方当事人可以委托本国使领馆官员以个人身份代理诉讼。作为诉讼代理人时,不享有特权与豁免。
选项D错误。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对国际商事法庭作出的判决,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本部申请再审,但不得上诉。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AC。
05
【错误率】48.46%
单选
37.中国甲公司和美国乙公司签订了一份向中国进口芯片的合同。合同约定适用202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CPT(上海)规范双方的权利义务。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该批芯片由上海最终运到美国交货
B.美国乙公司有义务为该批货物购买保险
C.中国甲公司有义务为该批货物办理进口手续并承担相关费用
D.运输途中的风险由美国乙公司承担
解析
【答案】C
大家注意,做国际贸易的题目一定要首先分清买卖双方。本题中,中国甲公司是买方,美国乙公司是卖方。
选项A错误。本选项考查的是目的地,且涉及术语为CPT(上海)。根据口诀:CD(目的),可知上海为目的地,所以A项表述错误。
选项B错误。本选项考查的是购买保险的义务,且涉及术语为CPT(上海)。根据口诀:带“I”的有义务(卖方出钱),可知乙公司没有购买保险的义务。
选项C正确。本选项考查的是进出口手续,且涉及术语为CPT(上海)。根据口诀:除去两头(EXW全买方,DDP全卖方),“买进卖出”,可知买方中国甲公司应负责进口手续及相关费用,正确。
选项D错误。本选项考查的是风险转移,且涉及术语为CPT(上海)。根据口诀:D组在目的地(途中风险卖方担),其余装运地(途中风险买方担)。可以知道CPT术语应该在装运地转移风险,运输途中的风险由买方甲公司承担。
综上所述,本题的正确答案为C。
06
【错误率】44.38%
单选
32.墨西哥人甲某在我国法院涉诉,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该纠纷应该适用墨西哥法律,但根据墨西哥法律的规定则应该适用我国法律。根据我国《法律适用法》的规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本案应适用墨西哥的实体法
B.本案应依最密切联系原则选择实体法
C.本案应适用我国实体法
D.因中国法律和墨西哥法律规定冲突,法院应当驳回起诉
解析
【答案】A
选项A正确。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9条:“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外国法律,不包括该国的法律适用法。”可以理解为根据我国冲突规范所指向的外国法律只包括外国的实体法,我国是不承认反致的。所以A项的说法正确。
选项B、C、D均错误,参见A项解析。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A。
07
【错误率】43.48%
多选
63.甲国和乙国一直关系紧张,甲国的几名大学生通过网络攻击乙国的国家安全系统给乙国造成了重大的损害。甲国的外交部长在以私人身份参加论坛时攻击乙国的政治体制。与此同时,甲国政府号召全体国民为乙国境内的反政府武装捐献资金。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甲国应对大学生攻击乙国国家安全系统的行为承担责任
B.甲国应对其外交部长的言论承担责任
C.甲国政府应对号召捐献资金的行为承担国家责任
D.如果甲国应对上述事件承担国家责任,则可以对甲国限制主权
解析
【答案】BC
选项A错误。国际法律责任的构成有两个要件,分别是行为归属于国家和违反国际法。其中行为归属于国家往往是重要的考查对象。判断的要点在于看行为是否体现了国家权力。甲国大学生的行为显然不体现国家权力,因此甲国不需要对其行为承担责任。
选项B正确。如A项解析说述,国家对能够归属于它的违反国际法的行为承担责任。在这个基本原则下有三个主体的行为是特殊的,即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外交部部长及外交使节,由于其在对外交往中的特殊地位,对于他们在国外以私人身份从事的国际不法行为,国家一般也承担责任。B项中涉及的是外交部长,国家对其不法行为也承担责任。
选项C正确。甲国政府号召捐款的行为显然属于国家行为,捐献对象是反政府武装,也违反了国际法。
选项D错误。国家承担责任的方式包括:终止不法行为、恢复原状、赔偿、道歉、保证不再重犯和限制主权。其中限制主权往往适用于严重的国际罪行,如二战中的日本。
综上所述,本题的正确答案为BC。
08
【错误率】39.35%
单选
33.中国公民李某在柏林签发一张转账支票给德国甲公司用于支付货款,付款人为中国乙银行北京分行;甲公司在柏林将支票背书转让给中国丙公司,丙公司在北京向乙银行请求付款时被拒。关于该支票的法律适用,依中国法律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如李某依中国法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德国法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适用德国法
B.甲公司对该支票的背书行为,应适用中国法
C.丙公司向甲公司行使票据追索权的期限,应适用中国法
D.如丙公司不慎将该支票丢失,其请求保全票据权利的程序,应适用德国法
解析
【答案】A
选项A正确。根据《票据法》的规定,票据债务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依照其本国法(国籍国法),如依照其本国法为无行为能力或者为限制行为能力,而依照行为地法为完全行为能力的,依行为地法。A项的表述中中国是李某的国籍国,德国为行为地。依中国法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而依德国法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应该适用德国法。大家还要注意将这条规则与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规则进行区别和比较。本条规则以国籍作为连结点,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法律适用规则则是以经常居所地作为连结点。
选项B错误。根据《票据法》的规定,票据的背书、承兑、付款和保证行为,适用行为地法律。本题中背书行为发生在德国,所以不应适用中国法。
选项C错误。根据《票据法》的规定,票据追索权的行使期限,适用出票地法律。本题中的出票地为德国,所以不应适用中国法。
选项D错误。根据《票据法》的规定,票据丧失时,失票人请求保全票据权利的程序,适用付款地法律。本题中的付款地在北京,所以不应适用德国法。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A。
09
【错误率】37.79%
多选
79.中国和新加坡都接受了《金融账户信息自动交换标准》中的“共同申报准则”(CRS)。定居在中国的王某在新加坡银行和保险公司均开设有账户,同时还在新加坡拥有房产和收藏品。根据该准则,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 王某可以持有巴拿马护照为理由要求新加坡拒绝向中国报送账户信息
B. 如中国未提供正当理由,新加坡无需向中国提供王某的金融账户信息
C. 新加坡有义务向中国提供王某在保险机构的账户信息
D. 新加坡可以不提供王某在新加坡的房产和收藏品信息
解析
【答案】CD
选项A错误。CRS是以税收居民身份为基础。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只要在我国有住所或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居住累计满183天,即可视为我国的纳税居民。所以A项的表述错误。注意,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自然人税收居民身份的确定和国籍无关。
选项B错误。CRS规定信息交换应该是无理由的,自动的,并且1年1次。
选项C正确。CRS中涉及的金融信息是广义的概念,银行、信托、保险均属于金融的范畴。投资海外房产、珠宝、艺术品、贵金属等不属于金融资产的品类,则不需要申报。
选项D正确。参见C项解析。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CD。
10
【错误率】20.15%
单选
35.甲国A公司从乙国B公司进口三批粮食,合同选用CIF2020。第一批粮食正常发货后,乙国遭遇台风,致使后两批粮食不能发运,存放在仓库。B公司认为其遭遇了不可抗力,可以免责。两国均为《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成员国,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若后两批货物无法交付,甲国A公司可宣告合同无效
B.若后两批货物无法交付,乙国B公司通知甲国A公司后,即可解除合同
C.保险人应承担后两批粮食不能交付的赔偿责任
D.《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遭遇不可抗力一方有通知对方的义务
解析
【答案】D
选项A错误。这里首先要注意《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以下简称《公约》)中“宣告无效”和“解除合同”的关系。根据21版司法部官方教材的表述,《公约》关于“解除合同”的英文表达直译为“宣告合同无效”。所以可以简单理解为,在《公约》中“宣告无效”和“解除合同”是一个意思。
本题中甲国A公司是买方,只有在卖方构成根本违约,或者卖方在买方规定的宽限期内没有交货或者声明不交货时,才能解除合同。并且上述措施的采取必须没有公约规定的免责条件。本题中的货物是分期交货,第一批货物已经按期交付,后两批货物是因为遭遇台风而不能发货。这种情况属于公约中的免责条件,所以A公司不能宣告合同无效。
选项B错误。本题中B公司是卖方,只有在买方构成根本违约,或者买方不在卖方规定的额外时间内履行支付价款或收取货物的义务或声明将不履行上述义务时,才可以解除合同。并且上述措施的采取必须没有公约规定的免责条件。本题中显然第一批货物已经按期交付,并且存在免责条件,显然不能符合解除合同的条件。
选项C错误。这个选项实际上考的是海上运输保险的责任期间。CIF2020在无约定时只购买平安险,而这个险种针对的是“运输途中”货物所遭受的风险。具体的责任期间从货物自装运港“离开仓库”开始起算。本题中的货物仍旧在仓库中,所以保险责任尚未开始,保险公司不需要承担责任。
选项D正确。《公约》规定,不履行义务的一方必须将障碍(免责事由)及其对他的影响通知另一方。如果另一方在不履行义务一方知道或应当知道该障碍后的一段合理期间内未获得通知,则不履行义务一方对于另一方未收到通知而造成的损失应该承担责任。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