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庭:不涉及滥用司法程序 被告求情时可无须解释改立场不认罪

控方担心,若法院准许被告们在没有提出充分理由的情况下,就随意撤销认罪,这将导致司法程序遭滥用。对此,三司发表简短裁决阐明,按照刑事程序法,审案法官必须撤销他的认罪,被告也无须解释为何改变立场,但大前提是被告没有在滥用司法程序。

明明已经认罪,被告却在求情时出尔反尔,要求抗辩和举行审讯,被控方指责为玩弄司法体系。最高法院上诉庭昨早裁定,如果被告在求情阶段,明显表达出否认罪行的立场,只要不涉及滥用司法程序的行为,法院必须准许被告撤销认罪。

以大法官梅达顺为首的上诉庭三司也指出,被告无须解释他为何改变主意,即认罪后又反悔。

控方昨早以一起抵触雇用外来人力法令的案件为基础,向最高法院上诉庭提出刑事参考,要求三司针对刑事程序法中,关于被告在求情时否认犯罪的法律原则阐明立场。

控方担心,若法院准许被告们在没有提出充分理由的情况下,就随意撤销认罪,这将导致司法程序遭滥用,并鼓动了其他被告玩弄司法体系。

在海事公司任职的迪纳斯(Dinesh Rajantheran)向63名外籍劳工个别收取2000元,作为安排他们在海事公司打工的条件,被控抵触雇用外来人力法令。

案件去年4月在国家法院开审,迪纳斯在审讯第二天放弃抗辩,决定认罪,法官当时将案件展期一个月,以进行求情和判刑。随后,迪纳斯更换代表律师,并且通知法院他要求撤销之前的认罪,但被法官驳回。

当时法官指出,被告与律师以“求情”为名,实为在求情内容中否定被告的犯罪行为,以此“走后门”的手段,逼迫法官遵守刑事程序法,准许被告撤销认罪,而被告这么做是在滥用司法程序。

迪纳斯过后上诉至高庭,高庭法官去年10月审理后,批准他撤销认罪,把案件打回国家法院举行审讯。

控方:尚进行中案件至少六被告撤销认罪

但根据控方的立场,高庭法官在迪纳斯案件中的裁决是错误的,因为这等于准许被告在没有任何充分理由的情况下撤销认罪。

这项裁决也导致许多其他案件的被告“有样学样”。控方透露,单以现有进行中的案件里头,有至少六起案件出现被告撤销认罪的情况。

主控官高敬雄副检察司在提呈给上诉庭的陈词中指出,倘若法院准许被告随意撤销认罪,这将造成浪费公共资源、拖慢司法程序的进度,以及被告们企图玩弄司法体系。

例如,被告可以在认罪后,以需要时间准备求情为理由,要求法官将案件展期。过了一段时间,被告却撤销认罪,导致案件进度受影响,一些证人对案发过程的记忆已开始模糊。如果案件涉及外籍证人,这些证人可能已经离开新加坡,对控方的举证工作造成难度。另外,被告也可能以假装认罪的伎俩,来避开他不喜欢的审案法官。

控方也在书面陈词中举出10多个过往判例,说明当被告无法提出充分理由时,法官并不准许被告撤销认罪。

三司听了控方陈词后发表简短裁决,阐明被告若在求情时说出大量否认罪行的立场,按照刑事程序法,审案法官必须撤销他的认罪,被告也无须解释为何改变立场,但大前提是被告没有在滥用司法程序。

三司将在日后发表书面裁决,以做出完整阐明。

控方:认罪后又“反悔”情况频发

控方指出,被告认罪后又反悔的情况经常在庭上发生,国家法院与高等法院都出现过这类案子。

个案一:在一起洗黑钱案件中,控方安排一名百慕大(Bermuda)国籍的受害人飞来新加坡,准备安排他上庭供证。但由于被告在审讯首天决定认罪,证人未供证就回国。岂料,被告之后要求撤销认罪,并获得法官批准。

控方指出,为安排证人来新供证,当局浪费了2605元。加上被告之前认罪时已看到控方所准备的案情内容,如今他要抗辩,在一定程度上占上风。此案仍在审理中。

个案二:非礼案被告认罪和求情后,决定撤销认罪,理由包括没受过教育的他不明白案情内容,而且在庭上认罪时思绪混乱。但法官拒绝撤销他的认罪,因被告有多项案底,没理由对司法程序不熟悉。

发表回复

您的电子邮箱地址不会被公开。 必填项已用*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