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满高庭裁决 家族公司上诉成功保住700万元洋房

已故商人陈玉全家族争700多万元洋房一案,高庭原本裁定要家族公司把房子交给他的三儿子遗孀,家族公司不满裁决,上诉至最高法院上诉庭。

案件由上诉庭法官郑永光、高庭法官洪素燕和罗赐安组成的三司审理,裁定家族公司上诉得直,不须要将洋房交给遗孀一家。

《联合早报》去年报道,这栋引起争端的独立式洋房位于杨厝港格拉士哥路(Glasgow Road)17号,是在1975年由陈玉全买下。

陈玉全生前设立家族公司Geok Hong,最初主要做油站生意,之后改为进出口五金产品。八名子女在商人过世后,分别拥有公司的部分股份。

洋房是在家族公司的名下购买,但是三儿子陈忠录在2012年11月9日肝癌过世前一个月立下遗嘱,把洋房列为“我的房子”,留给了妻子许爱玉。

陈忠录留下一份宣誓声明,指洋房是他父亲陈玉全当年承诺送给他的房子,但是为了不想媳妇日后与儿子离婚争产,才会把洋房记在公司名下。

陈忠录过世后,许爱玉入禀法院起诉家族公司,要求家族公司把洋房归还给遗产执行人,指陈玉全当年属意把洋房送给陈忠录,家族公司只是暂时替陈忠录保管洋房。

家族公司提出反诉,要求法庭下令许爱玉搬离洋房并向她索讨相关赔偿,认为陈玉全一开始就打算把洋房分给所有孩子。

司法委员彭康钊认为,许爱玉的理据与证据更具说服力,裁定家族公司必须把洋房归还死者的遗产执行人,再根据死者的遗嘱,把洋房交给遗孀。

三司:口头承诺“死无对证”

不过,经上诉后,三司昨早发表判词,指除了陈忠录生前所留下的宣誓声明以外,并没有任何其他的证据证明40年前的口头承诺。他们认为,所谓的承诺是在40年前做的,三儿子40年后在死前突然提起,如今父子两人都已经过世,家族其他人的回忆也都模糊不清,要求家族公司辩驳这个承诺存在与否并不公平。

另外,三司认为遗孀一家并未证明她们是洋房的实益拥有人,指她们虽然40年来都住在房子内,即便装修费用是自掏腰包,但是并没有证据显示她们参与购买洋房。(人名译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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