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公司法》规定,包括外国公司的分公司在内的每家公司委任一名或多名根据《会计法》有被委任资格的审计师就公司的财务报表做出报告。这项规定并不适用于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获得豁免的公司。新加坡公司一套完整的财务报表包括:
1、财务状况表;
2、损益及其他综合收益表;
3、权益变动表;
4、现金流量表;
财务报告准则第1号财务报表的列报要求的其他信息财务报表必须附有董事及审计师报告。董事还必须声明财务报表真实、公允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有合理理由相信公司有能力合理偿还到期债务。
外国公司的分公司必须在外国公司的年度股东大会之日起两个月内以电子形式向新加坡会计与企业管理局报备经审计的财务报表以及外国公司经审计的财务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