尚穆根:假信息法案中 “事实”与“公共利益”定义已参考现有判例

蓝云舟 报道

yznam@sph.com.sg

防止网络假信息和网络操纵法案对“事实”、“公共利益”的定义,是在参考现有判例后得出最可行的定义,这个做法与现行法律一致。

内政部长兼律政部长尚穆根答复高级律师尼荷哈佩星对上述定义过于宽泛的担忧时指出这点。尼荷哈佩星投函给《海峡时报》指出,政府把假信息的范围定的太泛,尤其是不该把“民众对公共机构的信心”也当成“公众利益”。

他也不认为法案轻易地赋予部长太大的权力。

“观点”不同于“事实”

尚穆根说,他与尼荷哈佩星讨论此事时向他解释,法案中的定义“是最可行的,也以现有判例为依据”,这个做法与现有法律一致。

尚穆根强调,“观点”不同于“事实”,这点也受法庭承认。日前对法案提出建议的三名官委议员特斯拉、王丽婷和郭秀钦,以及另一名投函报章的高级律师欧玛尔也认同,更改法案中对“事实”和“公共利益”的定义,并不是明智。

“法案中对‘事实’的定义明确指出,事实不包括观点。国会辩论法案时,政府也会再次指出这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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