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20号胶期货合约当日结算价和交割结算价怎么确定?
答: 20号胶期货合约当日结算价规定为当日成交价格按照成交量的加权平均价,交割结算价是最后5个有成交交易日的成交价格按照成交量的加权平均价。其他情况下结算价的确定方式建议参照《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结算细则》(下称《结算细则》)第三十四、三十五条。
29、20号胶期货的相关结购汇应如何办理?
答:20号胶期货交易以人民币计价、结算。境外交易者、境外经纪机构可以使用人民币,也可以直接使用美元作为保证金,但美元保证金结汇后方可用于资金结算。
结汇和购汇应基于境外交易者、境外经纪机构从事20号胶期货交易的实际结果办理,只涉及期货交易盈亏结算、缴纳手续费、交割货款或追缴结算货币资金缺口等与20号胶期货交易相关的款项。
30、境外参与20号胶期货交易的资金如何进行划转?
答:20号胶期货作为境内特定品种,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5〕第19号、国家外汇管理局汇发〔2015〕35号文及相关《政策问答》有关规定,境外交易者、境外经纪机构可以从境外汇入人民币或美元资金参与境内特定品种期货交易,该笔资金在境内实行专户存放和封闭管理,不得用于除境内特定品种期货交易以外的其他用途。资金的划转应符合政策规定的账户收支范围。
31、20号胶期货市场实行什么样的保证金制度?与国际主要20号胶期货合约所实施的保证金制度有什么区别?
答:能源中心根据期货合约上市运行(即从该期货合约新上市挂牌之日起至最后交易日止)的不同阶段制定不同的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同时,能源中心可以根据市场风险情况,以公告的形式调整交易保证金标准。结算准备金的管理适用《结算细则》的有关规定。
新加坡交易所、日本东京商品交易所均使用芝加哥商品交易所开发的标准投资组合风险分析系统(SPAN系统)计算保证金。
32、同一集团公司多个实体参与交易,其持仓总额是分开管理还是合并后按照净头寸管理?
答:能源中心对具有实际控制关系的客户、非期货公司会员和境外特殊非经纪参与者的持仓按照有关规定合并计算。同一客户在不同期货公司会员、境外特殊经纪参与者、境外中介机构开设的各交易编码对应的持仓的合计数,不得超出能源中心规定的持仓限额。持仓限额按照单向计算,不做净头寸管理。如果是实际控制关系,非期货公司会员或境外特殊非经纪参与者需要向能源中心报备相关实控信息;一般客户则需要向监控中心报备相关实际控制关系,能源中心按规定通过监控中心获取实际控制关系账户信息,并对相关实际控制关系交易编码下的持仓进行合并计算和管理。
33、20号胶期货套保业务额度认定和审批的原则是什么?
答:能源中心对套期保值业务实行审批管理,在一般持仓不能满足企业套保业务的实际需求时,可以向能源中心申请套期保值额度。额度认定和审批的原则,一是基于真实的现货生产、贸易和消费,二是结合市场的具体情况。企业需提供相应的生产计划、贸易合同或加工生产计划等证明材料。
当合约进入临近交割月份时,交易系统会对原来获批的一般月份套保额度进行调整,调整后的一般月份套保额度即转化为临近交割月份额度,调整的原则是在一般月份获批额度和临近交割月份一般持仓限额二者之间选其较小的数额,主要原因是考虑控制临近交割月份的市场风险。当企业发现转化后的额度不能满足需求时,可以通过申请临近交割月份套保额度来满足其套保需求。
34、交割月份的持仓限额为200手(单边),是否可以提高持仓限额以方便行业相关机构参与?
答:持仓限额是针对一般持仓的。对于有实际贸易背景、需要对现货进行对冲套保的企业,可根据交易细则的要求,提供相对应现货贸易合同或排产计划等能源中心认可的证明文件,于套保持仓申请期限内向能源中心申请套保持仓额度,获得批准后即可突破200手(单边)的持仓限制。
35、信用证是否可以作为保证金?
答:目前不接受信用证作为保证金。
36、境外特殊非经纪参与者、境外客户是否可以使用外汇资金作为保证金?
答:境外特殊非经纪参与者、境外客户可以使用外汇资金作为保证金。以外汇资金作为保证金的,以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公布的当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作为其市值核定的基准价,目前能源中心规定可用于作为保证金的外汇币种为美元,折扣率为0.95。
当日闭市前外汇资金的市值先按照前一交易日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公布的当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核算。每日结算时按上述规定的方法重新确定外汇资金作为保证金使用的基准价并调整折后金额。
37、外汇兑换是否只能在存管银行,如果汇率报价不同是否有权选择其他银行兑换再打回给开户行?
答:结购汇必须通过境外客户保证金指定存管银行办理。会员办理结购汇时,可以先查询相关银行的实时汇率,然后选择报价最优的银行发送换汇申请。
38、同时持有买卖双向盘位时,究竟是按双向持仓量、净持仓量还是持仓组合计算交易保证金?
答:按单向大边收取交易保证金。
参见《结算细则》第二十八条:“......在下列情况下,能源中心可以单边收取交易保证金:
(一)同一客户在同一会员、境外特殊经纪参与者处的同品种双向持仓(合约进入最后交易日前第五个交易日收市后除外),按照保证金金额较大的一边收取;
(二)非期货公司会员、境外特殊非经纪参与者同品种的双向持仓(合约进入最后交易日前第五个交易日收市后除外),按照保证金金额较大的一边收取”。
39、《结算细则》第三十九、四十条规定“当日结算完成后,会员在能源中心的任一内部明细账户的当日结算准备金余额低于最低余额要求时,结算结果即视为能源中心向会员发出的追加保证金通知,两者的差额即为追加保证金金额。......会员应当在下一交易日开市前补足至结算准备金最低余额”。补充保证金的操作在实际操作中一旦无法满足要求如何处理?
答:《结算细则》第四十条提到对于会员在能源中心的任一内部明细账户未补足保证金的处理,即:如果结算准备金余额大于或者等于零的,该账户对应的会员或者境外特殊参与者不得开新仓;如果结算准备金小于零的,能源中心按照《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风险控制管理细则》的规定进行强行平仓等处理。
40、公司内部履行完付款审批流程后,人民币资金从公司专用资金托管账户划转至专用结算账户是否可以实时到账?
答:会员通过【能源中心会员服务系统】的电子出入金菜单,向能源中心提交入金、出金申请,即会员专用资金账户和能源中心专用结算账户之间的资金划转申请。
入金申请,交易期间由系统自动审批并实时转账;出金申请,由能源中心在日终结算时集中办理划转。
20号胶期货交易结算与风险管理
答:直接委托境内期货公司进行结算(或者交易和结算)的境外交易者、境外经纪机构,必须在具有境外客户保证金存管业务资格的指定存管银行开立专用期货结算账户。
42、境内非期货公司会员是否可以开立外汇资金账户?
答:不可以。
国家外汇管理局〔2015〕35号文规定,境外交易者、境外经纪机构,以及具有结算资格的期货公司或其他机构为境外交易者、境外经纪机构从事境内特定品种期货交易提供交易、结算等服务的,可以开立相应的外汇专用账户。
43、境外特参的外汇资产只能作为交易保证金?所有费用和盈亏结算仍然必须使用人民币结算?
答:是的。
20号胶期货作为境内特定品种适用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5〕第19号相关规定:
“二、境内原油期货交易以人民币计价、结算...... 九、境外交易者、境外经纪机构可以直接使用外汇作为保证金,外汇保证金结汇后方可用于境内原油期货资金结算......十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境内特定品种期货交易的跨境结算业务,参照本公告办理。”
能源中心《结算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
“人民币作为能源中心结算币种。经能源中心同意,外汇资金和价值稳定、流动性强的标准仓单、国债等资产可以作为保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