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慈善公益事业的国际经验

作者:陈秀红

第三次分配是在道德、文化等因素影响下,社会力量自愿通过慈善事业、志愿行动等方式济困扶弱的公益行为,是对初次分配和再分配的有益补充。国际上虽然没有从理论层面直接提出“第三次分配”的概念,但也充分认识到慈善公益事业在推进社会财富合理分配中的积极作用。一些发达国家经验表明,政府对慈善公益组织的大力扶持、对慈善公益事业的激励和监管机制是有效推进第三次分配的核心要素。

扶持慈善公益组织

第三次分配需要全社会的广泛参与,而参与的主要载体就是分布在社会各领域的慈善公益组织,因此,慈善公益组织成为第三次分配的主要组织力量。各国也日益认识到慈善公益组织在推进社会资源再分配、弥补政府和市场力量等方面所发挥的巨大作用,所以,政府不断强化与慈善公益组织间的合作。这也是许多国家大力扶持慈善公益组织的前提条件,扶持的一个基本途径就是给予财政支持。

从发达国家经验来看,财政支持主要通过直接拨款、合约和补偿三种途径来实现。直接拨款是政府直接给予补贴以支持他们的活动和项目。合约是慈善公益组织向有资格享受某些政府项目的人提供服务,费用则由政府支付。例如,为低收入者提供医疗、培训等援助服务,政府再支付给慈善公益组织服务费用。补偿是政府向那些有资格享受政府项目并从慈善公益组织那里购买服务的人支付补偿费。

据相关研究机构对13个发达国家和9个发展中国家的研究表明,政府投入占公益社会组织运营资金中的比重达40%,而企业和私人的慈善捐赠仅为11%。在多数欧洲国家,政府投入占到50%以上,尤其是在德国,慈善组织资金源于政府的比例几乎占了慈善组织总收入的三分之二。为了支持公益类社会组织发展,早在1961年,德国就成立经济合作部(现为德国联邦经济合作与发展部),开始有计划地向基金会、志愿服务组织等提供资金支持,搭建政府与慈善公益组织间的合作平台。从近期一些国家政府与慈善公益组织合作的情况来看,还注重对慈善公益组织基本能力建设的投资,比如,员工培训、改善技术和设施、规范战略制定等,最终促进组织整体能力的提升,发挥其第三次分配的最大效能。

健全激励保障机制

为了鼓励全社会参与慈善公益事业,政府需要对慈善公益组织、捐赠主体以及志愿服务主体给予一定的激励机制。目前,给予慈善公益组织和慈善捐赠实施税收优惠是国际社会的普遍做法。在对慈善组织的税收优惠方面,有些国家免税的税种多,包括销售税、所得税、财产税、增值税等不同税种,退税程序也很简单,凭受赠对象开具的收据,在纳税时自行抵扣即可。

在荷兰,依照税法,对具有公益法人资格的慈善组织,给予免除所得税、增值税、赠与税等税的优惠。在对捐赠主体的税收优惠方面,主要是针对企业和个人。例如,在加拿大,企业向慈善组织的捐赠,如果在其应纳税额的75%以内,则可以在所得税税前扣除;个人捐赠方面也设置了税收抵免机制,对个体捐赠者的累进税率不论大小都给予他们最低联邦和省级税率。新加坡的税法规定,纳税人捐赠公共慈善协会,允许下一年得到双倍扣除的税收利益。

除了税收激励外,国外对慈善事业的激励还表现在精神及其他方面。例如,在德国,对有贡献的慈善组织和个人给予物质和精神褒奖,法兰克福市政府每年对在慈善组织岗位上有贡献的人进行表彰,红十字会等公益机构会对捐赠者提供免费急救等服务。再如,新加坡政府在每年的国庆日会根据志愿服务时间和绩效的不同,授予志愿者不同等级的勋章。同时,还对作出杰出贡献的志愿者提供种种“特权”,如提供优先的社会福利和服务,申请购买政府低价提供的住房会优先获得批准,享受免费停车服务,子女入学会有优先选择权。

总的来看,对慈善公益组织以及企业和个人捐赠行为的各类激励,为第三次分配提供了强大的动力支撑。

完善管理监督机制

无规矩不成方圆,在推进慈善公益事业健康发展的过程中,相关法律的规范作用功不可没。完善的管理和监督机制能够为慈善公益组织树立良好的公信力,保障相关主体权益,有助于形成良好的慈善文化。目前,发达国家对慈善公益立法的规定内容较为完善,包括慈善公益组织的注册登记、内部治理、财产制度、财务管理、信息登记和公开以及税收优惠等,还包括慈善公募规则、基金制度、信托制度、志愿服务制度等,同时也对管理机关及其具体职能作了详细规定。除了相关立法制度规范约束外,还有广泛的社会力量参与。

一是独立的第三方评估。国际上的普遍做法是由独立第三方机构对公益社会组织进行评估。虽然第三方机构的评估结果不具有法定约束性,但对以公信力为生命线的公益社会组织而言,评估结果对组织存续和发展的影响不言而喻。例如,德国专门设立了社会福利问题中央研究所和天主教联盟两家独立机构,负责监督善款使用情况。尽管这两家机构不是行政机关,监督不具有法律强制性,但由这两家机构审查颁发的“捐助徽章”却是政府认可的募捐资质认证标准。

二是来自媒体与公众的监督。媒体和公众的监督无处不在,他们可以对公益组织予以无缝隙监督。任何公益组织必须配合并回应媒体与公众的监督。在有些国家,任何人都有权获得慈善公益组织的年度账目和财务报告。

三是行业自律。行业自律主要通过团体联合会进行,例如,法国一些大型慈善机构联合制定了规范慈善机构行为的《宪章》。德国有着拥有4200多家成员的基金联合会,联合会组织了3000多家相关咨询公司、律师事务所、管理公司等,专门服务于基金会,不断促使慈善公益组织完善自我管理,推进自我规范,由此形成良好的公益生态环境,推动第三次分配的健康良性运行。(陈秀红)

来源: 学习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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