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RS不是洪水猛兽,人云亦云只会踩入别人的营销陷阱

CRS不是洪水猛兽,人云亦云只会踩入别人的营销陷阱

最近阶段待在深圳接触了很多朋友,其中不乏很多高净值企业主,在交流的时候对方会提出对于CRS的担忧和更深入了解的想法。

目的也很直接,因为对方有境外资产或者有将投资海外的想法所以就直截了当地问,能不能告诉他简单的避掉CRS的方法。

当然也有一些理财圈内的销售朋友在询问应该如何把CRS的概念向客户去解释,因为近阶段总会有客户提出这样的的需求就想看看能不能帮到客户。

那么问题来了,应该怎么帮?上网查资料了解基础概念,发现光了解概念也不行啊,得知道怎么应用,于是只要是朋友圈里有涉及到CRS概念主题的讲座都尽量去听。

这个动机很好,如果真的听到公允的分享自然会有更深入的了解,再结合实际想想怎么和客户分析。

但是!

就怕你所听到的分享会其实只是一场营销会而已。因为CRS是一个热点,所以个别中介机构自然很想把这个概念用作营销活动中的陪衬,在解析过程中难免会有一些刻意的产品带入,这样自然地就会导致一些认知代入。

所以呢,我想谈一下我见过或者听到过的一些人群对于CRS概念的误区,希望能够帮大家在处理客户提出问题的时候相对公正一点避免带着客户一起进入了营销陷阱。

CRS的理念

▎什么是CRS

文字的描述就不说了,自行百度就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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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先不讨论在大陆境内持有或控制金融账户的非中国居民信息交换回该外国或地区的情况。

实际上大部分人担心的也是作为中国税务居民境外金融信息被交换回国的担忧,主要是税务,当然也不避讳有些人是担心资金来源被清算。

首先我们确定中国税务居民的概念:个人及实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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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换哪些信息

CRS参与国金融机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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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例:银行账户、有价证券、期货账号、年金保险、穿透到税收居民的信托账户信息、被认定为“消极非金融机构”的信息等。

对CRS的几个误解

▎误解1:CRS是一种新的税法规定

CRS是关于跨国(税收管辖区)之间“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的规则体系。CRS本身不是税法规定,最多勉强可称为与税收相关的程序性规定,但肯定不是税收实体法。

▎误解2:CRS实施后,全球收入要征税了

CRS实施后(信息交换后),并不必然导致纳税义务。是否要纳税、哪些收入要纳税、如何纳税,需要根据相关税收实体法(各国税法、国与国之间的双边税收协定等)及所涉及的收入性质来具体分析和规定。

▎误解3:原来不用交税的收入,在CRS下要交税了

原来没在交税的收入,其实未必是不用交税的收入。譬如某项境外收入原先没交中国个人所得税,可能是因为未向中国税局申报,中国税局并不知晓,原先如果确实是不用交税的收入,CRS下也应该仍旧为不用交税的收入。

▎误解4:变成外籍身份就可避免境外收入、财产信息被交换回中国

并非变成外籍身份就一定可以避免境外金融信息被交换回中国。变成此外籍身份后是否会交换回中国有多项相关判定因素,如出生地、中国是否有住所、什么性质定义的住所、居留时间长短、境外收入及财产的情况、相关金融机构(如银行)在执行CRS过程中的实际口径等,即使暂时确实不会交换回中国,未来也可能存在变数。

▎误解5:境外收入、财产信息如果不被交换回中国,就不存在中国税的问题了

该境外收入是否需有中国纳税义务,是一个根据有关税收实体法规定进行判断后客观存在的既定事实。如果根据上述专业判断后存在中国纳税义务,那么即使相关境外收入、财产信息不被交换回中国,也不意味着中国纳税义务就消失了,税收风险仍然存在。

▎误解6:CRS在中国只可能涉及中国个人所得税的问题,不产生其他税种的问题

涉及个人的境外收入情况,可能涉及中国个人所得税的问题。如果涉及境外离岸公司、境外投资架构等,还可能涉及中国企业所得税、预提所得税,甚至中国增值税等其他税务问题,具体需进行个案分析。

几类产品与CRS结合的浅析

▎岛国护照

这个生意正在国内如火如荼地开展着,我们从几个方面来理解这种方式的误区。

假设客户A通过某中介花十几万美金快速获得了一个某非洲小国护照,接下来会出现以下问题:

问题1:

A的国内身份户籍要不要注销:不注销意味着中国税收居民身份没有改变,注销掉,永久变成某非洲岛国身份?别开玩笑了,好歹是中国富裕人士。

问题2:

A为了做下一步的资金安排,拿着岛国护照到香港或新加坡等金融安全国家开设金融账户,根据境外银行的要求A必须提供相应的住址证明,假如A提供的是国内的住址证明,那不好意思银行会认定A是中国税务居民金融信息依然交换国内。

当然A是拿不出该小国的住址证明的,除非他真的愿意飞10小时去某非洲偏远地区住上半年。

你可能说我可以提供一个假的住址证明,但是银行也不是吃素的,他们可能还要你提供该国税号及纳税信息,即使开户成功,未来也会有很多麻烦。

所以岛国护照的方案来避CRS基本上算是一个馊主意,操作过程充满了不合规的做法,不是冲着帮客户解决问题的出发点。这种做法首先定义动机不纯,怕的是客户本身也没有过多不合规想法,结果被这样一弄就一团糟。

▎海外房产

购买海外房产本身是一个消费或者投资行为。所以海外购房本身好与坏那就要讨论房产所在地的政治环境、地段、生活环境、如果以投资为目的的话最重要一点是当前以及未来二手交易量的活跃度,这个不在本文讨论范围。

我们只谈海外房产是不是等于避CRS的问题。

首先明确直接持有不动产的确不在CRS信息采集和交换的范围内。

但是仍有几个问题需要认知清楚:

1、房子购买和存续过程中出现的资金转换也是可能会被交换的。

2、购买房款的资金通道——这里涉及到如何换汇出境——其过程中是否使用了地下钱庄?

如果使用地下钱庄,在对敲之后海外账户突然出现的一笔资金在信息交换回之后就需要给出合理的解释,解释是贸易往来款,那会有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解释股东分红又涉及个人所得税。

3、租金:房屋租金用何账户收款?

国内账户,那就可能是中介机构代收租金再协助换汇,操作过程肯定不合规。如果是海外账户直接收款,那同样会交换,租金收益有纳税义务。

4、未来房产的出售:房产出售过程,我们要了解的点更多一些,房产所在地如何纳税?出售价款怎么收,海外账户还是国内账户合同如何拟定,更需要对各项政策做更多了解不仅仅是CRS。

▎海外保险

明确几个基础概念:

● 购买保险提供的是中国居民身份(港澳通行证)的话CRS实施过程信息会向国内披露;

● 人寿保单的理赔金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 年金保单的保单分红、现金价值增加部分属于理财收益原则上是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基础概念应该大多数都懂,涉及的操作方案及概念有几种:

1、年金保险在赎回资产前做了居民身份的变更;

2、由境外税务居民代持保单或者由银行来持有保单(融资保单);

3、用人寿保单来应对国内可能开增的遗产税。

原理挺好,我的理解及建议是首先客户在购买保单时要特别注意换汇方式,不合规的换汇方式会带来现成的麻烦。二是从客户需求角度明确客户目的后再给出相应合理化方案。

▎离岸信托

随着信息交换制度以及BEPS行动计划的落实,利用相对简单的离岸信托结构来实现避税功能的作用正在逐渐弱化。

随着全球税务透明度的加强,曾经对于信托信息保密的国家和地区已经开始对于信托实际控制人信托资产进行了披露,包括瑞士、新西兰等传统隐匿资产的天堂。

基本上大部分的信托都是会穿透实际控制人进而进行CRS交换的。

所以定义海外信托的功能更应该重视它的核心功能:资产隔离、灵活的权益安排、以及家族传承。

结语

CRS不是洪水猛兽!它核心是信息披露机制,然后才是税务及其他。

当一个中国税务居民和你提出想要避CRS的事情的时候。我们要明确这个想法本身就是危险的,避CRS就意味着带着粗暴的逃税的目的甚至可能是要隐匿违法资产,这样做意味着和国家逐步完善的法律法规做正面对抗。

我们的观点:不要抱着逃税的心态,而是应该通过积极的规划来拥抱CRS。

站得高一点来说参与CRS互换机制是我们国家经济发展伴随法制法规逐步健全的必由之路。试想一下,全球第二大经济体如果税收政策依然停留在原始状态那这样的国家如何进入下一步文明进程?

站在个人的角度,无论是企业主或者是两高人群,过往的财富积累是个人通过不懈的努力和对市场的准确预见所带来了,但是没有国家的改革开放和各项经济政策铺下的快车道,何谈富有。

所以依法纳税是大前提,但是并不意味着不能对个人资产和企业税务筹划做合理安排。

一个简单的工具,或者一个粗陋的方法就要解决全盘规划包括财产隔离、税务筹划、家族传承是不太可能的。认清现状,拥抱法规,从个人到家庭财富安排以及企业财务状况做整体审视,评估风险做全盘规划才能走上长久的财富自由之路。

对于理财顾问,我们如果有幸服务到几位高净值客户,除了感恩客户的信任之外更是要不断夯实自己的金融专业,尽量避免简单化的产品买卖,对客户做深入了解,分析实际需求,给出合理建议才能让我们的路走得更长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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