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认为,一旦境外知名仲裁及争议解决机构在上海自贸区临港新片区设立业务机构并展开仲裁业务,必将吸引更多国际案件在国内进行仲裁。
图片来源:央视网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总体方案》近日正式印发。临港新片区先行启动区域将建立投资贸易自由化为核心的制度体系,其中关于“实施公平竞争的投资经营便利”一项提出,允许境外知名仲裁及争议解决机构经上海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登记并报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在新片区内设立业务机构,就国际商事、海事、投资等领域发生的民商事争议开展仲裁业务,依法支持和保障中外当事人在仲裁前和仲裁中的财产保全、证据保全、行为保全等临时措施的申请和执行。
这在业内被视为颇具突破意义的“新政”,也将为上海加快打造面向全球的亚太仲裁中心提供强有力的政策支持。
8月7日,50个国家的部长和高级官员将齐聚新加坡,支持促进跨境商业调解的《新加坡调解公约》开放给各国签署。54国当中有约一半已表示将签署《新加坡调解公约》,包括中国和美国。
正在新加坡参与相关会议的中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国际仲裁员曹丽军告诉第一财经记者,和明天开放签约的《新加坡调解公约》一样,上海自贸区新片区的这一新政同样让人振奋,将显著提高上海在国内乃至亚太地区仲裁领域的地位和影响力。
之前的政策允许境外知名仲裁机构在上海设立代表处,而此次新政则进一步开放,允许相关机构在上海设立业务机构,这意味着更多境外仲裁及争议解决机构可以在上海设立业务实体,从而展开具体的业务。
作为中外仲裁机构资源最为丰富的中国内地城市,上海除了上海国际仲裁中心和上海仲裁委员会,另有4家全球知名的国际仲裁机构已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下称“上海自贸区”)设立了代表处,包括国际商会仲裁院、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以及韩国商事仲裁院。这也是这些国际仲裁中心在中国内地的唯一代表处。
“这一新政必将引入更多的国际竞争,短期内国内的仲裁机构可能会感受到压力,但长期来看,将会吸引更多国际业务在国内展开,并让当地机构获得新的经验,从而提高国际化程度,提升服务水平。”曹丽军对第一财经记者表示,有效的竞争还将倒逼国内仲裁规则与国际接轨,加快仲裁业升级和完善的速度。
我国的《仲裁法》于1995年生效,已经显得比较滞后。在曹丽军看来,自贸区新片区的上述新政也将有力推动已被提上议程的中国《仲裁法》的修改。
上海自贸区的先行先试不仅吸引了国际仲裁机构入驻,而且也为我国仲裁法吸纳国际创新制度创造了可能。
2013年10月,上海国际仲裁中心设立了上海自贸区仲裁院。
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即上海国际仲裁中心)副主任兼秘书长马屹此前告诉第一财经记者,2010年前后,国际仲裁规则迎来了爆发期,出现了一些新的规则制度。但这些制度超出了我国仲裁法的框架。当时他们就已开始考虑能否借自贸区的契机,在不直接违反中国《仲裁法》的基础上,把这些制度吸纳进来,和国际接轨。
2014年5月1日,吸纳和完善了诸多国际商事仲裁先进制度的首部《自贸区仲裁规则》正式施行,适用于涉自贸区的案件以及当事人约定使用的案件。现行《自贸区仲裁规则》经修订后于2015年1月1日起施行,完善了“临时措施”,并增设了“紧急仲裁庭”制度,突破了当事人选定仲裁员的“名册制”限制,确立了仲裁员开放名册制等。
2015年,国务院发布关于印发《进一步深化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改革开放方案》的通知,明确要求上海加快打造面向全球的亚太仲裁中心。
不过,曹丽军也提出,国际上发达的仲裁中心往往不是经济体量最大的国家,而是一些相对中立、法律服务水平高的国家或地区。比如欧洲的瑞士、亚洲的新加坡、中国香港等,都是本身的体量并不大但仲裁业发达。
以美国为例,美国虽然是全球第一大经济体,但其仲裁往往是本国仲裁,而非真正的国际仲裁。跨国交易的当事人很少选择美国作为仲裁地。经济体量同样巨大的中国,在打造国际仲裁中心方面也面临着类似的客观情况。
仲裁是以协议管辖为基础。和中国没有关系的国际交易合同中,当事人订立在中国进行仲裁的仲裁协议的可能性不大。在外国企业与中国企业进行交易时,中国企业愿意选择境内仲裁机构,而外国企业则常常倾向于选择在其他国家、地区进行仲裁,所以最终的选择要看哪一方处于优势谈判地位。
曹丽军认为,一旦境外知名仲裁及争议解决机构在新片区设立业务机构并展开仲裁业务,至少程序上将适用于中国的《仲裁法》,必将吸引更多国际案件在国内进行仲裁。尤其在“一带一路”倡议的背景下,也会有更多涉及中企的案件选择在国内仲裁,对中企而言更为方便。
统计数据显示,上海国际仲裁中心在过去5年内处理的涉外案件占总量的18%;2018年受理的案件比2016年翻了一倍,达1118件;涉及到当事人的国别数量,也从前几年相对平稳的23个国家增加到28个国家。
另据不完全统计,上海国际仲裁中心受理的案件已在50多个国家和地区得到了承认和执行。
曹丽军还称,随着越来越多的仲裁业务在国内展开,国内仲裁业将迎来更快速的发展,同时将为国内吸引和储备更多人才。
来源:第一财经
武汉仲裁委员会(武汉国际仲裁中心)总部
- 地址:武汉市江岸区台北路云林街67号
- 电话:027-85711211(前台)
- 027-85711205、85711207
- 85711208、85711209(立案)
- 邮编:430017
武汉仲裁委员会(武汉国际仲裁中心)光谷办公室
- 地址:武汉市关山大道355号光谷新世界
- 写字楼A座7层7-12号
- 电话:027-87151567(前台)
- 027-87151500(立案)
- 邮编:430073
武汉仲裁委员会(武汉国际仲裁中心)受案范围:
武汉仲裁委员会(武汉国际仲裁中心)依法受理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民商事争议。
您在签订合同时需要在合同中签署仲裁条款,推荐仲裁条款如下:
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应当提交武汉仲裁委员会(武汉国际仲裁中心),按申请仲裁时该会(中心)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